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通識教育的必要性
美國著名法學家霍姆斯早就說過:“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然而,一個把法律當做公共課、只花上五六十個課時去學習的學生,能在課堂上學到什么?法學是一門專業的體系化的學問,非法學專業學習的學生需要具備法律的知識嗎?對于經濟管理人才來說,又有什么作用呢?對于這些問題直到我讀到《刑法的根基與哲學》一書,才真正得到了這些問題的答案。西原教授專就學習法律的意義,做過一次演講。對于法律教育的意義,西原教授也有過深入的思考,他的結論是,“即使將來不做法律人士,法律教育的價值也是不可低估的”。“無論今后是否成為狹義的法律家,在大學里學習法律學的意義,都是完全一樣的,而且必須是一樣的”。至于其原因,西原教授說:“法律家、法律專家就是解決糾紛的專家……但真正需要煩請這些人出馬的,只是紛爭中極少的一部分。其余的大部分都在各自的社會環境中,被用適當的方法解決掉了。”這種適當的方法,雖不僅限于法律,在日益復雜、專業、多元化的現代社會里,成熟的、具體的、可操控的法律制度解決糾紛是最重要的途徑。因此,“如果具有法律制度方面的知識,紛爭就比較容易解決,這是事實。”
教授舉了一個案例,假如一個五歲的孩子騎自行車把某人弄傷了,傷者找到孩子的家長,要求賠償。家長這時候要不要賠,假如沒有法律知識,這是一個令人犯難的問題。又倘若受害人也有一定程度的過錯,那么應該賠償到什么程度,就更是一個容易引起紛爭,必須具備適當的法律知識才能圓滿解決的難題了。這樣的問題,以中國舊傳統的觀念,只需互讓互諒,各退一步,便可適當解決。可惜現代人的權利意識強烈,不分個是非曲直是不會罷休的。倘若這時候雙方都掌握些“法的思考方法”,同時都掌握一些法律糾紛解決常識,就能以和平方式達成妥協,而且也能避免類似的爭執再次發生。總而言之,法律教育作為通識教育,恰恰正是我國當今走向現代化、國際化、法治化的社會所必不可少的教育科目。
二、法的思考方法的教育
綜上所述,法律通識教育對于解決彼此之間的沖突是至關重要的,然而日常生活是萬般復雜的,單靠熟悉一兩個部門的法條,肯定是不能恰如其分地應付的,這時候“法的思考方式”的學習就不可或缺了。所謂“法的思考方式”是“將相互對立的利益進行比較衡量后得出結論”的方法,它教人清晰地分析問題,有條理地解決問題,“經過一定的邏輯順序來考慮問題,而結論又能與人們的常識相一致。”若要準確界定這種解決糾紛的方式,須得將其與中國傳統做法相比較。社會正義的實現,在中國多是從冤冤相報中獲得,我們不習慣以一種和平的、雙贏的方式協調人與人的爭議。傳統上也有那種解決爭端的官紳里正,但他們解決爭議的方法,是循著“與人無爭”“使民無訟”的路徑,并非在承認人類合理利益訴求的基礎上,尋得一個雙贏的解決方案。而“法的思考方式”則是教我們尊重任何人的利益追求,在雙方或多方利益最大化的共贏原則下合理實現利益訴求。古羅馬時期的正義女神,一直是西方法律人的象征,她最能表現法的精神,女神一手拿著秤,一手握著劍,雙眼被緊緊蒙上黑布,這些就是實踐“法的思考方法”的輔助:蒙眼是為了不偏不倚,拿秤是為了互相平衡。這種法的思考方式,不單適用法律人,即便是普通民眾,也會從中獲益。有人殺了別人的家人,有人燒了別人的房子,以法的思考方式來看,固然應該把受害的家屬當做自己的家屬,也應該把受害人的憤怒當做自己的憤怒。但是大家也應該追問,殺人犯、放火犯為什么有這么過激的舉動,存在什么樣深仇大恨讓他如此心狠手辣,是不是從小得不到父母關愛,是不是在迫害歧視的環境中長大,還是由于受害人對他及其家人做出過令人發指的虐待。
這些必須充分考慮到原被告雙方的訴訟理由,以此來做一個公允的裁斷。這就是法的思考方式。其實,不僅在處理爭執中,需要法律的思考方法,在社會生活方方面面,法律的思考都有其優勢。小到學業發展,大到國家大事,粗至戀愛交友,細至個人修養。政治腐敗,民生凋敝,應該鼓勵抗爭,還是號召促進改革,這雖然需要政治學關于理想政體的知識,但如果不能冷靜、理性地對相互對立的選擇方法做細致的比較衡量,就很難得出一個理性的方案。甚至個人的人生規劃是學習法學,還是學習經濟學;是多讀書,還是多實踐;是先讀書,還是先工作。這些問題,也可以運用法律上的利益衡量的方法,兼顧各方因素,做一個利益最大化的合理方案。至于修養、交友,倘若作如上的思考,相信比那些不假思索,僅憑感覺的做法,來得更有效。
三、再創造性教學方法
要達到再創造性教學這樣的境界,教師要著重培養學生分析相互沖突的利益的能力,為此教師首先要培養學生洞察事物發展的規律,深入理解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的原因,這一方面有助于理解刻板的法律,了解法律的真正目的、現實價值,使人發自內心的守法,另一方面也給人批評立法、參與法律的解釋和修訂提供了機會。這是法律學習的關鍵一步,但往往被許多法律通識課的教師所忽視,他們認為,這么艱深的道理,一般法律系的學生都聽不懂,何況僅用三五十個課時來學習法律通識課的門外漢。其實這是一種偏見,也是一種誤解。哈佛大學的桑德斯教授開設的公正課,有一千多個人聽課,這其中有幾個人學習過法律、哲學,他們能夠津津有味的聽進去,關鍵在于教師,在于教師的教授方法。在法學通識教育中,教師必須在兩方面下功夫。第一,要熟悉法律發展史。一堂好的授課,就是一場語言藝術表演,語言藝術最要緊的就是幽默和風趣,沒有趣味,沒有情節,課堂不易生動,同學很難專注。法律課要講故事,要從立法史入手。第二,是跟進社會新熱點。現實中發生的國內、國際政治事件、經濟問題、倫理困境、道德弊病,都是上課時可用的教學案例。當然,如果本身就是非常有意義的法律爭訟,那就更好了。
比如前幾年的許霆案,它對于討論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法律的目的、法律與民意都非常有效。對社會熱點案例的討論,既可增加課堂的活躍性,又可發揮“再創造型教學”的功能,可謂一舉兩得。所謂的“再創造型教學”,是一種發現式的教學,在這種教學方法下,老師不提供既定的解題思路,讓學生親自動手解決現實問題。弗賴登塔爾最早提出這一方法:“學一個活動的最好方法是做……通過再創造所獲得的知識和能力,要比以被動方式獲得者,理解得更好也更容易保持。”弗賴登塔爾說的雖是數學教學,其實也適用于任何知識的教學。數學這么精確的知識都講創造,講不同,孰論法學。數學是應用科學,法律也是。法律是要解決社會上各種沖突和糾紛的,解決的方法很多種。上面提到的桑德斯教授在開講公開課《公正》時,并沒有從古羅馬、古希臘的哲學家的思想說起。而是例舉了一個聚訟紛紜的倫理上的難題,說是2004年颶風“查理”襲擊佛羅里達,奪去了22條生命,和百億美元的財產,也引起了佛州境內所有物品價格的大幅飆升,佛州政府動用《價格欺詐法》處罰了多家大型商店,才遏制了類似現象的發生,這一事件和政府的對策引起了一場大規模的公共討論。
桑教授讓學生們參與討論,有的人從居民生活方面來看問題,有的人從經濟學的觀點談感受,觀點千奇百怪,異彩紛呈,教授也沒有給出任何絕對標準的答案,而是從中提煉出3種不同的思考方式,一是福利主義的,一是自由主義的,一是德性倫理的,來說明不同的思考方式,如何決定著人們對趁機漲價的行為的看法。雖然學生們在討論案例時,并沒有意識到自己價值觀念的來源,他們懷抱一種觀念,或者多種觀念,甚至是多種相反的觀念,并不一定是受到某位哲學家的啟示,而恰恰是習慣使然,但是在桑教授的追問,質疑,辯駁之下,這種矛盾、乖戾一一暴露,每一個學生經過激烈的思想交鋒獲得的知識,豈是獨角戲式的講課方式可以得到的,這大概就是蘇格拉底的教學方式———“產婆術”吧!
四、結語
法律通識教育不僅可行,而且必要。因此,無論你是否專攻法律,在處理人際糾紛、解答人生問題等都可以在“法的思考方式”的學習中受益,而“法的思考方式”的教育,也必須綜合利用情境體驗、質問、辯駁、發現等教學手段,方能有所成效。
作者:駱正言 單位:江蘇開放大學公共管理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