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以推進稅制改革為前提,針對個人所得稅征管中存在的問題展開分析,介紹常用的個稅征收方法,明確征管方式改革的作用,并且提出創建功能齊全的征管信息平臺、通過個人收入監督加強納稅認知、深入落實納稅申報管理、提高稅務征管能力四點針對性的解決對策,提高個稅征管水平,以期能夠深入落實稅制改革工作。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申報清算;納稅申報;稅源控制
作者:蔡高茜
現如今,人們的經濟收入不斷提升,生活條件也得到改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方式發生了變化,這也隨之帶來一些問題,對社會經濟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面對個人所得稅征管改革中存在的問題,需有針對性地制定解決對策,以推動我國經濟發展。
1 個人所得稅征管方法與創新作用
1.1 個人所得稅征收方法
1.1.1 扣繳義務人預扣稅款
源泉扣繳作為扣繳稅款的方法之一,在稅源控制方面獲得了非常顯著的效果,降低了征管成本,將足額的稅款及時入庫。關于源泉扣繳的扣繳責任主體,向個人支付所得均可以被認定為源泉扣繳的責任主體。征繳個稅的責任主體需要自覺履行扣繳義務,既能夠合理避稅,又能為稅款扣繳的監督管理工作提供幫助。選擇扣繳方式時,支付所得的一方自覺履行扣繳義務,根據特定比例執行稅款預扣,再按照具體的個稅所得項目向稅務機關申報清算,從而完成源泉扣繳。
1.1.2 生產、經營所得款項預繳
作為工商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得收入,或者通過個人獨資、承包經營所得、合伙經營渠道所得收入,均需要預繳個人所得稅。具體可以根據不同的渠道選擇預繳方式,如果是查賬征收經營所得,建議每月或者每季度預繳,如果核定征收納稅人,則需要每季度實施繳稅。
1.1.3 稅款年終申報清算
每個年度由納稅人將所得合并后,計算納稅額度,這一操作是在支付所得預扣的基礎上進行修正,也是清算納稅人每年度應繳納稅款。清算期間納稅人需要將報送人數、專項扣除等相關項目及時上報給稅務機關,如果部分資料沒有及時上交,則要在年度清算結束之前將資料補齊。稅務機關將納稅人上報的費用、成本扣除憑證錄入到征管系統中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即可為其辦理相應的補退稅業務。
1.2 改革個人所得稅征管方式的意義
1.2.1 加強稅收公平性
個人所得稅征管主要采用的是分類計征模式,在“個人所得稅”這一類目下劃分多個類別,再按照各個類別的標準實施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工作。這種分類計征模式的實施,在個人所得稅調節方面的效果不夠明顯,主要表現在納稅人納稅能力的衡量以及個人收入綜合對比兩個方面。調查研究顯示,近年來我國恩格爾系數不斷降低,證明貧富差距依然存在,將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方式進行改革,可以充分發揮出個稅調節作用,加強稅收公平性。
1.2.2 加強費用扣除合理性
當前,我國個稅起征點是每月5000元,新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這項舉措的實施有效緩解了個稅改革面臨的壓力,但是并不是所有問題都得到了解決。所以,個人所得稅征管方式改革,有利于加強費用扣除的合理性。
2 個人所得稅征管面臨問題
2.1 征管信息平臺數據不完善
個稅的征管信息平臺儲存大量數據,但是整體來說數據的來源途徑過于單一,其中涉及到納稅人申報的社保數據及其它相關信息,其他部門上報的數據有限。同時,由于數據采集方法不夠優化,這對個稅征管的落實也存在限制。在信息時代下,計算機成為稅務機關各項工作的主要設備,搭建征信管理系統的重要性也由此體現。例如,納稅人上交數據期間,有時會面臨錄入過于隨意、數據審核不嚴謹的現象,從而在征信管理系統內部出現錯誤數據,增加工作量,也會對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的實施造成阻礙。
2.2 責任主體納稅認知不深入
作為個人所得稅的責任主體,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很容易受到“低成本、高效益”的影響,降低納稅行為積極性,總結這一問題的兩點原因,其一是個人收入、信用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一些收入并未及時在銀行賬戶中加以體現,使得稅務機關在收繳納稅人款項時無法準確核實實際收入;其二是需要優化征管制度,尤其是納稅人的監督管理。扣繳義務人、納稅人對于納稅的認知不夠深入,沒有積極履行納稅義務,導致偷稅漏稅現象的出現。
2.3 納稅申報管理不到位
按照稅務總局發布數據與資料顯示,個人所得稅的年征收入庫率、全員全額申報率整體偏低,從而影響到稅收總收入中個稅稅收的占比。由此可見,目前的個稅管理還需要不斷完善。當前我國個稅申報采用的是全員全額扣繳這一形式,申報品目較多,如個人薪資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等,其余收入的申報信息采集難度較大。總結這一問題的根本原因,其一與硬件設施有關,例如稅務機關使用的申報軟件不同,所涉及的部門之間信息共享受阻,從而降低個稅征管效率;其二是因為個別地區在納稅申報方面的重視程度不足,致使申報管控不到位,容易引發一系列問題。
2.4 稅務征收信息管理不夠深入
受混合征收模式的影響,個稅征管逐漸實現了信息化改革,也因此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稅務機關不僅需要采集全面的納稅人信息,特別是對收入來源的把控,還要充分融合扣繳申報信息、納稅人自行申報信息,將這兩類數據整合、分析,判斷當前個稅征管是否存在問題。同時,在信息時代下稅務征收工作需要不斷提升信息管理技術能力,但在實際操作中技術水平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稅務機關在分析稅源、掌握稅源信息方面的力度不足。因為稅務機關、納稅人的信息不一致,加之稅務機關獲取稅源信息的途徑有限,很容易導致稅源監督管理不夠深入的問題;其二,稅務機關和工商、財政等部門的聯系缺乏主動性,綜合協調機制不夠完善,所掌握的個稅信息交流存在限制,這是個稅征收效率較低的重要影響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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