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摘要:構建完善的公共財政體制,我們可以:將我們大量的隱性債務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顯性化;明確中央和地方之間事權、財權;進一步完善和推進分稅制,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稅收立法權,所有這些都是抑制地方政府沖動、化解地方政府。今年來我國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快速增加,給國家和政府帶來了相當的金融風險,本文就當前地方政府債務的現狀及特征、生成原因展開分析,并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防范機理進行探索性地研究。關鍵詞:賬務風險 地方政府
關鍵詞: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問題探素
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 我國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呈快速膨脹趨勢,債務風險凸顯。有些地方政府的債務負擔沉重,已經嚴重影響到本級財政的運轉。這必須引起各級政府高度重視,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化解并防范地方財政債務風險,以確保地方經濟和社會的穩定與發展。
一、我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現狀
1.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特征
目前,我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在局部已經顯現,未來潛在的風險很大,如不積極防范和化解,將會嚴重威脅國家的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這勢必會影響我們科學發展觀的落實和和諧社會的構建。在我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有以下特征:
(1)地方政府債務會產生“擠出效應”
地方債務資金并非全部用于基礎設施和公共項目,有相當大一部分被用于非生產性建設領域、發放拖欠工資以及借新債還舊債,地方政府負債“擠出”民間投資,直接損害了民營經濟的發展。而且,地方政府債務會大大限制地方政府對基礎設施、教育、科技等地方公共產品的投入,延緩地方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阻礙和諧社會的構建。
(2)地方巨額債務勢必會對宏觀經濟產生沖擊
地方政府的大量債務,最終會通過特有的財政貨幣傳導機制影響宏觀經濟穩定。在我國,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地方代理人,代表中央政府去造福一方,所以地方政府沒有破產之猶,這實際上意味者中央政府是地方政府債務的最終責任人。
(3)地方政府債務危及政治文明建設
政府債務最終“埋單者”只能是廣大老百姓,只能是每位納稅人。地方政府巨額債務影響科學發展觀的落實、和諧社會的構建。與此同時,巨額地方政府債務使得財政各種支付產生危機,造成的干部職工工資拖欠,國有企業破產財政兜底、下崗人員生活費和再就業、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等支出缺口,會嚴重影響政權運轉、群眾生活,從而會使老百姓對政府的執政能力產生懷疑。因此,可以說地方政府巨額債務考驗著政府的誠信。
2.我國地方政府債務的風險的現狀分析
(1)債務總量不清,規模巨大
其中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兩方面:一是我國地方政府債務來源復雜,巨額的地方政府債務是多年積累、特別是在 20 多年的經濟體制轉軌中逐漸積累形成的,既有地方政府舉借和擔保而產生的直接債務,又有經濟社會風險可能向政府轉嫁而形成的或有債務。二是由于或有債務自身的特點,在技術上,我們不易準確把握其數量。同時,當前政績考核機制不健全,地方政府往往從政績出發,認為或有債務不需要本屆政府償還,因此也就無動力查清地方政府債務。但我們不能因此說地方政府債務規模不大,從上一部分析來看,我國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已相當大。
(2)或有債務所占比重大,潛在的債務風險巨大
在我國地方政府債務的構成中,有大量的債務屬于或有債務。誠然,或有債務不是地方政府的直接債務,不需要地方政府現期償還,但在一定條件下,或有債務會轉化為直接或是顯性債務。或有債務在借款人無法償還的情況下,地方政府出于大局利益或公眾壓力的考慮,承擔或有債務的最終償還責任,這將會使政府或有債務轉化為直接顯性債務,這將會增加地方政府償債壓力。
(3)償債能力低,違約率高
一些處于困境中的地方政府償債能力低下,違約情況嚴重。負債運行的縣鄉基層政府一般經濟基礎薄弱,還債缺乏經濟支撐。一方面,各種達標升級、形象工程導致債務持續增長;另一方面,因為債務不能按期償還,本息不斷堆積,市場融資能力下降,還債能力日益惡化。地方債務資金使用與管理混亂,弱化了財政償債能力。
(4)缺乏完善的應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機制
我國目前地方政府債務種類多,或有債務比重大,而政府債務統計主要是直接債務,未包括全部或有債務。這就使我們無法準確掌握地方政府債務的真實規模,這樣,債務負擔率、債務依存度、償債率等衡量債務指標就無法得到有效的運用,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預警機制無法建立,大大削弱了決策部門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監控,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基本上處于失控狀態。
二、防范與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探索
1.深化財政體制改革,構建公共財政體制
目前,我國的財政體制離完善的公共財政體制還較遠,在當前的財政體制下,過分強調在現行財政體制內有效化解地方巨額債務只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為此,我們必須要改革和完善現行的財政體制,通過構建完善的公共財政體制來化解當前巨額的地方政府債務。具體來講,就是科學劃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權、進一步深化“分稅制”改革以、深化預算體制改革。
(1)科學劃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權
首先,屬于地方性質的公共品應由地方供應。在一般情況下,只有全國性的共享物品和服務(如國防、外交、全國性的基礎設施)才由中央政府提供。其次,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主要由中央政府承擔,但同時鼓勵各地盡量克服本地內部不公平現象。再次,宏觀經濟穩定的功能應由中央政府承擔,嚴禁地方政府干擾中央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實施。
(2)進一步深化“分稅制”改革
公共財政體系要求地方政府應具有相對獨立的稅收立法權,擁有能取得穩固收入的主體稅種,構建結構合理的地方稅體系。對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費項目,要堅決取締;對有繼續保留必要的政府性基金和收費,要嚴格規制,由地方稅務部門征收,統一納入財政預算內管理。
(3)完善預算體制
首先,完善預算法,提高預算法的法律地位,維護預算法的權威,杜絕政府踐踏預算法的行為。其次,完善預算體系,構建科學的社會保障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以產出為導向的績效預算能夠提高地方政府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進而也就緩解了地方發債沖動。
由以上論述可知,化解我國地方政府巨額債務風險,建立地方公共財政是長久之計和治本之策。構建完善的公共財政體制,我們可以:將我們大量的隱性債務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顯性化;明確中央和地方之間事權、財權;進一步完善和推進分稅制,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稅收立法權,所有這些都是抑制地方政府沖動、化解地方政府。
務風險的內在要求。
2.建立健全統一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體制
建立較為完善的政府債務綜合管理組織架構,應包括三個層次:
(1)風險管理決策機構
(2)風險管理執行機構
(3)第三方監督機構
3.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預警系統
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形成,不僅涉及政府舉借和擔保的國內外債務,涉及經濟、社會風險,而且涉及經濟發展和財政的償債能力,涉及財政的管理水平。結合財政、經濟、社會發展相關指標,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預警機制,對可能出現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及早預警,采取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4.充分利用外匯儲蓄來緩解地方財政壓力
建議以外匯儲備來緩解近期地方政府償債壓力。在我國地方政府各級債務構成中,很大的一部分是由地方政府自身的行為造成的。按照“誰借誰還”的原則,地方政府理應承擔還債的責任。
5.控制新增債務,建立償債基金
地方各級政府要按責、權、利和借、用、還相統一的原則,對政府債務進行總量控制。建立償債基金是確保政府信譽和財政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措施。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本地區的需要,確定每年籌集還債準備金的數額,最少應保證償付當年債務本息所需的風險準備。
參考文獻:
[1]劉星:《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預警機制研究》2005年第三版
[2]劉尚希:《地方政府或有債務:隱匿的財政風險》2002年第一版
論文指導 >
SCI期刊推薦 >
論文常見問題 >
SCI常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