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期我國政府對于貪污受賄等刑事犯罪打擊力度可以說是非常之大,反腐已成為了群眾熱議話題,這不僅有利于整頓紀律提升黨對于整個國家的控制力,也有利于提升公信力,對國家整體發展是很有利的。與之相伴的是各類犯罪人員的定刑及量刑問題。本文試圖對此作分析研究,探討如何合理的對貪污受賄案件進行定刑和量刑處理,進而為我國法律整體的進步完善做出理論上的貢獻。
《法律適用》(月刊)創刊于1986年,由國家法官學院主辦。是應用法學理論研究刊物。立足于我國司法實踐,重點案件審中的新型、疑難、特殊法律問題進行研究,展示法官學術研究成果。辟有特別策劃、權威訪談、問題探討、學術前沿、案例評析、新法新、國外司法、法律適用信箱等欄目、讀者為法官、檢查官、律師及政法院校相關專業師生等。
一、引言
貪污與受賄犯罪與其他犯罪相比非常特殊,他們基本上都是我國重要的黨政機關及企事業單位負責人,不僅具有很高地位以及社會的影響力,很多問題也非常敏感特殊,比如涉及到很多機密問題。因此對他們量刑是非常考驗法官個人能力的,也是社會在發展中所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我國近年來反腐力度空前之大,是過去所沒有的。這就使得很多蛀蟲被揪出來,需要合理做量刑處理。筆者試圖對此展開分析研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探討貪污受賄案件中的量刑均衡問題,為我國法律發展做出理論上的貢獻。
二、量刑均衡概述
想要搞清楚量刑均衡問題,首先就要對量刑有所了解。定罪和量刑是我國刑事訴訟中最重要的操作,也是其中心環節所在。我國的刑事訴訟主要圍繞著定罪和量刑來具體實際地開展。結合概念來看我國法律意義上量刑可以認定為是在犯罪行為否定評價的基礎上、由法官結合危害度所做出的刑罰處罰。貪污受賄案量刑是要符合我國《刑法》第八章所做出規范要求的,其中包含了很多具體情節,對于是否判罰、判罰的輕重以及尺度都有很大影響。量刑體現出了該國法律體系實際完善度,也直接的反映出了國家對于人權的保護力度。這對于公正和公平影響是很大的,尤其是反腐案件本來就是民眾關注的熱點,所以量刑非常重要。
量刑均衡自然是法律界都非常希望能夠達到的水平。在概念角度來分析,量刑均衡主要指的是在社會歷史文化條件下、各類司法裁判業務是否可以體現出時空一致性和連貫性質。我國部分學者將量刑均衡稱之為同案同判或者同等情況同等對待 ;對于地區之間、法院之間和法官之間關注也是量刑均衡的實際體現。所以可以看出追求時空上的絕對公正和平等是量刑均衡的主要目的。以筆者個人的看法來講,貪圖受賄案件中的量刑均衡主要包括以下三個層面的意思。首先是地域上的絕對平等,也就是說在刑法空間效力范圍之內,不論在什么地區有貪污受賄問題 ,都必須要有大體相似刑法,不可以因為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差異而對犯罪有不同認識,所持觀念必須保持一致。這就是其空間要求的實際體現。其次在時間上也是要足夠平等的,也就是說不論在何時犯罪,只要罪名類似都必須在量刑上基本相同,不可以因時間差異而帶來判罰差異,要保證連續穩定屬性。再次是刑法對象是平等一致的,也就是任何人犯了貪污受賄罪,都必須要有相同處理,不可因為某些人位高權重而有了不同待遇,這就是我國量刑均衡重要考慮要素之一。
三、新時期的貪污受賄案量刑失衡主要原因及解決策略
(一)新時期的貪污受賄案量刑失衡主要原因
1.觀念偏差
對于法律判罰而言,思想觀念偏差的出現將會帶來很大的問題。思想可以看作是我國的法律及行為方向牌和指路標,如果在這方面存在問題,將會直接對整體案件判罰帶來影響。在此其中的重定罪輕量刑就是主要因素。理論界重定罪研究而輕視量刑研究。很多學者都非常熱衷于研究定罪,而對于量刑則非常忽視,導致了理論的偏差,最終反映到實踐缺失上。其次,司法實務部門有嚴重的重定罪而輕量刑思維,很多人都認為刑事案件核心在于查清基本事實,而對于其量刑輕重則無所謂,不會對大局帶來實際影響,這是非常錯誤的想法,對于其司法體系完善是很不利的。
除此之外各類重實體而輕程序也是主要問題所在。整體來看量刑是我國刑事審判活動中最重要部分,其對于被告人個人財產的判罰、個人人身自由的處置、個人的權利剝奪都有最為直接影響,理論上來講是最重要的、也是受到最多關注的點所在。但在我國法律體系中,人們對此實際關注度嚴重不足,我國的刑法只是對量刑原則、情節、方法、及其起點、幅度做出了規范,但對于如何量刑則沒有做出程序規定,所以造成了很多問題。
重打擊輕保護也是主要的問題。很多人都認為貪污腐敗分子十分可氣,必須要加以最嚴厲處罰才可以解氣。確實貪污腐敗對于整體的經濟發展帶來了極為不利的影響,但是貪污者也享有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法治社會的實際體現。所以對其做出合理的判罰是很重要的,不可只是重視打擊而忽略保護個人。
2.立法不周密
對于量刑均衡而言,其需要法律與之配合,才可以做到相關要求。如果法律體系自己就存在很大的缺失,那就不會帶來合理的量刑均衡。我國對于貪污及受賄案件各類的刑種設置不合理,量刑幅度過大,把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作為了量刑幅度,無論是其主要性質還是個體種類、幅度,都不符合社會需求,整體量刑幅度過大、跨度太長而空間太大,使得法官自由權非常廣泛,非常易于帶來結果不協調、不均衡、不合理的問題。除此之外各類立法用語也很模糊,缺乏科學以及精確性,這對于判罰是不利的。比如情節設計上,特別嚴重、嚴重、較重、較輕等就難以明確判別,雖然新刑法修正案有了數額的標準,但整體還是較為模糊。
3.法官自由權濫用
我國的刑法極少部分采用絕對確定的法定刑,大部分都是相對確定法。其特點在于既有相對比較明確的范圍幅度,又允許法官來在此范圍內自由發揮。法官自由權是法律進步體現,但需要參與者足夠荔枝,可以合理應用自己手中的自由裁量權,使得法律繼續沿著正義方向邁進。但實際情況缺失部分法官在問題處理時,自由權濫用,尤其是在貪污受賄案件處理中,存在著司法舞弊,極大的影響了整個司法系統的公信力。
(二)貪污受賄案量刑均衡問題解決策略
首先,應當解決理念上的諸多問題。對于法官而言,要結合各類培訓提升其專業素質,也要提升其個人對于貪污受賄案件量刑均衡的基礎觀念。這其中就包括了上文所提到的空間以及時間等方面考慮研究。貪污受賄刑罰階梯觀念設立是具有優勢的。首先他可以真正體現罪責刑相一致的原則,這既符合上文中所提到的時間空間要求,也可以提升人們法制觀念,依法辦事處理問題,而不是依靠個人主觀情感。除此之外,該法還可以使得各類刑罰有預見性,可以避免各類舞弊現象的出現,法官檢察官、辯護律師互相都可以制約,這對于司法的公正而言是非常有利的。此外,各類觀念提高也對于法律體系完善有利的。
其次,對于立法的不周密問題,必須要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由立法專家和管理者來構建專業組,組織專門機構來努力制定我國的量刑指南,尤其是貪污受賄量刑指南,這對于量刑整體失衡問題解決是非常有利的。機構設立可以徹底改變我國貪污受罪量刑失衡問題,社會也可以對此進行檢查,協助解決問題,提升其效率,保證穩定性和連續性,結合實際需求來做出量刑判罰。對于立法水平和質量的提升也必須要提到議事日常中來,要確立貪污受賄者具體量刑情節影響力,不可模棱兩可。
對于因個人因素或者其他因素所帶來的失衡,要努力建立失衡救濟制度。在國外已有各類完善體系可作參考,在國內則需要建立量刑失衡抗訴制度、量刑申訴制度、上下級糾正的制度、內外部評價制度。這對于各類問題錯誤出現的糾正是很有幫助的。
四、結語
貪污受賄案件受理情況對于國家公信力和百姓對政府滿意度有著直接影響,相關從業者尤其是法官需要盡量做到司法量刑均衡,結合自己所在地區實際情況做出改革,提升其效率和質量,促進我國法律的進步發展。
注釋:
劉憲權.貪污賄賂犯罪最新定罪量刑標準體系化評析.法學.2016(5).79-92.
傅躍建、劉婷.貪污受賄犯罪入罪數額標準的設定——對最新貪污賄賂犯罪司法解釋規定的質疑.法治研究.2016(6).97-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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