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法律知識論文
一、網絡經濟發展中的法律困境
網絡是一個高度自由和意思自治的領域,其經濟模式下的生產、消費、交換和分配環節也因為基于網絡技術和服務而具有網絡自身特性。網絡經濟的發展往往不僅要求信息技術的跟進和創新,更是需要整個配套網絡環境供應鏈的有效銜接和配套,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我國的網絡經濟在硬件技術上與西方國家相差無幾,但是,網絡技術的建設并不代表了承載網絡經濟運行環境的健全。比較突出的是配套法律法規的缺失和信用機制的滯后,層出不窮的諸多法律問題不斷制約著這個新型經濟圈的產出價值。困擾網絡經濟發展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法律問題:
(一)網絡商業欺詐
虛擬的交易環境通過網絡平臺產生了企業、個人、制造商、物流、倉儲、銀行等一系列民事主體之間的關聯和互動。然而,正是基于網絡的虛擬性,使得人們在追求效率和便捷的同時,被各種商業欺詐和侵權所困擾。網絡虛假拍賣、網絡短信電話詐騙,虛假廣告信息、虛擬物品交易欺詐、假冒偽劣產品在線交易、網絡服務欺詐、虛假價格欺詐、網絡實時合同詐騙,有人做過統計結果顯示計算機網絡詐騙目前已是世界各國增加最快的犯罪活動。
(二)網絡民事侵權
網絡侵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另一類是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網絡經濟模式下,人肉搜索、侵犯隱私權、個人信息濫用、人格權侵權呈現主體、行為、結果等多樣化多層次發展趨勢。不法商家或者機構,擅自買賣或非法傳播注冊會員或有交易信息的個人信息和隱私,謀取不正當利益。尤其是當侵權主體本身在經濟活動中處于強勢壟斷地位時候,侵權的后果也是不言而喻的。由于網絡信息的不可控使得信息一旦在網絡上公開,難被權利人控制,同時由于網絡信息數量巨大造成的不可處理性問題,給傳統侵權責任認定標準、構成要件、規則原則等帶來了新的難題。團體或經營實體實施的網絡侵權行為往往破壞力要比單個民眾更強大和可怕。這些群體掌握著大量的公眾信息和相關隱私,當公眾的隱私和信息作為商品被經營時候,這些主體成為最危險的侵權方,也成為往往法律難以駕馭的難題。
(三)網絡產權的保護和繼承
實踐中,有如下幾類網絡財產因為產權界定不明存在很大的法律困惑。一是電子商務過程中,網上店鋪由于個體或者機構的經營管理積累了包括信用累積、顧客資源、點擊流量、智力創新資源、網絡商品等一系列內容的網絡財產,當店鋪的所有人因為死亡等原因而使這些資源和財產成為事實上存在的具有價值的遺產,能否被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備受爭議。二是網絡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由于互聯網的特殊性及其發展的超常性,有關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工作一直滯后。而且,在知識產權的保護與網絡資源共享之間,又存在著單純的復雜矛盾關系。如果單純強調保護知識產權,則有可能損害網絡共享,如果單純強調網絡資源共享,又可能導致對知識產權的忽視。基于此矛盾的困擾,使得網絡經濟中知識產權侵權現象比傳統的知識產權侵權有過之而不及之勢。三是當自然人死亡時候,其網絡虛擬財產和郵箱、QQ等網絡個人財產能否被繼承人順利繼承,亦是網絡經濟發展給法律提出的思考。
(四)扭曲的個人價值觀沖擊法律價值指引
網絡經濟中,色情交易,網絡賭博、違禁品交易、信息安全、黑客橫行……這些行為對傳統文化的沖擊力為法律門檻設置了更多的要求。網絡經濟時代正將人類帶入一個禍福并至的嶄新世界。它模糊了空間地理概念,正打破我們按地域劃分人群的方式和傳統的分工形式,同時,網絡經濟也對我們用以約束行為、維護社會秩序的傳統習俗、倫理道德、法律規則等提出了全面的挑戰。網絡經濟的發展使得法律追求的價值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沖擊,如何運用法律追求的價值正確引導網絡經濟中各方主體價值取向,并運用法律強制手段予以規范和控制,是新型經濟向傳統法律提出的考驗。綜上所述,與網絡經濟迅猛發展伴隨而來顯失公平、違反公平正義、擾亂正常社會經濟秩序的網絡侵權和違法行為愈演愈烈,而傳統的立法手段囿于復雜的程序和各方綜合權衡,對網絡經濟暴漏出的弊端和缺陷監管上處于滯后的狀態,法律手段的調整處于被動狀態,預防和風險控制往往比懲罰與救濟更符合網絡經濟發展的規律和特點,更具有效性。商業倫理的重建,承接社會擔當此時便彌足珍貴。
二、商業倫理重建的法理基礎
公元前4世紀,亞里士多德在雅典學院講授道德品行的學問,提出了ethikas(倫理學)這個術語,此后,倫理就成了與道德品行有關的概念。進而,把倫理學的概念引申到商業領域就形成了商業倫理的概念。勞拉?納什把商業倫理定義為“研究如何將個人道德觀規范運用到商業企業的行為和目標中。它不是單一的道德標準,而是研究企業如何影響代表企業的個人針對特定問題的立場。”納什提出商業倫理處理政策的三個基本問題:(1)選擇應該遵循什么的法律并決定是否遵守這些法律;(2)在主流法律之外的經濟社會問題之間進行選擇;(3)在自己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優先性之間進行選擇。教育學家寇北辰先生將商業關系理解為“商業活動中商人與相關利益人之間的關系。比如說商人與國家法律法規、商人與消費者之間利益、商人與其他供應商之間、商業中的同行業之間等的關系”。網絡經濟是一種新型的經濟形態,已構成一國經濟發展的新的經濟增長點。一般地,人們認為網絡經濟(NetworkEconomy)就是互聯網經濟(InternetEconomy),是與電子商務緊密相連的網絡產業,是聯結無數企業和消費者的一個龐大的虛擬網絡市場。以電子商務為主要內容的網絡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減少庫存,縮短生產周期,增加商機,減輕物資的依賴,減少中間環節,特別是,網絡經濟可以帶來一種全新的、開放式的新型網絡倫理文化。
筆者在此將商業倫理引申到網絡經濟規范中,認為,在網絡經濟中,商業倫理是指網絡經濟中,規范和調解參與網絡活動的各方主體關系總和,是各方利益體的價值取向理性選擇。倫理在無論在西方還是中國傳統上一直都將其作為調節社會經濟關系重要手段。西方的倫理學發展過程中,各個階段都有著重要的哲學派別和人物(如蘇格拉底、亞里士多德、奧古斯丁、黑格爾、摩爾、羅素等等),但是始終沒有一個占主導地位。從亞里士多德到中世紀倫理學探討的是生活幸福論,而近點從霍布斯至羅爾斯以來,則重在論證“正義”的價值取向。他們關注的是建立一個以契約與義務為核心的社會規范,追求正義為目的的倫理思想。中國的倫理則一直以儒家作為主流學派,道家和佛家相輔相成。以義取利、崇尚節儉、富而好禮和均貧思想是儒家的中心內容。在整個儒家的思想體系中,關于倫理、秩序的論述,占了重要地位。
在現代經濟活動中,非常注重一個可持續性發展問題,而如何讓個人或者企業科學的實現可持續性發展,就不得不強調核心競爭力。那么什么才是發展的核心競爭力?筆者認為,技術、信息、人力資源等固然重要,但是在所有的要素背后,起統領作用,具有上升到靈魂所在的重要位置的應該是倫理、信用、理念。網絡經濟時代如果不講信用和注重倫理層次的規范,那么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將被禁錮在一個狹小的發展空間內裹足不前。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成員的倫理建設往往不相一致,甚至有時候還會出現大相庭徑的短暫混亂期,但總的來說是一個相互適應和選擇的變遷過程。一旦約定成俗,便成為社會經濟的規范對社會關系進行調解和制約。網絡經濟亦不例外,需要在自身發展中建立一套符合自身特點相應的商業倫理來指引價值取向以及解決法律所面臨的困境。有了共同倫理價值取向的選擇,法律便多出一只萬能手來從預防和監督上維護網絡經濟中各方主體的合法益。
三、重建商業倫理的設計思路
(一)建立有序的誠信機制,規范經濟參與主體行為
誠信在拉丁文中的符號表現是Bonafides。Fides來自動詞Fieri,為“已經做成”之意。之所以后來把它轉義為“信”的意思,乃因為西塞羅(Cicero)及其斯多亞(Stoa)哲學同道利用其詞源學意義,把Fides解釋為“行其所言謂之信”(Fiatquoddictumest,appellatamfidem),此語相當于中文表達的“言必行,行必果”。我國信用體系建設較滯后,信用體系與經濟利益體及產業鏈間的銜接往往處于缺失或者僅僅有名無實的狀態,企業的資信狀況、個人的信用狀態以及自信查詢和求證等都比較混亂。建立和誠信機制以及信用查詢制度對于商業倫理的建設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二)網絡經濟規范以法律引導為輔,網絡自治為主
網絡的發展是基于自由和便捷高效,是一個完全無邊無界無時間限制的平臺,如果法律規制過多,勢必影響正常的交易及經濟活動的進行,但是,如果過于追求自由便使得網絡經濟負重前行,瞻前顧后,勢必受到一些影響。所以,解決矛盾的根本之策便是加快電子商務法律法規的建設和完善,完善現有實體經濟相關法律政策,使已有的法律適用性延伸至網絡經濟體中。讓法律成為網絡經濟環境的保衛者,讓網絡自治成為該經濟體的主要調解人。制定行業內部規范,讓行業規制和企業自律成為主導。
(三)建立符合網絡特點商業倫理規范體系支持
結合中國已有的傳統倫理與西方經典倫理理論,加強對網絡經濟主體的道德教育和倫理塑造,提煉和鼓勵符合當代網絡經濟的倫理文化。“一個真正的倫理學體系,必定是要建立在不可替代或者難以推倒的具體方法之上的,而不是涉及內容的廣泛、概念的新穎或者自圓其說的靈動轉折”。自主原則、無害原則和知情同意原則是支持網絡經濟重要原則。這些原則應用到網絡經濟中即是要求網絡活動的參與者要充分尊重利害人的自主權利,盡可能的避免給他人造成傷害、沒有得到當事人的同意和知情前不得將其有關產權或者其他利益相關得以應用。
四、小結
網絡經濟在我國是新生事物,但是借助該經濟載體而滋生的法律困境是世界各國共同面臨的問題,只是每個國家基于國情的不同,表現的法律問題形式和重點各異,在法律不是萬能的現實情況下,商業倫理的重建對網絡經濟良性發展至關重要,是法律追求公平正義的重要工具選擇。可以說,當完整而又成熟的網絡倫理體系形成了,那么,網絡經濟面臨的法律問題便自然不會再困擾經濟的發展。
本文作者:李紅娟、譚毅 單位:中國政法大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