隨著現在經濟不斷的發展,國家為了提高公司治理的水平,我國從1997年開始,不斷嘗試在公司中引入“獨立董事”制度。
1997年12月,證監會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以選擇性條款的形式,首次引入獨立董事制度。2000年12月,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布《上市公司治理指引(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應至少擁有兩名獨立董事,且獨立董事至少應占董事總人數的20%。
2001年8月16日,中國證監會正式發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上市公司遵照執行。有關獨立董事的理論爭議最終確定為立法文件。《指導意見》對獨立董事的概念、任職條件、獨立性的含義、獨立董事的選任程序以及獨立董事的職權做出了相應的規定。自從《指導意見》發布后,我國的境內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全面實施。
2 我國現行獨立董事制度存在的問題
2.1 獨立董事制度未能很好的解決“一股獨大”、侵害中小股東權益的問題 獨立董事在西方誕生的一個背景就是在美國公眾公司的股權過度分散化,由于單個股持股比例很低,難以對公司決策產生有效影響,股權分散必然導致經營權集中于管理層。此種情形下公司監控的重點在于防止強勢管理者濫用權力,損害全體股東利益。那么,縮短股東和經營行為之間的距離,對董事、經理進行近距離觀察應為此種公司內部監控體系的設計重心。將監控機關設置于經營機構內部是符合此種理念的。
股權集中下的公司,控股股東可以依靠自己的控股力量選擇自己認為合適的管理者來經營企業,并能使其貫徹自己的經營理念。因此,筆者認為,我國如果不考慮自己的經濟社會體制,通過簡單拷貝美國的經驗很難建立起有效的獨立董事制度。與分散性股權結構具有互補關系的獨立董事制度,并不適用于集中型股權結構的國家。解決“一股獨大”問題是一個系統的改革,必須結合國有股減持、加強政府監管、提倡媒體監督等改革措施一起進行。
2.2 獨立董事制度未能很好的執行監督,在我國反而有可能與已有的監事會制度產生沖突 由于獨立董事與生俱來的一些缺陷,導致其并不能很好的執行監督職能。大股東可以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很自然的運用各種措施來應付監督,甚至包括解聘獨立董事。因為按照意見的規定,獨立董事最終還要由股東大會任免,還要堅持“資本多數”原則。除此之外,獨立董事與監事會之間的沖突。不可否認,我國的監事會制度目前確實存在著各種問題,導致并不能很好的實施監督作用。但是監事會不能發揮監督作用的深層原因是什么?監事會制度不能發揮作用的目的是制度本身的原因嗎?在引進一種新制度時必須對此進行考慮。
引入獨立董事制度后,我國公司治理結構模式中就會同時存在獨立董事制度和監事會制度兩種制度,而且兩者都是強制要求建立的。我國對公司的各種監督機構已經夠多,在公司內部有股東大會、監事會、黨、團、工、群等,外部有證監會、交易所、地方政府等等。獨立董事制度的引入無疑會使已經重疊的監督權力愈加重疊;另外,由于獨立董事的職責和監事會的職權有很大的交叉,這就極有可能會出現兩種結果:一是多人監督,實際等于無人監督;二是沒有對他們之間各自的職責做出明確規定,出于“搭便車”的心理,幾個機構之間就會互相推諉、扯皮,從而使監督效率反而下降。
2.3 獨立董事制度未能很好的改善目前我國證券市場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的狀況 會計信息失真是一個世界范圍內的問題。會計信息失真現象有其復雜的原因,是各個利益團體之間互相博弈的結果,它與公司的治理結構是采用“一元制”還是“二元制”無關。
在我國,上市公司粉飾會計報表的動因有股票發行和上市動機、配股動機、避免處罰動機以及炒作股票動機。我國的股權結構對此種動因成為現實奠定了基礎,國有股一股獨大,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進行運作。地方政府出于對經濟、就業的考慮,往往也放松了對企業的監督,甚至幫助企業造假。獨立董事制度也未能有效防止會計信息失真的問題。我們并不否認我國有的獨立董事是想維護中小股東的利益,但是在強大的股東面前,他們如果堅持斗爭,結果要么是辭職,要么是被對方掃地出門。
所以說,想依靠獨立董事解決這個問題是不太可能的,可能在一些無關痛癢的問題上大股東會讓步,但是一旦涉及到了實質問題,大股東是決不會手軟的。這就一要靠我們加強政府監管,完善法律,盡可能降低上市公司造假的可能;另一方面,正如陳志武教授所言:我們應當進一步開放財經媒體,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督,財經媒體可以以最快的速度對公司問題進行揭露。
3 完善獨立董事制度的對策
3.1 以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來追究獨立董事的責任。以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追究獨立董事的責任就是指一旦侵權行為發生而引起訴訟,獨立董事就被認為是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應有的責任。獨立董事必須通過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來免除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
獨立董事可以用哪一些事實來表明自己沒有過錯呢?筆者認為包括以下幾點:①獨立董事對某一項錯誤決策在表決時曾經表示反對,并已記錄在案;②如果董事會有證據表明管理層并未將有關決策的核心資料提供給自己,以致使不能做出正確的判斷時;③其它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獨立董事出于這種需要就會在日常監督中更加盡職盡責。
3.2 強化獨立董事的知情權。獨立董事不能正常發揮監督作用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獨立董事不負責執行管理職能,所以不容易獲得公司的核心經營資料。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增強獨立董事的知情權。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①增加獨立董事在公司的工作時間,這樣獨立董事就更有可能接觸到更多的情況與各個層次的人,有助于全面了解公司的整體情況;②涉及公司的重大決策應當有獨立董事參加,或者至少在決策過程作出之后,由管理層或者大股東將決議形成過程向獨立董事匯報。
3.3 嚴格獨立董事的選任。很顯然,獨立董事必須具備足夠的經驗來執行他應有的責任。但是只有這個還不夠,在以后應當以更加嚴格的標準選擇獨立董事。Higgers認為獨立董事需要必須具備以下的四種個人品質才可能比較好的執行其職責。那就是“誠實以及其他良好的道德品質、可靠的判斷力、迎接挑戰探究真相的強烈愿望和能力、過硬的個人技術”。的確,筆者也認為獨立董事如果只有經驗而沒有良好的品質是危險的。所以我們應該加強對選任獨立董事時的程序機制,包括調查其在以前公司任職時的道德狀況。
3.4 提高董事會制度的多樣化(Diversity),在公司中引進具有不同知識結構的獨立董事。Conger與Lawler認為:“最好的董事會應當由具有不同的技術、知識、信息、權力、以及時間的人構成。” Eisenhardt、Kahwajy以及Bourgeouis也認為:“董事會內部各種思想和經驗的爭論通常會預示著成功。”由于在實行獨立董事制度的國家通常獨立董事占董事會的大多數席位,所以我們就應當在選任時注意選擇不同知識、不同年齡、具有不同經驗的獨立董事。這樣一方面公司在進行決策時可以聽到不同獨立的觀點、想法,而這對董事會的決策無疑是很有用的;另一方面可以向股東、消費者以及雇員表示這樣一個跡象那就是公司有著各方面的專業人員,因此做出的決策是可靠的、值得信賴的。這對于提升股東對于公司的信心大有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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