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社會經濟飛速發展以及法律文明的不斷進步,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已經成為我國法律研究中的重要課題。我們國家之所以對女職工進行法律保護,是因為女職工社會地位的特殊以及生理特點的不同。然而在女職工法律保護的實施與落實中,很明顯相關法律保護體系不健全,女職工的權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本文在女職工法律保護的相關概念及其意義基礎上,重點分析了當前女職工法律保護的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進而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
《法律適用》(月刊)創刊于1986年,由國家法官學院主辦。是應用法學理論研究刊物。立足于我國司法實踐,重點案件審中的新型、疑難、特殊法律問題進行研究,展示法官學術研究成果。辟有特別策劃、權威訪談、問題探討、學術前沿、案例評析、新法新、國外司法、法律適用信箱等欄目、讀者為法官、檢查官、律師及政法院校相關專業師生等。
一、我國女職工法律保護的現狀及其問題
一直以來,我國政府都比較重視女職工的法律保護工作,目前保障女職工權益的法律規范體系已經基本形成。2011年,國務院成立了專家團隊對其進行修正,并更名為《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進一步擴大了對女職工法律保護力度。但近幾年,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現象仍然時有發生,女職工法律保護難度比較大,存在一系列缺陷與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就業歧視嚴重
以性別為理由對于女性求職者的公開歧視在現實生活中屢見不鮮。例如,值向女性求職者提供技術不強、條件較差、收入低廉的職位。同時,由于女職工生理方面的特殊,即使女職工能夠勝任某些工作,一些用人單位也采取優先錄用男職工的原則,使得女職工不能享有和男職工同等的就業權利。除此之外,用人單位往往以女性職工會因“四期”耽誤工作為理由,拒絕對女職工進行晉升或者拒絕其擔任重要的工作崗位,對女職工的權利造成嚴重的損害。
(二)工作環境惡劣,保護設施落后
女職工工作環境比較惡劣生命健康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一些企業以橡膠、硅膠以及其他有害的化學物質為原材料進行生產作業,工作環境較為惡劣,且從事這些工作的女職工往往是接觸這些有毒有害原料的第一線工人,例如鞋廠,一線職工中,女性占大約90%,這些企業本應該提供相應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勞動者的身體,但是,為了獲取最大的利潤,降低生產成本,往往漠視勞動者的勞動安全衛生權,造成女職工身體上的殘疾,更為甚者直接造成死亡。此外,女職工進行的勞動保護的設施上具有局限性。目前,企業缺少對女職工勞動保護方面的投入。因為女職工的權益受害問題普遍存在,其在勞動期間的沒有能保護正當權益的現象嚴重。
(三)女職工的“四期”保護得不到落實
首先,女職工的“經期保護”普遍沒有受到重視,一些用人單位在經期時依舊安排女職工在超出其工作強度范圍內進行勞動。其次,一部分用人單位回避女職工的“孕期保護”問題。在勞動力市場上,用人單位往往拒絕適婚年齡的女工,或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要求女職工在聘用期間不得生育。一些已經與女職工訂立了勞動合同的企業,在女職工孕期隨意解除合同關系的現象屢見不鮮,更為嚴重的是一些與懷孕女工仍保持勞動關系的企業,有時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上夜班。在女職工的“產期保護”問題上,一些企業并沒有按規定執行女職工的產假假期,任意縮短產假的現象時有發生。
二、加強對女職工法律保護的對策
從上述中可以發現,我國女職工的法律保護中存在諸多的問題,而要想女職工得到充分的法律保護,需要通過妥善解決就業歧視問題、工作環境問題、加強監管力度等,具體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妥善解決就業歧視問題
首先,應當從立法的角度出發,從根源上消除就業歧視。我國目前尚未制定關于就業歧視的法律,很多有關于就業歧視的問題在現有法律中體現的并不明顯,界定較為模糊,因此制定完善的《就業平等法》可以從根源上保護就業平等,消除性別在就業時對求職者的限制,是對女性勞動者人身基本權利的尊重和保護。其次,完善就業歧視的救濟方式。很多女性職工在遭受不平等待遇后,求助無門,因此應當開放多樣的、便捷的救濟途徑和救濟方式,可以在第一時間最快速、最高效的解決女職工的就業歧視問題,讓該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的到及時有效的保護。最后,完善生育保險制度。擴大生育保險的受益人群,避免女職工需要生養后代而在就業上遭受歧視和排擠。
(二)建立監管體系,加強女職工保護設施
對于勞動環境方面的問題,應當建立嚴格的監督管理體系。勞動環境問題涉及到女職工的生命健康權是否能夠得到保障的問題,因此,我國應當制定嚴格的檢測標準和程序,對企業的勞動環境進行評估和檢測,對不符合要求的企業應當進行懲罰和規制,特別是一些經營含有有害物質材料的企業,應當嚴格把關,讓女性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能夠得到有效的保障。將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是保障勞動環境符合標準的有效方式。企業內部應當設有專門的機構負責檢測工作環境質量,定期相相關監管部門做工作匯報。同時,相關的勞動保障機關應當針對勞動環境建立一套完整的監管體系,要求企業達到相應的標準,從而達到切實保障女性職工工作環境的效果。
(三)落實女性職工的“四期”保護
國家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在“四期”時的保護,通過立法和法律監督的方式,讓用人單位能夠徹底落實女職工的“四期”保護。對于用人單位違反法律的行為,對單位及其直接負責人應給予嚴厲的懲罰。另外,可以通過建立勞動執行檢查長效機制來增強對女性職工的“四期”保護,也就是監督機構應依法監督侵犯女職工的權利保護要求的行為,需要明確自身的自認和職能,發揮自身應有的作用,嚴格懲戒違法行為。
三、總結
根據上文所述,在我國,對于女職工的法律保護體系已經有了基本的雛形,但是,依然在很多方面存在著問題,使得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侵害合法權益,使得該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仍然受到威脅,因此,必須繼續完善相應法律規定,方可創造人人平等的和諧社會。本篇文章重點在于探究女職工法律保護的現狀和提出相應的對策。針對女職工法律保護方面,可以通過妥善解決就業歧視、建立監管體系、落實“四期”保護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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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玉信.當前私營企業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亟待改善[N].勞動保障世界,2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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