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運動損害論文
一、高校體育運動傷害事故的司法責任認定
高等學校以法人身份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并獨立承擔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產生的法律責任。通常,在運動傷害事故發生后,學生和家長會從法理常識上認為只要大學生在校期間發生了運動傷害事故,學校就應該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很多高校也抱著息事寧人的目的對受傷害方進行了賠償。而事實上當下的許多法律法規并不支持這種責任承擔和賠償金額,而是基于雙方協商和慣例,從而產生對于雙方的不公正性。首先,大學生的運動傷害事故,即使發生在課堂教學上,高校也不一定擔負相關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大學生具有學生身份和公民身份的雙重身份,是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個體,在校大學生由于自身過錯或第三人侵權行為受到傷害時,必須由自己或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一味的歸咎于高校。如果是由于高校的過錯導致大學生人身傷害的,高校也不得推卸或拒絕履行賠償責任。其次,要搞清大學生運動傷害司法認定的原則,就必須理清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正確認定高校與大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是依法妥善處理大學生傷害事故的關鍵。高校與大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是我國《高等教育法》賦予的高等教育法律關系,同時具有民事法律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的雙重屬性。《高等教育法》規定了高等教育關系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在目前的司法體制和法律法規狀況下,學生運動傷害事故責任的認定,應根據學校和當事人在事故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來加以認定。“法院并不是對每一起學生傷害事故去追究學校的責任,而僅僅追究由于學校的故意或者過失而導致學生受傷害的責任。”因此,在審理學校學生傷害事故案件時,主要應依據過錯責任原則。
二、高校體育運動傷害事故案例的實證分析
1.因教學活動安排不當而引起的傷害
在教學過程中,教師有時會出現教學內容及進度安排不合理的情況,容易產生因練習難度、強度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而導致的學生傷害事故。
案例1:某高校在體育教學過程中,在已經安排了許多下肢力量練習后,繼續讓學生進行蛙跳練習,而蛙跳練習還安排在水泥場地上進行,結果導致一名學生因體力不支、下肢局部負荷過大而摔倒,造成腳踝骨折。
案例2:教師安排學生進行實心球投擲練習,兩人一組對向投擲,由于練習手段安排不合理、指揮混亂導致學生被砸傷。
關于案例1和案例2,可以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六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中關于對學校傷害事故過錯責任的規定。同時,《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案例1和案例2中,由于學校的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教師和學校的工作人員對違規教學可能造成的傷害缺乏必要的預見,學校應當對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由于運動場地設施存在安全問題而導致的傷害
體育設施存在安全隱患,包括體育器材固定不牢固,單、雙杠下面沒有軟質鋪層或者場地器材未達到國家安全標準等。由于運動場地設施存在安全隱患而導致的學生運動傷害事故是高校經常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
案例3:河北某高校的體育課教學,在進行單杠引體向上測試時,因單杠固定拉纖斷裂,單杠翻倒,導致一名男生摔下,腰椎頸椎受損,被診斷為六級傷殘。
高校根據教學計劃安排大學生參加體育鍛煉是提高大學生身體健康水平、培養大學生頑強意志品質的重要環節,也是高校體育教學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高校除了組織開展相關教學外,還必須加強大學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安排教師經常檢查體育設備的安全狀況,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保障大學生的人身安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學生在教學、實習過程與日常生活中,因學校或有關單位責任發生死亡、重傷或殘疾,由學校或有關單位承擔責任,做好處理及善后工作。”案例3即屬于高校承擔侵權責任的情形。學生受傷后,高校對受傷學生進行了全額賠償。
3.長跑猝死成為學生運動傷害事故高發項目
在運動傷害事故的構成中,長跑猝死成為影響最大、后果最嚴重的學生運動傷害事故。資料顯示,每年都有許多跑步猝死的案例。家長認為孩子平時身體健康無疾病,卻突然死亡,實在難以接受;而學校認為這是突發事件,防不勝防,是實施正常教學無法預測的意外事件。在此類傷害事故當中,校方及教師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同樣需要依據《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內容,明確侵權是否構成和責任如何承擔這兩個問題,從而明確高校的責任。換而言之,就是證明校方對產生運動傷害有無預見,同時是否可采取相應措施避免。如果學校在這方面不存在過錯,就可以不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案例4:河北某高校按照教學大綱規定及國家標準要求,對學生進行長跑測試,一名男生在測試完成后,出現嘔吐,繼而休克昏迷,任課教師馬上撥打急救電話,并及時做人工呼吸,隨后趕來的120將該學生送往醫院搶救,雖經全力救治,2天后該學生死亡。學生家長認為孩子在上課期間死亡,是由于學校教學組織不利,將校方告上法庭,提出高額賠償要求。經過庭審調查認定,學校在教學組織、內容安排上不存在失職和紕漏,經查該學生存在隱性心臟病,教師在測試前反復宣講安全問題,提出有先天性疾病的同學不要參加,同時,告知學生在測試過程中一旦有身體異常,必須馬上停止測試。高校的教學內容是嚴格按照國家的教學大綱進行的。經過與受害方協商,高校只承擔了醫藥費、喪葬費等費用,保護了高校自身的權益。
案例5:某高校學生孫某在800米的長跑測試中突然倒地,昏迷不醒。教師及時將孫某送往醫院搶救,最終無效死亡。經過調查取證,孫某患有先天性的心臟病,為了被錄取,而故意隱瞞了病情,在校期間為了不被學校發覺,堅持參加體育活動。
案例4和案例5存在有相同的事實依據,涉及高校在體育課上發生傷害事故法律責任的認定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六十條中關于對學校傷害事故過錯責任的規定,在案例4和案例5中,對于學生的死亡和傷殘,教師和學校均無過錯,并不存在違法行為。原因是:教師對體育教學組織合理,活動前認真告知學生注意安全,測試項目為國家法定測試項目,測試前安排了適當的準備活動,考試進行時一直在旁看護;運動場地也合乎規格。根據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中的過錯責任原則,任課教師和校方都無需承擔責任。至于學校方面,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七項規定,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以及《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五項:“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履行相應的職責沒有缺失,學校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免除民事責任。由以上案例的分析可知,確定學校和傷害方在事故中的責任應當依據過錯責任原則,即有過錯則應承擔相關責任,無過錯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上述的幾起運動傷害事故,根據事故不同的責任方的有無過錯,雙方承擔了不同的責任。因體育場地設施存在故障或缺陷、教學內容強度和密度不適合學生、教師教學組織不當而導致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根據過錯責任原則應承擔相對應的法律責任;學校在正常的教學過程中,因其他原因發生的運動傷害事故,如果學校不存在過錯行為,就可以免除相關的責任和賠償。
三、高校運動傷害事故的司法對策研究
為了最大限度地減少運動傷害事故的發生,首先應建立安全的高校運動環境,通過建立完備的監管體制,使學校的各種運動都在安全條例的監管之下。依法治校,依法執教,讓學校、教師、學生、家長各方在法律法規的約束下明晰責任和義務。在運動傷害事故發生后,能夠在完善的司法法規指導下,使各方的利益得到公正的保證,嚴懲導致傷害事故的責任方,使受傷害方得到合理的物質和精神補償。
1.設立《學校學生意外傷害理賠與處置法》,明確當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目前,運動傷害發生后,無論是付諸法律還是協議調節,大學生都很難獲得理想的物質賠償。原因如下:首先,高校是事業單位法人,具有公益性質,即使學生發生的運動傷害事故是由于學校疏于管理、組織缺陷導致的,但由于高校的教育經費主要來源于國家財政撥款,高校無力承擔體育運動傷害造成巨額的賠償費用。其次,大學生運動傷害事故屬于民事案件,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受害大學生要想獲得賠償,必須要證明高校的過錯,否則高校不承擔法律責任。然而,在現實過程中,發生的運動傷害大都集中在校園范圍內,高校和教師對學生舉證產生消極影響。學生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維權,存在很大的困難。盡管教育界、法學界對困擾高校發展和社會關注的大學生傷害事故進行了研究和探討,但由于大學生傷害事故在其定性、歸責等方面具有的獨特性、復雜性及其廣泛的社會影響性,研究和探討尚不夠深入明晰,更缺乏供高校在處理大學生傷害事故過程中可借鑒的模式范本。為盡量避免高校運動傷害事故的發生,以及產生的法律風險,可設立《學校學生意外傷害理賠與處置法》,從而使突發事件有法可依,依法辦案。首先,明確傷害事故的過錯主體認定機制,通過條例劃定當事雙方的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根據《高等教育法》以及《民法通則》有關界定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是教育與管理的關系,以及傷亡事故處理的過錯歸責的原則,對高校方責任認定具體劃分為全責、部分責和不承擔責任三種。高校及其教師在教學過程中,由于管理缺失導致的學生運動傷害,基于傷害程度,給予不同等級的處罰及賠償,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次,《學校學生意外傷害理賠與處置法》當中,學生身體傷害賠償的范圍應包括醫療費、營養費、生活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傷殘鑒定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
2.大力推進學生意外傷害保險制度,最大限度使受傷害方得到合理補償
目前我國體育保險制度還很不完善,無法滿足體育事業的發展。由于體育運動的特殊性,設立體育傷害保險,會導致保險公司的賠付率較高,所以沒有合適的保險險種。一旦學生發生運動傷害,所能得到的賠償會極其有限。因此,可以走出一條政府、學校、學生合力承擔賠償費用的路子。一方面,通過立法的形式,強制學校和學生都參加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率可采用浮動制,以促進和規范學校的重視程度和行為。例如,一旦大的傷害事故發生,保險金繳納的比例就要上升,而如果三年沒有大事故,費用又會下降,這樣做,無疑會使學校從事故發生后無休止的爭吵和指責中解脫出來。另一方面,由政府出資建立賠償基金。在將來一旦出現意外情況時,保證學生和家長得到充足的資金進行必要的救治和意外補償。
3.加強學生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減少大學生運動傷害事故的發生
首先,學校學生傷害事故立法應著眼于學校的安全管理,對于法律的各個主體,要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分清職責和范圍,對于違反規定和應履行職責而未履行造成的傷害事故,從立法上就要進行嚴厲的懲處。作為立法主體內容的賠償機制,既要包括死亡、傷殘賠償標準的制定,還要納入精神賠償的條例。同時,還應當建立一個公平的仲裁、鑒定機構,以免學校牽扯過多的精力,使正常的教學工作受到影響。其次,加強學生的安全教育,使學生及其相關責任人明確自己的法律主體地位,使各種形式的傷害事故最大限度地能夠理性解決,減少法律糾紛的發生。加強大學生依法行使權力的意識,通過多種途徑使學生了解在校園傷害事故中學校與學生的相互地位和相關責任,減少由于不了解司法規定,產生的司法糾紛案件。明確學生在校期間應注意的事項以及學校在何種情形下不承擔責任,使學校與學生的權利與義務更加明確。 第三,加強學校的安全管理。學校應大力健全各項安全防范的規章制度,定期檢查與維修運動場地設施,消除存在的安全隱患。科學地制定教學大綱及教學進度,教學內容要保證學生的運動健康與安全。教師在授課前,要向學生宣講各種運動可能發生的傷害隱患,培養學生的運動傷害防范意識,做好準備活動;教師在授課過程中,應增強責任意識,努力提高業務水平,始終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教授項目要考慮到天氣、場地設施等多種因素。遇到一些激烈、運動強度大的項目時,及時告知和提示學生運動安全,對易發生傷害事故的高危人群以及身體存在疾病隱患的學生要實行嚴格監控,最大限度地減少運動傷害事故的發生或降低傷害事故的等級。
本文作者:和振東、靖橋 單位:河北科技大學體育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