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衛生監督論文
一、畜禽肉水分限量標準
1畜禽肉水分限量檢測工作執行困難
按照國家規定的畜禽肉水分限量標準,當豬肉、牛肉、雞肉的含水量>76.5%,羊肉含水量>77.5%時,即可判為注水肉或含水量超標。但是,即使執法人員現場目擊到商販給肉中注水,其檢測結果仍會低于國家規定的畜禽肉水分限量標準,這就使得執法人員無法認定該肉為注水肉,從而使案件不了了之,這一現象不僅嚴重打擊了執法人員的執法積極性,還影響了執法的公正性,使不法分子逍遙法外。
2相關建議
有關部門應制定新的畜禽肉水分限量標準。
二、不合格動物產品立案
1不合格動物產品立案較難
在關于冷凍病死豬肉的調查中,公安機關立案需兩個要件:一是需要物價部門對涉案貨值進行估價;二是需要省級衛生部門指定的實驗室對凍死豬肉出具檢測報告。在該類案件的調查過程中,往往會出現因物價部門對不合格的動物產品沒有進行估價而導致不能對貨值進行評估的事件,或因無相關檢測標準而使省級衛生部門無法出具檢測報告的情況,從而導致公安機關無法立案處理。
2相關建議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與公安、工商、質監、衛生等部門的協調聯系,實行多部門聯合執法,形成執法合力。相關案件中所涉及的動物產品,應由省畜牧獸醫部門3名以上專家出具鑒定報告。對不合格動物產品,如果目測即可發現嚴重問題時(如霉變、腐爛、氣味異常、病害肉等目測不合格產品),應不再需要進行實驗室檢測,以免貽誤時機,并造成不必要的資源浪費;物價部門對不合格動物產品應按同類合格動物產品來估價處理,以方便公安機關立案審查處理。
三、動物強制免疫
1動物強制免疫工作執行較難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后,相對應的相關細則、行業規定、國家標準等還未及時出臺,因此,在目前的執法中仍會出現找不到法律依據的現象。如《動物防疫法》第十四條規定: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強制免疫工作。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上級部門疫苗異常反應補償款的不足與滯后、注射疫苗后短期內的效益影響(如產蛋量下降、產奶量降低)等原因,導致大多數養殖戶不愿意給畜禽進行強制免疫,逃避免疫的現象層出不窮,這就為疫情的發生和傳入埋下隱患,不利于畜牧業的健康發展。對于該行為,雖然可以依據《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條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但是養殖戶仍會以種種理由拒交罰款,亦不接受強制免疫,而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又缺乏執法解釋和必要的強制性措施,這就在客觀上造成了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難以到位。
2相關建議
盡快出臺與《動物防疫法》配套的相關法律法規,提高法律法規貫徹執行中的可操作性,切實保障基層動物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有法可依,以確保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在基層能有效開展。另外,還要對養殖戶進行宣傳教育,使養殖戶由被動接受強制免疫變為主動進行強制免疫。
本文作者:侯偉媛 單位:陜西省西安市灞橋區動物衛生監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