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3 | 證劵投資論文
一、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人的認定
新基金法第90條規定,擔任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基金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報送基本情況。公募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必須在符合一定條件之下,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方可,并且對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管也有明確的資格要求必須符合新基金法第15條的相關規定。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人只要向基金協會履行登記手續就可以了,大大放松了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人的要求,有利于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優勢發揮私募的作用。新基金法第94條規定,按照基金合同約定,非公開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的投資管理活動,并在基金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的規定有利于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風險,有利于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保護。
二、托管人的認定
新基金法第89條規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是可以在基金合同自由約定的,除此之外,一般都是按照公募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的相關認定標準認定的。在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中為了行使監督權,“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不得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而在新基金法中基金合同可以約定托管人的情況下,可能會出現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為同一人的現象,這樣會出現不利于私募公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的疑問。筆者認為這樣的擔心是多余的,原因在于:新基金法第94條規定在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于基金管理人要對基金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能有效地避免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風險,因而無須設置單獨的基金托管人,這能有效地降低運營成本。
三、信息披露規則
私募發行不用向社會公眾公開披露其發行情況,但發行人仍需向兩方進行信息披露:一是投資者,二是基金監管部門。新基金法第96條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信息披露做出了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基金信息。新基金法只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持續信息披露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對初次信息披露并沒有做相應的規定。新基金法第95條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募集完畢,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行業協會備案。對募集的資金總額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基金,基金行業協會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作者:李國梅 單位:河南湘潭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