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依法治國已成為我國的治國方略, 依法治國的靈魂是依憲治國, 而憲法監督是依法治國的關鍵。因而要建設社會主義的法治國家必須要加強憲法監督, 完善憲法監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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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憲法監督的含義與意義
憲法監督是“憲法實施的監督保障制度”的簡稱。憲法實施的監督保障制度是保證憲法正確實施而對違反憲法的行為進行監督的制度。它是維護憲法權威和尊嚴的一項重要制度,是現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是依法治國的基礎和依據 , 依法治國的核心是依憲治國, 而維護憲法權威, 關鍵在于憲法的全面有效實施。依法治國,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要把憲法實施置于極其重要的地位。
二.我國憲法監督的現狀與存在的缺陷
我國現行憲法沿襲1954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的規定,實行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監督制度。現行憲法對憲法監督制度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明確宣布了憲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二)規定了憲法監督的總的原則。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三)明確了憲法監督機關,擴大了憲法監督機關的范圍。規定了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從而明確了我國的憲法監督機關。現行憲法增加全國人大常委會同為憲法監督機關的規定,彌補了前幾部憲法只規定全國人大為憲法監督機關所造成的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憲法監督機關缺位的不足,使憲法監督活動更具經常性和規范性。
在此種現狀下,不得不說如今我國憲法監督制度對促進社會主義民主建設起到了極大的作用,對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起到了保障作用。但是不可否認,在實踐中憲法監督制度還存在著一些缺陷和不足需要完善。
在筆者看來如今憲法監督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有以下缺陷:
第一, 全民憲法意識不足, 還沒有從思想上認識到憲法的性質、地位和效力。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廣大公民作為憲法權力和職責、 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 其憲法意識的高低直接關系到憲法實施的狀況, 影響到其在憲法監督中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第二, 沒有建立專門的監督機構, 使憲法監督不能經常化進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 會開展工作的方式是召開會議, 全國人大每年召 開一次會議,會期僅半個月 左右, 而且議程多, 所要行使的職權達到15項, 代表的素質又難以適應憲法監督工作專業性、技術性較高的要求, 因而無暇顧及憲法監督。
第三, 憲法監督缺乏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我國憲法的至上權威至今尚未真正樹立起來, 除了缺乏專門的機構 外, 還缺乏制度上、 程序上的保障。首先, 憲法只規定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享有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 但缺乏必要的法律把這一規定具體化, 造成了憲法監督不具 有可操作性, 這不能不說是憲法監督的一大漏洞, 使具體的監督活動無法可依; 其次, 我國的憲法解釋制度、 憲法修改制度和違憲追究制度尚不完善。我國憲法雖然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以解釋憲法的權力, 但這一原則規定并未具體化, 怎樣解釋、如何解釋缺乏必要的規定, 操作性不強。
三.對我們憲法監督的完善構想
第一,針對全民憲法意識不足,,應該做的是提高全民族的憲法意識, 為違憲審查制度奠定廣泛的思想基礎。保證憲法的實施, 不僅是國家機關的事情 , 同時也是廣大 公民的神圣義務。現行憲法是體現人民群眾的共同意志, 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 能夠為廣大人民群眾所遵守。人民群眾是保證憲法實施的偉大力量, 只有當全體人民熟悉憲法, 掌握憲法的基本原則 和精神, 并運用它來維護自己的憲法權利, 并監督一切組織和機關遵守和執行憲法時, 憲法實施才有深厚廣泛的社會基礎, 憲法尊嚴才能深入人心。
第二,針對沒有建立專門的監督機構, 使憲法監督不能經常化進行。解決方法可以從以下入手:應增設監督憲法實施的專門機關, 實行憲法監督的機構專門化和運行具體化。
第三,針對憲法監督缺乏制度化、 法律化、 程序化,構想如下: 制定憲法監督或違憲審查法, 使憲法監督制度規范化、 條文化和制度化。憲法監督法首先應明確違憲的概念。違憲應是指國家機關制定的法律、 行政法規、 地方性法規、 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由此所采取的措施、 國家機關領導人行使職權與憲法或憲法性文件的原則和內容抵觸。違憲審查法還應當將確立憲法的最高權威性原則, 憲法的發展原則, 審理方式和結果的公開原則, 多數決定原則作為其基本原則規定下來, 用法律手段來保障憲法的實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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