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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執行難”一直是我司法實踐中一個棘手的問題,長期以來影響著我國法治化的進程,它不僅是對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也是對社會公平、公正理念的阻礙。然而,造成民事執行難的原因錯綜復雜,本文就執行難中出現的主要原因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如進一步改進聯動機制、建立全國居民資產申報聯網系統、社區介入調解、知情人員舉報等。
關鍵詞 執行難 司法實踐 司法資源
民事執行,是運用國家法律的特殊強制力實現權利人權利的法律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相關人員的參加下依法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法律文書付諸實現的活動。 因此,執行是民事訴訟的最后階段,是實現司法正義的最后環節,只有當敗訴方認真完全地履行生效判決書時,勝訴方才算真正的維護了權利,實現利益。
一、“執行難”的界定及表現
關于執行難的界定,理論界和司法界目前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有學者指出:所謂執行難,是指判決以后被執行人有財產、有履行的能力,但是因為種種的原因錢拿不回來,執行不了。 通說則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民事執行難是指在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過程中,由于被執行人主觀和客觀上的種種阻礙、行政和社會上的不良風氣以及人民法院執行人員等各種因素的影響,使申請執行人的合法利益難以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簡而言之,生效的判決書不能得到完全的履行。狹義的民事執行難,是指被執行人有執行能力,但由于逃避法律的主觀原因而拒絕履行生效的判決書。本文討論的是廣義的執行難。
執行難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被執行人四處躲藏造成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但以各種方式轉移、隱匿財產,銀行等金融機構為被執行人通風報信,轉移財產而造成被執行財產難尋,被執行人暴力抗拒執法造成執行難進行;工商管理部門、車管所、房產局等聯動單位怠于協助執行而造成執行不及時等方面。雖然,執行聯動機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因為缺少相應的規定,各個單位之間聯絡出現問題,甚至出現了“聯而不動”的現象。聯絡員的安排,協助單位的經費來源等問題沒有徹底的解決。
二、“執行難”策略探析
(一)加強民事執行立法,改進執行制度,完善執行體系
我國沒有關于民事執行專門的法律,沒有獨立的、詳細的、具體的系統,全部分散在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中。而現有的執行法律條文數量少,原則性較高,缺乏具體實施細則,造成執行人員無法可依,自由裁量權太大。執行命令權、執行裁判權、執行措施實施權等權力集于一身,權力過大,范造成執行腐敗、執行效率低,最終導致執行難。作者認為有必要把執行制度從民事訴訟法中分離出來,制定單獨的《民事強制執行法》,對民事執行予以系統、詳細的規定,應當包括執行程序、執行主體、執行期限、執行權限、執行財產、執行措施、聯動威懾機制、執行監督等方面。
(二)加強風險責任的宣傳和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養
公民市場風險意識不高、承擔風險能力極度缺乏,在不了解相對人真實的經營身份、經營情況就進行交易。一些債務人無視法律的尊嚴,暴力阻礙執行人員的工作,抗拒執法。作者認為可以通過專門的電視節目向公民講解如何降低市場風險;進一步推進法制欄目的發展。同時,我們也可以通過現場宣講、案例重現的形式向人們進行普法教育。而且,我們可以將法律送進課堂,定期向孩子們傳授基本的法律常識,從小培養法律意識,進行長期性、持續性的法律教育。
(三)改革法院內部機制,從根本上避免地方保護、部門保護
由于現有的體制,人民法院在人事、財政方面受到地方政府、黨委的雙重影響。地方各級法院的經費由地方財政撥付,經濟命脈被地方政府控制。本來司法獨立的法院如今卻出現了法院地方化的現象。為使法官能公平、公正的審判、執行案件,實現獨立的司法,法院必須與地方政府脫鉤,脫離行政權的控制,建立上下直屬、獨立的系統,財政運作、人員編制等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管理,不再受到地方政府、黨委的約束、限制,法院更容易實現獨立性、自主性。
(四)進一步加強培訓考核,提高業務水平
執行人員是執行工作中的重要主體,其能力會影響到執行工作的效績。在實踐中,部分執行人員專業素質低、責任心不強導致執行效率不高。因此,加強執行隊伍建設有利于緩解執行難問題。法院應當對專業水平不高,經驗不足的執行人員加強培訓。例如,可以定期開展業務學習,由經驗豐富、業務能力強的執行法官給執行人員上課培訓,根據執行實際情況,教授執行方法、技巧。另外,法院應加強對執行人員的考核和監督。對執行人員的工作業績定期考評,每個月通報案件執行終結率。對表現極差的人員予以批評,對責任心不強、態度怠慢的人予以辭退。加大對執行工作、執行人員的監督力度,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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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行政糾紛 行政調解 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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