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如何有效促進金融扶貧政策的執行與推進、實現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是目前亟待研究的重要內容,而這需要探討與農村實際相適應的金融扶貧模式。文章厘清了共享經濟與共享金融的關系,在財務共享的基礎上創新性提出共享財務概念,以推進“共享經濟”體系的發展。在共享金融和共享財務的交叉融合范圍內,理論上可以構建一種新型金融扶貧模式——共享財務公司模式。進一步地,基于現有金融扶貧模式緩解農村金融限制的不足,從實踐角度提出共享財務公司模式構建的必要性。最后介紹了擬構建的共享財務公司的基本框架、內涵、營運目標和經營模式,提出了整合扶貧貸款政策的創新性建議,并進行了扶貧資金鏈和商業資金鏈的資金整合及財務劃分,以期為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的平衡提供新思路。
伍中信; 鄧月; 伍會之, 會計之友 發表時間:2021-07-28
【關鍵詞】鄉村振興; 共享財務; 金融扶貧模式
消除貧困,改善民生,實現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 1] 。2021 年 3 月 5 日,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強調,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做好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2020 年精準扶貧工作已圓滿收官,我國扶貧重心從反絕對貧困轉移到反相對貧困,扶貧難度加大,如何鞏固和拓展現有扶貧攻堅成果、促進鄉村振興戰略持續推進成為目前亟待研究的重要內容。隨著經濟與金融的發展,各種正式與非正式金融機構被運用到農村減貧的進程中。基于目前金融機構在緩解農村金融限制中的不足,本文借鑒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中小企業集群財務公司模式,擬構建致力于實現共享財務的農村扶貧長效機制,以達成扶貧工作與鄉村振興協同推進的目標。
一、共享財務與共享金融理論問題研究
(一)從共享經濟到共享金融
共享金融是共享經濟的助推器。作為互聯網時代的一種新興經濟業態,共享經濟是借助互聯網平臺在不同主體間實現社會閑置資源共享的經濟模式[ 2] 。通過對社會閑置資源的再次調配、增進社會福利,共享經濟提高了經濟發展的規模和效率,成為拉動經濟增長的新路徑[ 3 ] ,被列為國家發展戰略。而金融作為經濟的支撐,共享經濟的迅速發展要求金融領域及時配合,共享金融應運而生。在“大智物移云”現代技術的支持下,共享金融突破傳統金融模式封閉式發展限制,通過去中介化過程減少金融信息的不對稱性,實現金融資源的供求匹配,有效緩解現有金融體系 “借短放長”導致的脆弱性,滿足共享經濟下日益復雜的金融需求[ 4] 。共享金融成為共享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共享經濟發展的助推器。基于其對社會公眾的普惠性,共享金融有助于增加貧困人群的金融可獲得程度,有效降低融資成本,緩解中小企業和貧困人群的融資難、融資貴問題,進而推動減貧進程[ 5] 。
(二)從財務共享到共享財務
1.企業集團管理下的財務共享
財務共享特指在企業集團化進程加快的背景下,集團內部進行信息匯聚、集中賬務處理和財務流程再造的財務轉型及組織創新。通過將集團內部分散的財務業務集中于財務共享服務中心進行賬務處理,財務共享服務中心模式能為集團成員單位提供統一化和標準化的財務服務,有助于加大管控力度,控制運行成本,滿足財務管理趨于集約化的需求,同時提升服務質量和服務滿意度,對集團內部產權主體的經營管理效率與效果具有重要意義[ 6-8] 。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是企業集團為更實時、便捷地集中管理成員公司的資金,促成改善資金配置、加強風險調控等目的而創建的集團“內部銀行”[9] 。作為外部資本市場的有效替代和補充,集團財務公司可視為一個內部資本市場,通過互通成員公司的資金盈余,完成成員公司資金供需的高效匹配,從而增加集團內部有效資金的供給,提高資金利用效率,最終促進集團的快速發展[ 10] 。
可以發現,財務共享服務中心側重于賬務處理和財務服務功能,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則側重于資金融通功能。可以將兩項功能進一步融合,形成財務共享下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一方面,集團財務公司被賦予財務共享服務中心職能,統一財務管理;另一方面,作為內部金融平臺,集團財務公司可進行集團內部的資金融通,將外部融資內部化,降低交易費用,使成員公司能獲得較低利率的關系型貸款,進而緩解其融資約束。
2.企業集群管理下的共享財務
借用財務共享的概念,一方面,可以增加共享的產權主體,從一個集團內部的共享擴大至不同集團、不同企業之間的共享;另一方面,可以擴大共享的范圍,涵蓋產權共享、信息共享和業務共享,可將其稱為“共享財務”。“共享財務”這一創新概念與“共享經濟”一脈相承,是共享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與共享金融相互補充和促進,有利于共享經濟體系的完整推進。
企業集群融資是目前中小企業發展的一個重要支持途徑,實踐中已萌生各種融資形式,理論上學者也對其從融資優勢、融資模式、融資機制等方面進行了深入探討。高連和[ 11] 從中小企業集群特征切入,提出化解中小企業集群融資“兩大矛盾”的有效辦法是構建不同類型的、多元化的、有效適用的和完善的中小企業集群融資新模式(其中包括集群財務公司融資模式),是研究中小企業集群融資的代表性理論。該集群財務公司可進行集群內外部的債權和股權投融資,具有共享財務的基本特征。通過不同產權主體資源的流動與互補,構建不同企業實體或經濟組織共同參與的集群融資平臺,使之成為集群內部的非銀行類金融機構,從而創新融資機會的轉化機制。
有鑒于此,可以構建一個共享財務下的企業集群融資平臺,使得不同主體利益共享。與前述集團內財務公司不同,該融資平臺是服務各產權主體的財務公司,也就是比企業集團更大范圍上的集群內部的非銀行類金融機構,是一個獨立的法人。這種共享財務融資模式可以運用到農村中,農戶、村集體和企業憑借供應鏈整體信用,增加外部融資可得性,同時集群內部資金互動,降低融資成本,借助共享財務帶動各主體經濟的發展,賦予共享財務服務扶貧工作的現實意義。
3.財務共享與共享財務的關系
財務共享聚焦企業集團內部財務資源的共享,產權主體為企業集團;而共享財務則是一個更大的共享服務平臺,是不同產權主體之間的產權共享、信息共享和業務共享,能有效地促進資源的流動及互補,實現交易費用和資源配置的整體更優,最終達到不同經濟實體間協同利益共享的目的。如圖 1 所示,共享財務通過產權歸屬建立起不同企業主體的聯結紐帶,形成新型產權范式,這也是與共享經濟、共享金融的主體范疇相匹配的概念。
(三)共享金融與共享財務的交叉融合
共享金融包括三個層次:居民、企業等金融資源供求個體間的金融共享;居民、企業等金融資源供求個體與金融機構間的金融共享;金融機構間的金融共享[ 12] 。當共享金融指代供求個體間的金融資源共享而共享財務體現為集群內部的非銀行類金融機構時,兩者存在交叉融合區域。作為集群內的一個非銀行金融機構,一方面,財務公司可為集群內企業提供綜合金融服務,是典型意義上的共享金融;另一方面,財務公司又具有共享財務的所有功能,實現了不同產權主體之間的產權共享、信息共享和業務共享。在此,共享財務與共享金融存在交叉融合,稱財務公司或者金融機構均可。
當然,二者還有各自相異的其他功能。因業務性質等特性,共享金融所開展的大多業務具有純金融、非財務的特性;相應地,共享財務下的財務公司,一方面具有共享資金融通的金融共享職能,另一方面提供集群內不同企業的賬務處理和其他理財服務,充當集群內財務共享中心的功能。為便于研究,本文僅對上述共享金融與共享財務的交叉融合領域展開探討。
二、現有金融扶貧模式分析
(一)普惠金融
普惠金融是全球范圍內廣泛運用的一種金融扶貧模式,對我國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發揮著重要支持作用[ 13 ] 。適用性方面,普惠金融的服務對象覆蓋面相對較廣,面向全社會所有有金融服務需求的個人和企業,為他們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金融服務;業務方面,普惠金融提供綜合性服務,包括存款、匯款、保險、股權和債權融資等金融服務,惠及面廣;業務提供者方面,普惠金融的業務提供者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零售金融服務提供者[ 14] 。普惠金融擴大了原有金融體系嫌貧愛富的金融邊界,惠及貧困人群,改善了金融資源配置效率,同時它強調服務對象能力的培訓和提升,幫助服務對象完成從被動接受“輸血”到主動“造血”的轉變。近年來,普惠金融與數字技術融合,進一步增加了發展的潛力[ 15] 。
但實踐中,受限于貧困戶的經濟機會和稟賦差異,普惠金融簡單提高其金融可獲得性并不能顯著發揮減貧作用,且金融知識的匱乏也使得貧困人群無法有效利用金融服務[ 16] 。同時在市場主導下,部分金融機構選擇服務對象時向中高收入者傾斜,偏離了扶貧目標。
(二)扶貧小額信貸與農戶小額貸款
扶貧小額信貸是一項專門面向建檔立卡貧困農戶并為其提供免息貸款資金,有助于幫助貧困農戶創收增收、實現精準扶貧的政策。20 世紀 90 年代,扶貧小額信貸開始在我國應用,經過 20 多年的探索與發展,目前眾多省市已經出臺了較為完善的地方扶貧小額信貸工作實施方案。通過對部分省市發布的扶貧小額信貸政策分析,可以發現扶貧小額信貸具有如下要點:5萬元以下、3 年期以內、免抵押免擔保、基準利率放貸、財政貼息、縣建風險補償金。實踐證明,扶貧小額信貸引導各地方政府有效緩解了貧困農戶貸款難、貸款貴等棘手問題,對貧困農戶發展生產起著重要支持作用[ 17] 。表 1 是扶貧小額信貸的基本特征。
農戶小額貸款是農村信用社或農村商業銀行為扶農支農并基于農戶個人信用發放的免抵押、免擔保的小額信用貸款。農戶小額貸款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農戶個體對種植業和養殖業的生產經營,以及小額生活消費的需求,是目前農村地區一種重要的金融扶貧模式。
如表 2 所示,從兩種金融扶貧模式的聯系來看,扶貧小額信貸和農戶小額貸款的扶貧目標使得它們沒有遵循金融運行規律,即非市場導向,機構主體的財務可持續性不夠,全靠政府源源不斷的財政支持。從兩者的區別來看,農戶小額貸款由農村信用社或農村商業銀行自主經營,風險承擔主體單一,配套機制建設也不甚完善;相比而言,扶貧小額信貸經過更長時間的探索,已經形成較為完善的運行機制,參與主體包括政府、銀行、保險和擔保機構等,受重視程度和社會參與度更高,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的宣傳、引導、風險控制與防范等機制更加健全,滿足農民貸款需求。從受益對象角度來說,扶貧小額信貸專門針對建檔立卡戶,精準瞄準性更強,且普遍有 3 年的全額貼息優惠,借款成本更低,對貧困戶更為有益。從貸款用途來說,扶貧小額信貸限定僅能用于生產經營項目和創收增收項目,為農戶發展可持續性收入提供了堅實后盾;而農戶小額貸款則主要用于種植業和養殖業,由于農業產品受自然因素和市場因素影響較大,農戶收益和還款的風險也相應較大。
實踐中,這兩種金融扶貧模式的落實工作也存在不少問題。扶貧小額信貸方面,首先,扶貧政策安排與農村實際存在不匹配之處。目前駐留農村的多為老人和留守兒童,既符合“四有兩好一項目”條件又有資金需求的農戶并不多,而扶貧政策指定了授信率和扶貧金額發放指標,使得貸款實際發放工作面臨一定的障礙。其次,政策宣傳工作不到位,部分農戶仍抱有坐等救濟金的錯誤觀念,對扶貧小額信貸定位不準,扶貧資金發放信用環境還需改善。最后,部分農戶限于自身的知識儲備與判斷能力,其投入產業的資金投資回報率并不高,甚至失敗的風險比普通投資者更大,難以償還貸款本金,有悖于扶貧資金的初衷。
農戶小額貸款方面,部分農村地區對農戶小額信貸的知識普及程度不高,從源頭上制約了其對貧困農戶的金融扶持作用,反映出承貸機構宣傳意識的淡薄和支農工作的不到位。此外,貸款資金多用于非生產經營性項目,并未形成可持續性的收入,一旦扶貧資金斷源,農戶也就再次陷入貧困,完全屬于直接輸血式金融扶貧。這種扶貧模式并未真正松動農戶貧困的土壤,同時也使得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缺乏扶貧的內生動力。
(三)社區發展基金
作為服務農村居民的一種新型金融扶貧模式,社區發展基金在全國各地的試點中效果顯著。在社區自組織基礎上,由社區農戶自籌或借助政府、非政府組織幫扶形成社區發展基金,向有資金需求和貸款意愿的農戶發放小額貸款,幫助農戶提升能力,同時結合社區綜合發展項目以促進農戶和社區的可持續發展[18] 。借款人僅需獲得其所在的 5—7 戶農戶組成的聯保小組的擔保,不需其他抵押物和擔保人。社區發展基金是社區農戶所共有的,其運行管理也由農戶負責。在這種賦權和參與式扶貧模式下,參與主體逐漸從單一的政府主導向多主體轉變,農戶的權利意識和發展意識得以激發,從而增加內生脫貧動力,達成從思想觀念上改變和方法上教導農戶的目的。
但由于這種模式下啟動資金多來自非政府組織,政府資助資金占比小,社區自身積累不足,資本量的不足導致社區發展基金的規模較小,能提供的貸款額度也就較小,難以完全滿足農戶貸款需求。此外,村民能自主運行管理社區發展基金,但涉及生計發展的綜合項目主要由非政府組織推動,一旦非政府組織撤出,社區發展基金的可持續性會受到影響。另外,青壯勞動力多外出務工,從剩余農村居民中選出的管理小組成員大多受教育程度低,組織管理能力不強,對其的培訓成本較大。
(四)內置金融合作社
在實踐中,早已有在土地集體所有制下對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等抵押貸款的較為成熟的經驗,但沒有銀行愿意接受這些抵押物。學者李昌平創造性地提出村社內置金融模式,即受政府資助、專業機構引導,在村社內部由村兩委、鄉賢和長者建立的資金互助平臺——內置金融合作社,允許農民將承包地、林地等資源作為抵押品,獲得抵押貸款或變現。2009 年河南信陽郝堂村首次試點實驗,此后逐步擴大試點范圍,目前已取得了諸多可喜成績。在政策支持方面,2014 年文件正式提出農村土地三權分置,2016 年中央一號文件要求完善土地三權分置,2017 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落實土地三權分置,2018 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宅基地三權分置,更是進一步確保了村社內置金融模式的推進。
村社內置金融模式是目前解決農村金融限制問題較為理想的模式。作為政府農村工作的主要抓手,獲得了政策性銀行的引導資金。利用農村已有的村社組織,如村兩委和供銷社,村社內置合作金融模式賦予它們再組織農民的新職能,使其充分發揮為農民服務的作用,增加了村社組織的主體性。同時,土地承包經營權和集體所有權可作為有效抵押物實現了產權金融市場化,解決了農戶的貸款融資問題。通過“把農民組織起來、把資源資產資金集約經營起來、把產權交易起來”,農村基層組織得以更好地服務農民,農戶土地承包權、集體所有權和宅基地等資源被成功放活,有效解決了農村地區金融供給無效和組織供給無效的兩大問題[ 19] 。
與社區發展基金相比,社區發展基金僅涉及農戶間的信用合作,而村社內置金融模式充分利用了產權的流轉,融資來源更廣。盡管村社內置金融模式具有理論上的優越性,但在現實探索中仍存在兩個顯著問題:一是內置金融合作社易被某些單位當作非法集資而受到抵制,從而限制了村社內置合作金融模式的發展;二是村民的互助金超過了貸款需求量時,多的互助金只有返還給村民[ 20] 。不解決這兩個問題,資源資產資金的利用效率難以提升,村社內置金融模式的扶貧減貧效果難以擴大。
三、農村共享財務公司的創新研究
基于以上論述,雖然金融扶貧模式在理論上能緩解農村金融限制問題,但是從實踐來看,現有金融扶貧模式在農村地區的執行效果差強人意。各貧困地區的扶貧金融機構尚未統一,扶貧優惠散存不同銀行,出現如扶貧小額信貸由不同銀行機構分片包干,不同區域貸款人向不同銀行貸款現象。因此,有必要構建一個具有扶貧性質和優惠政策的新型金融機構——共享財務公司來統一解決農業企業和農戶的貸款需求,形成扶貧過程中“輸血”和“造血”的穩定性、持續性。
(一)基本框架與內涵
充分借鑒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企業集群財務公司,結合扶貧工作和鄉村振興戰略的特定研究內容,構建共享財務公司模式,具體如圖 2。
一是政策性銀行和農村信用社或農商行在政府授權示意下合資形成一筆“種子資金”,作為控股股東引導縣域內創建共享財務公司。二是鼓勵農戶積極參與共享財務公司模式。一種方式是將自有資金以債權或股權方式投入共享財務公司,獲得利息或股息;另一種方式是以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和房屋作為抵押物,向共享財務公司貸款,或作為資本入股共享財務公司。三是共享財務公司將籌集的資金匯聚為一個資金池,貸給或入股當地帶動力強、在產業鏈中處于優勢地位或具有強勁發展潛力的農業企業和農業大戶;農業企業和農業大戶也可將盈余資金反向借款或入股共享財務公司,促進資金融通。四是可將扶貧小額信貸和農戶小額信貸整合為扶貧小額信貸,并統一由共享財務公司放貸給有需要的農戶。五是隨著共享財務公司的發展壯大,可引入其他社會資金。
共享財務公司并非民間非正式金融組織,而是專業正規的、有政府力量參與的區域金融創新形式。較強的政策性使得共享財務公司不會受到商業利益的驅使而出現“精英捕獲”現象,始終以扶貧為目標。作為一個內部金融市場,共享財務公司匯聚了政策性銀行、農信社或農商行、農戶、農業企業和農業大戶的資金,廣泛的資金來源渠道保證了共享財務公司充足的資本量。在村社內置模式的成功經驗下,將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和房屋納入共享財務公司模式也是沒有政策障礙的。
農戶可將資金投入共享財務公司,提高資金利用效率,避免個人對資金的有偏和低效利用。從產業股權化視角來看,貧困農民與共享財務公司建立起長期產權關系,保證“精確幫扶”的可持續性,增強了貧困農戶的信心,有助于緩解內生脫貧動力不足問題。同時,鑒于貧困地區企業的現金少、資產少、風險大等天然劣勢,銀行金融機構對其的規模限制和所有制歧視等其他因素,企業信貸門檻很高,通過銀行信貸等外源融資途徑很難滿足內部發展的資金需求。而共享財務公司可作為一個有效的組織載體,發揮內部融資機構職能,便捷、高效匹配各集群成員的資金供需,提高資金的靈活性和針對性,增加整體資金的邊際收益,從而增創區域性收入。
鑒于 2020 年精準扶貧已經結束,農戶不應再有建檔立卡貧困戶之分,可將兩項小額信貸合并為扶貧小額信貸,所有農戶均可享受,同時把扶貧信貸政策優惠從農信社、農商行、農行等銀行機構中剝離出來,由共享財務公司執行,繼續支持農民整體可持續發展。農戶獲得貸款后可以用于生產經營性項目,也可轉化為自有資金進行價值型投資,促進農戶創收增收的可持續性。
隨著共享財務公司的發展壯大,可以進一步擴大資金來源,引入其他社會資金。參與方式按市場模式而非強制要求社會資本扶貧,完全與政策性扶貧分隔開,財政貼息等政策優惠完全由政府承擔,即共享財務公司內部資金調度可以整合,但財務處理是區分扶貧資金和商業資金的。如此,在保持扶貧目標的同時,共享財務公司可兼具商業盈利性。
(二)營運目標與經營模式
不同于一般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企業集群財務公司,共享財務公司的營運目標具有多元化性質。一方面,從構建初衷出發,共享財務公司是為扶貧目標所服務的,希望借此平臺引導貧困農戶投資共享財務公司而獲得財產性收入,同時實現農業企業和農業大戶的資金融通,滿足資金需求;另一方面,現代金融的核心是商業性,共享財務公司作為現代企業的一部分,也應關注自身收益目標。
共享財務公司的經營模式兼具扶貧資金與商業資金的運作,同時兩條資金鏈間有“隔火墻”。將政策扶貧功能與商業盈利功能分開,在涉及政策優惠時僅由政策性資金鏈負擔,執行扶貧功能,包括的資金運作在圖 2 中用①標注;而涉及農戶、農業企業、農業大戶和外部資本債權或股權投資時,以盈利為目標,執行商業盈利功能,包括的資金運作在圖 2 中用②標注。兩條資金鏈可進行資金融通,但需進行財務劃分。只有保持組織的商業可持續發展,找到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的平衡點,而不僅僅依靠政府的財政支持,才能實現整個共享財務公司的安全平穩運行與可持續發展,達到主動“造血”的目的。
(三)對現有金融扶貧模式的創新
相比于現有金融扶貧模式,本文擬構建的共享財務公司模式有以下創新。
第一,整合了扶貧小額信貸和農戶小額貸款。由共享財務公司接替原承貸銀行的扶貧工作,對扶貧貸款政策提出了創新性建議。隨著 2020 年精準扶貧、減貧摘帽的結束,貧困戶和非貧困戶難以區分,因此可將扶貧小額信貸和農戶小額貸款整合為一項小額信貸,并繼續執行扶貧小額信貸的功能。通過這種整合,信用貸款可由同一家金融機構負責,統一了放貸標準,有利于信貸發放工作的執行和效率的提高,避免了扶貧貸款發放工作機制的不暢通,如某些地區扶貧小額信貸由一家銀行發放,但貼息卻由兩家銀行負責。
第二,超越了社區發展基金和村社內置金融模式。首先,政策性和權威性更強。村社內置金融模式易被當作非法集資,而共享財務公司模式的政府色彩更加強烈,直接由政策性銀行和農村信用社控股,同時結合了扶貧惠民政策,被誤認為非法集資的可能性較小。其次,主體范圍更大,可抵押物更多。共享財務公司模式的主體融合了農業企業和農業大戶,社會參與度更高,且是全方面的共享,可抵押范圍更大,包括所處供應鏈的增級信用。再次,資金調動更廣。社區發展基金規模小,村社內置金融模式資金進出的途徑也較少,當籌集互助金超過貸款規模時,多出部分只能返還村民,而共享財務公司可全方位調動資金,資金來源更廣,服務對象更多,是一個提供更綜合金融服務的平臺。最后,共享財務公司兼具扶貧和盈利目標,又分隔開,解決了完全市場導向型企業被迫參與扶貧之憂,商業可持續性更強,有利于人才引進。
第三,融入了產業集群融資優勢和資源資產資金的股權化利用。產業集群財務公司通過集群內部企業互通資金盈余、減少交易費用而提高融資效率,但并未與扶貧相結合,共享財務公司則兼具扶貧意義和投融資效率。投融資效率的提高促進了區域經濟的發展,農戶入股共享財務公司獲得的收益也就更多,即農民通過對其資源資產資金的股權化利用實現了減貧。
因此,與現有金融扶貧模式相比,共享財務公司模式不僅整合了扶貧小額信貸和農戶小額信貸,而且融入了前述金融扶貧模式的優勢,有助于推進扶貧工作和鄉村振興的有效銜接,實現了金融扶貧模式的創新和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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