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源于蘇聯,認為犯罪構成本身反映社會危害,是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四個條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認為犯罪構成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唯一依據。但我國的犯罪構成四要件與前蘇聯的最具有代表性且為此做出實質性貢獻的:1. H.特位伊寧的(犯罪構成的一般學說》的觀.點。又有所區別。特拉伊寧認為: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絕不是犯罪構成的因素,因此.它們不能組成構成;事實上可以而且應當在犯罪中劃分而不是在構成中劃分。另外,特拉伊寧的論述中對構成要件有所限制,認為罪狀規定犯罪構成.即刑法典中的罪狀可以說是每個構成的住所0。
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構成,是指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序,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須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總和,它包括:i1)犯罪客體,即表明犯罪侵害了什么利益關系。
犯罪客觀要件,即表明犯罪在什么條件下,用什么樣的行為,使客體遭受到什么危害的要件。(3)犯罪主體,即行為必須由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百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施才構成犯罪的要件。(-})犯罪主觀要件,即表明行為人犯罪時主觀心理狀態的要件,包括故意和過失責任中形式。在我國,犯罪構成是使行為負刑事責任的主客觀要件的有機整體、行為具備犯罪構成諸要件就成立犯罪,這與西方學者稱的“犯罪主體的責任年齡與責任能力是犯罪要件,而不是犯罪構成要件”的不同。在西方刑法學中,犯罪要件與犯罪構成要件不是一回事,構成要件只是犯罪成立條件的一部分
1、我國的犯罪構成存在的問題與完善
〔一)我國的犯罪構成問題的研究是在批判資產階級的和借鑒前蘇聯的犯罪構成基礎上開展起來的??偟恼f來,在許多問題上與前蘇聯對此問題的探討結果有雷同之處:如對構成要件理解為總則規定的要件和分則規定的要件。犯罪分類上將犯罪構成分為基本的犯罪構成與修正的犯罪構成或截斷的犯罪構成;將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視為排除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等。我們不否認這些說法有合理的一面,但確實也存在著問題。如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態的犯罪構成及其它的犯罪構成,我們的研究過程中都承認有完整的犯罪構成,是構成要件的有機統一但在具體論述上又稱為修正的犯罪構成或截斷的犯罪構成,認為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與否是區分犯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尤其是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態與共同犯罪的犯罪構成歷來是爭論的焦點。我國的與前蘇聯的研究有相似之處,都認為具備犯罪構成.但在表述上又有自相矛盾之處,如,認為犯罪未遂是犯罪行為沒有完全具備型法分則規定的某一犯罪構成的要件,。稍加分析,便會發現此說法的問題所在。既然犯罪構成是一系列要件的有機統一,缺少任何一個要件就不能成立犯罪,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態缺少型法分則規定的某一犯罪行為要件,而缺少的這個要件只是某種犯罪形態所應滿足的條件,在犯罪構成研究過程中有一種誤解,即認為“各種形態犯罪之區別是犯罪構成的不同”。實際上,犯罪構成為我國研究犯罪的成立確立了一個規格,至于怎樣去認定屬于何種形態下的犯罪.怎樣去量刑事,這不是規格或標準本身要解決的問題。從哲學上的“量變、質變’意義理解,量變的因素在立法時已被這一具體質的內容所包含,量變的因素僅對量刑有一些影響。
從另一角度看,我國的刑事立法在對待犯罪未遂這類犯罪形態采取的是從刑法分則中單列出來安排在總則里。既然如此,也可以把它們放到分則中去。司法實踐中、就是要把總則中規定的此內容還原到分則中去,這樣才能正確地定罪量刑。
〔二)在犯罪構成理論中應引人.k期待可能性理論’.。
目前,我國的一些刑事立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中常遇到的一些特殊情況,依據現行犯罪構成理論,通常無法給予合理的解釋,而將期待可能性理論引人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后,刑法上的一些疑難問題基本上可以迎刃而解。
期待可能性,是指在實施行為當時的具體情況下,能期待行為人做出合法行為的可能性。如果行為人實施行為時具有選擇合法行為的可能性,為有期待可能性;如果行為人實施行為時沒有選擇合法行為的可能性時,才有可能對行為人非難。如果不具有這樣的期待可能性,那么不不存在非難的可能性。也就是說,當具有期待可能性時,行為人故意或過失地實施了違法行為,應該受到譴責或制裁,當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時,行為人即使故意或過失地實施了違法行為,也不應該受到譴責或制裁,這一理論引人犯罪構成中,有如下意義;
第一,從理論上看}}Z)以往對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執行上級命令等行為的性質眾說紛紜,有的被認為是排除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有的被認為是排除犯罪性行為。而引人期待可能性理論后,新的犯罪構成理論則可認定是情況緊急,迫不得已的無期待可能性的行為,阻礙行為人的主觀罪過,不是犯罪,當然也不不負刑事責任。(2)我國《刑法》規定14周歲下的不負刑事責任,用這一理論可理解為行為人本身在客觀上無意識,也就無法期待其實施合法行為,即無期待可能性,不負刑事責任。t})我國(刑法》規定的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都是由于行為人在不能抗拒或不能預見的客觀情況下,無法實施合法行為即無期待可能性,即阻卻了行為人主觀罪過,不是犯罪行為。同理,精神病人,已滿14周歲不滿IG周歲的人便可用此理論理解。
第二、從司法實踐上看,引人“期待可能性理論”,意義更大。(1)我國(刑法》規定,對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書減輕或免除處罰。應當根據期待可能性來認出定其主觀惡性大小,然后認定罪責的輕重和決定其處罰。在行為人受到并非不能抵抗程度的心理強制,尚未失去期待行為人實施合法行為的可能性時,應當減輕處罰;在行為人受到不能抵抗程度的心理強制,失去期待行為人實施合法行為的可能性時.便阻卻了行為人主觀罪過,因而其行為就不是犯罪,所以應免除刑罰處罰。(2)行為人在滿足了成立不作為犯罪所需具備的客觀要件后,但因行為人本身不具備履行成立不作犯罪所特定的義務、因而,造成了或可能造成危害結果,在這種情況下,無法期待行為人冒著生命危險去實施合法行為。因而,主觀罪過被阻卻。(3)在特定情況下,犧牲他人生命保全自己生命的行為不是緊急避險,而是無期待可能性的行為。如:李某(女),一天下鄉途中,被一男青年攔住、搶其自行車,李某趁其不注意,用氣筒將其打暈,騎車猛跑,因天黑,投宿于一位老大娘家,李某將其逍遇告訴大娘、并說準備去公安局報案,老大娘同情她,就留她與女兒同宿,深夜,老大娘的兒子回家將其搶車情況告訴其母,其母同情其子并告之李某睡的位置。李某因受驚嚇,深夜不能人睡,他們母子的談話聽得清清楚楚,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將其女兒與自己換了位置,男青年半夜用鍘刀將其妹當作李某殺死,對李某的行為,我國刑法學界有的認為是緊急避險,濘有的認為李某的行為被當作緊急避險不妥,因緊急避險所造成的損害必須小于所避免的損害,,也有的認為李某的行為在當時的情況下已無法期待實施合法行為,即無期待可能性,從而、阻卻其主觀罪過,其行為也不不是犯罪’七,筆者贊同后一種觀點。(4)對現實生活中的激情殺人,義憤殺人等也可以根據行為當時具體情況判斷期待行為人實施合法行為的可能性的大小,量刑時可適度減輕其處罰。
綜上所述,作為刑法學核心問題的犯罪構成理論。盡管人們一直以之為認定犯罪的標準,但我們還是不能也不應把它看作是一成不變的東西。只有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在繼承和弘揚適合自己實際的本國法律精華的基礎上、借鑒和吸取他人的優秀成果,才能使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更加趨于完整和完善,才會把一些特殊的、難以解釋清楚的司法問題解決得更為清楚、合理,公正、樹立起法律的權威,推動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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