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學是一門博大精深的法學學科,以其懲罰手段嚴厲和調整范圍極廣而著稱。學界普遍認為“罪——責——刑”是中國刑法學的基本體系,即犯罪論、刑事責任論和刑罰論三大理論是刑法學的支柱理論,其中犯罪論被認為是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理論,這一理論解決的是認定犯罪的問題,只有認定犯罪才能確定刑事責任,進而決定刑罰手段,故而是后面兩大理論運用的前提和基礎。
犯罪構成要件可以稱之為犯罪論的核心,整個犯罪論基本是為解決“什么樣的行為構成犯罪”這一問題而展開的,犯罪構成要件自然成為學者們關注的重中之重。縱觀當今世界各國法學界對犯罪構成要件理論的劃分,主要有以下三種分類:第一種是以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為代表的三階層體系,即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有責性;第二種是前蘇聯(lián)等國家采取的犯罪論體系,即將犯罪成立條件分為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然后討論排除犯罪的事由、犯罪形態(tài)等問題的理論體系:第三種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國家采取的犯罪論體系,即將犯罪成立條件分為犯行與犯意,然后討論抗辯事由。。我國主要采用的是上述第二種四要件的劃分方式,這也是被中國刑法學理論界和實務界所普遍接受的,基本符合中國社會主義刑法理論的犯罪構成要件理論。但是近來也有部分學者發(fā)出對我國傳統(tǒng)的犯罪構成要件理論的質疑之聲,他們主張效仿德目的三階層體系,一改我國傳統(tǒng)的犯罪客觀方面、客體、主體、主觀方面的四要件理論,而采用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有責性這一沒有任何中國元素在內的新的理論。這一提法立馬引起了刑法學界的爭鳴,也讓我對刑法學產(chǎn)生了濃厚的興趣。
一、簡析四要件構成理論及其優(yōu)點
無論是從情感上還是知識層面上,我都毫不動搖的堅持我國刑法學界長期發(fā)展總結形成的四要件構成理論、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
(一)犯罪客體
通說認為犯罪客體是指犯罪行為侵害的受刑法保護的法益。法益也就是社會利益的一種,只不過這樣的利益是在法律調控的范圍內,故稱之為法益。犯罪客體是決定犯罪是否成立最根本的標志,即決定罪與非罪,有些行為可能是違法行為,甚至從某些特征上看類似于犯罪行為,但是否真正成立受刑法懲罰的犯罪則需要根據(jù)該行為是否侵害了刑法保護的客體來判斷,即使是成立犯罪,也需要根據(jù)客體決定該類犯罪適用刑法規(guī)定的何種類型犯罪,進而決定如何適用刑罰。因此說它是區(qū)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標志,犯罪客體的重要性可見一斑。將它置于四要件之首,也是符合人們的認識規(guī)律的,一個犯罪行為發(fā)生了,人們總是從“行人被車撞死了”,“房子被人放火燒了”等這些看得見的視角去了解、發(fā)現(xiàn)犯罪,這些都是犯罪客體在生活中的具體化,它最直接的告訴人們,哪種行為是犯罪,恐怕這也是人們知法守法的一個重要原因吧。
(二)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客觀方面,是指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xiàn)。無行為貝無犯罪,說到客觀方面,大家自然會想到犯罪行為、犯罪手段、危害結果、因果關系、時間地點等這些脫口而出的要素,這些客觀事實特征總體上就構成了犯罪的客觀方面,因此犯罪客觀方面是可以說是侵害犯罪客體行為的事實特征。在知道一個犯罪行為侵害了哪種客體后,還需要進一步分析是如何侵害、怎樣侵害的,也就是把客觀要件綜合起來還原案件現(xiàn)場,這是刑事案件偵破的關鍵。客觀要件中比較重要的是作為與不作為的區(qū)分、因果關系的認定等,在這里我特別想提到因果關系,因為我也曾經(jīng)被這個問題所困擾過。我認為確定因果關系的存在,主要看原因行為對結果的發(fā)生所起的作用是否持續(xù),如果中途有外力進入,且作用大于原來的原因力,則原行為與結果無因果關系,否則就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至于客觀要件的其他要素,特別是只在某些犯罪中出現(xiàn)的選擇性要素,其作用也不容忽視。
(三)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也就是實施犯罪行為的人,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其中對自然人主體的研究成果是頗為豐富的,我國刑法也規(guī)定了自然人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等內容。它解決的是一個人的“資格”問題,即同樣的行為只有具備這種“資格”才可能適用刑法,否則適用其他法律即可解決。如我國刑法規(guī)定不滿l4周歲的人或者不能辨認、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人不具備犯罪主體資格,也就是說上述兩類人實施的行為即使在客觀方面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但是因其不具備犯罪主體的資格,故不受刑法的懲罰,但可能會追究他的民事或者行政責任。又如有些犯罪必須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才能構成,而不具備該身份的人不可能單獨構成犯罪,但可能與特定身份的人構成共同犯罪。對于單位犯罪,必須是刑法有明確規(guī)定的才能成立,否則只能是自然人為主體。
(四)犯罪主觀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及其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包括犯罪故意、犯罪過失、犯罪目的、犯罪動機等。主觀方面也是犯罪歸責的一個重要方面,主觀過錯是犯罪主體成立犯罪的必備條件。人的行為是受意識支配的,但并非所有的行為都是有意識做出的,只有對那些有意識實施犯罪的行為才能處以刑罰。故意和過失就是最好的分析這種意識是否存在的心理標準。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犯罪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jīng)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成立任何犯罪,犯罪主體都必須具有上述兩種罪過形式之一,復雜的犯罪還可能具有多種罪過形式。
上述四個方面就構成了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構成要件理論。仔細揣摩,這四個方面環(huán)環(huán)相扣、密不可分。我們認清一個犯罪,首先從被侵害的客體開始的,然后再去解決怎樣被侵害、是誰實施的侵害以及侵害人為何要這樣做等一系列問題。比如一個簡單的故意殺人犯罪,我們首先發(fā)現(xiàn)的是人死了,然后進行現(xiàn)場的勘驗檢查,進行現(xiàn)場還原,再鎖定犯罪嫌疑人,最后了解罪犯的作案心理,法院也是根據(jù)這些證據(jù)材料來做出判決,可見四要件理論與實務中的刑事案件偵破程序以及我國的訴訟模式等都是極其吻合的,充分顯示出四要件理論無論在認識上還是實務中都具有不可替代的優(yōu)勢。可以說在當代中國沒有哪種犯罪構成理論能和四要件相媲美,沒有哪種理論能比四要件理論更適合中國國情。這是人民的選擇也是歷史的選擇,怎么能說改就改呢,如果真改的話,刑法的穩(wěn)定性何在,刑法的威嚴何在?這些真的是值得好好思考的問題。
二、淺談三階層體系及其不足
前面已經(jīng)說到,三階層體系是德日等大陸法系國家的犯罪構成理論,該理論認為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和有責性是成立犯罪的三個條件,行為符合構成要件并不一定成立犯罪;構成要件以實行行為為中心,既包括記述的、客觀的要素,也包括規(guī)范的、主觀的要素:構成要件是抽象的、觀念的概念,而不是具體的事實本身,具體事實與構成要件相一致時,便具有構成要件符合性;構成要件是違法類型,即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原則上具有違法性。
(一)構成要件符合性(該當性)
構成要件該當性,也稱構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構成要件的實現(xiàn),即所發(fā)生的事實與刑法條文所規(guī)定的構成要件相一致。主要包括主體、行為、對象、結果、因果關系等內容。如上所述,構成要件既然都符合了刑法條文所規(guī)定的內容,又怎可只包含部分要素而不是全部呢?比如故意或者過失,刑法規(guī)定的“故意殺人的”是故意殺人罪,按照三階層體系,這里的故意應該是符合刑法條文的,為何卻不能滿足構成要件符合性這一特征呢,這不是自相矛盾呢?我不得其解。
(二)違法性
所謂違法,就是指行為違反法律,即行為為法律所不允許。形式的違法性,意指行為違反法規(guī)范,違反法的禁止或命令。侵犯法益是違法性的實質。違法性的判斷基本上只是消極的判斷,或者說只是對于是否存在違法阻卻事由的判斷。簡言之,三階層中的違法性就是對違法阻卻事由的總結,諸如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等。其實,我更多的理解是將違法性概括為犯罪的實質,而非構成要件。因為任何犯罪都具有違法性的特征,這是不容置疑的,阻卻事由卻并非存在于每個具體的犯罪中,把抽象的犯罪特征套用在具體案件中,實在是不可取。
(三)有責性
所謂有責性,是指能夠就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對行為人進行非難、譴責。。簡單的說,就是非難可能性。主要包括責任能力、故意責任、過失責任、違法性認識、期待可能性等內容。我特別注意到違法性認識和期待可能性,這是近兩年刑法學界的新名詞,不過其中的內容其實也早以被人們熟知,只不過是改頭換面而已。三階層理論認為,違法性認識錯誤沒有回避可能性或者缺乏期待可能性時,行為不具有刑罰懲罰性,但是究竟如何判斷這種可能性,實在是難上加難,就連這個理論的提出者也沒有很好的建議,所以即便引進到中國來,其是否具有操作性,很令人懷疑。
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三階層體系中的很多內容都是我們熟知的,其實就是將四要件理論內容重新整合了而已,但是這種“整合”并不比四要件高明到哪里去(至少我是這樣認為的),反而讓人感覺到讀完三階層理論后大腦很混亂,有些東西好像是重復的敘述。比如我之前提到過的,構成要件符合性,我感覺這個特征完全可以概括后面兩個特征,至少能部分概括,可以說所有的構成要件要素都必須滿足符合性這一特征,違法性、有責性也都要滿足符合法律條文這一特點,這一點問題也沒有,那么違法性和有責性的獨立價值何在呢?我亦不得其解。當然我并沒有也不敢批判三階層理論,我只是覺得相對于中國的具體情況而言,四要件理論更簡單、清晰明了,既容易讓人接受又方便實際操作;三階層理論可能學術性更濃,但缺乏實際操作性,至少在中國是這樣。試想怎么去判斷期待可能性呢?是主觀還是客觀,這些問題都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但是這個理論的價值還是不容低估的,其深度、內涵都值得我們好好研究,也許能為四要件理論的創(chuàng)新和完善提供價值幫助。犯罪構成四要件理論是在我國長期的刑事司法實踐中總結形成的,是被我國刑法學界甚至是大眾百姓所普遍接受和認同的,經(jīng)歷了時間的考驗,在傳統(tǒng)的中國刑法理論中是獨樹一幟的,我認為應該堅持并發(fā)揚下去。
論文指導 >
SCI期刊推薦 >
論文常見問題 >
SCI常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