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動論在社會學中又稱社會行動理論,是社會學的中心概念,也是社會學的根基。傳統的社會學理論認為,全部社會現象,都可以從互動論中得到解釋。一般認為,馬克思說過:“社會—不管其形式如何—究竟是什么呢?是人們交互作用的產物。”德國社會學家G.齊美爾在1908年所著《社會學》一書中最早使用“社會互動”一詞,開拓了互動性理論研究的新天地,之后社會互動理論漸成系統。
關于社會互動的方式,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國芝加哥學派的R.E.帕克和E.W.伯吉斯,他們主張把“互動過程”分為 4個階段:競爭、沖突、順應、同化,形成社會互動方式的主流觀點。
2.法律的社會互動性
法律源于社會,這一點決定了法律與紛繁復雜的社會現象之間存在著本質必然的互動。從法律的產生看,是特定歷史時期和社會經濟條件的產物,法律秩序的形成不能單靠立法者單方的命令,還需要守法者某種程度的合作。從法律功能的發揮看,法律是社會的產物,受制于社會,也反作用于社會。從法律的發展變遷看,一方面,法律的發展變遷是社會發展變遷的反映;另一方面,法律通過自身的發展影響社會的發展進程。從法律職業的特點看,法律是解決矛盾和沖突的有效手段,雖然法律具有強制性,但不可否認,矛盾和沖突的解決仍然需要當事方及其利害關系方的配合。
研究法律的社會互動性,既是法律自身發展的內在需求,也為探尋所有法律問題開辟了一種進路,提供了一種視角。
二、法院執行行為的互動性特征
法律的社會互動性也決定了執行行為的社會互動性。
第一,執行行為與其他社會主體的行為存在競爭和沖突。執行法律關系涉及的主體多樣,利益關系復雜,主要包括:受理執行案件的法院、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第三人(執行程序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執行過程中,享有或承擔執行標的依法派生權利或義務的利害關系人)、協助執行義務人(協助執行義務人又稱執行輔助機關,包括公安、金融、房產管理部門、車輛管理部門及其他負有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義務的個人或單位)、其他法院。執行法律關系主體的多重性決定了利益沖突發生的必然性。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之間利益的競爭與沖突是顯而易見的;第三人由于對執行標的享有權利或義務而與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之間存在利益沖突;由于執行過程需要其他單位或部門的配合,一方面,協助工作會增加這些單位或部門的工作量,另一方面,這些單位或部門也有自身的利益需要,與法院執行部門追求執行目的實現的利益需要之間可能存在沖突;執行法院與其他法院之間的競爭和沖突主要體現在執行同一被執行人財產,而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同時清償的情況下。
第二,執行行為的完成需要順應和同化的過程。要確保執行法院順利實現執行目標,需要申請執行人積極提供被執行人的下落和財產線索,需要被執行人具備一定程度的配合,或者被執行人客觀上具備一定的履行能力,需要第三人依法承擔相應的給付義務或配合法院執行以實現自身權利,需要協助執行義務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并協助轉移財產,需要其他法院合理平衡執行利益。
第三,執行目的實現對社會生活產生深遠影響。執行目的的實現可以產生兩方面的正效應:首先,直接影響社會對法院執行公正性、有效性的評價。執行目的的實現可以消彌申請執行人對法院執行工作的誤解,在公眾心中培育對司法的認同感和信任感。其次,執行目的的實現可以在全社會形成生效法律文書就是法律,應當履行的氛圍,重塑誠信有序的市場交易規則。
三、運用社會互動理論破解“執行難”問題
1.造成“執行難”的主要原因剖析
第一,從交易雙方看,缺乏對相對方的了解,互動未建立在共同的基礎上,具體表現為一方風險意識淡薄,另一方信用意識缺失。由于我國目前沒有建立完善的信用體系,缺乏有力的失信懲戒手段,執法部門之間又缺少信息溝通共享,各自為政,導致民事主體的財產幾乎沒有透明度,導致司法客觀不力,影響司法目的的實現。
第二,從法院與協執部門關系看,部門利益成為協助執行工作最大的障礙,互動的“競爭”和“沖突”被放大,“順應”和“同化”過程進展艱難。目前,協助執行部門及其承擔的協執義務主要有公安機關提供戶籍信息和居住狀況、工商部門提供的企業法人注冊登記年檢信息、房管部門提供的不動產登記信息、車輛管理部門提供的車輛購置及買賣信息、人民銀行提供的帳號信息、商業銀行提供的存款數額信息、證券管理機構提供的有價證券登記信息等。協執機構出于自身利益考慮,往往變相拒絕或拖延提供協助信息。
第三,從現有法律法規看,存在明顯滯后現象,法律與社會的互動出現脫節。首先,法律賦予執行人員的調查手段不足。雖然法律規定了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執行措施,但查封、扣押的前提是已經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法律對如何查明卻未作規定。其次,現有民事實體法根本沒有考慮到強制執行引起的權利的得喪變更,致使實踐中不少部門將執行程序中的強制申請后的權屬變更視同一般的商事交易對待,徒增不少手續,增加財產處置難度。最后,法律障礙導致被執行人財產難以處置。其中最為典型的是農村房屋的買賣,由于法律上的障礙而難以變現。
第四,從法院內部看,資源短缺和內部溝通不暢管理不當,使對外互動客觀受阻。首先,執行人員配備不足。基層法院對執行工作普遍重視不夠,執行隊伍缺少素質高、能力強的人才。其次,審執兼顧不夠。審判中不重視財產保全,導致被告轉移財產,貽誤執行時機;部分案件在審理時,未充分做足當事人思想工作,導致當事人心存抵觸情緒;有的判決主文不明,給付內容不具體,給執行法官造成困擾。再次,執行不公、不力仍難以完全杜絕。有的案件執行不及時,對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財產線索沒有引起關注,導致被執行人轉移財產;部分法官片面追求結案率,沒有從申請執行人角度出發,未窮盡一切執行措施即草率中止或終結案件。
2.運用社會互動性理論破解“執行難”
第一,重構社會信用機制,完善對失信市場主體的懲誡制度,是破解“執行難”的重點。建議盡快建立和完善征信數據及相應的信用評估體系,對企業按信用等級實行分類管理,探索和完善個人的信用評估管理。這里,需要金融、法院、稅務、公安、工商等機關完整收集本部門的管理數據,包括企業和個人的借貸情況、生效判決的履行情況、繳納稅收情況、個人的基本信息與企業、個人的違法犯罪記錄、企業的注冊登記資料等,以此為基礎成立專門的信用管理機構,對企業和個人的信用情況實行評估。對企業和個人的信用評估結果,可以為金融機構決定發放貸款與否、法院權衡采取財產保全或查封措施的必要性、海關和出入境管理部門決定是否放行等提供依據。通過建立疏而不漏的信用“防火墻”,增加失信的市場交易主體的違法成本。
第二,通過完善執行立法,消彌法律與社會互動不良,是破解“執行難”的前提。目前,強制執行立法的時機已經成熟,建議盡早列入立法規劃,爭取早日出臺。另外,財產強制執行后權利的變更不同于一般民事主體之間進行的交易,故民事實體法應對此規定不同的權利變更手續,比如第三人通過參與拍賣程序取得的財產,在辦理過戶手續的時候應予簡化。對于目前農村房屋的執行問題,近年來掀起的“民工潮”中,有許多民工已經在城市購置了住房并已安家,若仍固守《物權法》的規定,將導致許多農村房屋無法處置而造成資源的巨大浪費。建議在不久的將來能出臺《強制執行法》,并對以上問題進行規定,彌補法律與社會互動過程中顯現出來的滯后性。
第三,構建良性互動的協助執行關系,建立健全社會執行機制,是破解“執行難”的關鍵。首先,法院與協執機關雙方應正視“競爭”與“沖突”,突出“聯合”與“同化”。實際上,協助執行機關與法院之間并不單純是單方的配合關系,而是可以實現雙贏的。比如,銀行將法院提交的要求協助執行的被執行人名單錄入信息庫,用于作為辦理信用卡和銀行貸款的參考資料;又如各街道在協助法院查明被執行人的居住狀況同時,可以利用對被執行人情況的了解作好說服教育和矛盾化解工作,為更好地開展社區工作打好基礎。其次,法院應積極拓寬協助執行渠道。充分用足新聞媒體這一輿論宣傳工具,使社會各界了解執行工作的實際情況,對“執行難”形成比較理性、客觀和正確的認識;借助媒體,對出于地方利益和部門利益考慮干預執行的案件進行曝光,取得全社會對執行工作的理解;依靠媒體,對拒不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予以曝光,在全社會形成以履行生效判決為榮,以拒不履行義務為恥的社會風尚。再次,建立包括各協助執行單位在內的執行聯動網絡,實現信息共享,各部門積極配合,提高聯動效率;加強領導,成立以政法委負責人為指揮長,法、檢、公及其它聯動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執行聯動指揮部,明確職責、任務及重點;將各單位的聯動情況納入考核范圍,切實提高協助執行工作的實效。最后,加強公、檢、法之間的協作,用足刑事保障手段,建立執行懲戒機制,對于抗拒執行、擾亂執行現場、圍攻執行人員等行為,公安機關應配合盡快立案,檢察機關應及時提起公訴。
第四,建立健全執行長效管理機制,為執行工作構建良好的社會互動奠定堅實基礎。首先,確立審執兼顧的工作機制。主要是做好以下方面:在審判階段充分做足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消除當事人不滿情緒;審判階段注意收集當事人財產信息并實現與執行部門共享;執行關口前移至審判階段,執行機關配合采取財產保全,等等。其次,配足執行力量。改變重審判輕執行的傳統觀念,認識到執行作為社會性工作更需要一批年富力強、素質良好、有一定社會經驗的法官來擔當,充實執行隊伍,緩解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再次,進一步規范執行權的行使。嚴格遵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善于把握執行權行使的有利時機,加大執行力度,窮盡一切執行方法和手段,最大限度地克服執行不力現象,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債權。最后,完善由省法院統一調配和管理執行資源的方法,并嘗試從以下幾方面入手,提高調配和管理的效率:上級法院執行局統一調度下級法院的執行資源;上級法院行使執行指揮權,實現執行資源跨地區使用,運用委托執行、指定執行、交叉執行,優化執行資源使用效率,克服執行工作各自為政的現象,在全省范圍內實現執行工作整體效能提升。
“執行難”產生于復雜的社會背景,是諸多社會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這一點提示了用社會互動理論破解“執行難”問題的可行性。本文在這方面作了初淺的嘗試,希望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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