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金融服務主體間缺乏競爭性,農信社在農村金融市場幾乎處于壟斷的地位,壟斷必然帶來低效,損害了農村需求者的利益。另外,農村政策性金融與農村商業性金融結合的不好,農村政策性導向的力度不大,針對不同地區的情況提供的適合的金融服務明顯不足。
《上海農村經濟》農村經濟刊物。以研究上海市郊農村經濟為對象,對上海農村經濟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研究和探索,為加速郊區經濟的發展,為普及和發展農業經濟學科服務。榮獲全國農經類核心期刊、連續獲得第三、第四屆全國農業優秀期刊獎.中文核心期刊(1992)。
農村金融是現代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推動農村經濟快速發展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本文通過對我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現狀和問題的研究分析,在參考借鑒國外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先進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規范農村金融機構及業務,對農村金融機構進行明確的功能定位,建立農村資金回流機制,積極推進農村金融創新等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策略。
1、 我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經過多年的改革和發展,我國農村金融已經有了一定的基礎,建立了多層次、廣覆蓋、可持續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
1.1 農村金融機構現狀。
目前,我國農村金融機構體系主要由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農村商業性金融機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等共同組成。從 2006 年以來,我國開始引導各類資本到農村地區投資設立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在農村金融改革進程中,村鎮銀行、農村互助社、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出現,填補了農村金融服務空白,激活了農村金融市場。截至 2010 年末,全國共組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 509 家,其中開業 395 家。全國新設立“只貸不存”的小額貸款公司 2451 家。
1.2 農村金融服務和產品現狀。
近幾年來,各涉農金融機構大力的推進農村金融服務和產品創新。例如:大力推行創新貸款,通過開辦創業貸款、農戶聯保貸款等貸款業務,切實解決農業貸款難的問題。從資本市場方面來看,重點之處是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到股票主板市場、中小板市場和創業板市場實現上市融資和再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企業債等直接融資產品,進一步拓寬了涉農企業融資渠道和融資來源。至 2010 年 6 月末,共有 14 家涉農企業在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市場實現了上市融資,合計募集資金 118.8 億元;共有 31 家涉農企業通過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短期融資券 604 億元,中期票據179 億元,合計募集資金 783 億元。
1.3 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存在的問題。
隨著多年的改革和發展,我國農村金融服務的質量和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對農村金融服務提出了新的要求,與這些新要求相比,現階段我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存在諸多問題,其表現有:
1.3.1 農村金融機構和業務萎縮。
目前,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大量從農村地區撤離,如 2008 年末,河北省縣域金融機構網點數 9958 個,比 2005 年減少 766 個,保留下來的分支機構也不再有獨立的貸款權限,變成了單純的“吸儲機器”,在農村地區的存貸差不斷擴大。農村信用社在貸款方面只對少數農戶發放貸款,而抵押品種十分有限,起不到真正為農村弱勢群體服務的目的。農信社的改革也使業務不斷偏離“三農”,大量資金被投入到了鄉鎮企業,農業貸款比重不斷下降。
1.3.2 農村金融機構間的分工不合理且效率低下。
農村金融服務主體間缺乏競爭性,農信社在農村金融市場幾乎處于壟斷的地位,壟斷必然帶來低效,損害了農村需求者的利益。另外,農村政策性金融與農村商業性金融結合的不好,農村政策性導向的力度不大,針對不同地區的情況提供的適合的金融服務明顯不足。
1.3.3 農村資金缺口大且大量外流。
現階段,農村資金通過金融機構大量外流到城市或非農產業的現象仍存在,國有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大量縮減,剩余的部分分支機構也不再有獨立的貸款審批權,只具有資金組織權、貸款調查權和回收權,成為了“吸儲機器”。郵政儲蓄銀行利用網點多,結算暢通的優勢,大量吸收農村存款,吸收的存款主要上繳總局,用來同業存放和證券投資,沒有使資金真正回籠到農村地區。
1.3.4 組織管理體系混亂,缺乏與農村金融相匹配的配套設施及保障。
目前,農村征信體系建設相對落后,社會信用的市場化程度比較低,中介服務不規范,致使難以控制農村貸款的風險。另外,許多商業銀行農村分支機構和信用社的管理人員,只考慮仕途升遷和個人利益,忽視經營管理和農戶的金融需求。農業保險在農村地區的覆蓋面較窄,信用擔保機構在農村地區的缺乏等現象,這些都不同程度的制約著農村經濟的發展。
1.3.5 金融創新不足。
隨著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對農村金融產品種類和服務水平的要求也在不斷提高。而目前農村金融產品品種單一。農村金融主要以傳統貸款為主,貸款種類較少,缺乏票據融資、項目理財、投資顧問等新的金融服務,無法滿足一些優質客戶的金融產品需求,而流失一批優勢客源。并且,金融服務手段落后,受人才、技術等條件影響,金融業務辦理時間較長、效率低,且低風險、高收益的中間業務缺乏。
2、 國外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發展與啟示。
農村金融是一個國家處于二元經濟時期所特有的金融現象,各國在此過程中都多少遇到了一些問題,因此,我們從發達國家農村金融體系中,找出對我國農村金融發展有益的經驗和啟示。
2.1 國外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發展。
2.1.1 美國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
美國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立較晚,在 20 世紀初期大多數農村金融服務機構才開始建立,為了實現農村金融體系的迅速完善,美國政府最初采取了先由政府創設,后積極培育農民力量,政府干預在逐漸淡出的策略。美國根據《農業信貸發》建立了一個分工合理、相互配合的農村金融體系。美國對支持農業發展的金融機構實行了稅收優惠、利率補貼等措施。在美國,商業銀行在農村市場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美國的農業實行農場主經營的特色,能滿足商業銀行信貸業務,因此,商業銀行支農意愿強烈。
2.1.2 日本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
日本人多地少、資源匱乏,經濟實力較強,以合作金融為依托支持農村經濟的發展。日本的農業金融體系主要包括農林漁業金融公庫和農業信用保證機構,農林漁業金融公庫主要是日本政府根據《農林漁業金融公庫法》設立的。農業在日本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十分重要,日本政府十分重視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和其它幾個國家相比,日本政府干預農村金融力度最高,日本政府通過向農協組合增撥財政資金來扶持農村金融機構。
2.1.3 印度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
印度是一個農業人口眾多的農業大國,人均耕地較少,正處于工業化和傳統業向現代農業轉變的進程中,經濟相對落后,主要依靠大銀行來帶動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印度頒布了《印度儲備銀行法》來保障農村金融對農業發展的金融支持,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在城市開設了 31 家分支機構,同時在邊遠地區開設了 2- 3 家分支機構,并且規定了必須將全部貸款的 18%投向農業及農業相關產業。在扶持農村金融機構方面,印度對農村金融機構采取了利率補貼計劃,并且規定了商業銀行農村信貸的差別利率。印度農村金融機構提供寬松優惠的貸款條件支持農村經濟發展,頒布的《地區農村銀行法》明確規定,地區農村銀行的經營目的就是為了“滿足農村地區到目前為止受到忽略的那部分人的專門需要”。
2.2 國外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借鑒與啟示。
2.2.1 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快速發展與完善需要政府的扶持。
農業是國家經濟的基礎產業,但同時也是一個弱質產業,追求高利潤的農村金融機構,會從收益較低的農業和農村流向工業和大城市,農村金融市場上的失靈需要政府的介入加以糾正。各國政府一般都會制定一套扶持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發展的措施。
2.2.2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
完善的法律法規可以規范農村金融體系的有效運作,避免人為因素的干預,以更好的保障農業發展。我國目前尚未建立針對農村金融體系的法律法規,因此,我國應加強對農村金融的立法工作,規范農村金融體系的行為。
2.2.3 優化農村金融環境。
各國政府通過制定各種法律制度,建立各種管理、協調、服務性機構,設立擔保基金,發展農業保險等措施來優化農村金融環境。農村金融環境的不斷優化,使愿意服務農村,服務農民的金融機構不斷增加,商業性金融機構也開始進入農村金融市場,農村金融服務主體逐漸實現多元化,推動了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發展與完善。
2.2.4 商行支農力度的加大。
國外的經驗表明,政府無權強迫商業銀行服務于農村金融市場,但可通過運用利益機制引導商業性金融機構自愿服務于農村金融市場。政府也可以要求商業銀行將存款增長按一定比例用于農業政策性金融債券的購買,對于支持政府農業政策的商業銀行貸款給予利差補貼等。
3、 借鑒國外經驗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對策選擇。
3.1 規范農村金融機構及業務。
依照透支主體多元化,堅持產權關系清晰的基礎上,大力發展小額信貸組織、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推動農業正常發展。同時放寬保留下來的金融分支機構的獨立貸款權限,增加對農村地區的貸款額度,加大對鄉鎮企業資金注入。此外,建立與當地經濟發展相適應的農業保險模式,國家可以給予經營農業保險的公司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免除保費收入的一切稅費,加大保險組織自身積累功能,保障農業正常發展。
3.2 對農村金融機構要有明確的功能定位。
針對農村金融需求的特點,在充分發揮農村政策性金融作用的基礎上,形成多種形式的金融機構并存、分工合理、可持續發展的多層次農村金融體系。首先,農信社要經營成商業上可持續、主要服務于鄉(鎮)、村和農民的金融機構。其次,農業銀行要立足農村金融、發揮出縣域商業金融主渠道的作用。再次,農業發展銀行要擴大業務范圍和服務領域,把建全市場機制、提高市場效率、繁榮農村金融市場作為長期目標。除此以外,支持發展其他形式的農村金融服務組織,引導其他金融體系加強對農村的金融服務。
3.3 建立農村資金回流機制。
建立資金均衡機制,首先,建立金融機構考評制度,監督金融機構履行農村服務的責任和義務,通過財政資金補充金融機構的貸款風險和稅收優惠等措施,引導農村資金高效率的轉化為農村投資。其次,結合金融市場準入制度的改革,把其他金融機構推入或引入農業領域,規定縣及縣以下的金融機構,在農業上的貸款必須達到吸收存款額度一定比例,以減少農村資金外流。
3.4 積極推進農村金融創新。
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要更新金融發展理念。首先,大力推行創新貸款,通過開辦創業貸款、農戶聯保貸款等貸款業務,切實解決農業貸款難、農村發展慢、農戶收入少的問題。其次,建立完善利率定價機制,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再次,積極發展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以適應經營者對結算、票據流通、金融中介服務等方面的更高要求。最后,發展農業保險業務,在農村建立多層次體系、多經營主體的農村保險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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