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有了初步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法治文化也得到了初步發展,法治文化的建設取得不錯的成績。隨著我國發展進入新時代,在中國法治化的發展進程中,仍然存在著許多各種各樣的問題。我們需要用整體、辯證的眼光看待所取得的成就與建設困境。簡而言之,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任重而道遠。
《吉林省社會主義學院學報》(季刊)創刊于2001年,是由吉林省社會主義學院主辦的以統戰理論研究為主的綜合性社會科學期刊。是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廣大統戰工作和社科理論工作者發表研究成果和真知灼見的園地,本刊熱誠期望您的大力支持。
一、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尤其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法治文化建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時也存在許多不足的地方,這不僅不利于法治文化的建設,同時也阻礙了法治國家、法治社會建設的進程。
(一)對現代法治思想的批判性吸收不足
西方現代法治是經過幾百年來人類社會發展的高級產物,是眾多現代西方國家治國理政的主要手段。從總體上看,現代西方法治文化表現為自由的個人主義、平等正義的理性主義以及契約精神,體現權利保護和權力制約等諸多方面。對西方法治文化應以辯證的態度去吸收,與中國的具體國情相結合,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培養公民的法治精神。同時與中國的傳統文化相結合,充分滿足中國政治訴求,使之具有以人民當家做主為主要特征、具有中國特色的法治精神。但“西方現代法治文化是在西方的文化傳統下形成的,是歷經古希臘、古羅馬的道德觀、自然觀及歐洲中世紀的宗教觀,并在基于工業文明所產生的對神治的理性批判過程中所培育的,是西方特有的地理、民族等要素的長期積淀而形成的。所以,西方現代法治文化是西方的,雖然可為其他文化所借鑒,但不能代表其具有普適性甚至唯一性而為中國全盤吸收。”
因此,我們在建設法治文化時,既要注重繼承吸收傳統的法治元素,又要不斷發展創新優秀的傳統文化。“深入挖掘和闡發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講仁愛、重民本、守誠信、崇正義、尚和合、求大同的時代價值,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成為涵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源泉。”增強法治的道德基礎,同時還要大膽地借鑒國外先進的法治文化,強化規則意識,倡導契約精神,使之時代化、大眾化,將新時代中國特色與世界先進法治思想結合起來,基于我國基本國情,以最新的馬克思主義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作為指導思想,立足世界,正確理解世界法治思想的趨勢,不斷吸收法治思想的先進理念,為人類民運共同體的構建發揮力量。
(二)法治文化建設社會基礎較弱
當前,法治文化的社會基礎較弱是中國法治文化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另一個嚴重問題,其主要表現在:
第一,市場經濟發育尚未充分。市場經濟與法治是緊密相聯的,經濟基礎對上層建筑具有決定作用,市場經濟是孕育法治的觀念的肥沃土壤,是建設法治文化的根本動力。就目前階段而言,中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經濟由高速發展向平穩發展過度,這個過程也是法治文化由不成熟走向成熟的過程。
第二,民主政治建設還需進一步完善。法治是民主的法治,民主是法治的應有之義。法治文化的核心內容包括獨立、自由和平等、權利保障和權力制約的觀念。列寧說:“民主是國家形式,是國家形態的一種。” 社會主義國家的民主和其他任何國家形態的民主是不能同一而論的,但是目前中國的民主政治建設還不完善,人民群眾對自己權利和義務了解甚少,在監督和制約國家機關權力方面意識淡薄,群眾法制觀念難以形成,同時也制約了法治文化建設與傳播。
第三,根深蒂固的傳統法律文化依然存在。在漫長的封建社會中,“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從未實行過法治。實行法治之后,雖然在去除傳統法律文化的糟粕上做出了努力,但由于各種因素的制約,傳統法律文化的負面影響依然存在,嚴重制約了法治文化的形成進程。
(三)法治文化宣傳形式陳舊
法治文化宣傳是法治文化建設與傳播的重要途徑,是法治文化建設的“主戰場”。我國當前法治文化在宣傳過程中,不僅內容單一、方式落后,還缺乏系統性。法治文化宣傳方式主要通過法制宣傳、法制講座、法律咨詢、法制文藝匯演等,并且只重點宣傳法律法規條文,缺乏系統性和完整性,沒有把法治文化建設和社會方方面面的發展與建設貫徹到一起去,沒有形成系統,方式過于陳舊,制約了法治文化建設工作的深入開展。
在法治文化宣傳過程中,首先要有服務大局的思想,把法治文化宣傳重點放國家工作計劃上,把普法工作落到實處;走以人為本的道路,從人民的實際生活出發,將法治文化宣傳與具體的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結合到一起;樹立廣大人民群眾的法治思想,集中培育法治精神與法治信仰,積極開展多領域范圍內的法治建設與法治合作活動,注重實效性,既要完善普法宣傳教育評估標準體系,也要做到很好的跟蹤,以便及時的反饋并加以修正。
此外,要加強創新,把握重點,因地制宜,在不同的地區與不同的人群分類普法,整合法治宣傳教育資源,提高質量與效率。大力發展法治文化活動,推進法治文化陣地的建設,打造法治文化產品并進行推廣,將普法宣傳教育滲透到各個方面。利用媒體的廣延性,健全公益普法制度,在公共場所和公共區域范圍內進行普法公益廣告宣傳。在普法中,要加強新媒體和新技術的應用,為公眾提供更廣、更方便的學法之路,努力提高普法的實效性。
二、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的制約因素分析
(一)市場經濟體制不健全
隨著經濟的發展,經濟規模不斷擴大,需要調整的經濟關系超出了傳統的處理范圍,客觀上要求制定相適用的法律,推動了法治的完善。隨著市場經濟的產生和發展,逐漸形成了人們遵守的規則和習慣,后來演變為法律。與此同時,市場決定資源配置的市場經濟范圍逐步擴大,市場關系隨之越來復雜,矛盾也不斷增加,市場經濟需要加強規范化和法治化。
市場經濟發展對法律制度的需要,是法治形成和發展的經濟動因。法治是保證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前提,是防止市場扭曲的有效手段。但由于我國目前市場經濟體制不夠健全,市場在資源配置的作用還沒有完全發揮出來,經濟結構不合理,區域發展不平衡,不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延緩了法治建設進程,同時也一定程度制約了法治文化的建設。
(二)中國傳統文化中“人治”思想
以“儒學”為主流的中國傳統文化推崇“德治”、“人治”思想,幾千年來影響深遠,傳統文化與民主法治的思想在眾多方面有著激烈的矛盾和沖突,阻礙了民主法治的發展,對法治國家的建設造成一定影響。傳統文化中法治文化的缺失不僅無助于法治建設,而且也成為了法治文化建設的屏障。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法律至上觀念欠缺。千百年來,中國封建政治生活中,明君、圣賢和清官扮演了重要角色,當社會產生不公平現象、矛盾和沖突時,清官為普通百姓排憂解難,由此,他們的權威得到了百姓的認可,這種政治權威神圣化的傾向長期占據了整個社會的主導地位,導致的結果是法律的權威被嚴重的削弱,法律至上的觀念難以形成,其運行機制無從談起。即使在當代,權大于法的現象仍然存在,這無疑阻礙了法治文化的建設。
其次,監督機制存在缺陷。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看似健全,但是在運行機制的監督上還存在諸多缺陷,其主要的原因是權力結構和監督制度不完善,監管不足。長期以來自律是道德約束的主要形式,但往往有著很大的局限性。同時,群眾監督的效果并不明顯,法律監督與輿論監督缺乏相應的規范與機制,這些都是監督機制不完善的具體表現。
再次,依法行政意識淡薄。受傳統人治觀念的桎梏,人民并沒有權力選擇,而是由部門或領導的意向決定。因此,行政權力只是為了迎合上級,討好上級,堅決服從上級的命令,使長官意識濃厚,權大于法的觀念根深蒂固,完全違背了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和原則。
(三)公民法律信仰的缺失
法律信仰是社會主體通過對制定的法律規范與法律設施的主管把握,認同行政部門進行的各類法治實踐活動,并從內心服從法律的規范,在日常生活中處處體現出法的價值追求,最終內化為個人行為活動的規范與準則。只有在觀念上解決對法律的認可、認同問題,才能使作為法治主體的全體公民都遵守和服從法律,從而進一步內化為一種自覺自愿的行動。美國著名法學家伯爾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形同虛設”。 盧梭也曾經說過:“人們只有服從法律才能最大限度實現自由,因為法律不過是人們自己意志的記錄。” 可見,法律信仰對法治意識、法治精神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當前,許多人在談到法律的作用時,都會搖頭表示作用不大,或者不起決定性作用。產生這種結果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無論是官員還是普通群眾都普遍存在著一個共同問題,就是沒有確立起對法律的信仰。由于缺乏法律信仰,人們在做出法律行為時,很難承受各方面的壓力,缺乏為法律獻身的犧牲精神,即使熟悉法律,也缺少對法律的忠誠,缺少保護法律的意識和行為。法治的程度高低取決于人們對法律的信仰程度,如果人們不普遍尊重法律,不真誠的信仰法律,就更談不上法治了,法治文化建設也會受到嚴重的阻礙。
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是重要的環節之一。法律信仰推動著法治建設,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個國家和民族的文明與進步的程度。如果全社會缺失了法律信仰,那么在社會公眾的眼里,法律也就不過是一種擺設形式,沒有實際的作用,這樣就必然會深陷“人治”的泥潭。
(四)公民身份意識的欠缺
公民身份是公民對自己本質的確認,是“成為國家公民并承擔相應法律權利和義務的先決條件,它表達的是一種公共認同,對主流意識形態和文化、歷史、傳統的認同與接受,是公民的法律義務和倫理道德基礎。” 公民身份是一種權利與義務對等的責任意識,公民應視自己為國家的主人,每時每刻牢記國家的法律,同時積極主動地宣傳法律的信仰,這就是把公民身份自由自覺的展現出來。公民身份是現代理性公民在公民社會大環境中塑造的,是在理想的社會秩序中逐步形成的。
法治文化是伴隨公民身份的確立發展起來的。人治思想在我國源遠流長,群眾的法治思想與法治精神沒有覺醒,缺乏公民身份意識,更愿意聽從命令辦事,被動服從。限于中國文化傳統的局限性,人不能自由全面的發展,中國文化傳統無法自然地產生個體的主體性,人的自由價值追求就無從談起。全體公民是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主體,公民身份意識的覺醒顯得尤為重要,需要公民自覺地承擔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任務與責任,積極參與國家治理,推動法治文化的建設??傊粋€健全的社會應該是社會、國家、具有公民意識的全體公民互相補充、協調,共同發展的法治化社會。
注釋:
列寧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01頁.
[美]哈羅德·伯爾曼著.梁治平譯.法律與宗教.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頁.
[法]盧梭著.何兆武譯.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44頁.
許瑞芳.公民身份:認同與教育.福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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