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農業法律制度保障的若干思考
1我國生態農業的法律制度現狀
1.1立法過于原則化
我國《農業法》中涉及生態農業的規定僅是原則性要求而已,而《環境保護法》等單項資源法及一些農業法規中涉及的農業環境保護限制,僅是與生態農業發展有一定關聯,并沒有針對生態農業的特點與發展做出相關具體的規定。1.2 缺乏具體可操作性從現有涉及生態農業的相關法律規定看,對生態農業的保障都只作原則性的規定,并沒有明確生態農業的內涵,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更沒有具體可行的發展生態農業的實施細則,在法的適用上明顯缺乏具體可操作性。
1.3“以政代法”現象嚴重
長期以來,我國的環境保護強調以行政管理為主導,政策起決定性作用。生態農業建設及管理主要還是以各級政府的紅頭文件、工作報告和會議文件作為宏觀政策的引導。比如2006年頒布的《全國生態農業建設技術規范》是指導生態農業建設的主要依據。
2國外生態農業法律制度保障的特點和經驗
20世紀70年代國外提出了發展生態農業,并在法律法規上進行了許多有益的實踐,取得重大成效。本研究探究了生態農業處于世界領先水平的瑞典、以嚴謹生態農業著稱的德國、與我國農業發展條件有許多相似的日本等3個國家生態農業法律體系建設的特點和經驗。瑞典、德國、日本這3個國家在發展生態農業上的同時都建立起了相對健全和完善的生態農業法律保障體系。瑞典于1999年1月1日出臺了《農業環保法》,對農藥、肥料、水的使用進行了規定,明確了污染者補償原則、節省原材料和能源的“生態環境原則”,被許多國家視為農業環境保護領域最為完善的法律之一。德國農業有一套較完善的法律法規,一般農產品種植必須遵循的法律法規有《種子法》、《物種保護法》、《肥料使用法》、《自然資源保護法》、《土地資源保護法》、《植物保護法》、《垃圾處理法》和《水資源管理條例》。除此之外,德國根據歐盟規定分別于1991年和1994年公布了種植業和養殖業的生態農業管理規定。2001年12月15日德國的《生態標識法》正式生效,實行生態標識制度對于生態農業發展是非常有意義的一步。2002年的《生態農業法》對農業生產過程中的肥料使用,土壤松土的深度、輪作、休耕等方式、期限都有嚴格規定,避免不良的耕作導致環境污染和資源浪費,把清潔生產模式從工業領域擴展到農業生產領域,還規定了已注冊的生態農業企業的經營活動及其產品的監測、檢查或檢測,以及對違反法律經營者的處罰,確保法律能夠得到充分的實施。日本生態農業立法具有超前性和可操作性,除《食物、農業、農村基本法》、《可持續農業法》、《堆肥品質管理法》、《食品廢棄物循環利用法》等4部法律外,圍繞生態農業的法規還有《農藥管理法》、《家畜排泄物法》及《肥料管理法(修訂)》等。其中,1999年7月28日頒布實施的《可持續農業法》針對可持續農業生產方式明確規定了農業生產者使用堆肥和其他有機質生產肥料,使用農林水產省規定的高效減量的農藥化肥,各都道府縣根據《可持續農業法》規定,酌情制定實施細則,包括生產方針、實施措施、其他必要事項。
3完善我國生態農業法律制度保障的思考
3.1確立生態農業的法律地位,明確相關制度及法律責任
《農業法》作為我國農業領域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涉農法律的依據和指導。因此,要想建立起一個完備的生態農業法律保障體系,首先要在《農業法》中確立生態農業的法律地位。建議對《農業法》進行修訂,明確規定生態農業的內涵、相關制度及法律責任。一是對生態農業的內涵予以明確,繼而與生態農業有關的一切活動所產生的有關資源循環利用和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社會關系均列為法的調整對象。二是對促進生態農業發展的相關制度予以明確,如生態農業補貼制度、生態環境稅收制度、農業生態補償制度等。三是對破壞生態農業發展行為的法律責任予以明確。如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缺少法律責任的規定,就會造成執法中“無法可依”的局面,因此,應對破壞生態農業發展的違法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包括各類從重處罰的情節)做出詳細和明確的處罰規定。
3.2完善配套立法,出臺《生態農業規范實施細則》
在《農業法》明確生態農業的內涵、相關制度及法律責任的前提下,需要對現有的涉及生態農業的法律進行相應補充完善,強化立法配套性,填補法律漏洞,消除重疊沖突。同時,為了增強法的可操作性,在《農業法》及相關單行法的基礎上,建議制定《生態農業規范實施細則》,詳細規定具體的實施辦法與措施,明確生態農業相關的各種影響因素和具體技術標準。要尤其注重同類生產產業的代表性、具體操作方法的規范化、監測評估操作的可行性、限制行為的權威性、鼓勵方向的有效性。
3.3加強地方立法,制定《福建省生態農業發展條例》
2002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福建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從“總則、保護和改善、預防與治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5個方面制定了38條的規定,在保護和改善農業生態環境,防治農業生態環境污染,綜合開發與合理利用農業資源,促進農業的可持續發展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也為制定《福建省生態農業發展條例》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建議福建省及時把握國家提出的建設“生態文明先行試驗區”的歷史機遇,在國家立法的基礎上,針對地區生態農業發展中特有的問題,制定《福建省生態農業發展條例》,加強地方立法補充規定。要側重于補充完善福建省可以具體執行的生態農業相關標準,具體來說包括產地環境標準、生產技術標準,產品質量標準、包裝儲運標準和綜合管理標準。尤其要重視農田化肥使用超量、農田灌溉超定額,秸稈大田燃燒、畜禽糞便不經處理排放、海洋合流禁漁期捕魚等嚴重危害生態環境的農業行為的法律“紅線”標準。
作者:劉玲 楊軍 曾玉榮 單位:福建省臺灣農業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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