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新時代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誠信價值觀的背景下,辨析中國傳統誠信觀、西方誠信觀以及馬克思主義誠信觀的各自特征;探究誠信思想的理論基礎與深刻內涵;認清新時代我國誠信社會建設取得的實踐進展。
關鍵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誠信思想;理論基礎;實踐進展
《浙江社會科學》Zhejiang Social Sciences(月刊)曾用刊名:探索,1985年創刊,是社會科學綜合性學術理論刊物,發表國內外社科工作者的優秀成果,也是反映浙江社科學術研究動態的窗口。
誠信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從公民個人層面提出的價值準則,社會主義誠信價值觀的建設過程就是全體社會成員誠信觀念和誠信行為的形成過程。習近平同志指出:“人與人交往在于言而有信,國與國相處講究誠信為本。”[1]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同志致力于構建誠信社會的頂層制度設計,強調要通過法律規范,建立價值規范,加強誠信立法,夯實誠信體系法治根基,這對誠信觀念與誠信文化的發展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在今日中國誠信體系建設工作全面展開的背景下,辨析中國傳統誠信觀、西方誠信觀以及馬克思主義誠信觀的各自特征;探究誠信思想的理論基礎與深刻內涵;認清目前我國誠信社會建設的進展并總結實踐經驗,無論是從國人內在的精神訴求還是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外在踐行來說都是十分必要的。
一、中國傳統文化中“誠信”的基本內涵及其演變
中國的傳統文化蘊含了豐富的誠信思想,傳統儒家思想主張“言必信,行必果”,諸如“徙木立信”“抱柱之信”等弘揚傳統誠信精神的典故流傳甚廣,還有“一言九鼎”“一諾千金”等成語用以稱贊誠信精神,中國有文字記載的誠信思想可以追溯到戰國時期。
從詞源上來說,最初“誠”與“信”是兩個各自獨立的字。康熙詞典中對“誠”的解釋為:“《說文》信也。《廣雅》敬也。《增韻》純也,無偽也,真實也。”綜合起來,“誠”具有四個層面的含義:一是約定談和;二是說話符合實際,言語真實;三是恭敬審慎的態度;四是與“偽”相對,真實的意思。從字面意思來看,“誠”即誠實,指主體內在真誠的道德品質;“信”即信用,是主體內誠品質的外化,意指主體履行諾言而取得的信任。“誠”與“信”組合起來,就形成了一個涵括內外的詞匯,其基本含義是指誠實無欺,講求信用。誠信不僅是一種道德倫理規范,還是一種外在制度規范,是規范個人誠信道德修養和重信踐諾行為的統一。從思想內涵來看,“誠”字最早記載于《尚書·太甲下》:“鬼神無常享,享于克誠”,意指鬼神不系一人,能誠信者則享其祀,這里“誠”主要指篤信鬼神的虔誠。作為實詞使用的“誠”,首見于《左傳》“明允篤誠”,取切實忠誠之意。作為德性概念的“誠”,出現在《周易》中:“閑邪存其誠”及“修辭立其誠”。這里的“誠”已經擺脫純粹的宗教色彩,與邪相對立,是真實無妄的意思。首次作為倫理范疇使用“誠”的是孟子和荀子。《孟子·離婁上》:“誠者,天之道也。思誠者,人之道也。”孟子將“誠”視為天道對人道的必然要求,荀子則是將“至誠”與“養心莫善于誠”并舉,認為“誠”不僅是一種道德規范還是一種個人修養之道。總起來說,“誠”的觀念起初帶有明顯的宗教色彩,起源于人們對神靈的祭祀和敬畏,折射出原始時代人們對于個體生命和自身安全感的訴求。在后來的日常生活中,“誠”從作為天道對人道要求的誠,逐漸落實到人道上來,所指涉的對象多是個體的內在,要求個體自我誠實的內心態度和德性修為,具有內在指向性。
“信”的文字記錄早于“誠”字,最早見于戰國時期中山王鼎上鑄有的“余知其忠信也”字樣。“信”從人從言,表示人遵守自己說的話,對自己的承諾負責,要言而有復,諾而有行。作為對神靈的“信”,原指祭祀時對上天和神靈所說的誠實無欺之語,體現人們對神靈的虔誠態度。盟是信的同義字,《禮記·曲禮》中“約信曰誓,蒞牲曰盟”;《春秋·正義》中:“凡盟禮,殺牲歃血,告誓神明,若有背違,欲令神加殃咎,使如此牲也。”此時的盟誓仍帶有濃厚的宗教色彩,將“信”的約束力訴諸于神靈。作為人的“信”,體現于《左傳·桓公十二年》“茍信不繼,盟無益也”,《左傳·襄公十二年》“盟所以周信也”。盟誓是當時貴族階層之間的宣誓締約和互相承諾,在《左傳》中關于這樣大型的盟誓記錄接近二百次,足可以看出當時人們對于守“信”的看重。總體來說,“信”的概念起源于人們對上天和神明的虔誠心理,后演變為處理人際關系的行為準則。“信”,所指涉的對象多是自身外在的言行,要求對別人真實不欺,具有外在指向性。與“誠”相比,“誠”是指主體內心的道德準則,“信”則是指主體之間的道德準則;“誠”是內在誠實的德性修為,“信”是外在言行一致的確認和表達,內在修為是外在言行的基礎,外在言行是內在修為的確認和結果。
“誠”與“信”二字結合起來作為一個完整的概念出現于戰國中期,最早見于《逸周書·官人解》:“成年不嘗,信誠匡助,以輔殖財。”這里,信誠就是真誠、誠信的意思。《說文解字》將二者互訓,“誠,信也;信,誠也”。概括起來,誠信基本內涵是誠實守信的品行,既包括內在的德行修養,也包括外在的忠實守信,主要內容有三:一是不自欺,對自己誠實;二是不欺人,對他人真誠;三是信守承諾,說到做到。
不同于原始時代帶有宗教色彩的樸素誠信觀,先秦諸子時期的誠信觀經過概括與提煉,已經成為一種為人的道德規范,帶有先秦時代特色的道德底蘊和社會價值,比較有代表性的是儒家誠信觀、法家誠信觀和道家誠信觀。儒家誠信觀中誠信不再局限于對鬼神的虔誠,已經擺脫了宗教束縛,從天道歸于人道倫理層面。孔子認為誠信是個人安身立命的道德之本,把“信”納入“四教”(文、行、忠、信)、五德(恭、寬、信、敏、惠)和五常(仁、義、禮、智、信)之中,君子需誠實不欺和守信踐諾方為誠信。孟子把“信”納入到五倫(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之中,提出了新的誠信標準:“言不必行,行不必果,惟義所在”,并從政治統治角度論述“取信于民”的重要性,而荀子則是從社會效用角度論述誠信對一個集體的重要性,誠實守信可以產生穩定祥和的社會良性效果,而虛夸妄誕則會使人才流失、國運衰微,辨別一個人誠信與否需要一定的智慧,只有誠信內化于心的君子才能做到這一點,誠信內化于心的君子品格是禮的目標與追求。
法家誠信觀對誠信概念重新做了界定,認為“信”是民眾對法律的遵守、信任和信賴,商鞅和韓非子將“信”作為統治手段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和規則,推崇“信賞必罰”的法制誠信。韓非子從“人性好利”出發,認為人的一切社會關系皆出于自利,因此,人不可信,唯一值得信任的是約束民眾行為思想的法,培養民眾對于法的誠信是國君治國的基礎。總體來說,法家眼中的誠信觀只是政治統治的工具和手段,目的是更好地維護社會秩序和君主統治。
道家的誠信觀以老子和莊子為代表,老子和莊子分別批判了儒家和法家誠信觀。老子認為誠信的理想狀態不只是自己要誠信,還要讓別人對自己產生信任感。老子批判儒家“仁、義、禮、智、信”這種外在的道德規范破壞了人至真至信的本真圓融狀態,道德是與天地合一的自足、自洽狀態,誠信概念的出現恰恰意味著這種自足、自洽的本真道德狀態已經遭到破壞。莊子批判法家將“信”作為政治統治手段,認為最好的統治狀態是“太上,下知有之”[2],即百姓甚至感受不到統治者的存在,主張“無為而治”,主張誠信應在質樸本真的狀態中得到發展和發揚,在外在的規則強制下談誠信只能是虛偽的欺世盜名。
先秦諸子時期的這些誠信觀在漢唐時期得到了延續和發展。誠信既是一套處理人際關系的道德準則,又是維護政治統治的有效手段,尤其是董仲舒“獨尊儒術”將誠信納入三綱五常之后,更是將二者有效地結合起來。此外,漢代律法對不誠信行為的制裁作出了明確的法律規定。如在商業交往中,“販賣繒布幅不盈二尺二寸者,沒入之。能捕告者,以畀之。”[3]即出售時達不到法定尺寸的布匹,如有人檢舉,政府將進行抓捕并沒收貨物,并將貨物獎勵給檢舉者。漢代嚴打重賞的政府條令對于規范誠信的經濟行為起到了監督和督促作用。誠信準則在社會生活中的這種可操作性在唐朝也很受重視,上至帝王將相,下至文人百姓,都很重視誠信準則的建立。唐朝的誠信觀念在治國之道、君臣之道、政治關系和民族關系等方面體現得十分明顯,唐太宗以史為鑒,在立國之初就把仁義誠信作為治國的根本方針,與魏征、張玄素等君臣之間精誠合作、誠信治世,共創貞觀盛世。后續的帝王名臣在君臣之道、政治統治和民族關系等方面也都一直秉持誠信之道。唐代杰出的文學家韓愈提出“信”是人的本性之一,其弟子李翱更是將誠信視為性命之道,是天人合一的橋梁。
宋代的誠信觀主要以理學為代表。理學鼻祖周敦頤認為誠是“五常之本、百行之源”[4]。北宋著名理學家程顥、程頤倡導“誠”與“信”的統一,“誠則信矣,信則誠矣。不信不立,不誠不行。”[5]宋代理學集大成者朱熹提出“誠”與“信”的差別,“誠是自然底實,信是人做底實。”[6]這里,“誠”代表天道,天道主“誠”,是圣人之誠,“信”代表人道,人道主“信”,是普通人的為人處世之道,這樣“誠信”從為人處世之道上升到天道,披上了一層“天道”的神秘外衣。此外,宋代商業活動繁榮,表示誠信的契約原則日趨完善,無論是對質量、價格、度量衡信用還是中間人信用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可見,在唐宋時期誠信觀念不僅在理論上進一步發展,更在實踐中得到普及和確證。明清時期的誠信觀受到包含資本主義萌芽的商品經濟的影響,趨于實用性,在商業倫理中表現得尤為突出。王夫之提出誠是人所固有的善性,信義與利益應該兼顧。此外,以童叟無欺、誠信經營為主旨的經營理念,以良賈、誠賈為價值目標的誠信之風在商業活動中得到普及,誠信思想在明清商界得到普及性的經世致用。
二、誠信思想在西方的起源和演變
西方誠信思想也有著悠久的歷史,大致經歷了古代樸素誠信觀、中世紀神性誠信觀、近代資本主義理性誠信觀三個發展階段。
古代樸素誠信觀大約于公元前6世紀起源于古希臘,興起于古羅馬,主要從道德觀念和倫理制度角度論述了商業交往中的誠信問題。誠信最初的形式是道德誠信,即對道德原則、道德規范的誠信。古希臘哲學家蘇格拉底評價古希臘人的海上貿易:“十分清晰,在交易往來,簽訂契約方面,他們有似乎誠實的名聲”[7],而亞里士多德則進一步指出誠實的基本含義是言行的真實和真誠,他認為誠實包括兩方面的內容:“與他人無直接利益沖突關系的真誠”和“涉及人際利益沖突關系的守約”,第一方面的誠實指個人的品質,既不能虛偽也不要過度自夸或自貶,第二方面的誠實指自由人的守約,不守約則會帶來不公正的結果,在經濟交往中出現失信行為的原因在于“私產”和“人性之不善”,因此要確定公平合理的交換比例,遵循經濟交往的誠信原則。
古代樸素誠信觀主要從道德范疇界定誠信,側重于誠信的結果是否為善,因此通常會與公平正義相聯系;另一方面此時的誠信觀已經包含經濟范疇誠信思想的萌芽,對后來契約誠信的發展具有直接的影響。發達的奴隸制商品經濟為契約誠信的產生提供了社會歷史條件,誠信在商業活動中以契約的形式上升到法律層面并在社會生活中得到普及。作為契約的誠信是社會成員一致達成的規則,規范社會成員的各種權利、義務,最終以規則的形式得到落實,因此契約誠信并不強調主體內在的道德修養,而是看重主體的行為結果是否符合契約。契約誠信是公共生活的重要規則,是保證人正當權益的重要條件。公元前451—前450年,古羅馬《十二表法》用抽象的、具有一般特征的概念表述契約,使契約上升為民事法律行為,具備法律效力。以《萬民法》為基礎的古羅馬契約制度經歷了從口頭契約、文書契約、要物契約到諾成契約的形式演變,形成了完備的古羅馬契約制度。此外,古羅馬人制定的債權法,明確規定了當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把誠信作為法律行為的基本準則之一。契約觀念在西方根深蒂固,系列法律制度是誠信標準規范社會活動的真實寫照,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誠信意識和契約制度不斷在實踐中得到完善和發展。
中世紀神性誠信觀是對羅馬法的契約精神與基督教救贖道德思想的綜合,從中世紀以后一直延續至今,以基督教的宗教教義為代表,同時這也是契約誠信的另一重要來源。“信”在英語中譯作faith,一開始是宗教中的一個名詞,指人們對上帝的信賴和虔誠態度。在基督教里,“信”有多種內容,如信神的存在、信先知的話、信原罪、信耶酥基督、信人類靈魂經過煉獄能夠得到拯救和復活等等。基督教秉持“原罪說”,認為人的出生或者說一出生就帶有原罪,唯一贖罪的辦法是相信上帝能夠幫助人們贖原罪,為此人們與上帝訂立了神圣的盟約——《圣經·舊約》。《舊約》中記載了上帝與人類的三次締約,其中第三次締約的摩西十誡中,將“不作偽證”作為最主要的道德戒條。神學家奧古斯丁提出信仰源于神,帶有原罪的人不僅要遵守上帝之城的神法即教會法,還要遵守世俗支撐的市民法,遵守世俗之法也是對上帝履約。中世紀經院哲學家托馬斯·阿奎那也認為“信”源于上帝,是所有德性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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