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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兒童生命歷程變遷與原生家庭融入研究

來源: 樹人論文網發表時間:2021-07-16
簡要:提 要:被拐兒童的生命歷程變遷與尋親成功后的原生家庭融入境遇值得關注。本文通過實地調研訪談尋親成功后的被拐兒童及其家鄉社會網絡成員,以生命歷程理論為指導,揭示被拐兒

  提 要:被拐兒童的生命歷程變遷與尋親成功后的原生家庭融入境遇值得關注。本文通過實地調研訪談尋親成功后的被拐兒童及其家鄉社會網絡成員,以生命歷程理論為指導,揭示被拐兒童的生命歷程變化,考察尋親成功后的原生家庭融入情況。研究發現:被拐兒童的生命歷程主要經歷被拐、被收養、尋親與尋親成功 4 個重大生命事件。被拐兒童尋親成功后的原生家庭融入主要有主動融入型、自主選擇型與猶豫隔離型 3 種。被拐兒童的生命歷程變遷、所遭受的心理創傷與家庭網絡成員的社會反應對尋親成功后的原生家庭融入具有重要影響。

被拐兒童生命歷程變遷與原生家庭融入研究

  本文源自薛淑艷; 李鋼; 王會娟; 付瑩; 劉玲, 人文地理 發表時間:2021-06-15

  關鍵詞:被拐兒童;尋親成功;生命歷程;原生家庭融入

  1 引言

  拐賣兒童犯罪極大威脅著公民人身權利與社會和諧穩定,一直是世界各國關注的社會熱點問題。1990 年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將拐賣兒童犯罪確定為一項世界各國協同合作治理的重大國際問題,倡導近 30個國家簽署 《巴勒莫議定書》,旨在提升國際兒童保護合作的深度和力度。在我國,拐賣兒童犯罪自古有之,雖經多次打擊,仍十分猖獗, 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統計全國各級法院共審結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 7719 件。隨著社會各界對拐賣兒童犯罪的日益重視,相關防拐與反拐的政策也持續得到貫徹實施,但目前聚焦點仍停留在解救被拐兒童與提升拐賣兒童犯罪破案率上,針對被拐兒童群體返鄉后的原生家庭融入問題關注較少。

  目前,學術界針對拐賣兒童犯罪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5個方面:①重視拐賣兒童犯罪法律的完善與量刑。國外學者認為加強國際合作和加強立法可有效抑制該犯罪[1],且在公共場所張貼人口販運熱線電話可有效預防人口販運[2]。國內學者提出應對“出賣親生子女”罪加以界定[3],對“勞役被拐兒童”行為應加重量刑[4];同時修改關于收買犯罪的 “但書”免責條款,對“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這一立法表述進行限制性解釋[5]等措施以抑制拐賣犯罪。②探討拐賣兒童犯罪的特點與變化。國外更關注跨國販賣兒童,以討論販賣女童到性交易場所和販賣兒童為勞工的較多[6,7],并指出常遭受虐待和離家出走的兒童被販賣后遭受虐待的可能性更大[8]。國內學者則發現中國拐賣兒童犯罪呈現農村向城鎮、個體向集團與國內向國外發展的特點[9],且近年來熟人作案尤其是“親生親賣”現象較為明顯[10]。③解析拐賣兒童犯罪的時空特征。該類研究國內較多,如部分學者[11]發現 20 世紀 80 年代至 21 世紀初是中國拐賣兒童犯罪的高發期,貴州至福建是拐賣兒童犯罪的高發路徑;隨著時間變化拐賣兒童犯罪呈現由東南沿海向西南地區轉移的特征[12];在國內,四川和河南分別為兒童的凈販出地和凈販入地,被販賣的兒童主要從西部流向了中東部[13];同時,收買方也具有較強的性別偏好,華南地區傾向于收買男童,河北、河南和浙江傾向于收買女童,同一省內男童的被拐風險高于女童[14]。④探究拐賣兒童犯罪的根源與形成機制。國外學者認為極度貧困[15,16]和高生育率[17]是造成兒童被拐的重要因素。國內學者提出兒童被拐與計劃生育政策[18-21]、拐賣方的僥幸心理[22]、被拐兒童監護人的疏忽大意、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與流動人口的增多有關[23]。同時,李鋼等[24]提出可用“推— 拉”模型來解釋拐賣兒童犯罪,并指出區域地理環境、經濟、文化、政策等方面的“梯度”差異對其具有重要影響。⑤討論被拐兒童所遭受的創傷與社會救助。該類研究國外較多,側重于對兒童被拐后所面臨的身體、心理和健康方面風險的研究[25],以及從醫學、社會和家庭等方面提出相應的救助方案[26]。綜合來看,當前學術界對被拐兒童在尋親成功后是否返鄉,返鄉后如何重新融入原生家庭與社會,以及后期人文關懷等問題的研究較為缺乏,因此被拐兒童尋親成功后的身心發展困境與原生家庭融入研究亟需開展。

  近年來,生命歷程理論以個人年齡增長發生的不同事件以及這些事件對個體影響的研究廣受學者關注。該理論于20世紀20年代萌芽,歷經百年發展已在國外形成為相對成熟的理論。在國內,李強等[27]引介生命歷程理論,就其在西方的歷史發展、分析范式、理論應用等問題進行了綜述。目前,運用生命歷程理論針對弱勢群體的研究較為普遍,如學者們利用該理論剖析了老年人、婦女、留守兒童、農民工、流動人口等的生命歷程變遷[28,29],解析重大事件對個人生命軌跡的塑造和負向生命事件對個人生命軌跡的影響等。被拐兒童亦屬于弱勢群體范疇,其被拐賣、開始尋親、尋親成功等這些重大生命事件對其生命軌跡具有重要影響,但目前鮮見運用該理論對被拐兒童的研究。

  鑒于此,本文通過實地調研訪談尋親成功后的被拐兒童及其家鄉社會網絡成員,以生命歷程理論為指導,分析被拐兒童的生命歷程變遷與原生家庭融入情況,并提出對策建議,為我國兒童安全環境改善、家庭社會和諧穩定及制定犯罪防控策略與人文關懷方案提供參考。

  2 理論與方法

  2.1相關理論

  生命歷程理論最早源于生活史研究,是指個體在一生中按照社會規定不斷扮演的角色和事件,且這些角色和事件是按年齡順序進行排列的[30]。生命歷程理論有4個主要原則:一是時間與空間,即一個人的生命軌跡與其所出生的歷史時代與地域空間密切相關;二是相互依存的生命,即個體并非獨立存在,其生活鑲嵌于具體的社會關系中,且注定要受別人的生命歷程中所發生的生活事件的影響;三是生命的時間性,即個人生命事件的發生時間會嚴重影響到個人的生命歷程軌跡,生命事件發生時間的重要性甚至超過事件本身;四是個人能動性,即個體除了受到所生活的社會歷史時期的結構性因素的影響外,個體能動性作用和自我選擇對自己的生命歷程軌跡也有重要的影響[31]。本文以生命歷程理論為指導,構建被拐兒童的長期空間行為生命路徑,以實現對被拐兒童生命歷程與原生家庭融入境況的全面理解。

  2.2研究方法

  本文使用個案研究法對被拐兒童的生命歷程進行梳理,識別影響被拐兒童生命歷程變遷的重大生命事件及其對尋親成功后與原生家庭融入的關系。基于“寶貝回家(https://www.baobeihuijia.com) ”網站中尋親成功案例數據庫,經過多方聯系與多次嘗試最終聯系到5個愿意接受訪談的被拐兒童,并分別于2015年7月、2016年6月與2018年1 月對被拐兒童 (表 1) 及其家鄉社會網絡成員 (表 2) 開展了實地調查與電話訪談。訪談的 5 名被拐兒童 (男性 3 名,女性 2名) 年齡均在 30歲左右,被拐時長在 25年左右。資料收集采用以筆錄為主、音頻與視頻為輔的方式,所有的個案均進行了化名處理。而且為了清晰呈現被拐兒童生命歷程的變遷與原生家庭融入,以常用的生命故事訪談法展開訪談 (雖然受訪者已經長大成人,但是下文仍以被拐兒童相稱)。

  需要說明的是,本研究無意探討有關統計學意義上的總體性推論,而是通過“過程—事件”的邏輯順序,突出被拐兒童在經歷“被拐”等一系列重大生命事件后生命歷程軌跡的變化,從而呈現這些生命事件對于其生命歷程變化的影響,進而探究被拐兒童在尋親成功后與原生家庭的融入狀態,以及“被拐”等一系列生命事件與其原生家庭融入的關系,希望能夠引起相關學者、公眾或部門的關注。

  3 被拐兒童的生命歷程變遷

  個體生命歷程變遷必然是一個軌跡的變化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會經歷一種狀態到另一種狀態的轉變和某一行為或傾向的延續[32]。受訪的5個被拐兒童生命歷程中的重大生命事件較為相似,在時間序列上主要表現為“被拐”“被收養”“尋親”與“尋親成功”4 個事件 (圖 1)。將這 4 個重大生命事件嵌入歷史時間、社會結構與個人生命史中,根據變動環境產生的影響來探討其生命軌跡的變遷。

  3.1 被拐

  時間與空間是生命歷程理論中的重要原理,兒童“被拐”正是在特定的時間與空間下發生的,在這個特定的時間與空間中,受犯罪人“實施拐賣犯罪”事件的影響,直接導致兒童“被拐”,從而使得兒童的整個生命軌跡與同齡人相比發生重大變化,進而促進了后續“被收養”“尋親” “尋親成功”等一系列重大生命事件的發生。從兒童被拐的時間來看,被拐年份分布在 1987—1994 年間,進一步來分析其“被拐”的原因,發現:①該時間段正是中國拐賣兒童犯罪的高發期[33],受計劃生育政策多變性與嚴苛性的影響,人們傳統觀念下的“養兒防老”、“多子多福”、“人多力量大”等生育意愿無法得到滿足,從而衍生出龐大的收買兒童市場,進而刺激了拐賣犯罪的發生[34]。②在社會層面,該時期收養制度的不盡完善與防拐宣傳的不到位,在催生了非法收養的同時加劇了兒童的被拐風險;同時,由于社會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障體系的不成熟,致使許多流動人口與失業人員將實施拐賣作為謀生手段。③在個體層面,于兒童而言,群體弱勢性使其成為可交換的“商品”,且由于年齡小辨識能力弱,對于陌生人毫無防范之心,易輕信他人和被誘騙,如張某、曲某和楊某正是由于犯罪分子的食物誘騙而被拐賣。對監護人來說,受家庭情況與文化程度等差異化的影響,使其對兒童的監管存在一定疏漏,間接導致兒童被拐;從犯罪分子來看,受家庭貧困、文化程度低、缺乏謀生謀利技能等的影響,使其認為拐賣兒童是“高成本、低風險”的工作,甚至是一種“濟貧”“做好事”的方式,從而促進了拐賣兒童犯罪的發生。

  我生了兩個丫頭人家就不讓生了,人家都有男娃……我在村里抬不起頭,說我生不出男娃,我男人就說那買一個吧。(收養家屬)

  村里面沒有人管這個事情,更沒有宣傳過什么防拐,大家都是自己看自己的孩子,而且村里面對這些事情也不是很上心,對孩子都是放養。(原生家屬)

  我當時在火車道路邊與小伙伴捉知了時被人帶走。當時一起去的有一個小伙伴和我表哥,人販子先把我的那個小伙伴抱走了,但他又從車子上溜了下來,然后人販子將我抱上車子,給了我好多零食,我就跟著走了,沒想到就被拐了。(張某)

  被拐時是星期天,傍晚的時候我一個人回家。路上遇到一男的,他說叔叔給你買玉米棒,我就跟他走了。后來,人販子用麻袋把我裝起來,帶上火車,不記得火車坐了多久。(曲某)

  當時家里就我一個人,家里人都出去了,我自己在外面玩,后來來了一個人,給我買零食吃,我就跟著他走了。后來就到了一個陌生的地方,我想跑,可是不知道去哪里,也不知道家在哪里。(楊某)

  個體的存在并非獨立,而是鑲嵌于具體的社會關系中,其生命軌跡的變遷也會影響社會關系中他人生命軌跡的變化。通過對被拐兒童的深入了解,發現兒童被拐對原生家庭的影響最大,兒童被拐給原生家庭造成了巨大打擊,家庭結構和家庭成員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主要有以下兩種類型:①妻離子散型。即因孩子被拐賣刺激了家庭內部矛盾,外加部分家庭成員意志堅定常年在外尋找孩子,致使家庭內部破碎瓦解。②家庭成員因受過度刺激而患病型。如張某的母親,在其被拐后長年思子心切,導致精神異常;曲某的母親,在其被拐后憂思成疾,最終抱憾離世。

  聽說我媽在我被拐賣后精神出現了問題,老是對著別的小孩喊我的名字。(張某)

  最重要的是,媽媽已經不在了,是因我。(曲某)

  找到母親之后,才知道他和我父親已經離婚了,現在還沒找到父親。(魚某)

  3.2 被收養

  已有研究表明,兒童被拐后的去向有被收養、強迫婚姻、勞動力剝削、性剝削、乞討盜搶工具和器官移植等,但以“被收養”為最。本文所訪談的被拐兒童去向均為 “被收養”,因此本文著重討論“被收養”這種被拐去向。受“養兒防老”“多子多福”與“結婚難”境況下的剛性需求,許多家庭去收買兒童,迫使兒童商品化,進而導致越來越多的兒童被拐,可以說兒童被拐本質上受收養家庭收買意愿的影響,而收養家庭的收買意愿則與所處的社會背景、歷史因素與個人生育偏好有關,已在前文進行了闡述。

  兒童在“被收養”后從原生家庭轉入收養家庭,生活的時間與空間發生變化,從而導致其面臨的社會環境景觀與擁有的生活機會、權力和回報等也發生變化[35]。從被調查的5個案例來看,被拐兒童的收養家庭存在顯著差異,主要表現為兩類:一為良好型收養家庭,即有完整的家庭功能與結構,能夠給予被拐兒童與親生子女同等待遇,被拐兒童能夠享有基本的生存權、受保護權、發展權、參與權的收養家庭。如張某、曲某和魚某的第二任養家,三者的收養家庭結構較為完整,在收養家庭中能夠獲得家庭成員的愛護與接受教育的機會,其被收養的家庭為良好型家庭。

  我養父母對我算是視如己出了,我在養父母家里還有兩個姐姐,由于家里條件困難,他們都早早的出去打工,來供我讀書,讓我順利的讀完大學,是真心的感激。(張某)

  養父母家里就我一個孩子,對我很好,這也是我在尋找親生父母時一直猶豫的原因,他們給了我接受教育的權利。在心底里還是很感謝我的養父母的。(曲某)

  這是我的第二任養父母,養父是一位教師,他們對我的關愛讓我有了家的感覺。我小時候都很自卑,一直覺得自己是被拋棄的人。是在養父母的幫助下,才一點點敞開心扉的。(魚某)

  反之為惡劣型收養家庭:被拐兒童在被收養家庭中無法獲得基本的生存、受保護、發展與參與的權利,不能享受在原生家庭中所擁有的愛與呵護,并在一定程度上會遭受身體、心理等的傷害。如楊某、肖某和魚某的第一任收養家庭均屬于惡劣型收養家庭,家庭功能相對缺失,被拐兒童不能享有同齡人應該享有的愛護和關心,且經常遭受虐待和毒打,對其心理造成嚴重創傷。

  我一直都不想留在養父家里,感覺很壓抑。他們對我也不是很好,所以就想早點出去,自己賺錢,尋找親生父母。(楊某)

  第一個養父酗酒嚴重,總在酒后打媽媽和我,感覺那段時間很灰暗。(魚某)

  在養父母家里,總會因為各種事情被養父打,我一個人偷偷躲在被窩里哭的時候,便開始想象自己的親生父母是什么樣,會不會對我更好。(肖某)

  3.3 尋親

  “尋親”是被拐兒童生命歷程中經歷的第三個重大生命事件,被拐兒童的被拐經歷和在收養家庭中的生活狀態,激發了他們的個體能動性和自我選擇性,進而開始主動尋親。其主動尋親的原因有二:一是血緣親情促使他們主動尋找自己的親生父母;二是由于收養家庭的遭遇使他們更向往回到原生家庭,期望能得到更好的生活條件和家人的關心與愛護。同時,我們也發現,被拐兒童的尋親與外出工作是相結合并行的,其外出工作的原因主要有3種:①因尋親而工作型:尋親是尋找工作最主要的因素,往往所選工作地離親生父母較近。如張某為了方便尋親畢業后選擇到洛陽工作。②因逃避而工作 (尋親) 型:逃避現有生活環境,找尋一個無人認識的地方重新開始。如曲某本來對去廣州工作心存忐忑,但出于心理對現實的逃避,還是選擇去外地重新開始,重獲自由。③因謀生而工作 (尋親) 型:由于在收養家庭遭受虐待,以外出打工作為自我獨立、自我謀生手段,并且尋找親生父母。如楊某由于在收養家庭常遭虐待,所以想遠離傷心之地,自己賺錢立足社會。

  畢業后選擇到了洛陽工作,也是知道親生父母在陜西,想著能離他們近一點,方便自己尋找他們。(張某)選擇去廣州打工也是很糾結的,又要到一個完全陌生的城市,心里還是有忐忑。可是,很想去到一個沒人認識自己的地方,這里不會有人知道自己拐賣身份的地方,也不會有人對我格外關心,不會有人對我有什么看法,這樣的生活更加很輕松,也算是自由了吧。(曲某)我一直都不想留在養父家里,感覺很壓抑。他們對我也不是很好,所以就想早點出去,自己賺錢,尋找親生父母。(楊某)

  被拐兒童在收養家庭中的生活狀況對其個人能動性的發揮和自我選擇也具有重大影響。主要表現為,良好型收養家庭對于被拐兒童尋找工作具有正向引導和積極促進作用,惡劣型收養家庭對于被拐兒童尋找工作具有負向作用。如張某在 23歲讀完大學后去工作,接受了高等教育的他具有良好的三觀,對自己未來有詳細且合理的規劃,因此他選擇了既可以照顧養父母也可以尋找親生父母的地點工作。而曲某和楊某都形成了回避型性格,一直介意自己的被拐賣身份,因此曲某一直在外地打工常年不回家,楊某則處于逆反心理最強的時期,對社會的敵意、周圍人的怨懟致使他走上犯罪的道路。

  3.4 尋親成功

  被拐兒童在被拐后經歷的第四個轉折點為尋親成功,即找到親生父母。從受訪者的情況來看,尋親時長最短為2 年,最長為 24年。尋親時間在 1998—2014年間者,開始尋親的時間越早,尋親成功的時間跨度越長。將被拐兒童的尋親成功置于歷史時間中,來探究其尋親成功的早晚與時代背景的關系,可以發現早期被拐兒童救助以公安部門為主,且在20世紀90年代至21世紀初,其他類型犯罪大幅增加,公安部門警力有限,難以在較短時間幫助其尋親。后隨著拐賣兒童犯罪的越發猖獗,在中國民間興起了以“寶貝回家”(2005年創立) 為代表的公益尋親組織,越來越多的志愿者加入其中幫助尋親;且隨著網絡通訊技術的發展,大量被拐兒童家庭與被拐兒童開始上網登記被拐信息,從而為被拐兒童與被拐兒童家庭創造了均等的時空對接機會,進而縮短了尋親成功的時間。從社會層面來看,人們的打拐防拐意識逐漸增強,且具有較強的社會同理心,因此真心愿意幫助尋親的志愿也較多,進而提高了尋親成功的幾率。從個人來看,被拐兒童的個人能動性是推動尋親成功的重要因素,尋親之路雖艱難坎坷,但被拐兒童們從未放棄,血濃于水的親情使他們堅持不懈的奔走在尋親之路上,直至最后的尋親成功。

  尋親之路真的很辛苦啊,五年之后我才找到我的親生父母。(張某)我一直想找我的親生父母,只是在零三年的時候我才開始,找到的時候已經是一四年了。(曲某)尋找父母真的是很艱難,還好我沒有放棄,過了 19 年我才找到(親生父母)。(魚某)

  在尋親成功后,被拐兒童將會面臨是否回歸原生家庭的選擇。從受訪的被拐兒童可以發現,因被拐后的經歷各不相同,各自的選擇也相對不同 (詳見下述)。

  被拐兒童在經歷了一系列重大生命事件后,由于其所處的時空環境與所擁有的環境景觀發生變化,對被拐兒童的心理都將造成不可磨滅的傷害,主要表現為:①自我認同感削弱:表現為懼怕自己的身世暴露以及具有較深的自卑感。如曲某不愿被人談論她被拐的事實,怕別人對自己格外關心,對自己有“別的”看法。同時,通過對其它諸多被拐兒童案例的分析發現,大多數被拐兒童被拐后明顯比正常兒童更容易自卑。②負面情緒擴張:表現為對社會的反抗與敵意較大,易誤入歧途。如楊某因缺乏自我謀生手段鋌而走險去偷盜。③負性生命事件下的安全感降低:表現為懼怕一些經歷過得不好的、對心理造成創傷的事。如魚某由于在第一任收養家里遭受虐待,所以總害怕喝酒的人,害怕吵架、害怕激烈的事。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出,良好型的收養家庭可以撫慰心理創傷,惡劣型收養家庭會加劇被拐兒童的心理傷害。

  很想去到一個沒人認識自己的地方,這里不會有人知道自己拐賣身份的地方,也不會有人對我格外關心,不會有人對我有什么看法,這樣的生活更加很輕松,也算是自由了吧。(曲某)我中間因為一次偷盜,還坐過牢,感覺很對不起父母。(楊某)我到現在還是很害怕喝酒的人,害怕他們耍酒瘋,也害怕吵架,害怕打架,總之害怕一切激烈的事物。我小時候都很自卑,一直覺得自己是被拋棄的人。(魚某)

  4 被拐兒童尋親成功后的原生家庭融入

  4.1原生家庭融入類型

  本文的原生家庭融入借鑒了社會融入[36]的概念,是指特殊情境下的社會群體,融入原生家庭關系網當中,能夠獲取正常的經濟、關愛、身份認同、社會關系等資源的動態過程或狀態。被拐兒童在尋親成功后往往面臨著收養家庭與原生家庭的兩重選擇,受其在重大生命事件下不同生活狀況的影響,其與原生家庭的融入表現為三類:主動融入型、自主選擇型與猶豫隔離型。

  4.1.1主動融入型

  主動融入型是指被拐兒童愿意回歸原生家庭,基本成功的融入到原生家庭中。影響該融入類型的因素主要有三個:一是惡劣型的收養家庭。被拐兒童在惡劣型收養家庭難以獲得生存與生活的權利,更難獲得長足發展與參與的權利,他們更渴望獲得心理支持與情感歸宿,因此當尋親成功后,他們迫切想融入原生家庭以改變現有社會關系,從而實現心理與情感的融入。②當前糟糕的生活狀態。處于不穩定生活狀態的被拐兒童受當前生活條件的限制難以實現自我價值,而原生家庭將為其提供新的生活環境與社會關系,幫助其更好的實現自我價值。③家鄉社會網絡成員積極的社會反應。通過對被拐兒童家鄉網絡成員的訪談,發現“欣喜”“欣慰”“開心”等積極的社會反應在對待被拐兒童返鄉的態度上更為和善和包容,對被拐兒童融入原生家庭具有正向的積極影響。

  現在,我和父母回家了,感覺有了父母的陪伴生活也有了希望。……跟著父母做一點小生意,還能生活下去。跟著父母在一起,還能享受一下他們的關愛,這是我一直渴望的。我也不是很想讓他們失望,想盡我的能力更多的陪伴他們,也能讓他們過上更好的生活。(楊某)孩子回來的時候家里面大擺酒席,就是慶祝孩子找到回來了。我們也為這家人高興的,二十多年了,終于找回來了。(村民1)我們作為鄰居,看著他們找孩子找了這么多年,真是不容易,都是做父母的人,也是佩服他們能堅持這么多年。現在孩子回來了,也真心為他們高興。(鄰居3)

  4.1.2 自主選擇型

  自主選擇型是指被拐兒童在與原生家庭的融入上具有個別性,即在不同的時間與空間實現短暫性的融入,該融入類型的主要目的是平衡原生家庭、收養家庭與被拐兒童自我家庭之間的關系。主要受良好型的收養家庭和當前良好生活狀態的影響。①良好型的收養家庭中家庭結構與功能較為完整,被拐兒童與正常兒童享有同等的愛與呵護,因此在心理上他們難以割舍收養家庭而去融入原生家庭,進而促使他們選擇在不同的時間與空間短暫性融入,以達到維持收養家庭與原生家庭平衡的目的。如張某在收養家庭獲得了與原生家庭同等的權利,因此他選擇既不離開收養家庭又去照顧原生家庭。②當前良好的生活狀態使得兒童難以隔離現有的社會關系,雖然在心理上已經主動融入原生家庭,但在社會交往層面無法完全融入,因此以自主選擇融入來平衡原生家庭與自我家庭之間的關系。如肖某由于目前的工作與生活環境已相對成熟穩定,且現居地與原生家庭較遠,因此選擇在現居地生活。

  目前,還沒有回到父母身邊的打算。養父母一家對我非常好,養父已經去世,姐姐們都已經出嫁了,養母只有我一個兒子,我準備給養母養老送終。現在把父母找到了,我也可以把父母接到身邊來住,兩邊都不耽誤。(張某)

  這家人對我的兒子也還是很不錯的,他們自己家里有兩個女兒,但是為了供這個兒子上學,都是早早的打工去了,我們現在也算是結成親戚了。現在他家就剩下他母親了,兒子在河南洛陽生活,給這家的母親養老,我們也是挺支持他的決定,在去年的時候還把他母親接過來住了一段時間。(原生家屬)

  現在找到了自己的親生家庭,卻發現母親已經去世了,很后悔自己沒能早點找到他們,早點去做 DNA入庫,沒準還能見到媽媽呢。現在完全回家不太可能,工作、孩子上學等等問題很多,所以想著把爸爸接到身邊來照顧幾年吧,為他養老送終。(肖某)

  4.1.3 猶豫隔離型

  猶豫隔離型是指被拐兒童在回歸原生家庭上表現出較低取向,難以融入到原生家庭中。主要原因有三點:①原生家庭所遭受的創傷是影響被拐兒童與其隔離的首要因素。兒童被拐使原生家庭遭受重大變故,對原生家庭成員和被拐兒童均造成較大創傷,進而產生心理隔閡,阻礙了被拐兒童與原生家庭的融入。如曲某和魚某認為自己被拐賣是導致其母親離世與父母離婚的重要因素,因此他們對于是否回歸較為猶豫,進而選擇與原生家庭隔離,避免創傷繼續深入。②當前良好的生活狀態促使被拐兒童選擇維持現有生活,不回歸原生家庭,如魚某和曲某的家庭與工作都距原生家庭較遠,且當前的生活狀態較為穩定,因此選擇在現居地繼續生活。③家鄉網絡成員中性和消極的社會反應對被拐兒童融入原生家庭具有阻礙作用,如“憐憫”“排斥” “不接受”“歧視”“不了解”等社會反應,會加劇被拐兒童的自我懷疑與否定,從而弱化其主動融入原生家庭的意愿,進而對被拐兒童的原生家庭融入產生阻力。

  目前還是會和養父母生活在一起,(原生)父母的離婚,總讓我有些愧疚和難過。我的家庭和工作都在安徽,這很難改變了。(魚某)回家了,看到了父母,看到了所有的親人。我很想留在家,想留在父母身邊,和他們一起生活。可是在廣州呆了這么長時間,人脈朋友都在這邊,回去之后不知道干什么了。最重要的是,媽媽已經不在了,是因我。我回去,也會更想念媽媽,家人看見我,也會想到媽媽是因我去世的,大家應該也不會特別開心吧。(曲某)現在孩子幾乎不回來,接觸也很少,這家人因為孩子丟了就離婚了,然后現在他媽媽改嫁走了,他爸爸也是不務正業,日子過得也很艱難,孩子回來知道這個情況也沒怎么在家呆。這孩子也是夠慘的了,好不容易找回來了,卻沒有家了。(鄰居1)這個孩子在外面的生活還行吧,已經結婚了,還有個可愛的兒子,聽說這次尋親就是兒媳婦在網站登記的,夫妻二人常年在外打工,過年過節回來幾次,從小也不在本村長大,比較生疏,和周圍鄰居也沒有什么聯系交流。(鄰居2)

  4.2 原生家庭融入的影響機制

  通過深入探究被拐兒童與原生家庭的融入狀況,發現本研究的 5 個被拐兒童與原生家庭融入度較低,多數選擇 “回家不回鄉”,這主要與其生命歷程的變遷、被拐兒童心理創傷與家庭網絡成員的社會反應有關 (圖 2)。被拐兒童在經歷了“被拐”后,給原生家庭造成的創傷對被拐兒童主動融入和自主選擇融入具有阻礙作用,對與原生家庭的猶豫隔離具有促進作用。兒童在“被收養”后的收養家庭對被拐兒童與原生家庭的融入具有差別化影響,良好型的收養家庭會促進兒童自主選擇融入和猶豫隔離融入,惡劣型的收養家庭會促進被拐兒童主動融入原生家庭。被拐兒童在經歷了“尋親”與“尋親成功”后,當前的生活狀態對被拐兒童與原生家庭的融入也具有重要影響,良好的生活狀態會促使兒童自主選擇融入和猶豫隔離融入,糟糕的生活狀態則會促進兒童主動與原生家庭融入。兒童在經歷了這一系列重大生命歷程變遷后,對其心理造成了不可磨滅的創傷,不論創傷程度如何,都會弱化兒童與原生家庭的融入。家鄉網絡成員的社會反應也是影響被拐兒童與原生家庭融入的重要因素,積極的社會反應會促進兒童主動融入原生家庭或自主選擇融入,而消極的、中性的社會反應則會促進兒童自主選擇融入或與原生家庭隔離。

  5 結論與討論

  5.1 結論

  正如本文開篇所述,本文無意進行統計學的總體推論,而是以尋親成功后的5位被拐兒童為研究對象,以生命歷程理論為指導深度解析被拐兒童與原生家庭的融入狀況,其意義超出了案例本身。主要結論如下:

  (1) 被拐兒童的生命歷程主要經歷被拐、被收養、尋親與尋親成功4個重大生命事件;兒童被拐是一定歷史時期的社會、家庭與個人綜合作用的結果;被收養與收養家庭的收買意愿有較強關聯,收養家庭主要為良好型收養家庭與惡劣型收養家庭兩種;尋親是被拐兒童個人能動性與自我選擇的重要體現,且尋親一般與工作同時進行,尋親受血緣關系與收養家庭類型的影響,工作原因與尋親、逃避現有生活環境和謀生有關。尋親成功受被拐兒童個人能動性與其生活的時間與空間的影響。

  (2) 被拐兒童在被拐后心理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創傷,主要包括自我認同感削弱、負面的情緒擴張和負性生命事件下的安全感降低3種。被拐兒童所受的心理創傷從不同程度上會對被拐兒童融入原生家庭產生阻力。

  (3) 被拐兒童尋親成功后的社會融入主要有主動融入型、自主選擇型與猶豫隔離型3種。惡劣型的收養家庭、當前糟糕的生活狀態與家鄉社會網絡成員積極的社會反應會促進兒童主動融入原生家庭。良好型的收養家庭和當前良好的生活狀態會促進兒童自主選擇與原生家庭融入。原生家庭所遭受的創傷、當前良好的生活狀態和家鄉網絡成員中性與消極的社會反應會促使兒童與原生家庭隔離。

  5.2 討論

  本文探索性地從生命歷程視角對被拐兒童的生命歷程變遷與尋親成功后的原生家庭融入展開研究,是對被拐兒童案例數據獲取困難的一次積極嘗試。本文揭示了被拐兒童在被拐賣后的生命軌跡變化,探究了其對原生家庭與收養家庭的影響,以及與其原生家庭融入之間的關系,是對拐賣兒童犯罪的社會學地理學研究的深入拓展[37]。同時發現被拐兒童在被拐后所受的心理創傷與其他兒童如散居孤兒、留守兒童等較為相似,表明兒童在非正常生活環境下其弱勢性更易凸顯[38]。盡管本文取得一定的認識,但仍存在以下局限:①數據源僅為能聯系成功且愿意接受訪談的被拐兒童案例,案例數量較少且未涉及其他數據,致使研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在未來的研究中,應重點同公安部門進行合作,獲取更為全面數據,為被拐群體尋親成功后的社會融入機制提出更為全面的評估與建議。②在訪談中為避免對被拐兒童產生二次傷害,只是聚焦于其被拐相關的經歷與感受,未全面詳盡挖掘被拐兒童完整的生命歷程變遷,在后期研究中,應探索新的訪談方法,在不傷害被拐兒童的同時獲取其更為詳盡完整的生命歷程事件,進而深入分析個體的主觀能動性與社會網絡關系等對其尋親成功后的社會融入的影響。

  根據本文研究結果,針對被拐兒童尋親成功后的社會融入現狀,提出如下對策建議:首先應完善收養制度與杜絕拐賣現象。被拐兒童的原生家庭融入問題由拐賣犯罪所引起,拐賣犯罪則由買方市場所主導,因此公安部門應加強對拐賣兒童犯罪的打擊力度,家庭與社會應重視對兒童的監護,為兒童營造健康安全的成長環境。其次,充分發揮家庭的血緣紐帶作用,為被拐兒童提供包容、和諧的家庭氛圍,使其真正感受到家庭的溫暖與愛護,促使其更快的適應與融入原生家庭。第三,充分展示社會的包容力。被拐兒童尋親成功后的融入不僅是家庭問題,更是社會問題,因此社會各界以及社會救助機構應加強對被拐兒童情感與心理訴求的關注與輔導。最后,重視對被拐兒童“去污名化”。社會要充分發揮作用,如通過樹立優秀被拐兒童融入社會的典型,加強對被拐兒童積極形象的宣傳與塑造,促進社會對被拐兒童群體角色的認同,從而促進被拐兒童的原生家庭與社會的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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