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有害生物種類多樣, 分布廣、范圍大, 極易隨種苗的調運而傳播擴散, 破壞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應加強林業苗木檢疫, 保證造林用苗不帶危險性、檢疫性有害生物, 防范有害生物傳播危害, 確保林業重點生態工程建設的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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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立林業苗圃的檢疫要求
(1) 新建林業苗圃, 要在符合檢疫要求的區域設立:未發生過疫情, 盡量避開蔬菜地、果園等病蟲害多發地。 (2) 林業苗圃苗木培育所用的種子和果實、扦插條、穗條等苗木原材料, 不得帶有各種危險性病蟲害。 (3) 應確保苗圃不會被周邊的植物感染檢疫對象和其他危險性病蟲害。 (4) 已經建好的林業苗圃, 經檢查, 發現存在檢疫對象和其他危險性病蟲的要及時采取消殺措施, 確保苗圃安全。
2 苗木產地檢疫調查
2.1 苗圃苗木的檢疫調查
2.1.1 苗木檢疫調查。
應根據不同檢疫對象和其他危險性病蟲的生物學特性, 在病害發病盛期或末期, 蟲害危害高峰期或某一蟲態發生高峰期進行, 每年不少于2次。
2.1.2 檢疫調查前的準備工作。
應先查詢苗圃臺賬, 了解種子苗木的來源和培育管理情況, 了解危險性病蟲發生情況, 特別要摸清檢疫對象的發生情況, 確定調查重點, 采取合適的調查方式和方法, 準備好相關工具, 做好觀察、采集、鑒定的準備, 準備表格記錄調查內容。
2.1.3 苗圃踏查。
在苗圃地設定好要踏查的路線, 路線要合理, 具有代表性, 能大致代表苗圃總的狀況。 (1) 踏查苗木時, 要對苗木的頂梢、葉片、莖干及枝條等進行目測檢查, 檢查有沒有發黃、干枯、腐爛、卷葉、蟲蛀等病蟲害癥狀, 對有上述癥狀的要詳細檢查。詳細記錄該苗圃的病蟲種類、數量、危害程度和相關特征。 (2) 如果踏查過程中發現危險性病蟲害, 特別是檢疫對象, 需詳細了解病蟲害的發生、發展、危害程度及下一步可能的疫情, 需設立樣方進行詳細調查。
2.1.4 樣方設置。
(1) 樣方選擇的地段應能最大限度代表病蟲害發生區域。 (2) 設置樣方面積可以累加, 總面積應不少于調查總面的0.1%~5%, 每個樣方的面積為1~5m2。 (3) 對樣方里面的植株要全面檢查, 詳細檢查每株苗木的蟲害及發病情況, 詳細登記每一株苗木的情況。對所調查樣方的苗木數、病蟲的種類、被害苗木的數量和危害發生的程度, 統計出感蓋板率、感病指數、蟲口密度、有蟲株率。將各項調查結果填入《產地檢疫調查表》。
2.2 標本采集
對調查中檢疫發現的各種危險病蟲害, 特別是檢疫對象, 要采集標本, 附上采集標簽, 無法在現場立即鑒定結果的, 帶回實驗室培養、觀察, 進一步檢驗, 仍無法確定的, 送專家鑒定。
2.3 檢疫處理
(1) 上述苗圃地實地踏查、設置樣方調查后, 根據現場調查情況和室內檢驗結果, 對發現有檢疫對象和其他危險性病蟲的苗木, 應采取焚毀、藥物填埋銷毀等滅害處理, 銷毀傳播源。 (2) 在苗木檢疫過程中新發現檢疫對象和其他危險性病、蟲的, 要及時采取技術措施, 徹底消滅, 并按程序向苗圃所屬地林業主管部門報告疫情。
2.4 檢疫樣品管理
(1) 檢疫所需采集的樣品是確定苗圃是否帶有檢疫對象和危險性病蟲的重要依據, 要嚴格保管, 實行誰檢疫檢查誰管理誰負責, 把責任落實到個人, 實行責任制管理。 (2) 在檢疫過程中發現檢疫對象和其他危險性病蟲的, 必須保存樣品, 保存期至少3個月。 (3) 標本標簽要注明病蟲的苗木寄主、苗木調入地、發現病蟲危害的時間:對制作難度大, 無法制成標本的被危害苗木, 可拍攝高清晰度照片存檔, 以備查詢。 (4) 檢疫苗木樣品要由專人負責管理, 保存在專門的實驗室或者庫房, 期間要保持干燥、防潮、防蟲, 以免樣本受損變質損壞。 (5) 檢疫樣品應分門別類保存, 按病蟲的種類進行登記造冊, 記錄苗圃名稱、苗木種類、樣品數量、檢疫取樣時間、保存日期, 檢疫結果及處理方式。
3 苗木檢疫簽證
(1) 經苗圃地現場詳細檢查和室內檢驗, 對苗圃苗木沒有發現規定名錄內的檢疫對象, 及其他危險性病、蟲害的, 給予苗圃經營單位簽發《產地檢疫合格證》;對帶有檢疫對象和其它危險性病蟲的苗圃, 簽發《檢疫處理通知單》, 并監督處理。《產地檢疫合格證》的有效期為6個月。 (2) 對調出的林業苗木, 可憑《產地檢疫合格證》和調入地簽發的《森林植物檢疫要求書》直接換發《植物檢疫證書》。《植物檢疫證書》一般需要保存3年。造林使用本地培育的種苗須提供當地森防檢疫機構簽發的《產地檢疫合格證》, 使用外地調入的種苗須提供調出地的森防檢疫機構簽發的《植物檢疫證書》, 種苗調入后, 要及時開展檢疫復檢工作, 經復檢合格后方可用于造林, 發現有林業檢疫性或危險性有害生物的, 須經除害處理合格后才能使用, 無法除害處理的, 一律銷毀或改變用途, 以保障林業生態工程建設的質量和成效。
參考文獻
[1]森林植物檢疫技術規程 (國家林業局林護通字[1998]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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