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的訴訟文化以和諧精神與無訟理想為中心,在這種總原則指引下,又產生維護秩序與貫徹倫理綱常的具體原則,這種價值取向對中國的訴訟文化產生巨大影響,并且影響到古代傳統法制的方方面面。
《民主與法制》(半月刊)創刊于1979年,由中國法學會主辦。雜志伴隨著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進程成長和發展,是集政治、法律、倫理、社會為一體的綜合性新聞半月刊,也是全國法制類報刊中創辦最早、影響較大的中央級知名媒體。
中國傳統訴訟文化的價值取向以“和諧”精神與“無訟”理想為總原則,在其總原則之下,又有兩個具體的價值取向:一是維護“秩序”,二是貫徹倫理綱常。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各家學派的觀點雖有所不同,但基本精神卻高度一致,那就是人與人之間,人與自然之間,和諧融洽、安寧無爭。為了達到這種理想局面,首要條件就是人們之間不能有爭執,不能有糾紛 ,更不能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人們之間應該相互禮讓,重義輕利,不能斤斤計較,急功近利。由此孔子提出“無訟”理想,他說:“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另外,西周時期,周公制禮,“禮”成為調整人們最根本的行為規范,而“禮”恰恰是用來促進“和諧”的,是人們彼此之間相安無事,不起爭端。正所謂“禮之用,和為貴”也。因此,在古代中國人看倆,道德高尚者不會“滋訟”,風俗淳樸善良之地不會有訟;只有世風日下、道德墮落之時,人們才會爭財爭利、相訟于庭。從審美上講,中國古代社會在數千年間始終以“和”為美,如果人們相互爭訟,這將是對美的破壞。
同時,“和諧”與“無訟”的理想在中國古代還有其獨特的政治價值。中國歷朝歷代的君主不是通過民主選舉的方式取得的政權,而是通過暴力手段奪取的國家政權,所以君主在建立王朝之后,最擔心的就是統治秩序的穩定性,既然自己可以通過暴力方式奪取政權,那么其他人也可以通過這種方式。為了鞏固統治秩序,最好的方法是造就一群膽小怕事、安分守己、逆來順受、從不爭利益不訴訟的“順民”和建立起一種尊卑有序、長幼有序、相互謙讓,互不爭訟的和睦安寧秩序。而維持此種秩序、造就此種順民的最佳手段之一就是倡導“和諧”、尤其是“無訟”。
一、具體取向之一:維護“秩序”
古代由于科學技術的不發達,人們對自然的認識有很大局限性,因此對于未知的自然,總是充滿恐懼。對于為什么會刮風下雨打雷四季輪回等自然現象難以解釋時,便篤定世界上存在神秘的力量,他們將之統稱為“神”,這就出現人們口中的風神、雨神、雷神等神話人物,所以古人對于自然是充滿敬畏的,凡事講求順應天道,不能逆天而行,這之中的天道就是指大自然的秩序,人類要遵從大自然的秩序才能年年風調雨順,五谷豐登,否則天神會懲罰人類。因此,中國傳統訴訟文化也講究順應大自然的秩序,人類法制的運行、訴訟的安排應當合于或從屬與宇宙的自然秩序。比如古代對于死刑犯的處斬通常選擇在秋冬之時行刑,而不會選擇在春夏執行,這是因為古人認為宇宙間一年四季的運行各有其內在的規律和意義。其中春夏乃是萬物生長,創造生命的季節,此時人間的司法運作就不能違背天意而毀滅生命,
不能行刑殺人,只能順應天意去施恩布德,清理監獄、改善囚犯境況,去平反冤情,赦免天下;到了秋冬季節,萬物肅殺,許多自然生命得以終結,宇宙間一片肅殺之氣,人間的司法正應乘勢審理犯罪、行刑懲惡。因為中國古人相信,天地萬物之間有一種嚴整有序的自然秩序,任何人世間的冤抑不平之獄都會破壞這種秩序 ,從而誘發自然災異,降禍于人類。而赦罪、錄囚等則是對自然秩序的恢復與維護。
維護國家政治秩序是中國傳統刑事訴訟的首要價值目標,歷朝歷代規定的危害皇權罪,最為典型,這種罪名大多是主觀歸罪,而不是現代刑法的主客觀相統一定罪處罰。甚至還有一種腹誹罪,這種罪名是維護皇權的極端表現,即使沒有發表危害皇權的言論,只要內心有對皇權的不敬想法也會入罪。而且為維護政治秩序,官府審案在司法過程的運行方式上,實行司法與行政合一,行政長官兼理司法,司法機關缺乏應有的獨立性,只要能偵破案件,維護社會秩序,這種訴訟法制是為君主所認可的
二、具體取向之二:貫徹倫理綱常
中國傳統訴訟法律一方面以儒家學說為理論根據,綱常禮教是傳統訴訟文化的基本價值取向,家族本位便成為傳統訴訟法的精神原則。因而儒家經義成為審判依據。法官通常不僅要考慮法理還要考慮情理,考慮是否符合儒家的倫理綱常,比如東漢時期,文弱女子趙娥為報父仇,竟用雙手卡死一個須眉大漢,在案件進入訴訟后,受理此案的法官有感于趙娥的“孝行”,竟然置國家法律于不顧,在法庭上示意趙娥逃走了事。他自己則摘下烏紗帽準備棄官不做、一同逃走。當趙娥拒絕逃亡時,這位法官竟命人強行將其車載回家,而這位法官的作為則受到當時社會輿論的一致稱贊。另一方面,由儒家禮教的家庭本位的價值取向所決定,中國古代訴訟法無視個人的權利及價值,其法律精神蘊含著對平民大眾的主體性權利的否定,壓制乃至剝奪社會個體的訴訟權利。中國傳統訴訟法律文化,實行糾問式的訴訟形式,反映出封建司法的專橫與專制,這種形式下的當事人只是被追究的客體,被審問的對象,只有招供地義務,而沒有任何反駁和辯護的權利。與這種形式相聯系,古代中國訴訟法廣泛采用法定證據制度和刑訊逼供的審判方式,所有這些都表明傳統中國訴訟法對社會主體個人訴訟權利的扼制,他與現代訴訟法制尊重個人權利的價值取向背道而馳。
在這種“無訟”文化的影響下,人們通常運用,調解的方式來解決糾紛,這種方式沒有官府的介入,不會產生裁判后彼此決裂的情景,由家族內或是鄉里間尊敬的長者出面干預,對糾紛的各方面進行調查和協商,按傳統的規矩和特定的方式認錯或賠罪,作象征或實在的賠償,或由當地各方有關人物到場,給個面子,讓犯錯較大的一方辦桌酒席,當面說和等等。這種解決方式易于被爭端雙方所接受,且調解結果容易得到執行,也沒有因此傷了和氣,雙方都比較滿意結果。因此中國古代訴訟法文化中的調解制度極為發達,這種“使無訟”的解決途徑切合傳統中國的實際,也易于為傳統中國人的心理結構所接受。
參考文獻:
[1]夏錦文.實證與價值:中國訴訟法制的傳統及其變革[J].法制與社會發展,1999(6).
[2]胡旭晟.中國傳統訴訟文化的價值取向[M].中西法律傳統(第二卷),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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