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法律學
一、中國民法現代化范式
民法現代化的具體內涵是什么?這是我們探討問題的開始。現代化是一個龐大、系統和不斷演進的世界性歷史進程,它涵蓋了一個國家、社會的方方面面,民法現代化是這個進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
李雙元把民法的現代化內涵概括為“民法觀念的現代化、民法原則的現代化以及民法制度的現代化”;韓世元認為“中國民法現代化不單是民法制度的現代化,同時還應是文化的現代化;中國民法的現代化不單是民法的法典化,同時還應是民法的科學化、民法的活法化”。中國法學在改革開放30年來所做的貢獻,可以說成就了一個時代。
二、民法的價值目標學說評析
1.關于民法價值目標的學說。
1.1自由說。本學說認為,民法的精神和終極價值在于自由,即“承認個人有獨立的人格,承認個體為法的主體,承認個人生活中有一部分不可干預,即使國家主權在未經個人許可時也不得干預個人生活的這一部分”。
1.2個人自由與社會正義統一說。該學說認為,現代民法的價值目標應為個人自由與社會正義的統一;現代民法以個人自由為核心價值取向,同時應體現社會正義,實現兩者的和諧統一,并以此為中國民法典的指導思想。
1.3平等與自由統一說。該學說認為,平等和自由是討論民法價值問題時最低限度的價值共識,在論證中“在沒有足夠充分且正當的理由的前提下,應堅持強勢意義上的平等對待”;“在沒有足夠充分且正當的又有的情況下,不得主張限制民事主體的自由”。
2.確立部門法價值目標的準則及民法價值目標學說評析。
2.1確立民法的價值目標的準則。
(1)必須堅持以最廣大公民利益為價值主體的立場。法的價值的復雜性體現之一,即由于主體立場不同產生對法的價值不同認識。在現實生活中,由于人們所處的物質環境與精神環境的不同,必然導致對法的價值目標有不同的認識。但立場不同產生的認識差異,并不必然得出這樣的結論,即對民法價值問題不可能達成任何共識。恰恰相反,最廣大公民利益之立場應該是作為該論題的隱含前提所包含其中的。
(2)民法之價值目標必須由民法體現,具有該部門法的特征,不能將法的一般價值等同于民法的價值目標。即任何將民法的價值目標歸結為一個法理范疇,如正義、秩序等,都是不合適的。
(3)必須反映民法的總的價值追求,是對民法精神的整體抽象,而不能將民法的子部門法的價值目標作為民法的價值目標。
2.2民法價值目標學說評析。
(1)上述諸學說將民法的價值目標或歸于自由或歸于一個二元結構,其相同之處在于均以法理學的范疇界定之。正如本文前段1—(1)所述,這種歸結雖然在理論深度上值得稱道,且已經感悟到民法之精神所在,但卻失去了民法作為部門法的個性,民法之特色不得彰顯。
(2)“個人自由與社會正義統一說”及“平等與自由統一說”以一種二元結構的方式界定民法價值目標,在筆者看來,這也是不合適的。誠然,民法之目的性價值是一個多元素體系,但作為民法的終極價值追求,應體現為一個元素,盡管該元素在社會發展中會有所變化,但在討論該論題的特定時期內,它仍是價值系統的頂點。若追求全面而分散的民法價值,只能導致認識上的模糊、定性上的猶豫以及指導作用的弱化。
三、民法的價值目標
1.民法價值目標。揆諸史實,從羅馬法“神和人的事務的知識”到羅馬法復興、文藝復興、宗教改革人脫離神而成為民法之主體,“人格”最終取代“神格”;“近代民法從身份到契約之進步運動,其實際即表現為平等人格理論之塑造,其實際內容則表現為對社會財產之分配深化為對等性或交換性分配。”從該意義出發,判定近代民法之原始起點始于人格理論建構當不為過。“在前現代社會和法律中,對個人和社會的關系的解決方式是社會本位的,用社會來說明個人;在現代社會和法律中,對個人和社會關系的解決方式是個人本位的,用個人來說明社會”。
主要理由如下:
1.1“人永遠是目的”,體現在民法價值目標界定中即表現為私權自治。相較于“平等”的基礎意義而言,自由更體現目的性;相較于社會正義而言,雖然在社會的發展進程中,絕對的私權自治加入了社會正義的限制成分。
1.2相較于將“自由”界定為民法的價值目標,私權自治更體現民法作為私法的部門性質,更能突顯民法作為部門法的價值追求。因為自由不僅是民法的追求,亦是刑法、行政法的應有價值追求。若將民法的價值目標界定為“自由”,不但可能引起部門法價值理念的認識模糊,對民法的實踐亦難以期盼有太多的指導。
1.3私權自治作為民法的核心內容在我國一直未得到應有的彰顯,這與我國民法發展過程中對私權與公權的界定有很大關系。我國民法一直有國家本位主義的傳統,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民法私權自治的發揮,這不符合民法現代化的發展。所以有必要把私權自治作為民法現代化的價值目標提出來,使之真正服務我們經濟的發展需要,這才符合民法現代化的發展趨勢。
2.中國民法中的私權自治。“私法自治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種自治空間,在這種自治空間內,公民可以通過法律行為自由地為自己設定權利與義務,實現自己的私法利益。”我國民法現代化范式面臨的各種問題根源于我國民法制度設置中對個人權利切實保護措施的缺位。去年發生的“三鹿奶粉事件”體現了我國法律對公民切身利益關注的力度還不夠,陷入了有“私權自治”而不實行的尷尬境地,“免檢制度”的形成是我們把私權虛位的一個產物。“食品和藥品安全問題,乃是中國當下所面臨的一種我所謂的‘活的’、日常的、無時不刻都在關乎人之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問題”,從根源上解決食品和藥品安全問題呼喚我們對民法價值目標的重新定位。除此之外,“城市私拆遷的具體實施過程中存在著一些具體問題,諸如:私法自治應有的地位被被行政管理所取代,民事主體意思自由被限制、虛假公益等。”這些問題在當今中國體現得格外突出,除了我國民法發展的歷史原因外,其中最為重要的是我國私權自治的理念有名無實,我們沒有配套的制度使這一理念付諸于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