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證券市場論文
自1983年深圳寶安公司首次向全社會公開發行股票以來,我國的證券市場在短期內迅速成長并壯大起來。十一年的證券實踐證明,證券市場對于籌集資金,刺激投資,促進經濟迅速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世界各國的證券發展史也告訴我們,證券市場的發展無一不伴隨著各國法制尤其是稅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因此,如何科學合理地建立我國的證券稅制,利用稅收對證券投資調節的杠桿作用,促進和規范證券市場的發育,是我國證券市場進一步發展過程中函待解決的問題,本文就此略陳管見。
一、當前我國證券市場的稅制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稅收杠桿歷來是國民經濟調控諸手段的一個重要因素,也是國家對整個社會領域中各種關系進行宏觀調節最為直接、最為有效的手段。隨著我國的證券交易熱不斷升溫,由證券活動所引發的經濟利益逐漸擴大,通過稅收來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收入,調節證券供求,限制投機因素,規范證券行為業已成為當務之急。但是,我國證券市場的稅收政策的制定和研究起步較晚,證券稅制還很不完善,這與我國日益成熟的證券市場極不協調。
1.根據我國現行稅制,對證券市場僅只征收印花稅、個人收入調節稅等極為有限的幾個稅仲。這些稅種雖然對我國的證券市場有一定的調節作用.但終因稅種太少,“勢單力薄”而不能對其形成強有力的調控。而且,這些稅種是在計劃經濟條件下設立的,證券在我國當時尚未市場化,因而當時設置的證券稅種沒有涉及到證券市場運行中的深層次矛盾。因此,目前的證券稅種解決證券市場在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一系列間題與矛盾心有余而力不足,不能適應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
2.我國現行稅制中,除了國債和金融俊券外,所有的企業債券利息收入無論期限長短一律征收個人收入調節稅.由于扣除稅收后,投資收入過低,企業為了提高證券的購買率,不得不提高證券的票面利率,此外還要支付發行手續費、印刷費、廣告宣傳費等,致使企業發行債券成本過高,負擔過重,嚴重影響了證券市場的發展,也有悖于國家利用稅收杠桿來鼓勵扶持證券市場的初衷。
3.在我國現行稅制中,對于居民個人在股份制企業中所獲股息紅利收入一律采用20緯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和個人收入調節稅,實行源泉扣繳的方式。對于這一規定,各地區為了體現優惠政策大都采取的是超過本金的若干部分才按20%的比例予以征稅,這本無可厚非,但我國目前股票市場大都行情看好,基本上都是超面額溢價發行.因此計算本金就極為不便。尤其是當股票多次轉手后,股票的購買價格更是遠遠超過其面額,計稅依據無法確定,個人收入調節稅的依率計征也就成為一句空話。而且,由于采取的是源泉扣繳方式,發行股票的企業在代支付股息時,也無從知道股票的最終購買價格,如果一律按以發行價計算收益率代扣個人收入調節稅,對于妙股者必征不到稅,從而出現低收入者征稅.高收入者反而不征稅的現象,個人收入調節稅就根本起不到調節個人極差收入的固有作用。
4.在對現行稅種的征管過程中,一方面缺少一定的法律依據和應有的規則,另一方面各級稅務機關的征管人員缺乏一定的理論指導和實踐經驗,這就給某些企業單位和個人以可趁之機進行避稅甚至逃稅,如從事場外交易等,這不僅使國家的財政收入蒙受損失,而且擾亂了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扭曲了證券交易行為,應予以嚴厲禁止.總之,證券市場目前還不能如人們所愿的那樣順利發展,我認為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作為對其進行宏觀調控和引導的一支重要力量—稅制的建設沒有跟上,不能適應證券市場向廣度和深度發展。以上所列幾點雖然只是證券稅制中存在的幾個具體的問題,但我們可以一斑窺全貌。因此,應大力加強稅制建設,加快改革步伐,構建一個新型的符合我國國情的證券稅制.
二、構建我國新型證券稅制的依據
構建一個完全適應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證券稅制,一方面要根據我國實際需要和具體國情,以一切從我國實際出發為前提,另一方面又要參照外國證券稅制中對我國有益的經驗,借鑒外國有關內容和與國際通用慣例接軌。結合這兩方面考慮,可提出如下驚則。
1.根據國際通用解釋:證券是公司資本股份證明的書面憑證或是某人給持證人出具的債務證書。由此可見,從稅收的角度來看,對證券市場進行征稅就是指對股票、債券的持有、轉讓、授予以及增益所課征的各種稅種.即證券稅是一種涉及到行為、財產、所得三個方面的稅種。因此,所得稅、行為稅、財產稅就構成了我國證券稅制的主體框架、三個稅種緊密地結合起來,構成一個統一的證券5O稅制。
2.對于證券稅制的三個主體稅種,應從我國國情出發,把重點放在行為稅上,尤其應偏重于印花稅。這不僅是因為印花稅證收程序簡單-一僅憑證面額由轉讓和承讓雙方各收0.3%,征管極為便利,而且它對于在證券發展初期抑制轉手倒賣的投機市場,規范證券市場有著重要作用.相比較而言,所得稅就顯得計稅依據的確定難以把握,征管難度大,尤其是不利于保護資本積累,故它只能處于輔助地位而不能全面征收。
3.根據我國經濟建設的具體情況—資金嚴重不足日益成為阻礙我國經濟飛速發展的枷鎖,證券市場也正是國家為吸引國外資金,籌集國內資金,活躍融資市場,解決資金不足而打破禁區界限從國外引起的產物。因此,我們的證券稅制應盡量體現國家的優惠政策以吸引更多的資金用于投資建設,尤其是對所得稅的運用上,更應靈活多樣地實行減免稅制度。如對國家發行的各類債券,可以免征增益的所得稅,也可免征利息的預提稅等.同時,為適應我國新形勢改革需要,建立證券稅制還應與分稅制保持一致,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對于證券稅制中的地方稅體系,如印稅、個調稅等、其開證、停征權、減免稅權、稅率調整權均應下放到地方,這樣既可增加地方財政收入,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又宜于地方因地制宜,加強征收管理,有效發揮稅收杠桿調節作用以促進各地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育成熟。
三、對我國證券稅制的建議和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