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人們已經意識到公安機關在社會治理實踐中的重要性,但由于我國研究起步晚、相關條件不太成熟且理論研究方面也比較薄弱,加之公安機關社會治理的相關研究成果也比較分散和龐雜,缺乏深入的系統化研究,因此,尋求適合我國國情的公安機關社會治理模式仍然是在探索當中。本文從公共管理視域出發,對公安機關社會治理路徑進行探究。
關鍵詞:公共管理;公安機關;社會治理
公共管理是強調以政府為核心的公共組織,通過整合各類社會資源,充分運用政治、法律、行政和經濟等多種手段,對與公共利益實現有關的社會事務進行有效管理的過程[1]。公共管理的最終目的是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以及快速發展,使全社會成員共享社會發展成果,其本質是服務社會和公眾。服務型政府對公共管理的核心要求,就是通過公共管理實現社會公平公正、社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以及實現公共資源的有效供給和最優化配置。
一、公共管理背景下的社會治理模式的轉變
公共管理是隨著人類社會發展,在20世紀后期所提出的一種新型社會治理模式。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提倡在社會管理、民主監督、公共服務等方面有機結合。在國家治理中,開始更加強調政府、社會組織、社會公眾三者的協作互動,共同在公共事務管理中發揮作用。公安機關作為政府部門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雙重屬性,其在社會治理過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作為政府在實施社會治理中的重要執行者,它是維護社會公平與穩定、在處突防暴等事件中快速反應的利劍,在全社會公共管理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管理與治理雖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是有著本質上的不同。管理側重于控制,而治理則側重于服務。從社會管理到社會治理的發展變化,代表著國家在社會治理體系上的創新。建設兼有公平與高效的服務型政府,是我國現階段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內容。公安機關作為政府社會治理能力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社會治理能力也逐漸走向規范化和現代化。
二、公安機關社會治理過程的路徑研究理論基礎
(一)目標管理法引入公眾評價,提升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后開始引入目標管理法。目標管理法是美國管理學家彼得·德魯克提出,強調組織中上級和下級共同制定目標,并定期檢查目標進展情況,以此來進行獎懲的管理方法。目標管理法最開始運用于企業,自1986年公安機關開始引入目標管理法至今,已經經歷了崗位責任制、目標管理、績效評估三個階段。在績效評估階段,第三方評價占據著極其重要的位置。通過第三方評估能夠更加公正客觀地了解社會公眾安全需求的滿意度,這也是我國公安機關不斷進行的探索和嘗試。較有影響力的中國社會調查所、北京社會經濟研究所、零點研究咨詢集團都曾參與過第三方調查評價。早在2003年中國居民生活質量調查中,就涉及社會治安安全感的調查,主要通過網絡調查、問卷調查、公眾代表座談會等方式,其中公眾安全感和滿意度就是調查的重要內容,該調查對公安機關的績效評估及反饋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二)全面質量管理理論導入公安執法,實現公安執法質量的持續改進
全面質量管理理論起源于美國,日本企業將其發揚光大。其應用于公安機關,主要來源于公共管理學和新公共服務理論。全面質量管理理論不僅強調產品質量,還注重服務質量的提升。該理論為公安機關加強執法管理、推進執法規范化,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視角。公安機關將ISO9000等質量管理體系導入公安機關組織內部,從加強執法規范化、提高社會公眾安全感和滿意度、建立公安機關管理內部持續創新機制、全面質量管理質量保證體系等方面,全面推進公安機關社會治理水平的標準化和規范化。例如,2009年8月起,四川省德陽市公安局將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引入執法工作。自ISO9000執法信息系統建立以來,德陽市公安局執法質量考評案件優秀率、合格率分別提高了30.5%和12.6%[2]。可以看出,全面質量管理理論運用到執法工作中能夠提升執法規范化和保障執法質量的持續改進。
(三)社區警務理論帶來了對警務改革的新探索
社區警務理論是20世紀70年代西方發達國家警務改革的新模式,是對傳統警務模式“重打擊,輕防范”的質疑和反思。社區警務理論認為警察維護社會治安的重點在于預防,引導、組織社會成員參與社會治安治理,建立和諧的警民關系,才能減少影響社會治安的諸多問題、矛盾和消極因素,為社區公眾營造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提供高效的公共安全服務,從源頭上最大限度地預防、控制和減少犯罪。發達國家在社區警務方面進行過許多探索和嘗試,比如英國的鄰里守望制度、日本的交番與駐在所制、澳大利亞的社區反饋機制、新加坡的社區安全與治安計劃等。目前,我國社區警務建設也取得了一定成效。社區警務室的建立,密切了警民關系,實現了群防群治,維護了社區和整個社會的安全和穩定。
(四)治安防控主體多元論下的治理型警務改革
在公共物品中,治安服務屬于準公共物品。因此,在社會治安領域可推行治安服務的市場化。基于新公共管理理論,治安防控主體多元化是未來治安防控體系發展的必然趨勢,要充分發揮政府、市場、社會等多方面主體的力量共同開展治安防控。服務型公安機關的建設,需要建立多樣化公民參與社會治安的途徑,由國家正式授權的公安機關與多元化的警務活動主體通過協商、合作、參與來共同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行為活動[3]。
三、公安機關社會治理路徑探究
(一)轉變理念,積極構建黨政主導、公安參與的社會治理格局
服務型社會治理強調治理主體多元化、治理手段復合化,從而達到治理目的的價值化,即政府、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共同參與社會治理、共同協作、協商互助、共享社會治理成果。作為政府重要組成部分的公安機關,也必須樹立服務的理念,加強公安隊伍的正規化建設,有效回應社會公眾需求,加強回應性制度建設,提升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滿意度。公安機關應當明晰自身的職責定位,以政府、社會組織、公民個人為管理主體,有效整合社會各項資源,發揮管理主體的積極作用,不斷推動建立由黨委主導、政府領導和負責,社會組織為中介、基層組織為基礎、公民個人廣泛參與的社會治理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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