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筆者的觀察來看,只是簡單一句“中國當前的市場經濟發育不健全”是無法完全概括和描述中國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狀況的。實際上,中國的市場經濟發展十分不均衡,有時候甚至可以說是十分怪異。在一些行業,市場化程度相當高,競爭達到了較高的程度,在這些市場中,市場的缺陷已經變成突出的問題,政府的干預不是過多,而是錯位。而在有些行業,市場化程度較低,政府通過審批、市場準入等一系列的手段牢牢地控制著市場,這些領域的主要問題就是公權力對市場的干預過大了。中國如此巨大,歷史遺留問題如此復雜,所以我們對我國的市場經濟狀況萬萬不可只是簡單的描述,而是要實事求是的考察,針對不同的情況得出不同的結論。
一、中國的市場化程度現狀的復雜性
中國的漸進式改革造就了復雜的經濟體制現狀。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總體的市場化程度越來越高,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但中國在轉型過程中采取了漸進主義的模式,而不是大爆炸或休克療法。中國的改革是分步進行的,由淺入深、先易后難、從點到面。這樣的改革避免出現大的沖擊,保持了社會的穩定,但是很多艱難的問題也遺留了下來,許多結構性問題沒有解決,包括私有化、金融和貿易自由化等等;由于改革是從點到面,因此某些行業、某些地區的市場化程度高,而有些市場化程度則低。
1.總體市場化水平根據《2010年中國市場經濟發展報告》(見表1)綜合現今主流統計結果會發現這些指數中近70%的指標顯示我國的總體市場化水平處于中等市場化程度(請和中等發達程度區分開來)。不管是政府的數據還是學術研究,近十年來③,大家比較贊同的是我們國家的市場化程度在60%~75%之間。
2.行業市場化水平經濟學中認為,行業市場化,主要是通過行業的非國有化程度,即各行業非國有經濟的占比來衡量。一般用非國有經濟部門在崗職工人數占行業在崗職工人數的比重來衡量該行業的市場化程度。根據《2010年中國市場經濟發展報告》可以看出,市場化水平高的行業基本上是制造業、建筑業、批發和零售貿易餐飲業以及房地產業(均超過45%);而金融保險業(35.7%)、公用事業,比如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22.8%)、郵電通訊(14.8%)以及交通運輸中的鐵路運輸(4.3%),還有文化產業如體育(7.5%)、教育文化藝術產業(4.3%)等,市場化程度都要低得多。顯然,在這些壟斷型行業中,市場化程度還是非常之低的。綜合以上分析,對當前行業市場化的總體判斷是:制造業市場化程度最高,服務業中的金融保險、文化產業等,市場化程度還很低。
3.地域市場化水平中國各地區的市場化進程非常不平衡。這從國民經濟研究所的NERI指數可明顯地看出來。2000年排名前10位的,除了安徽,其他都是廣義的東部沿海地區??傮w而言,市場化程度,西部最低(4.71),中部次之(5.47),東部最高(7.16)。而且,東部與中部的差距比中部與西部的差距要大得多。
二、中國市場化程度的復雜性與轉軌經濟法的任務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來,中國的市場經濟的發育情況是極為復雜的,不能簡單地用市場化程度高或者不高來概括。“中國當前的經濟體制市場化程度較低,市場經濟發育不夠成熟”這一基本判斷是正確的,但是在研究時,特別是要以這一事實作為研究基礎時,應該區別情況,具體對待。從統計數據可以看出,總的來說中國的市場化水平已經達到一定的水平。不過需要我們經濟法研究者注意的是,掌握著國民經濟命脈的關鍵行業依舊是國字當頭。在這些行業中,市場準入門檻苛刻、行政干預很強,自由競爭較弱。而在一些行業,如輕工業行業或者服務餐飲行業,市場化程度較高;從地域上講,經濟發達的東部地區市場化程度較高,經濟欠發達西部地區市場化程度低。另外,需要注意的還有,政府管理錯位和錯誤的行政干預并不代表行政干預強(依法的行政干預),很多干預都是粗暴的、過度自負的違法干預。
1.轉軌經濟法要區分不同的經濟領域采取不同的措施很明顯,某些行業市場開放程度高,市場在資源調配中發揮著基礎作用。市場經濟的一些弊端暴露的較為明顯。在這些領域,政府管制軟弱無力放縱了市場的缺陷。比如餐飲業,一般來說會有一二十個監管單位對其進行管理,但是依舊保證不了食品的安全性,保證不了餐具的衛生,保證不了消費者不被宰價。這些領域,顯然不是要減少政府的公權力的,而是要進一步加強執法授權,保證公權力被正確地執行。在這些領域,經濟法依舊要注意控制市場的缺陷性,防止不正當競爭、防止可能發生的壟斷。而在有些領域,權利在資源配置中起著主要的作用。在這些領域,就要凸顯轉軌經濟法的控權功能,限制對政府授權。當然,經濟法的控權的功能和行政法比起來弱很多,控權主要還是要由行政法來實施,經濟法主要是注意控制對權利的授予。不過筆者同時也認為,經濟法的控權功能并不一定非要表現的如行政法一般,體現在具體的控權行動之中,經濟法如能在制定相關行業和地區的經濟法規章時,將控制授權的理念運用其中,在尊重客觀經濟規律的基礎上,充分強調和信任市場對資源的配置能力,減少對政府的授權也是一種控權表現。
2.轉軌經濟法要和民法、行政法聯動,發揮培育市場控制公權力的功能在市場經濟發育較為完善的領域,會出現市場缺陷的問題。但是當這些缺陷暴露時,往往看不到政府發揮應有的功能。法律對于政府如何管控市場是有規定的,即便這些規定有些還有不完善,不夠成熟之處,但在嚴格執行之下,大部分問題應該足以解決。如老百姓關注的產品質量、食品安全等問題,并不是由于政府公權力的管制太強而產生的,而是由于政府監管的錯位而產生,只能說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行政。在政府公權力不作為或者濫用時,行政法應該是控權的主要力量。但是在市場經濟發育不健全的領域,制定的法律賦予公權力過大的干預市場的時候,經濟法的控權作用就應該凸顯出來了。
結語
上述中國經濟體制的復雜性恰恰是我國市場經濟正處在轉軌時期的生動寫照,也正說明了呼喚符合中國國情的轉軌經濟法的迫切要求。轉軌經濟法的任務是為我國特殊時期的經濟立法指明方向,為解決我國經濟法理論與現實脫節尋找一個解決之道。轉軌經濟法是中國經濟法發展歷程上走的一個“必要的彎路”,但是轉軌經濟法最終要回到傳統經濟法的范式上面去,只不過是在中國的轉軌國情結束之后。但轉軌經濟法并不只是很被動的等著這個進程的結束,而是積極地參與到這個進程中去,并且要加速這個進程。
作者:曾威 單位:中南大學 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