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法律學
未成年人的界定,不同國家有所差異,我國法律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促進他們在品德、智力、體力等方面全面發展,把他們培養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1991年9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一次會議上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該法通過家庭、學校、社會、司法等途徑,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另外,刑事、民事、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規也從不同側面設定了保護制度,筆者綜述如下:
1創設監護制度,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監護是對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及其它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監護是一種權利,還是一種職責,在我國學者中有不同的意見。
有的學者稱監護為監護權,并將其歸人身份權一類。
另一類學者認為監護制度之創設在于彌補被監護人之合法權益,而非為監護人自身之利益,因此,監護并不構成對監護人任何利益,純粹是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進行創設的。通過《民法通則》及其解釋對監護資格和監護職責的規定,不難看出,監護制度的創設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1.1法律對監護資格的取得有著明確的規定
父母為未成年人的當然監護人。未成年人一經出生,具有監護能力的父母便成為未成年人的當然監護人,父母分居或離異,其監護人的資格不受影響。
但父母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有犯罪或虐待行為,作為監護人對未成年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取消其監護資格,父母因正當理由不能親自履行監護職責,也允許父母委托他人代為履行部分或全部監護職責,但父母仍為法定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雙亡或喪失監護能力或被取消監護資格的,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擔任監護人,是其法定義務。
沒有以上人員,由未成年人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如叔、伯、姨、姑、舅等,他們擔任監護人不是法定義務。除具備監護能力外,還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他們愿意,二是應取得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同意。
未成年人沒有以上法定監護人,也沒有其他親屬、朋友或他們不愿意擔任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總之,要有人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除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其他人或組織擔任監護人沒有順序,遵循監護方便和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必要時還可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都想當監護人或都不想當,可以由有權組織和人民法院擇優指定,一旦指定,就不允許自行變更,變更監護人要經過法律程序。
1.2法律對監護人的職責進行了嚴格的規定
《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主要有: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保護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非為被監護人的利益,監護人不得處分其財產。
被監護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其財產不足以清償、賠償時,由監護人代為承擔賠償責任。
2設定撫養責任.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
我國《憲法》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貫徹憲法精神,其它法作了具體規定。
《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夫妻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和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撫養的義務。
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婚姻法》還規定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繼父母和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收養法》規定,收養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應當征得未成年人的同意。收養應當有利于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則,并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能解除收養關系,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ro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
3賦予民事權利能力,保證未成年的各項民事權利
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止于死亡。公民的民事權利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財產權是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權利,如物權、債權等,所有權是典型的物權。人身權是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具有人身屬性而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具體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親屬權、榮譽權等。知識產權和繼承權具有財產權和人身權雙重性質。
3.1未成年人平等地享有法律賦予的民事權利
《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對其財產享有所有權,非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監護人不得處分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