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社會責任是現代公司法基本理論的一個概念。雖然它是對傳統公司法基本理念的挑戰,但是在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已經得到認可。而我國有關公司的社會責任的研究和規定卻受到了極大的忽視。文章就針對這一問題從公司社會責任的定義、理論基礎、我國目前的現狀及問題等方面進行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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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社會責任是美國學者謝爾頓在1924年提出的概念。因為它是對傳統公司法基本理念的挑戰,所以一提出就在學界尤其是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法學界和經濟學界引起很大爭論。跟傳統公司法基本理念,即公司是為公司股東謀求利益而存在的營利性組織不同,公司的社會責任的基本理念強調的是公司與公司的管控者對公司股東以外其他利害關系人包括公司的員工、客戶及廣大的社會公眾的利益保護,以糾正傳統立法上過度保護股東們的利益,從而體現出法律的公平性、正義性。公司與公司的管控者之所以有義務在為股東利益行使管理職能的同時保護公司其他利益關系人的利益,是因為公司作為一個社會上的人(法人),首先它占有和處置了社會上大部分的資源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其次它的行為(經營或管理行為)也可能會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影響到其他社會利益關系人。例如環境保護、社會經濟穩定等方面責任。追求股東利益的最大化只能作為公司價值的一部分。由此可以看出公司的社會責任是對公司絕對營利性的修正。至于公司的社會責任的具體定義,目前還沒有一個統一的認識。
一、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理論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公司社會責任的問題,已經成為現代公司法所關注的重要問題。從理論上講,公司社會責任的理論有各種各樣,學者們基于不同的立場和公司的不同發展階段提出了不同的學說:
(一)股東利益最大化的理論。這是傳統的公司社會責任理論,它認為公司作為一種商事組織,其最根本的目的在于滿足股東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其他受公司行為影響的有關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實現不是公司的目的,公司的管理機關在代表公司做出某種決議或采取措施時,有義務使用一切合法的手段來實現此種目的。這種理論始于19世紀并在20世紀初期得到廣泛的適用。當然,這種理論對于公司制度的發展并使得公司成為現代社會最主要的商主體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二)公司最低道德要求的社會責任理論。該種理論認為,公司在實現其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同時,有不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義務。依此種理論,只要公司所從事的商事活動避免或矯正了他們自己的行為所引起的社會損害,則公司履行了自己所承擔的社會責任。
(三)公司股東以外其他利益得以保護的社會責任理論。這種理論認為,公司股東利益最大化雖然是公司所應實現的最為重要的目的,但是,它并非公司的唯一目的。公司作為一種商事組織,整個社會的組織部分,同整個社會環境息息相關。公司在從事商事活動時,不僅要考慮此種活動對其股東所產生的影響,還要考慮此種活動對股東以外第三人的利益所造成的影響。公司在做出某種決定時必須考慮這些人的利益,否則,對他們所造成的損害,應當承擔責任。
(四)良好公民的社會責任理論。此種理論認為,公司作為一種商事組織以營利作為目標,但公司作為一個社會上的人(法人)亦負有助人為樂的責任,也就是公司負有解決某些社會問題的責任。[1]
綜合以上各種觀點,本人認為可以對公司的社會責任作如下界定:作為法人這種強勢的社會主體,公司及其管控者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圍內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目標的同時,也應該受到社會道德約束,負有維護和保障股東以外的利害關系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義務。與其他形態的責任相比,公司的社會責任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顯著特征:(1)公司的社會責任是社會道德義務和國家法律義務的統一體。(2)公司的社會責任的相對方是以公司股東和政府以外的各種社會主體。(3)公司的社會責任的主體主要是公司本身,也可以是公司的管控者或股東。[2]
二、我國公司法對公司社會責任的規定及缺陷
(一)我國公司法對公司社會責任的規定
1.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的社會責任主要體現在《公司法》的第一條和第五條:“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第五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我國《公司法》第一條的規定,主要體現了《公司法》制定的立法目的,但是沒有明確保護除公司、股東和債權人以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第五條雖然明確規定公司要承擔社會責任,但對如果公司不遵守社會公德要承擔什么樣的社會責任以及如何承擔社會責任卻在總則后面沒有規定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沒有規定。
2.從《公司法》有關公司經營范圍的規定看,《公司法》的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該規定主要體現了現代商事自治的原則,有利于公司實現真正的自主經營,提高公司經營管理的積極性,也有利于跟國際接軌,進一步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但是這樣確不當地擴大了公司的經營范圍,而且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現今的法律一般都允許公司參與原被認為屬于越權的公司行為。也就是說我國現在的公司可以經營除法律禁止經營以外的所有項目。
3.從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規定看,《公司法》的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3]
該條規定仍然主要是保護公司、其他股東和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而對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或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如環境污染和社會公眾利益如生產、銷售有毒有害或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是否也適用該項制度也沒有相關規定。
(二)我國有關公司社會責任存在的問題
1.公司經營涉及社會公德項目的社會責任問題。正如前面所說的,我國現在的公司可以經營除法律禁止經營以外的所有項目,那么有些公司可能經營涉及社會公德的項目.例如近來報道的某高校大一學生勇救落水兒童的事件背后引發出來的“撈尸公司”問題。據有關媒體報道,在兩名兒童落水時,這些大一學生就曾向在河邊的打撈船只求援,而這些“撈尸公司”的員工回答卻是“我們只救死人,不就救活人。”而且在三名大學生英勇犧牲后,老師和其他學生請求他們打撈尸體時,卻漫天要價;在打撈到尸體后,就在河中船上一手用繩子擰著尸體,一邊在跟受害人家屬討價還價。撈尸公司的這些言行一方面引起了廣大社會公眾的激憤,另一面便足以看出他們社會責任的缺失,職業道德的淪喪。而做為法律人,就有這樣一個問題值得我們出深思:公司作為一種營利性組織,社會上的人(法人),其經營管理行為在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同時,除了在受到法律法規的約束外,就可以不用受社會公德(道德)的約束嗎?
當然,我們的回答是否定的。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五條的明確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但對公司違反社會公德要承擔什么樣的社會責任以及如何承擔社會責任卻在總則后面沒有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公司經營范圍的規定看,我們也找不到非法經營的根據。所以,對于撈尸公司的這些言行,我們除了道義上對他們進行譴責外,其他的法律途經也是無能為力了。
2.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或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損害社會公眾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社會責任問題。如近期的,“三鹿奶粉”事件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其背后暴露出來的問題:我國公司社會責任意識的缺失特別是在承擔社會責任能力方面的問題。雖然事件的受害者通過合理的民事訴訟程序開啟民事訴訟巨額賠償,但是我們看到的是三鹿公司最終宣布破產而由政府給予受害者補償。從整個事件全過程中,我們發現這樣一個問題:公司通過經營行為從社會公眾獲取利潤,而在損害社會公眾利益要求其承擔社會責任時,卻通過破產逃避責任而由政府給予受害的社會公眾補償。但我們知道政府的錢是納稅人即社會公眾的錢,這就是相當于說公司通過經營行為從社會公眾獲取利潤,而在損害社會公眾利益時卻由社會公眾自己給自己補償。這樣的問題也存在于環保。
很顯然,這對社會公眾是極不公平的。所以,公司作為一種社會主體在其承擔社會責任能力方面可能存在不足,特別是在損害了社會公眾和社會公共利益時甚至無力承擔。
三、完善我國公司社會責任的幾點建議
(一)公司經營涉及社會公德項目的社會責任方面
1.對經營涉及社會公德項目采取市場準入審批制度,并對其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經營范圍進行限制,必要時轉變為公共服務。如我國年近來推行的強制火葬制度,導致了火葬場利用其特殊服務亂收費、高收費,出現了現代版的“賣身葬父”和“沉尸葬母”現象。
2.明確規定公司違反社會公德要承擔什么樣的社會責任以及如何承擔社會責任。這樣有利于規范公司的經營行為,避免有些公司打擦邊球,維護社會的公序良俗。
(二)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或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損害社會公眾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社會責任方面
1.明確規定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不僅適用于公司債權人,也適用于社會公眾和社會即要求公司股東對于公司損害社會公眾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對公司所要承擔的社會責任承擔連帶責任。這樣一方面有利于防止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任意損害社會公眾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加強公司股東對公司經營管理行為及公司股東相互之間的監督。
2.從每個公司的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作為社會責任基金,當某個公司不足以承擔其社會責任時,由該基金來承擔;這個基金可以由國家、公共機構或行業組織來統一管理。這樣即有利于每個公司互相監督,發揮公司的積極性;也有利于各行業組織真正發揮其組織管理及監督作用。
(三)在《公司法》中引入良好公民的社會責任理論,明確規定,公司有權為了公共利益或為了慈善、科學或教育的目的而做出捐助。這樣有利于鼓勵公司積極主動承擔社會責任,以引導公司對慈善領域和弱勢群體的關注;而且公司捐贈是慈善事業的重要力量,對于組織市場和社會資源,調節貧富差距、緩和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平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張民安:《商事法學》,中山出版社,第124-125頁
[3]參見《公司法》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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