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類型化改革的標準,主要是指國有企業在類型化改革中,在對國有企業進行分類劃分時所采用的標準,以下是小編搜集整理的一篇法律論文:探究國有企業類型化改革與治理制度的法律保障的論文范文,歡迎閱讀查看。
一、國有企業類型化改革的提出
根據文獻資料,我國國有企業類型化改革的提出最早出現在黨的十五大,即國有企業的“抓大放小”戰略方針。近來,十八屆三中全會在國有企業改革方面提出要準確界定不同國有企業的功能,由此掀起了另一輪的國有企業類型化改革的探討。
(一)國有企業類型化改革的主要觀點
雖然國有企業類型化改革的基調已定,但對如何進行類型化改革,學界莫衷一是。總而言之,國有企業類型化改革主要涉及類型化改革的分類方法、國有企業的重新定位以及操作中的具體措施等方面。其代表性觀點及評述如下:
楊瑞龍認為,非競爭性國有企業包括提供公共產品的國有企業和從事基礎工業、基礎設施的壟斷性企業兩類。提供公共產品的國有企業應當采取國有國營的形式,而從事基礎工業、基礎設施的壟斷性企業則應該采取國有國控的方式。大型競爭性國有企業采取股份制改革,競爭性中小型國有企業亦完全放開。①高文燕、杜國功認為,不僅國有企業是公有制的實現形式,而且還要推行更多形式的公有制實現方式。他們通過“三力模型”的構建,將國有企業分為國家安全類國有企業、公共保障類國有企業和市場引導類國有企業。不同類型的國有企業分別采取國有獨資、國家獨資或控股以及相對控股或參股的資本模式。②上海國有資本運營研究院經過研究認為,鑒于國有企業兼具社會性和經濟性的特征,可以通過“CFP 三維分類”模型,將國有企業分為公益型國有企業、市場型國有企業和“混合型”國有企業。公益型國有企業主要以承擔政府公共服務目標為主,應采取國有獨資的形式;“混合型”國有企業應當兼顧社會公益和企業利潤。③黃群慧基于國有企業“盈利性企業使命”和“公共性政策使命”沖突的理論,認為國有企業可以劃分為公共政策性國有企業、特定功能性國有企業和一般商業性國有企業,并分別采用國家獨資,控股和相對控股的治理機制。④通過研究,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均首先以是否具備競爭性為標準劃分國有企業類型,再去探討不同類型的國有企業中各包括哪些子類的國有企業。在子類的劃分過程中,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是否關乎國民經濟命脈、是否為支柱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等因素對于國有企業類型化改革后其選擇的改革措施有本質的決定性作用。
(二)國有企業的種類
既然國有企業的性質與其涉及領域所生產產品的競爭性程度有關,那么只有厘清壟斷與競爭之間的關系,才能準確地對國有企業進行分類。
1. 壟斷與競爭的關系
從最一般的意義上來說,壟斷是作為競爭的對立面而存在的,表現為對競爭的限制或阻礙。⑤經濟學家們將市場結構劃分為完全競爭、壟斷、壟斷競爭、寡頭壟斷等四種類型。⑥而大家通常以一個產業中企業的數目的多少來衡量競爭的激烈程度,將壟斷和完全競爭看成同一個譜系上的兩個極端,而譜系中間的序列依次是雙頭壟斷、寡頭壟斷、壟斷性競爭。⑦其中,“壟斷是作為競爭的對立面而存在的”中的“壟斷”是廣義的,它本身就包括了作為“完全競爭”極端面的“壟斷”以及“雙頭壟斷”“寡頭壟斷”和“壟斷性競爭”。“雙頭壟斷”“寡頭壟斷”和“壟斷性競爭”是依該產業中企業的數目多少來劃分的,即這三種形式其實質仍是包含著競爭因素的壟斷,可歸納為不完全競爭或不完全壟斷的范圍內。而作為“完全競爭”極端面的“壟斷”,則其本身已經極端化為不存在任何一點競爭因素的壟斷,可歸納為非競爭范圍內。根據此種劃分,市場結構應該可以劃分為完全競爭,不完全競爭(或不完全壟斷)和非競爭三種類型。
2. 最契合國有企業類型化改革的分類標準
根據上文對壟斷與競爭之間關系的分析可知,不完全競爭和非競爭應該是有所區別的。據此,國有企業可劃分為完全競爭性國有企業、不完全競爭性國有企業和非競爭性國有企業。完全競爭性的國有企業的治理制度以及法律規制應與私企一樣。不完全競爭性的國有企業必須由國家進行先期投資。
隨著行業的發展,其可能會轉變為完全競爭性的行業,此時對該行業的治理以及法律規制就應該有所變化,即與私企同樣。非競爭性的國有企業一般比較穩定,這主要是因國家安全和國計民生問題的考慮而不能放開,這種行業的治理及法律規制政策性更強,可能是需要特別法的特殊規制。
二、類型化改革后國有企業治理制度的重構
在國有企業的治理機制上,不能武斷地選擇其中某一種類型對國有企業的性質進行認定,應根據國有企業所處的領域對國有企業進行子類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礎上對國有企業采取不同的治理模式。
本文認為,國有企業在子類劃分中,宜將國有企業分為五個領域:具有特殊意義和作用的國有企業;提供公益服務和公共產品的國有企業;自然壟斷性國有企業;處在基礎行業、支柱行業和先導性行業的國有企業;競爭性領域的國有企業。
(一)具有特殊意義和作用的國有企業的治理模式
該領域國有企業與市場經濟兼容的過程中并不強調自身是否為市場競爭的主體,而是強調其能否有效地發揮非國有企業不具備的公共經濟職能。其應該選擇國有國控的改革模式,讓政府擁有全部或大部分所有權;而在政策上,國家應該傾斜保護;除了滿足公司法的一般要求外,還要針對其所處行業建立有專門的行業法規來管理。
(二)提供公益服務和公共產品的國有企業的治理模式
提供公益服務和公共產品的企業是非競爭性的和非排他性的,容易出現外部性和搭便車的行為,私人企業是不愿進入的。此類國有企業的主要任務是執行國家政策性目標,糾正市場缺陷導致的資源配置非效率等問題。其改革最主要的是建立有別于競爭性國有企業的管理制度,例如在出資人的管理制度或是對企業功能上予以正確的定位,同時形成規范和力量和政府間政策安排,以兼顧企業為社會服務和企業持續發展的雙重目標。⑨即采取以國有國營為主、私人經營為輔的治理模式。
(三)自然壟斷性國有企業的治理模式
自然壟斷行業主要是指業務具有規模經濟效益,需要大規模固定資產投資,具有邊際成本不斷下降和網絡效益特征的行業。⑩這類國有企業既不能直接由政府經營,也不能按照完全市場化的標準來改造,而應選擇國有國控模式。現在實踐中對自然壟斷性國有企業的改革主要是采取網運分離的模式。
(四)處在基礎行業、支柱行業和先導性行業的國有企業的治理模式
基礎性行業的衡量標準主要是其對國民經濟各部分的制約和關聯程度,以及不可替代性程度。基礎產業、支柱產業和先導性產業中的國有企業受到國家政策的保護而具有壟斷性質,其對國民經濟具有很強的帶動作用。這類國有企業既不能直接由政府經營,也不能按照完全市場化的標準來改造,而應選擇國有國控模式。以資本為紐帶,實行資產重組,吸引多種經濟形式參股,形成國家控股、其他經濟成分參股的混合經濟,形成具有較強競爭力的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和跨國經營的大企業集團。
(五)競爭性領域國有企業的治理模式
競爭性領域國有企業,盈利是其經營的主要目的。競爭性領域國有企業在治理模式選擇上往往考慮其規模大小,將其分為競爭性大中型國有企業和競爭性小型國有企業進行改革方案選擇。競爭性大中型國有企業大部分應該進行公司制改造,部分可以采取承包、租賃等形式進行經營。競爭性小型國有企業則應該采取完全放開的方針。
三、國有企業類型化改革的程序保障與法律責任
(一)國有企業類型化改革程序保障——分類標準選擇的權限主體
國有企業類型化改革的標準,主要是指國有企業在類型化改革中,在對國有企業進行分類劃分時所采用的標準。通過對實踐中各省市對其國有企業類型化改革措施的了解,大部分省市還是選擇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為其改革的主管部門。例如,上海出臺“國資國企改革 20 條”中,在強調“統一管理分類監管”時提到:國資監管機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分類推進改革調整和管理。
從歷來的立法實踐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也是國有企業改革中各種行為標準的制定主體,例如在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三定方案》)中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具有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體系的考核標準的職權;在《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中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具有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的職權。囿于各省市國有企業改革的實踐和相關立法規定,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能,國有企業類型化改革的標準,也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來選擇。
(二)國有企業類型化改革的法律責任
政府及其部門在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主要是審批職權的履行。在審批相關國有企業改革項目時,政府及其各部門應該依法對其內容進行審核,并依法履行相關的法律程序,否則應當承擔相關的行政責任。國資監管機構在制定法律規章時應該要有法律的授權,在制定相關規則辦法時應該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其制定的法規不具備法律效力。在履行審批或監管職能時,也應符合實體法律和程序法律的規定,否則其審批、監管行為無效。
第三部門對國有企業改革也具有監管的可能性,但是這種監管不具有行政性。第三部門在履行監管職能最主要的依據是法律賦予其的權利。同時,第三部門在行使除監管以外的權利,如產權交易市場披露產權交易信息等,這些行為都應該依法進行。國有企業改革中,執行人員的范圍是非常廣泛的,不僅包括政府中的行政執法人員、社會機構的從業人員,還包括私人。任何領域的組織和人員,當其涉入國有企業改革中,就應該依法規范其自身行為,否則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四、結論
國有企業改革的“一刀切”做法并不能適應于所有類型國有企業。十八屆三中全會順應經濟發展規律,指出國有企業應該進行功能劃分,依據國有企業的不同類型進行治理機制的選擇以及監管措施的制定。本文認為,宜將國有企業分為非競爭性國有企業和競爭性國有企業,而競爭性國有企業主要分為不完全競爭性國有企業和完全競爭性國有企業。實踐中,同一領域國有企業的性質是可能產生變化的,同一性質的國有企業也可能處在不同的領域,同一國有企業可能具有不同性質的經營業務。因此,根據實際情況將國有企業分為五種類型,根據不同領域中國有企業的不同性質采取不同的治理機制和監管措施。同時,通過對具體制度的制定和法律責任的確定保障國有企業類型化改革的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1]李昌麟,胡甲慶.反壟斷法的經濟邏輯[M].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7.
[2]孫光焰.公司治理的理論分析框架與法律制度配置[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2.
[3]朱錦清.國有企業改革的法律調整[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3.
[4]杜軍.公司經理權問題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投稿期刊推薦:《法制與經濟》雜志創辦于1992年,為旬刊(上、中、下),國內外公司發行。上旬刊以報道廣西的政法綜治工作為主,報道中國及廣西經濟發展的熱點為鋪。中旬、下旬刊以刊登理論性文章為主,特別是涉及法制建設的理論性文章。
《法制與經濟》本刊榮獲“廣西優秀期刊”稱號,入選中國精品期刊資料庫的法制與經濟精品期刊。2010年初,經自治區黨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溫卡華批示,《法制與經濟》雜志被列為廣西政法綜治宣傳工作的主陣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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