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國憲法確定了男女平等就業權的基本原則,因此對女性就業的平等保護制度建立是十分必要且重要的,但是在當前社會就業環境中,對女性就業方面的歧視不但無法消除,而且大有蔓延之勢,但是法律在對女性就業平等保護方面確實存在著不完善。對此,無論是學者還是法律實務界人士都十分關注關于女性就業平等保護制度,本文主要結合實際對當前我國法律在女性就業平等保護制度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并針對問題提出了幾點對策建議,希望能夠為我國女性就業平等保護制度的完善做出些許的貢獻。
關鍵詞:女性;平等就業權;法律保護
《東南學術》(雙月刊)創刊于1988年,是由福建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主辦的哲學社會科學綜合性學術理論期刊。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追求莊重、嚴謹的辦刊風格,認真、扎實的創新精神,敏銳、深刻的探索意識,鮮明、正確的學術立場;立足福建,面向全國,勇于探索改革開放中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反映人文社會科學研究的最新成果,在保持學術品位的同時具有現實敏銳性,以實現學術文化與社會實踐的雙重價值。
一、關于女性平等就業權的法律制度
我國對女性平等就業權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憲法》、《勞動法》等法律規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以及有關的政策性文件等。憲法作為基本法雖然確定了男女在就業方面的平等權利,但是只有這樣的原則性規定,對于平等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并沒有規定,而《勞動法》中只是規定了女性在錄用時不得受到性別,目前對女性平等就業權規定的較為全面的是《婦女權益保障法》。我國行政法規、政策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規對女性就業平等權的保護性規定較為豐富。但是從整體來看,我國女性平等就業權的法律制度存在著立法等級不高,存在較大的地方性差異等問題,這些問題需要我們予以關注并積極的推進其完善改進。
一、我國女性就業平等保護制度存在的問題
1.立法層面的不完善
關于女性就業平等保護的立法規定上文已經進行了簡單的介紹,可以看出立法在這一方面原則性過于突出,規定了禁止在就業中對女性的歧視,但是并沒有將歧視的具體標準以及違法所需承擔的法律后果予以規定,也因此造成許多用人單位有恃無恐,標榜守法但是在實際錄用員工時經常對女性有歧視違法行為。
立法層面的不完善還體現在立法本身存在的沖突性規定,例如立法對男女退休年齡的差別性規定,表面上看是對女性的一種保護,但是從另外一個角度看,也造成了對女性工作時間的限制減少,并不符合對女性工作權利的保護,同時也可能由于工作時間的縮短而影響女性的養老。
2.執法層面的缺失
立法對女性就業的平等保護是確定的,國家還設立了專門對女性就業平等權進行保護的機構,但是在現實中這些機構在對女性就業平等權保護方面卻少有作為,其在執法方面存在的缺失導致女性就業平等權無法得到切實有效的保護。執法層面的缺失有著多方面的原因,包括許多機構都有執法權,但是由于權責不清晰,導致都不愿意出頭,還有一點原因就是上文提到的對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沒有明確的標準,執法部門執法缺乏明確的指導,在違法行為處罰方面或者不進行實質性處罰,或者隨意進行處罰。
3.法律救濟的缺失
作為女性在就業中受到不平等的對待,尋求權利救濟是一種正當的權利,但是法律規定了不得對女性在就業上進行歧視,但是并沒有設置相應的權利救濟。目前我國的法律救濟主要有兩種方式,對女性就業平等權的救濟保護都不明確,一是司法救濟,即訴訟救濟,女性在就業時受到不平等對待,能否以訴訟方式尋求救濟,法律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因此訴訟部門受理的可能性也很小;二是仲裁救濟,有關勞動爭議的案件大多經過勞動仲裁,但是勞動仲裁在內容上并不包含就業歧視,因此如果女性在就業求職受到不平等待遇,尚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仲裁部門也是不受理此類爭議的。
二、保障女性平等就業權的法律制度完善建議
1.完善立法,對女性平等就業權進行明確的保護
立法完善是一個長期性的要求,無論是從法理出發還是結合勞動市場的現實情況,對女性就業平等權的立法完善都是十分迫切的。筆者認為完善立法,當前最主要是就對現有法律進行修訂,在憲法對女性就業平等權原則性保護規定的基礎上,對有關部門法進行修訂來豐富和完善女性就業平等權的規定,例如在《勞動法》中對女性就業平等權進行內涵的明確,對平等權的具體內容進行細化規定,包括對違法責任承擔進行明確,提高可操作性。此外,在法律修訂的過程中還要對與性就業平等權相沖突的規定進行修訂,確保法律的統一性。
2.加強執法力度,對女性平等就業權進行切實的保護
完善立法,為女性就業平等保護提供法律依據是一個前提,在這一前提基礎上還要有專門的執法機構來執行才能實現對女性就業平等的切實保障。目前由行政機構對勞動就業進行保障不但專業性不足,執法力度也不足,筆者認為可以設立專門的勞動管理部門作為領導,在其下設立若干業務單位,分管就業的各個方面,通過勞動管理部門的領導共同致力于就業問題的保障。與此同時,還要設立執法監督部門或者機構,對勞動就業市場進行監督,與執法部門進行配合,打擊就業中對女性就業的歧視,保障女性的就業平等權。
3.完善法律救濟,為女性平等就業權提供保護機制
首先,建立女性平等就業爭議的訴訟機制,作為憲法確定的一項權利,在受到權利侵害時沒有訴訟機制則表明這項權利是不完整的,對于違反憲法的行為只有相應的懲罰機制才能起到憲法的保護作用和法律效力,因此只有公民在其合法權利受到侵害并且有權訴訟來實現權力保護時才能真正體現法律的保護作用。其次,擴大勞動仲裁的范圍,將女性就業平等的有關爭議糾紛作為可仲裁的對象,才能為女性尋求權力救濟提供渠道,也能夠在仲裁無果的情況下通過訴訟來解決問題,維護女性的合法權益。再次,可以引入公益訴訟機制來實現對女性就業平等權的保護,這一模式在國外已經建立,我國也應當進行探索式的發展應用。
三、結語
男女就業權的平等是男女平等的重要方面,沒有男女就業權的平等就無法真正實現男女平等,但是當前女性在就業中受到的不平等對待確確實實的存在,本文從立法、執法、法律救濟的角度對該問題進行了分析,同時提出了完善立法、加大執法力度以及完善法律救濟的具體對策,希望能夠引起對女性就業平等保護問題的關注和推進保護制度的完善。
參考文獻:
[1]崔瑩.社會性別范式下單女性就業平等權保護問題研究[D].遼寧師范大學,2014.
[2]王慧冬,葉鐵橋.女畢業生提起首例就業性別歧視訴訟[N].中國青年報,201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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