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保險保障
面對越來越多的保險公司和保險產品,究竟哪些更適合自己,的確需要花費較多時間和精力來選擇。投保后如果發生了理賠,還需要處理與醫院(醫療保險)、修理廠(汽車保險)、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證明)、公安部門(身故或被盜證明)、保險公司等單位的諸多手續和細節問題,這么多的麻煩事實在令人無暇兼顧,而專業的保險中介公司卻能幫我們解決上述麻煩。
巨大差距蘊含巨大商機保險中介在國內還處于起步發展階段,多數人還沒有形成利用“中介”的習慣,但在歐美國家卻十分普遍。英國有800多家保險公司,卻有4000多家保險經紀公司,還有為數更多的保險代理公司、評估公司,超過60%的保險業務是通過中介完成的;在美國的保險銷售體系里,除少量業務通過保險公司自己的分支機構銷售外,大部分是通過代理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招攬的。在歐美等發達的國家,保險中介機構向保險公司提供的業務占50%至60%,我國目前僅達到1%。
其實,保險經紀公司的概念早在1995年實施的《保險法》中就有了明確的界定:“保險經紀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此后,為了規范市場運作,我國于1998年出臺了《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2001年11月又出臺了新的《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試行)》。但是,由于種種原因,我國的保險市場除了保險代理人有了一定的發展外,均衡市場所必需的重要角色————經紀人卻長期缺位。雖然近年來我國的保險事業發展迅速,然而相對于國際保險業的發展和我國保險業應達到的水平來說,差距還甚遠。
新的《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已于2002年1月份正式實施,與國際慣例接軌的管理條例對保險經紀人的發展起了極大的推動作用,這一點已在國內首家開張的江泰保險經紀公司得到印證。從2000年6月開業到年末約半年的時間,該公司實際傭金收入只有300萬元,到2002年則竄升至5000多萬元,其他幾家經紀公司的收入也有了明顯的增長。我國保險經紀公司盡管起步晚,但起點高,發展勢頭迅猛。
改變保險模式帶來的啟示為什么投保人投保不直接找保險公司或代理人,而要找保險經紀公司呢,它究竟能為客戶帶來哪些好處?最近,神龍汽車公司從企業風險控制和管理目標出發,在保險模式上的成功改革引起了業內及政府有關部門的重視,并將其作為改革成功的典型向行業推廣。
神龍公司從2003年起在國內汽車廠家中率先進行保險管理模式改革,引進長城保險經紀公司實施專業化管理。長城保險經紀公司分別向5家當地的財產保險公司及兩家國際性外資保險公司發出報價邀請,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在選擇適合的保險公司承保的同時,也使神龍公司的保險費支出更趨合理。在保障范圍增加的情況下,綜合保險費率仍下降了0.03個百分點,總保費額比上年下降幅度達14%。
經紀公司針對神龍公司自身的風險特征,在保留原來3個險種(不含車損險)的基礎上,增加了7個險種,使新的保險方案設計險種達到了10個。這些險種不僅考慮了直接損失風險(如財產一切險、機器損壞險、貨物運輸險等),而且還考慮了間接損失風險(如財產一切險之利潤損失險等)。在標的物的確定上,不僅考慮了固定資產、流動資產,也考慮了在建工程。除此之外,還增加了在經營活動中所導致的責任風險,如公眾責任險等。這些險種的選擇不僅與神龍公司的業務發展和利潤增長的實際需求相適應,而且使神龍公司保險管理上升到了對企業風險管理的階段,同時也與國內企業風險管理的國際化趨勢相適應。
據長城保險經紀公司介紹,選擇經紀公司的好處在于,由保險經紀公司按照市場模式制定的投保方案標書,可以公開、公正、公平地選擇優秀的保險公司,淘汰劣質的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作為投保方的專業顧問,站在投保方利益的角度,可以比較專業地進行保險籌劃,針對不同的風險狀況,制定適合企業自身特點的投保險種方案,以科學的險種結構,低廉的費率支出,獲取盡可能大的財產保障范圍。
保險經紀公司可以提供專業的保險服務,把管理和保險有機地結合起來,適時提出控制、轉嫁風險的防損建議或管理方案,避免或減少保險事故的發生;可以為投保方提供專業的保險培訓;幫助投保方代理日常出險理(索)賠業務(可以不受代理網點的地區限制),使投保方盡快得到足額現金賠付。可以提供全面的風險保障:保險經紀公司可以為投保方安排分保合同或提供臨時分保服務,分散風險。
最值得一提的是,在辦理保險經紀業務過程中因過錯給投保公司、被保險公司或其他委托公司造成損失的,保險經紀公司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使投保人的損失風險降到最低。
制約經紀公司發展的諸多因素盡管保險經紀市場蘊含巨大的商機,但是,在實際的市場運行過程中還存在諸多人為和客觀的不利因素,使保險經紀公司的運作風險加大。這些風險不但來自于保險公司的壟斷和保險代理人的擠壓,還包括公眾對保險經紀公司的認同度太低。
由于長期的畸形發展,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中國人壽公司集展業與承保于一身,分別牢牢地控制著財險和壽險市場。新組建的保險公司也紛紛走上設機構布點的老路,實行銷售的人海戰術。而保險代理人是基于保險人的利益,是保險公司在展業上延長的手。在整個保險市場上只有保險經紀人是投保人的同盟軍,通過展業維護投保人的利益。當三者處于同一個市場上時,他們必將展開激烈的競爭。由于保險公司與保險代理人具有一致的利益,因而兩者將會聯合起來與保險經紀人開展競爭。
盡管從理論上和國外保險行業的發展趨勢來看,保險公司最終將退出展業市場,成為專職承保人,但就目前我國的保險市場展業的現實情況來看,保險公司并不能馬上很好地接受保險經紀人的存在和發展。在實際業務開展中,保險公司對已擁有的客戶,將會想方設法不讓經紀人“插足”;對潛在客戶,則與經紀人一起爭“挖”;在處理與代理人和經紀人的關系時,保險公司也會明顯傾向于代理人。
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的競爭是顯而易見的,兩者同處于保險展業市場上,競爭非常激烈。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具有利益的一致性,有保險公司作其后盾,可從保險公司獲得相對較為優惠條件和便利的途徑,從而取得展業的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