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勞動法作為我國法律體系中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在法律體系中有著無可替代的地位。目前來看,學界對勞動法與民法、經濟法的關系給予了較多的關注,而勞動法與行政法的關系卻未受重視。本文將通過比較勞動法與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進一步分析二者的聯系與區別。
關鍵詞:勞動法;行政法;關系辨析
《行政法學研究》是教育部主管、中國政法大學主辦。雜志囊括百家、兼容并蓄,薈萃行政法理論與實務成果,弘揚行政法治精神,為中國向政法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
隨著勞動立法的推進,勞動法逐漸從民法體系中獨立出來,使得對于勞動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關系的研究日漸重要。其中,勞動法與行政法的關系的辨析在實踐中尤為重要。
一、勞動法與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勞動法的概念和特征
1.勞動法的概念
一般認為,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是廣義的概念。狹義的勞動法,是指一個國家的勞動法典,專指最高權力機關指定的帶有綜合性特點的適用于全國范圍的基本勞動法律1。
2.勞動法的特征
勞動法的特征主要有:(1)公法與私法融合。(2)勞動者權益保護法與勞動管理法的統一。(3)屬于社會法范疇。(4)勞動關系協調法和勞動標準法的結合。(5)實體法和程序法的配套。(6)遵循三方性原則,即勞工代表、雇主代表和政府代表處于平等地位,共同協商作出決定。
(二)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調整在公共行政的組織、活動、程序、監督和救濟等方面所產生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言之,行政法是有關公共行政的法2。
2.行政法的特征
行政法的形式特征表現在:缺乏一個統一、完整的法典,表現形式具有多樣性,行政法律規范數量眾多。內容特征表現在:首先,行政法內容具有廣泛性和易變動性。其次,行政法中往往包含實體和程序兩種規范,且兼具行為規范與裁判規范的性質。
二、勞動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一)勞動法與行政法的聯系
1.調整對象上的交叉性:勞動行政關系
勞動行政關系作為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之一,屬于勞動法的調整對象。此外,勞動行政關系也是一種行政關系,屬于行政法的調整對象。
2.調整方法上的重合性:公法手段,行政干預
勞動法在調整方法上除了私法式的基礎性調整之外,還需要采用公法式的再調整。這與行政法上的調整方法相重合。公法手段在勞動法上最突出的表現就是勞動監察制度。
3.法律責任上的綜合性:勞動法上的行政責任
勞動法領域的法律責任形式具有綜合性,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勞動法與行政法的法律責任在行政責任上出現了重合。
勞動法上的行政責任,是違法行為人依法應當承擔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違法行為人所在單位以行政處罰或紀律處分的方式予以追究的法律責任3。
(二)勞動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1.主要調整對象不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勞動關系是勞動法主要調整的對象。行政法主要調整對象是國家行政機關在實施國家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行政關系。
2.法律關系的主體和主體地位不同
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就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主體一方必定是勞動者;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比較廣泛,可以是國家行政機關之間、國家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總之主體一方必定是國家行政機關。
勞動法律關系中雙方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勞動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需經雙方合意;而行政法律關系中雙方主體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其中國家行政機關往往處于支配地位,而且行政法律關系具有單方面性,依行政機關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產生。
3.關系產生的根據不同
勞動法律關系是根據勞動法律、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產生的,需要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可以自由協商。行政法律關系只需要國家機關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產生,無需征得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此外,行政法律關系具有強制性,行政機關有時可以直接運用國家力量強制相對人履行義務或者對其實施制裁4。
4.基本原則不同
勞動法所特有的基本原則包括:(1)勞動既是公民權利又是公民義務原則。(2)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原則。(3)傾斜保護勞動者原則。(4)三方機制原則。所謂三方機制,就是在雇傭關系中引入了政府這一主體參與其中,形成了在勞動關系中具有三個主體的勞動法特殊制度5。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1)依法行政原則。(2)保障公民權利與自由原則。(3)比例原則。(4)信賴保護原則。指為保護行政相對人的信賴利益,行政行為受到存續保護而不得任意撤廢。(5)程序正當原則。其內涵包括行政公開、行政公正和行政公平。(6)行政效益原則。
5.法律性質和立法目的不同
法律性質方面:勞動法有公法和私法相融合的特點,一般認為勞動法屬于社會法性質。而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
立法目的方面:勞動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促進經濟發展社會進步。行政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通過行政立法、執法、司法等手段,規范行政相對人的行為,并對行政權力的行使加以規范和限制。
6.行政干預的具體實施不同
首先,干預的范圍不同:勞動法上的行政干預以非經濟型管理關系為主,而行政法上的行政干預主要是行政性管理相關。其次,干預的宗旨不同:勞動法中行政干預是為了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而行政法中行政干預是以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為宗旨。最后,干預的手段不同:勞動法中的行政干預是多樣的,而行政法以單一的行政命令為主要手段。
三、結論
雖然勞動法與行政法在許多方面有很大區別,但是二者在調整對象、調整方法、法律責任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交叉和聯系,這是不容忽視的。
參考文獻
[1]羅海燕 黃小鳳主編:《勞動法學》,吉林大學出版社,2014年6月.
[2]馬懷德主編:《行政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9年1月.
[3]王全興著:《勞動法》,法律出版社,2017年2月.
[4]關保英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8年12月.
[5]周永平主編:《勞動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1月.
[6]朱建:“淺析勞動法的調整方法”,載《法制與社會》2010年24期.
[7]孫國平:“論勞動法上的強制性規范”,載《法學》2015年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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