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檔案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為檔案執法司法銜接提供了規范指引,奠定了法律基礎。檔案執法司法的銜接主要包括證據銜接與程序銜接兩個方面,其中證據銜接可以根據證據的種類及其本身所具有的特點適用分類證據轉換規則,程序銜接能否有效推進,最關鍵取決于如何把握程序銜接的起始節點,如何有效實現這些重要節點的無縫對接。
關鍵詞:檔案執法司法;證據銜接;程序銜接
推薦閱讀:《檔案》(雙月刊)創刊于1985年,由甘肅省檔案局(館);甘肅省檔案學會主辦。雜志的辦刊宗旨是“傳播知識、交流經驗、啟迪思想、指導工作”。
檔案全面真實地記載了社會變遷和人類實踐活動,因而成為國家和社會無可替代的寶貴財富。在“依法治檔”[1]的新形勢下,嚴格檔案執法司法顯得尤為重要。在檔案領域,我國建立了比較完備的檔案法律體系,而且在處理檔案違法犯罪的程序結構上,構建了檔案執法司法的銜接工作機制。
實際上,檔案執法司法的銜接從來都是一個現實問題,涉及檔案執法司法資源調配、使用的優化組合。然而,從當前學界針對檔案違法犯罪問題的研究現狀來看,檔案執法司法之間的實體性銜接研究成果較多[2],極少學者關注程序性銜接,即使有零星的學者從程序上來研究此問題[3],亦存在著基礎性理論研究過多,涉及核心問題的證據銜接和程序銜接則是惜墨如金,淺嘗輒止。學界通常認為,檔案執法司法的銜接指向了證據銜接與程序銜接兩個方面,但這兩方面究竟如何銜接?檔案行政證據如何轉換為刑事證據?檔案執法司法之間如何實現程序銜接?這些問題亟需深入研究。
1檔案執法司法銜接的規范指引
從黨的重要文件到《檔案法》,從《刑法》到《刑事訴訟法》,從行政規范性文件到“兩高”的司法解釋,都可以找尋到有關檔案執法司法銜接的規范指引。
1.1黨的重要文獻引領檔案執法司法的銜接機制
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通過的兩份重要文件中,均強調了要健全執法司法銜接機制,以進一步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并將其鄭重載入法治中國建設的章節,為深入推進執法司法的銜接機制指明了方向。
1.2《檔案法》等為檔案執法司法的銜接提供直接依據
現行《檔案法》第五章“法律責任”中第24條和第25條分別規定了九類檔案行政違法行為,并進一步明確了“檔案行政違法轉換為檔案犯罪”的執法司法銜接。同樣,《行政處罰法》中諸多條款都規定了執法司法銜接的情形(參見第7條、第22條、第61條)。
1.3刑事法律為檔案執法司法的銜接提供法律依據
現行《刑法》第329條明文規定了兩個“顯性檔案犯罪”,同時亦言明“隱性檔案犯罪”[4]包含文物類、瀆職類與秘密、情報信息類三種類型。在隱性檔案犯罪的刑法文本中雖然沒有明確貫之于“檔案”術語,但是依據“兩高”頒布的有關司法解釋以及公布的典型案例,這些隱性罪名所侵犯的行為對象也同樣涵蓋《檔案法》中規定的“檔案”,這某種意義上拓寬了檔案犯罪罪名的適用范圍,實現了“兩法”之間的實體性銜接,為檔案不法行為入罪提供了直接依據。同時,《刑法》第91條規定了“私人財產”滿足一定條件可擬制為“公共財產”的情形,這為私有檔案與國有檔案享有同等保護待遇提供了法律支撐依據。另外,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4條以文本形式直接確立了行政證據轉換為刑事證據的適用規則。
2檔案執法司法的證據銜接
2.1證據銜接困境紛呈
證據不僅是法律適用的核心,同時也作為信息載體再現案件事實[5],顯然證據轉換是維系檔案執法司法銜接關系,實現二者互聯互通的重要橋梁。我國至今仍沒有頒布統一的證據法典,有關行政證據與刑事證據的規定分散于不同的程序法中。盡管《刑事訴訟法》第54條第2款的規定直接賦予了行政證據向刑事證據轉換的法律基礎,但是仍然顯得比較籠統與概括,可操作性不強,加之行政證據與刑事證據在諸多方面差異性較大,使得檔案執法司法的證據銜接與彌合并非簡單明了,表現出一定的證據銜接困境。
首先,雖然行政證據與刑事證據的證據標準具有概括的相似性,但刑事證據還要滿足“排除合理懷疑”,形成相互印證的證據鏈條;其次,行政證據與刑事證據分屬于不同的法律程序,適用于不同的案件類型,兩者無論在證據要求,還是在證據收集程序上都存在很大差異;再次,檔案行政執法部門在證據收集固定的方式方法、技術能力以及人力物力等方面都較為孱弱,遠不及公安司法機關所具有的天然優勢。
正是因為行政證據與刑事證據具有這些差異,使得檔案行政執法部門在執法和查辦案件中收集固定的證據只滿足行政證據的基本要求,不可能具有超前的犯罪證據意識和收集固定犯罪證據標準的自覺,這就不可避免地會喪失有效收集保全這些證據的時機條件,甚或導致這些證據滅失。
當檔案行政證據轉換為刑事證據之時,若等到公安司法機關發現不能滿足刑事證據標準和要求再想補給這些證據,收集這些證據的絕佳時機往往已經不復存在,或者由于收集固定檔案證據的專業性較強而難以達到預期目的。既如此,林林總總的環節和節點如果銜接不暢,都會遭遇檔案行政證據轉換刑事證據的困境。
2.2證據銜接轉換規則
從微觀上審視檔案證據轉換,行政證據和刑事證據均有八種法定證據形式,兩類證據大致對應,基本相似。只不過行政證據中“當事人陳述”,在刑事證據中被分解為兩類,筆錄類證據的表述在行政證據與刑事證據中也略有不同。正是因為在運用行政證據與刑事證據時,證據資源具有一定的有限性,內容具有一定的相通性,形式具有一定的同質性,收集運用證據都是基于依法懲治行政違法犯罪行為的目的性,以及檔案證據收集固定的專業性、技術性和“黃金時間”的不可錯過性,為檔案行政證據轉換刑事證據搭建了溝通的現實路徑。根據證據的種類及其本身所具有的特點,在檔案執法司法的證據銜接上可以適用分類證據轉換規則。
(1)檔案實物證據的轉換遵循“直接轉換為基礎,排除使用為補充”模式
由于實物證據本身具有很強的客觀性、穩定性和不易滅失性,因而不隨執法司法人員主觀意志的改變而改變,亦不隨證據收集主體的不同、證據收集方式或程序的差異和時空的變遷而扭曲其應有的本色。由此可知,對于檔案行政執法部門在執法工作中固定保全的實物證據,公安司法機關可以對其證據能力和證明力進行審查核實,相關銜接法律手續辦理完畢就可以直接轉換使用;但對于審查發現固定保全的實物證據確有缺陷且不能作出合理性解釋,也不能補正時,該實物證據應該作排除處理,需要公安司法機關重新收集固定相關實物證據。
(2)檔案言詞證據的轉換遵循“重新收集為基礎,轉換使用為補充”模式
相較于其他證據形式,言詞證據的主觀性與復雜性最強,而客觀性與穩定性最差,往往受證據主體的個人情況、外界環境的影響以及因收集固定方式、程序的不同而容易改變其原本的性質。所以,檔案行政執法部門收集固定的言詞證據,公安司法機關切不能隨意采取“拿來主義”,應該重新收集固定,進一步核實其證據能力與證明力。但奉行絕對主義亦過于死板、僵化,一般認為當該言詞證據無法再進一步收集固定,具有無可替代的必要性、其他證據的補強性和可信賴的保障性之時就可以不予例外排除。當然,不被例外排除的言詞證據,應該遵循刑事證據的運用規則,需要與其他證據環環印證,能夠排除合理性懷疑,形成封閉的證據鏈,才可以轉換為刑事證據使用。
(3)檔案簽定意見的轉換遵循“審查使用為基礎,重新鑒定為補充”模式
檔案鑒定意見本身所固有的屬性決定了它是所有證據中專業性和技術性最強的證據形式。一般認為,檔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委托和具有相應鑒定資質的鑒定人所作出的鑒定意見通過形式性審查與實質性審查,認為程序合法,契合客觀事實,經過法庭質證認證,可以直接轉換刑事證據使用,無須重新鑒定。但是,當作出的鑒定意見確實存有缺陷,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裁判時,并且所需檢材沒有被污染可重復使用或可再取樣本時應予以重新鑒定。
(4)檔案筆錄類證據的轉換視具體情況而定
在檔案領域,針對本質上隸屬于實物證據的筆錄類證據以及制作的錄音錄像資料等,可以依據實物證據的轉換規則,通常可以轉換使用,但例外情況下不能形成封閉的證據鏈、無法排除合理性懷疑的不予使用;針對本質上隸屬于言詞證據的現場詢問筆錄等可以適用言詞證據的轉換規則,原則上予以重新收集固定,但例外情形下經過審查核實,能夠排除合理性懷疑的可以使用[6]。
2.3證據銜接保障措施
從宏觀上審視檔案證據轉換,為進一步破解檔案執法司法的證據銜接困境,不僅須遵循證據轉換規則,而且還應著力于以下工作:
首先,在檔案行政執法實際過程中,通過各種途徑與方式,切實樹立檔案行政執法人員的證據意識,提升收集固定證據的能力,增強其程序意識;其次,檔案行政執法人員不斷提升對證據的自我判斷能力,對于擬移送的證據主要圍繞證據能力和證明力上進行重點審查,逐步提升鑒別案件性質的能力,以便實現行政案件與刑事案件的及時分流,適時地與公安司法機關互通互聯,在發現證據有瑕疵需要進一步補正時應及時作出回應;再次,在公安司法機關介入檔案犯罪案件以后,檔案行政執法部門并非萬事大吉,還應主動利用其檔案專業技術優勢,積極收集固定證據,公安司法機關憑借其刑事證據的處理優勢,合理引導檔案行政執法部門正確運用證據規則,實現證據收集保全工作的優勢互補。并且應從長期的實踐操作中,認真總結經驗,努力建立可應用推廣、可復制借鑒的檔案行政證據與刑事證據的轉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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