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法律知識論文
一、法律文書語言的特點
法律專業術語具有較強的科學性和特定的內涵,所以在文書中應慎用,有些在表面上看起來近乎相似的術語,更不能互相混用,如“罰金”、“罰款”兩者雖均以財產處罰為表現形式,但性質卻截然不同。前者為刑事判決的附加刑,后者為行政處罰手段。另外,司法習慣用語,是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形成并被廣泛認可,由司法機關采用和固定下來的詞語和句式。這些詞語的句式蘊含著高度的法律精神,嚴謹的語法結構和恰當的修辭等豐富的內容,為法律文書的制作提供了規范的句式和較為固定的詞語群。如有法律文書中常見的詞語有:“尾隨其后,伺機作案”、“手段極其殘忍”、“性質特別惡劣”等。
二、法律文書語言的基本要求
法律文書或是具有法律效力,或是具有法律意義,由于文書本身具有嚴肅、莊重的色彩,因此對語言的規范尋求也很高。
(一)表意準確,解釋單一
準確性,是法律文書語言的基本要求和“生命線”。法律文書所表述的內容必然要付之于法,輕則關系到人身名譽、錢財賠償;重則被判死刑或長期監禁。因此,法律文書語言必須準確無誤,語義單一。
(二)文字精煉,言簡意賅
既精又簡,這是一個很高的語言要求。因為法律文書是要體現法律的規范和法定的要求,因而必須在語言精確的條件下做到精煉;但另一方面又必須內容完備,不能有所疏漏。法律文書語言的精煉性集中反映在:與定罪量刑關系不大的情節敘述可簡,與表現糾紛性質無關的行為過程可簡;闡述與案件處理無直接關系的法律理由可簡;與法律文書規范格式要求的法定事項無關的內容應省略。
(三)文風樸實,格調莊重
法律文書的語言屬公文語體,應當處處體現出“文風樸實,語言簡潔”的特色,絕不修飾雕琢,追求辭藻上的華麗。法律文書用語以消極修辭為主,積極修辭為輔。具體的應用方法應該是:反映事實,處理決定,要恰當運用積極修辭和消極修辭;闡述處理理由要平和,不夸張渲染,少用或不用感情色彩強烈的詞語,說明具體事項要平實,條理清晰,不描景狀物,烘托氣氛。另外,法律文書作為一種具有法律專業特點的書面語言,一般排斥口語,而一些專業用語和文言虛詞卻常常使用,如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供認不諱等專業術語及“該”、“系”、“之”和“其”等文言虛詞,運用恰當,還能更好地體現法律文書的莊重風格。
三、正確使用語言的基本方法
使用語言的基本方法即法律文書遣詞造句的方法。由于文書所反映的案件性質不同,使用的語言及其句式也有所不同,要使法律文書的制作做到規范就應結合實際案情,正確使用語言,即適當選擇詞語、恰當選用句式,才能保證法律文書的制作質量。
(一)詞語的選擇
選擇詞語可以用一個詞概括,即“恰當”,所用的詞能夠恰如其分地表達所要表達的思想。可以從詞性角度出發作以下幾方面考慮:
1.大量使用用來表示各種動作行為的動詞須慎用。動作在法律文書中的作用在于它能揭示法律作為的性質,反映事物形成的過程,尤其在刑事法律文書中,動詞往往表現的是犯罪手段,因此,它直接影響著正確定罪量刑。實踐證明,動詞使用得當還能增強文書內容的揭露時。如:一份自訴狀中寫道:“被告人王××環顧四周無人,爬在我家窗口,透過玻璃窺視我洗澡,被領導劉××親自目擊……。訴狀中用了“環顧”、“窺視”、“目擊”三個表示看的動詞,選詞準確,有力揭示了王××行為的違法性質及其流氓神態。如用“看到”、“偷看”、“看見”就不會有些表達效果。又如:“操起一根木棒”與“順手抓起一根木棒”都是同樣的動作,但性質動作有差別,前者證明了犯罪在主觀上的故意和在客觀上的預備性;而后者表明犯罪在客觀上的隨機性。
2.表示事物性質狀態的形容詞和程度副詞要適當。在立法語言中,有些形容詞和另外的一些形容詞及表程度的副詞組合,形成一種程度上的序列,這種特殊的程度序列具有相對固定的法定內涵。如“顯著輕微———輕微”、“惡劣———特別惡劣”、“較為嚴重———嚴重———特別嚴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等。法律賦予其一定的規約性,這一規約性決定了司法人員在制作法律文書運用此類詞語時,應充分考慮與客觀實際的一致性,這樣才能達到概括準確,從而提高文書的質量。
3.恰當使用人稱代詞。人稱代詞是法律文書中不可缺少的語言方法,如果使用得當,即可精煉地表達有關內容,如:“張三把李四威逼到田間,將其摁倒在地,使之不敢反抗,對其實施了強奸。”該表述中,以“其”和“之”代指李四,避免了語言重復,使敘述更加精煉。因為司法語言中涉及的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所以對人稱代詞的使用必須指代明確、具體,絕對不能濫用代詞、任意指代,否則就會導致“因詞害意”,敘述不清。如“張三與李四在互毆中其頭部受傷,住院治療。使之人身財產均遭到侵害。”文中因使用人稱代詞“其”和“之”不當,導致表意不清。
(二)恰當選用句式
法律文書很講究句式,因為恰當的句式有助于準確地表達文書內容。制作法律文書常采用的句式有以下三種:
1.狀語“以……為由”的固定句式。“以……為由”的固定句式,能使理由表述得更加明確,行文緊湊簡潔,讀起來朗朗上口,表達更為準確。如下面二審判決書的原文寫道:“高××(男方)不服原審人民法院判決,上訴于本院。高認為王××(女方)心狠手辣,不尊敬公婆,打罵丈夫,虐待子女,和王無法繼續生活,堅決要求離婚。”(修改文)“高××不服判決,以王××不尊敬公婆、打罵丈夫,虐待子女為由訴于本院,堅決要求離婚”。兩相對比,不難看出,修改文將原文中的兩個復句調整壓縮成一個“以……為由”的句式,表述明確,行文簡潔,效果更佳。
2.“四六格”句式的使用。“四六格”句式,即由四個字或六個字組成的語句,在法律文書中較為常見。尤其適用于刑事法律文書的理由部分。如:“被告人張××無視國法,強奸婦女,劫取財物,為逃避法律制裁,竟殺人滅口,手段極其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后果十分嚴重,社會危害極大。為嚴明國法,維護社會秩序,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懲辦嚴重刑事犯罪,根據……之規定,判決如下:……”可見四六格句式的使用鏗鏘有力,體現了打擊犯罪的無比威力。
3.長短句式并用。長短句式并用,主要用于對民事和行政案件事實的敘述。如:“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雖是在家長主持下訂婚,但結婚時原告并未對婚姻提出異議;婚后雙方思想感情雖有隔閡,但經調解,雙方尚能相處。原審法院駁回原告請求離婚之訴,并無不當,應予維持。”文中長短句并用,表意明確,充分顯示了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平等地位和解決民事糾紛以說服開導為主的司法作風。句子長短參差,錯落有致,讀起來顯得溫潤平和。
語言構筑了法律文書。法律文書的語言是一種有別于日常語言的技術語言,只有掌握了法律文書運用語言的技巧,才能制作出高質量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