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法律學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同志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的工作報告中曾這樣說到:“完善司法公開和司法民主機制,進一步發揮人民陪審員作用,加強民意溝通,做到透明公開、陽光司法。”
近年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多次用到“陽光司法”一詞來突出強調完善司法公開和司法民主所要達到的目標,因為陽光照耀下的司法將更加富有公信力。“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而互聯網是現代社會信息公開的重要載體,是民意表達的重要平臺,是人民監督的重要形式。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網絡輿論監督在平民社會中日益彰顯出巨大的力量。本文將針對當今網絡時代的網絡輿論和隨互聯網技術發展而產生的庭審直播方式,及其對司法公正產生的影響進行研究。
一、司法公開是法院的天職
司法公開是憲法規定的原則,落實好這項原則是人民法院的天職。落實司法公開也是人民群眾對公正司法的剛性需求。司法公開是司法公正的有機組成部分。目前,對于司法公正的認可度,法院內部與社會有時是很不對稱的。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司法公開的程度還不夠,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對司法活動了解不夠,由于不了解就容易產生對法院的不理解、不相信、不支持。
全面推行司法公開,實際上也是對近年來法院工作自身實踐經驗的總結。人民群眾對司法活動有了更進一步的了解和理解,對司法的公正性有了更多的認同和支持,這樣也更便于人民群眾對司法活動的監督。
二、庭審網絡直播與“陽光司法”
(一)庭審直播是政府和公眾的共同需求
法院庭審活動是以法官為中心,原、被告及其各自的律師、證人共同參與的交互活動。從審判業務的角度來講,數字法庭是指借助于現代科學技術裝備,通過擴展、延伸傳統的審判法庭功能,適應新的庭審需求,達到強化庭審效果、提高庭審效率、促進審判工作的公正、公開的現代化審判場所。從計算機專業的角度來講,是一個集語音、數字、圖像處理為一體,綜合應用數據庫技術、網絡技術、自動控制技術的真正多媒體系統。此項措施對于普及法制教育,增加人民知法、守法的具有重要的意義。
網絡直播庭審現場,將法院庭審現場展示給大眾,從而滿足與案件有利益關系人的知情權,有效促進審判程序的公開與公正,最大限度地接受民眾的監督,真正的做到“陽光司法”。
(二)庭審直播技術上的可行性現代視頻技術、網絡通信技術、圖像壓縮技術、流媒體傳輸技術、計算機控制技術都已經十分成熟,足以滿足庭審直播的實時視頻使用需求。通過與ADSL、CDMA、WIFI等傳輸技術與網絡視頻服務器相結合,完成信息采集、傳輸、實時視頻、管理和存儲的全過程,通過個人電腦、移動(手機)等多種設備進行網上直播。也就是說,在技術上完全具備實現庭審直播的條件。
三、網絡輿論監督與“陽光司法”
隨著“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成為憲法確立的治國方略,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的關系就成為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話題。作為社會輿論的一種重要表現形式,網絡輿論逐漸增強了對社會進程的影響力。
(一)網絡輿論及其特點
中國目前擁有超過三億的龐大的網民數量,使得網絡輿論的力量不可小覷。網絡已成為黨和政府了解民意、聽取民聲、匯聚民智、科學決策的重要渠道。網絡輿論則是民眾對于公共事務通過信息網絡公開表達的具有影響力的意見,是民眾通過互聯網對政府管理以及現實社會中各種現象、問題所表達的政治信念、態度、意見和情緒的總和。
近幾年來,國內外的每一件重大事件,幾乎都在網絡媒體上引起強烈的反響和激烈的辯論。一般來說,網絡輿論具有以下共同特點:
1.快捷性、直接性
民眾通過網絡上的BBS論壇、新聞點評和博客網站,可以立即直接發表自己的意見看法,有的甚至可以通過郵箱、在線聊天等方式直接與政府高官對話,這就使得民意表達更加暢通、快速、直接。
2.多元性、突發性
網絡輿論的形成除了非常迅速外,往往具有突發性,國內外一個熱點事件的存在加上輿論參與者本身情緒化的意見,就可能將一個普通的事件吵的沸沸揚揚。如國內的“躲貓貓”事件、新疆“7、5”打砸搶事件等等。
3.互動性、偏差性
在網絡世界,由于輿論參與者本身的身份是虛擬的,缺少相關法律規則的制約和監督,所以一些網民常常利用網絡空間惡意發泄自己的不良情緒,還有的甚至在言論中充斥著對國家機關職能部門的不滿,這就使得網絡輿情中容易出現一些低俗、灰色的言論。
(二)網絡輿論與司法公正的關系
輿論與司法的關系包含著現代社會中民主與法治關系的深層奧秘。輿論體現著民主的力量,而司法在法治建設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司法公正需要很多條件,其中之一就是處理好輿論與司法、輿論監督與司法獨立之間的關系。
司法自有其邏輯,不應完全受制于民意。司法獨立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則。可以說,在所有的國家機關中,司法機關與民主之間的距離是最大的。一般大眾有時并不直接接觸當事人和證據,對某個事物的評判往往憑借他人提供的信息或材料,具有單方性。
每當這種這時候,激憤的情緒往往會淹沒了理性的思考,道德的判斷往往代替了法律的分析,懲罰的愿望往往壓倒正當程序的要求。如周正龍案、“藥家鑫”案等這些網絡群體性事件中均有對案情具有傾向性的引導和未審先斷的評論,容易造成法官屈于輿論壓力,影響司法應有的獨立性。
當然,司法不受外界影響也并不意味司法機關可以不接受輿論監督。司法與民主之間適當的距離并不意味著輿論監督與司法獨立是全然對立的。黨的十七大報告也強調,確保權力正確行使,必須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要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輿論可以及時地揭露司法過程中的不公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尤其是在當前,我國司法領域的腐敗形勢與其他領域同樣不容忽視,這決定了司法活動也同樣需要接受輿論監督。
在有些情形下,輿論還可以使司法者擺脫其他外部力量對司法活動的不法干預,最終實現司法公正。
(三)法院在網絡輿論環境中的作用
現代社會,司法公正與互聯網的關系較為微妙,二者各自所體現出來的正義價值與言論自由價值原本互不沖突,但在具體案件的過程中,崇尚自治的司法與以強大民意為后盾的輿論監督之間的矛盾卻不可回避。盡管網民中也有披露當事人隱私;對肇事者侮辱、謾罵的聲音,但公眾的意志在案件中得到了充分的表達,也促進了司法高效、快捷的處理問題。我們有理由相信,只要各級法院及政法機關能夠處理好網絡環境中的因素與司法之間的關系,我們就能真正的實現“陽關司法”,讓司法照耀在陽光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