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醫學
摘 要:醫務界,特別是醫療機構管理者,對醫患關系的某些錯誤認識以及由此造成的一些錯誤態度與行為方式,是當前醫患關系惡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時也是應該并有望盡快得到矯正的因素之一。
關鍵詞:醫患關系的主體;醫患關系的客體;醫患關系的內涵;醫患關系的屬性
目前我國的醫患關系可稱空前緊張、急劇惡化,廣大醫務工作者深深憂慮的某些嚴重危害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中長期后果已經出現,在建設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格外引人關注。證據之一是造成醫護人員人身傷害的惡性醫患沖突不僅連年不斷,而且愈演愈烈。2011年新年伊始,上海新華醫院竟出現報警之后且警察已在現場的情況下,肇事者持刀傷害醫護人員10人,其中重傷6人的惡性事件。證據之二是在廣東2010年高考招生中,15所醫科院校中有10所出現斷檔,其中包括北京某些重點院校,臨床醫學類專業分數線與十年前相比出現下降趨勢。
造成我國醫患關系緊張、惡化的原因很復雜,而緩解醫患關系的緊張、惡化趨勢,推動醫患關系正常化,進入良性循環,自然也非一方之力、一日之功,但社會各界,首先是醫務界,特別是醫療機構管理者對醫患關系的某些錯誤認識,以及由此造成的一些錯誤態度與行為,無疑是重要原因之一,同時也是應該并有望盡快得到矯正的因素之一。
1.關于醫患關系的主體
所謂醫患關系的主體,指醫患關系的承擔者。如何界定醫患關系的主體,決定著我們將醫患關系歸結為個體關系還是社會關系,進而決定著處理醫患關系問題是治標還是治本。
談及醫患關系的主體,人們常常不假思索地脫口而出,醫患關系當然是醫生與患者的關系。這種看法貌似理所當然,其實恰恰是醫患關系問題上重大的、根本性的認識誤區之一。因為如果這樣界定醫患關系的主體,勢必將醫患關系理解為某醫生與某患者兩個個體之間的關系,使之從社會運行機制中剝離出去,變成了個人問題、個人矛盾。一個典型表現就是,醫患關系一旦出現問題,人們總是歸因于個別醫生的醫德問題,稱廣大醫務工作者是好的,總是歸因于個別患者的素質問題,稱廣大患者是好的等等。在這種認識支配下,對醫患關系問題的處理便必然就事論事地集中在某個被認為不具有代表性、普遍性,甚至被認為是碰巧倒霉的個體身上,于是醫生有問題就處分醫生,患者有問題就處理患者。誠然,現實中確實有些醫生醫德很差,引發了患者不滿,但在2011年上海新華醫院“10名醫生被傷”事件中,6名重傷醫生連患者的經治醫生都不是,他們怎么會在醫德上對不起患者?可見肇事者要報復的實際上并不僅僅是特定的某醫生,而是整個醫生群體、整個醫院,甚至是整個醫務界和醫療體制。現實中也確實有某些患者素質很差,甚至是職業醫鬧,但在2009年北京人民醫院“無證醫生”事件中,患者家屬是著名高校的海歸博士、知名教授,不好再簡單地說是素質太差了吧?試想,該事件若無一定的社會氣候與媒體介入,僅憑一個手無縛雞之力的書生如何能將一次簡單的患者搶救無效事件發酵為波及全國的軒然大波!
筆者認為,醫患關系的真正主體是醫療資源的供給方與需求方,贊同“醫患關系是指醫方與患方的關系” 。歷史上,醫療資源供給方與需求方之間的關系曾經簡單到僅僅是醫生與患者之間的個體關系。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醫學的進步,現代醫療模式早已擺脫了江湖郎中、名醫坐堂之類的個體勞動模式,演變為一種由復雜的群體行為和社會關系構成的社會運行機制。在這種社會運行機制中,從“醫”的方面說,出面行醫的醫生背后是一個被稱為醫院的包括診療、輔助、管理等在內的復雜系統,而醫院背后又是一個包括醫政管理、醫學理論與技術研究、醫療設備與藥品研發、醫學教育及醫學普及等在內的復雜系統;從“患”的方面說,出面就醫的患者后面也是一個由家屬、親友、所屬單位以及保險公司、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體系等在內的復雜系統。因此,站在前臺面對面的醫生與患者不過是所有這些社會關系聚焦的焦點而已。不關注這個焦點當然不對,但僅僅關注這個焦點,必然得出以點帶面、以偏概全的錯誤認識。從這種認識出發,去處理問題、設計制度、實現管理,必然是讓當事醫生和患者個人去承擔本該由社會機制承擔的負荷。那不僅是不堪重負,更重要的是于事無補。表現在現實中就是,一旦醫患關系出現問題,所有各方都熱衷于當事人的處理、責任的界定、罰金的數額,而不去推動法律的健全、機制的完善、社會的進步,似乎只要把人送進拘留所,把天價賠償劃入賬號就算最終訴求。
簡言之,將醫患關系的主體歸結為醫生與患者,必然將醫患關系歸結為醫生與患者的個人關系,出了問題就會在個人身上找原因,結果是社會有病,個人吃藥,只有將醫患關系的主體歸結為醫療資源的供應方與需求方,才能將醫患關系歸結為醫方與患方之間的社會關系,出了問題才會在社會機制上找原因,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最終推動整個社會的進步。
2.關于醫患關系的客體
所謂醫患關系的客體,指醫患關系的對象。如何界定醫患關系的客體,決定著我們將醫患關系歸結為對立關系還是合作關系,進而決定著處理醫患關系問題是對抗還是攜手。
如果就這個問題發問,相信絕大多數醫生與患者都會認定自己是主體,對方是客體。但如果醫患雙方都將對方視為客體,就必然更多地看到和強調雙方的差異,從而導致醫患關系的先天對立和漸行漸遠。因為視患者為客體的醫生必然將精力集中于患者而不是病情,典型的表現就是,當病情危重的時候,醫生不敢根據病情及時救治,而是要求患者或家屬必須在知情同意書上簽字,否則即使有警察到場、院長授權,醫生也不敢開展救治。否則一旦出現問題,有知情同意書是患者擔責任,無知情同意書是醫生擔責任。結果往往不是病情難倒了醫生,而是患者難倒了醫生。2007年北京朝陽醫院因家屬拒絕簽字而導致“孕婦難產死亡”的事件中,現場醫生的兩難不正是這點嗎?而視醫生為客體的患者必然集中精力于醫生,無論病情多么兇險,我付了費,你就必須給我治愈,如果能夠治愈,付多少錢也心甘情愿,如果不能治愈,那就是醫生有問題。似乎最終不是病情奪去患者生命,而是醫生奪去患者生命。2005年哈醫大二院“天價治療費”事件不就是這樣的邏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