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經濟條件下碳排放及金融交易研究
一、碳金融服務實踐情況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模式向低碳型轉變以及國內碳交易市場的日益成熟,金融機構在碳金融相關產品和服務的研發、推廣上做出了很多有益嘗試,初步形成了以融資支持為主的碳金融服務體系。
1.碳信貸。
即金融機構通過抵質押物、流程管理或風險分擔機制等方面的創新,為節能減排企業或項目提供信貸支持。以世界銀行下屬的國際金融公司(IFC)能效融資為例,2006年5月,興業銀行與IFC簽署“能源效率融資項目(CHUEE)合作協議”,成為國內首家推出“能效貸款”產品的商業銀行。此后,北京銀行、浦發銀行、上海銀行、江蘇銀行等陸續與IFC開展能效融資合作。該合作框架下,IFC向銀行提供本金損失分擔,為貸款項目提供相關的技術援助和業績激勵,并收取一定的手續費。銀行則以IFC認定的節能、環保型企業和項目為基礎發放貸款。另據了解,建設銀行深圳分行正在計劃推出碳配額質押貸款,即控排企業將持有的碳配額質押給銀行,銀行將其配額的市場價值按一定折扣折算,貸款期限與企業碳交易履約期相匹配。
2.碳顧問。
即CDM財務顧問服務,金融機構依托項目融資渠道和網絡優勢,為CDM項目業主提供項目開發和交易的可行性分析、項目申請、中介機構關系協調、項目注冊、項目執行、CERs買家選擇、買賣雙方前期談判、以及協調資金支持等顧問服務,從而幫助國內項目業主改變在國際碳交易市場中的弱勢地位。如2009年7月,浦發銀行成功為陜西兩個裝機容量合計近7萬千瓦的水電項目引進CDM開發和交易專業機構,并為項目業主爭取到了具有競爭力的交易價格,為節能減排項目業主帶來了巨大的收益和便利。
3.碳理財。
理財產品的“碳”概念通常通過五個方面實現:一是與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環保概念股票掛鉤;二是與排放權交易所的交易合約掛鉤;三是與權威機構的環保指數掛鉤;四是與節能減排項目收益掛鉤;五是產品本身具有綠色環保功能。如深圳發展銀行于2007年8月推出國內首款與二氧化碳排放權期貨合約掛鉤的一年期結構性理財產品。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等陸續發布了自己的低碳理財產品。光大銀行發行了“綠色零碳信用卡”,卡片材質采用可回收材料,且具有碳足跡計算、邀約購碳計劃、碳信用檔案、環保賬單等環保功能。
4.碳基金。
廣義的碳基金大致可以分為三個層次。第一類是國家層面設立的全國性碳基金,包括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和中國綠色碳基金。第二類是地方政府牽頭或引導設立的綠色產業基金。如廣東綠色產業投資基金、南昌開元城市發展基金、西寧國家低碳產業基金等。第三類是民間發起設立的各種以低碳經濟、清潔能源等領域為投資目標的創投、PE資本。從基金運作模式的成熟度和國際影響力上看,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簡稱清潔基金)是我國碳基金的重要代表。該基金以收取CDM項目國家所得收入為主要資金來源。截至2013年末,清潔基金累計安排約7.1億元資金,用于支持364個贈款項目。自2011年至2013年末,共審核通過110個委托貸款項目,覆蓋全國20個省(市、自治區),安排貸款資金63.36億元,撬動社會資金345.20億元5。
5.碳債券。
2014年5月,國內首筆碳債券在銀行間市場成功發行。該筆碳債券為附加碳收益的中期票據,發行人為中廣核風電,發行金額10億元,發行期限為5年,主承銷商為浦發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據公開資料顯示,該筆債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浮動利率”的形式。其中,浮動利率部分與發行人下屬5家風電項目公司在債券存續期內實現的碳資產收益正向關聯,浮動利率的區間設定為5到20個基點6。碳債券作為一類全新的基礎資產類型,是對未來國內碳衍生工具發展的一次大膽嘗試。
6.金融機構與碳排放權交易平臺相互尋求合作。
近年來,隨著國內碳交易市場建設進程加快,尤其是區域碳交易試點啟動以來,金融機構與環境能源交易所或排放權交易所的合作方式越來越多元化,合作程度越來越緊密。以浦發銀行為例,該行與7個試點省市交易平臺均簽訂了銀企戰略合作協議,成為其中5家交易所的資金結算銀行,并為交易所開發機構類會員,有效推動了區域交易市場的構建和交易。碳交易平臺也在積極尋求與金融機構的廣泛合作,進而為市場參與主體提供多樣化的金融服務,增強市場活力。以天津排放權交易所為例,該所發揮平臺中介作用,可為企業客戶提供抵押貸款、收益買斷、節能項目保理、保證保險、融資租賃、信托計劃、訂單融資、股權投資、資產證券化等方面的金融服務便利,對于降低企業交易成本、穩定客戶群體起到了積極作用。
二、我國碳交易與金融服務實踐中面臨的主要問題
1.相關政策制度不完善影響市場主體參與積極性一是上位法缺失
國際成熟碳金融市場均將法律約束作為其快速發展的基礎和保障。歐盟于2000年最早啟動了《歐洲氣候變化方案》,德國2002年制定了《節省能源法案》,日本、澳大利亞分別于2007年出臺了《環境稅》、《碳主張與交易實踐法》。從國內看,盡管試點省市先后出臺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規作為交易指導和依據,但并未從國家法律層面予以嚴格規范和引導,既缺乏統一的碳排放交易操作辦法和管理制度,又未對參與主體提供足夠的權利保護和義務約束。二是相關配套政策不完善。尚未形成有效的碳金融風險補償、擔保與稅收減免等綜合配套政策,市場主體參與碳金融業務更多來源于外部壓力而非內在動力。一方面金融機構沒有足夠動力向低碳項目融資;另一方面,配套機制的缺乏使低碳企業面臨社會效益與自身效益之間的矛盾。
2.碳交易市場割裂影響其流動性與價格發現功能
目前,國內碳交易市場總體上按照“先試點后推廣”的路徑推進,七個試點省市結合地方特點積累了一些有益經驗。但由于各地在配額確定和分配方式、覆蓋行業、違約處罰、配額存儲等方面的規定不盡相同,由此形成的交易標的內涵及價格亦存在較大差異,區域市場的整合成本和難度正在逐步加大。如上海、天津、廣東將企業分為兩類行業,采用歷史法與基線法相結合的方式確定初始配額,深圳、湖北則采用歷史法和碳強度下降目標激勵的方式確定配額。廣東、北京、深圳、湖北一定程度地引入了有償拍賣方式,其余試點地區則均為免費發放配額。上海對工業企業一次性發放三年配額,允許存儲,不允許預借,湖北的配額為每年發放,當年不交易就要注銷清零,天津則介于二者之間,每年發放配額,未注銷的配額可結轉至下年度繼續使用。市場基礎規則的差異導致各地區碳配額交易聯通困難,影響了市場流動性,也不利于全國統一碳交易價格的形成。截至2014年5月末,試點地區碳交易累計成交量442.47萬噸,僅為試點地區配額總量的0.37%,碳配額成交均價最低的僅23.9元/噸(湖北),最高則達到69.62元/噸(深圳),二者相差近3倍7。
3.與金融業結合不足影響市場發展的廣度與深度
從國外的成熟經驗來看,除基于碳減排義務和合規要求而進行交易的企業外,還有眾多專業金融機構積極介入碳金融市場,對碳交易提供全方位支持。碳信用評級機構提供詳細的碳評級服務;碳經紀商提供重要的市場信息,促成供求雙方達成交易;專業碳項目開發商提供碳項目咨詢、收益評估,項目實施和檢測、減排額核證、CERs簽發和資金到賬等服務。目前,我國參與碳交易市場的金融機構主要是商業銀行,缺乏專業的技術咨詢、碳信用評級等中介服務機構,且與證券、保險、基金、私募投資等金融領域的業務合作尚未真正開展起來。碳排放交易試點近三年來,僅完成1筆碳債券交易,碳基金也以政府牽頭設立為主,民間金融機構鮮有參與。金融機構參與碳交易市場的廣度與深度均有待拓寬。
4.產品創新能力不足導致市場競爭力缺乏
與歐美發達國家相比,國內大多數金融機構尚未建立專門的碳金融部門,缺乏由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組成的碳金融產品開發及業務拓展團隊,管理經驗、產品研發能力不足,碳金融產品基本集中于金融服務鏈條的低端,主要是提供綠色信貸、交易結算、低碳項目融資安排等傳統融資服務,碳交易的投資增值業務涉及較少,缺乏諸如期貨、期權、掉期等碳金融衍生工具。同時,雖然我國參與的CDM項目大都簽訂了CERs遠期合約,但無法通過期貨市場進行套期保值,也不能通過看漲或看跌期權規避風險,二級市場的投資者也很難廣泛參與到排放權交易的整個過程當中,導致市場主體在國際競爭中處于弱勢地位,碳交易市場的交易規則和交易價格主要由國際大型商業銀行決定。
三、政策建議
1.政府主導,分工協作,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和配套機制
一是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從中長期發展戰略目標出發,制定國家層面的碳金融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章,建立符合我國特點的具體的碳金融指導目錄、環境風險評級標準等,明確碳排放交易制度、碳減排目標責任和考核制度,確保我國碳金融的規范發展。二是加大不同部門間的分工協作,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一方面,明確企業未承擔減排責任時的處罰標準,探索建立企業“黑名單”制度;另一方面,加大財政補貼、稅收減免、風險補償等政策扶持力度,如在企業環保審核中提高對項目的認證標準,對CDM項目給予減稅等優惠,引導社會資本投資于低碳項目與新能源企業,鼓勵金融機構積極開展碳金融業務,解決低碳項目融資難問題。
2.統籌規劃,分步推進,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碳交易平臺
一是以京津冀一體化為契機,充分發揮濱海新區先行先試的政策優勢,支持天津排放權交易所和北京環境交易所率先實現互聯互通,整合三地碳排放交易資源,打造京津冀跨區域的碳交易平臺,為建立全國性統一平臺探索經驗、奠定基礎。二是制定京津冀跨區域的碳排放權交易框架,確定總量控制目標,統一相關交易規則,形成標準化的碳交易標的,并逐步整合已有的兩個交易平臺。三是國家層面制定碳減排總量控制目標,結合前期試點地區經驗,確立碳排放權配額交易制度、減排行業和企業范圍、核查制度和方法等方面的統一標準,進而推動形成全國統一的碳交易市場。四是進一步打通不同交易機制下的平行碳市場,合理設計CDM機制下的CERs、自愿減排機制下的CCER與區域碳交易試點建設中的碳排放配額交易的互聯互通,構建以配額交易為主,以CDM和自愿減排機制為輔,市場主體廣泛參與的碳減排格局。此外,借鑒歐盟與其他國家碳交易的銜接經驗,通過交易單位互認、協調登記制度、建立兌換補充機制等方式,逐步實現與國際主流碳交易市場的對接。
3.積極培育,加強引導,推動碳交易市場與金融業深度結合
一是拓寬碳金融服務機構范圍,培育多層次碳金融市場參與主體。加強債券、保險、基金等金融領域碳交易業務的宣傳推廣,多途徑引進和培養相關碳金融人才,建立起由銀行業低碳信貸服務體系、保險業低碳市場風險保障機制、機構投資者信托機制等各種機制所構成的綜合服務體系,并建立配套的碳金融咨詢機構、信用評級機構以及第三方核證機構。二是充分發揮窗口指導作用,繼續支持銀行綠色信貸業務發展。引導金融機構根據低碳經濟發展實際制定合理的信貸政策,提高信貸資源在低碳產業上的配置比重及綠色信貸業務質量。在此基礎上,加大與各金融業態間的溝通聯系,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優化金融生態安全環境,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拓寬碳金融業務領域,積極開展與保險、證券、交易平臺的業務合作,進一步探索綠色證券、環境責任險等業務試點。
4.借鑒經驗,積極探索,加快發展標準化碳金融衍生產品
在國際碳交易市場中,以排放權為原生產品的期貨、期權是主要的交易產品。據世界銀行統計,2011年歐盟排放交易體系中期貨交易額達到1308億美元,占到EUA(即歐盟碳排放配額)交易總額的88%,EUA期權成交142億美元,占到EUA交易總額的10%。交易所場內交易的是標準化的碳期貨和期權合約,如EUA期貨和期權合約。衍生品市場還提供跨市場、跨商品和跨時期的套利交易方式,較普遍的有EUA、CERs和ERU(即聯合履約機制下的減排單位)間套利,CERs與EUA、CERs與ERU間的掉期,CERs和EUA的價差期權等。因此,國內排放權交易所層面應該重點考慮的問題是如何進一步降低交易成本,盡早推出能夠與國際市場對接的衍生品交易工具,吸引國內外的私募基金或對沖基金參與到碳金融市場的交易中來。此外,商業銀行應積極探索建立碳金融衍生品個人交易平臺,充分利用電子銀行渠道,為投資者提供國內甚至國際碳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客戶端。支持投資銀行設計發行低碳債券等資產證券化產品,既幫助發起人獲得資金開發低碳項目,又可豐富碳排放二級市場的交易工具。
作者:課題組 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營業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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