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摘要:我國《農村土法承包法》中法律明文列舉的法定方式有轉包、出租、互換、申請或其他方法流轉。但是,“其他方法”究竟還有哪些,法律并未對詳細闡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加以確定的流轉方式包括轉包、出租、互換、申請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方式,除此之外還規定了入股的流轉方式。但是,針對司法實踐中廣泛應用的如抵押、繼承等流轉方式,并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土地流轉方式的不確定勢必會制約土地流轉的效率。
關鍵詞: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存在不足,優化建議
引言
在我國當前城鎮化改革的大趨勢下,需要規制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以及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來發展農村經濟。然而,當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規制存在諸多待完善問題,制約了城鎮化的進程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持續健康發展。為了有效規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應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進行立法,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登記制度,限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
一、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規制現狀
當前我國主要是以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農村土地承包法》)為核心制定的一系列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性法律法規作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基本法律依據。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l0條第2款對允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僅作出了原則性規定。此外,2005年由農業部制定發布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主體、流轉合同的簽訂、《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規定的流轉方式等具體內容和法律效力起了補充說明作用,細化了《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部分的規定。我國 2007年頒布并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在用益物權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部分條文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及其禁止性規定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申請的權利變動方式進行了規制,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的相關內容不無明顯不同。2008年中國共產黨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申請、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從頂層制度設計上為規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提供了政策導向,是未來城鎮化進程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制定的大方向。
從以上不同層級的法律、部門規章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可以看出,調整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規范經歷了從簡到繁,從原則性規范到具體性規范的過程。目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法律框架已經初步形成,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關系、基本原則、方式、程序、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主體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爭議糾紛解決途徑等方面均做了相應規定,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
二、現行規范在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面的不足
(一)現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規范在適用上存在沖突
《憲法》、《民法通則》、《物權法》、《農業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是當前我國調整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要法律法規。由于頒布時間不同、政策背景不同,造成了這些法律規范之間存在矛盾和適用上的沖突。比如,關于如何界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性質,《物權法》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以物權的手段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保護。《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予不完全的物權保護。而《農業法》第13條則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給予債權保護。又如:對于土地流轉的是否受限的規定,同時存在自由流轉和限制流轉兩種不同的法律條文。《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第1款規定:“采取申請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可以得出結論,“經發包方同意”受發包方的限制,而“報發包方備案”則相對不加限制。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3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平等協商、自愿、有償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此外,第34條同時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都作出了自由流轉性質的規定。
(二)土地流轉方式規定不明確
我國《農村土法承包法》中法律明文列舉的法定方式有轉包、出租、互換、申請或其他方法流轉。但是,“其他方法”究竟還有哪些,法律并未對詳細闡述?!掇r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加以確定的流轉方式包括轉包、出租、互換、申請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方式,除此之外還規定了入股的流轉方式。但是,針對司法實踐中廣泛應用的如抵押、繼承等流轉方式,并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土地流轉方式的不確定勢必會制約土地流轉的效率。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登記公示制度有待完善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與流轉采用了類似于意思主義的變動模式。該法第22條規定,“承包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該法第23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采用了公示(登記)生效要件主義。該法第38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采互換、申請方式流轉,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可以得出其變動模式采用了公示對抗要件主義,其實質也是意思主義原則。這些規定表現為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生效要件不統一,易引發司法糾紛和法律沖突。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主體地位不明確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初始發包方是土地所有權主體,一般由集體經濟組織代為行使其權力,國有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由實際使用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代為行使發包權利,而承包方僅限于集體組織內部農戶(‘四荒地’)除外。”然而,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領域,長期以來農民集體組織作用遭到了排斥和弱化。鄉(鎮)政府村委會實際上控制著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其法律原因在于,我國《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在界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主體以及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時都較為概括。
三、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立法建議
(一)制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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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3-11-21 來源:畢業論文網
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適用方面,目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規范之間存在大量適用上的沖突,立法機構應當對對現有法律加以整合統一,建立不同層級立體的、全方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體系。應當以《憲法》和《物權法》總括性的條文為基礎,同時在《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中作具體規定,再輔以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法規為實施細則。首先,應當修訂土地流轉法律法規中有關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且相互沖突的內容,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規制土地流轉行為,與當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實踐相符合。其次,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義務主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關系的方式、程序、性質、管理辦法以及權利救濟做出明確、系統的規定,進而制定符合國情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在我國目前法律和政策已經許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背景下,針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專門立法已經不存在障礙。尤其在當前城鎮化改革初期,為高效利用土地資源,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已成為全國性的大趨勢,在土地流轉糾紛不可避免的現實情況下,制定一部以調整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為主要內容的特別法,可以有效規制土地流轉行為,使城鎮化進程得到全面的法律保障。
(二)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方式
我國主要以《物權法》和《土地承包法》中有關條文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方式加以確認。主要方式包括了轉包、申請、出租、互換、入股等,對于實際中普遍存在的如抵押等流轉方式并未加以明確,此外對“其他方法”缺乏具體解釋。法律的缺失造成了不同地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混亂,大量的流轉方式缺少法律依據。如土地流轉實踐中經常運用的土地信托、土地抵押、贈與等方式。所以,關于“其他方式”的具體規定必須在《物權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加以明確??梢詫⑥r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合法方式之一的附條件的抵押作為保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質的途徑。
(三)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登記公示制度
從物權法角度來看,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不動產物權,同時也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我國現行立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采取的是債權合意主義。這種立法原意造成了屬于重要物權變動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缺乏必要的公信力,造成的后果是在土地流轉過程中極易產生糾紛,并且缺少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因此,需要設立專門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登記機構來保障土地流轉登記的公示公信力。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登記和管理工作應當由鄉(鎮)人民政府專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的管理部門完成。在此基礎上建立縣、鄉(鎮)、村建立管轄區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查詢系統,設立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查詢為主要內容的“公告—查詢”制度,建立便捷的查詢系統。土地流轉主體可以就已登記的相關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的權屬情況進行查詢。這樣,土地流轉主體的權利可以得到更大限度的保護。
(四)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需要進行必要的法律規制,應當以明確的法律法規形式對農村土地所有權流轉主體進行明晰、同時對權利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予以明確,尤其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范圍加以限定。確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為農民共同所有,從而弱化鄉(鎮)一級政府作為農村土地所有者的主體地位。這樣,鄉(鎮)主管部門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不正當干預才能從制度上加以限制。同時,應當建立農民自治組織,統一集中管理農村土地資產。關于農民自治組織的成立方式,應當經村民代表大會選舉。農村自治組織以經營管理集體土地為主要目標,同時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進行監督和管理。村民自治組織獨立與村委會,不同于村委會的管理職能。當前,我國針對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主體的法律法規對其作了嚴格的限制,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受限,直接阻礙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形成。綜上所述,促進土地的高效流轉需要優化現行法律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主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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