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歷史研究論文
外戚莊田的規(guī)模和來源
明代中期,外戚倚仗與皇帝的姻親關(guān)系所占田地不斷增加,莊園和店鋪增多,幾乎遍及全國。嘉靖八年(1529),戶部清查各處莊田,“見勛戚之家,多者數(shù)百千頃,占據(jù)膏腴,跨連郡邑。”事實上也正是如此,景帝汪皇后家族占田兩萬兩千三百二十余頃,憲宗生母周太后的家族占田占田五千六百余頃,孝宗張皇后家族占田約兩萬頃,武宗夏皇后家族占地約兩萬頃。據(jù)統(tǒng)計,正德、嘉靖兩朝全國在冊的土地僅四百余萬頃,以上四個外戚家族就占據(jù)著全國約1.75%的土地,這是多么驚人的數(shù)字浴明實錄中所載外戚占田情況詳見下表,當然還有許多外戚占田情況相關(guān)史料中并沒有記載,想必外戚占田總數(shù)是相當可觀的。由上表可知,外戚莊田的來源也是多種多樣的,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第一,賞賜和乞請:賞賜和乞請是外戚莊田的主要來源。賞賜是皇帝出于特恩,賜給某外戚的土地;乞請是外戚上書向皇帝索要某塊特定的土地。明初,“外戚例有賜田”作為俸祿的補充,多以百頃為限。從仁宗、宣宗開始,外戚開始乞請漸廣,一般以千頃為限,個別達到萬頃。成化元年(1465),憲宗生母周太后之弟周壽乞直隸、河間等地良田四百八十頃。成化四年,甚至在憲宗剛剛頒布禁令禁止勛戚請乞莊田之時,周壽頂風冒禁乞通州田六十二頃,憲宗不得已予之。成化五年,周壽之弟周??制蛭淝俊⑽湟叵乜障型戀亓?僨輳?浞蛉肆跏掀蟯ㄖ蕁⑽淝逋戀厝?儆嗲輟:缶?Р恐魘麓饔瘛⑿灘坷芍信砩亍⒓嗖煊?芳劇?瞬櫓?籩???肓?僨杲雜兄髏裉鎩P⒆詡次緩螅?蓯霞易甯?穎潯炯永鰨?蓯儐群笥諍脛瘟?輳?493)、弘治十年兩次乞?qū)氎嫣锏毓惨磺Ф夙暋P⒆谌ナ乐螅苁霞易迤蛘埻恋氐哪_步并沒有就此停下來,正德三年,周壽獲賜土地八百七十頃,周壽去世之后,其子周瑛于嘉靖元年(1522)獲地七百七十頃。周氏家族從成化至嘉靖,跨越四朝,倚仗外戚身份從一個昌平農(nóng)民之家一躍成為占地數(shù)千頃、身居侯伯高位的權(quán)貴之家。最初,外戚獲田多為皇帝主動賞賜,后乞請之風大開,至成化、弘治兩朝到了濫賞的地步。弘治十七年,一次就賜張皇后之弟張延齡一萬六千七百零五頃田地,可謂明代一代外戚賞賜之最了。外戚通過特殊的姻戚關(guān)系大肆求賞土地,幾乎每朝都有數(shù)次,乃至于數(shù)十次的賜田。
第二,強占和投獻:明代外戚占田的另一種途徑是強占和投獻。強占是指外戚在賜田之外,倚仗權(quán)勢,非法侵占民田或官田,是赤裸裸的掠奪行為。自洪武朝駙馬歐陽倫強占民田開始,歷朝都有外戚強占民田的情況發(fā)生。其中最為夸張的一次是憲宗王皇后之弟王源強占民田的行為。成化十六年,六科給事中王坦虞劾“王源受賜之地其初止是二十七頃,四至分明,版冊可考。令其家奴別立四至,吞占民產(chǎn)乃有千二百二十頃愚有奇,可耕者三百六十六頃。中多貧民開墾成熟之地。”原本只賞賜二十七頃,后來私自劃定界限侵占民田一千余頃,此事引起了靜海縣民的極度不滿,進京告狀而引起了朝廷的重視。憲宗要求王源將私自強占土地歸還于民,同時榜諭天下,禁止貴戚侵占民田。可以肯定的是,外戚中強占民田的不止王源一個,更多的沒有被言官所發(fā)、沒有被史書所載,而不被人們所知罷了。除強占田地外,外戚還強占僧寺,嘉靖時外戚夏臣就因占據(jù)僧寺被彈劾。
投獻是將自己的土地獻給權(quán)貴以求庇護或者奸人妄指民田為荒地以進獻給權(quán)貴,投獻也是外戚攫取土地的一個方式,是強占土地的另一種表現(xiàn)形式。明初,明太祖禁止投獻,違者戍邊,后禁令漸弛投獻之風大開,最初投獻的土地多為永不起科的荒地和自耕農(nóng)土地,隨著勛戚階層人數(shù)逐漸增多,可投獻的土地減少,一些有主民田也“被投獻”給外戚。英宗時,山東就發(fā)現(xiàn)奸民指民墾田為閑田,獻諸畹戚的情況。憲宗時,戶科左給事中丘弘上書,“洪武永樂年間,北直隸、山東地方土廣人稀,太祖、太宗屢渙綸音,許民盡力耕種永不起科。噎噎近年權(quán)豪勢要專利病民,或稱為退灘,或指為空地。”孝宗即位之后于弘治三年和十三年,連續(xù)下令禁止皇親奏要土地和接受投獻,可見外戚中接受投獻的情況還是存在的。張鶴齡、夏臣輿、錢承宗余皆因接受投獻而為言官所劾。雖然政府一而再,再而三的頒布禁令禁止投獻,但投獻作為“頑疾”仍然無法清除,至明末仍然存在,投獻土地擴大了外戚莊田的的范圍。
第三,購買:購買也是外戚獲得莊田的一種途徑,包括購買權(quán)貴受賜土地和購買民田。賜田原本屬于官田,允許世代相傳,但禁止買賣,如遇無嗣可襲的情況,需悉數(shù)還官,可是一些外戚違規(guī)將土地出售。弘治十七年,會昌侯孫忠俞后人將五百頃土地以白銀四百五十兩的價格出售給同為外戚的慶云侯周壽。嘉靖元年(1522),周壽同建昌侯張延齡因田土發(fā)生糾紛時,又查出周壽續(xù)買土地七百七十七頃。嘉靖六年,戶部侍郎王?清查土地時,發(fā)現(xiàn)勛戚之家“自置田土,不報納糧差者”。嘉靖十七年,在清查外戚張鶴齡、張延齡兄弟的財產(chǎn)時,發(fā)現(xiàn)“自買順義縣莊田一處,計四十七頃”。由此可知,購買也是外戚獲得土地的一種方式。
外戚莊田的經(jīng)營情況
上文提到,外戚依靠特殊身份獲得了大量莊田,外戚莊田從性質(zhì)上看屬于官田,對其的經(jīng)營一般有兩種方式,一種為通過政府招佃收租,莊田主從政府領取子粒銀,經(jīng)營權(quán)歸政府,莊田主享有收益權(quán),莊主本人不與佃戶直接接觸;另一種莊田主直接招佃耕種,自行經(jīng)營。明代前期多為第一種經(jīng)營方式,名義上為賜田,其實未將土地交給受賜者,受賜者只是享用田租。明代中后第二種經(jīng)營方式為主,享有的自主權(quán)更大。成化、弘治年間,政府多次重申外戚莊田由政府代管,但收效并不顯著。從本質(zhì)上看,這兩種經(jīng)營方式看都屬于封建式耕作方式,只是第二種擾民更甚。
外戚莊田雖然名義上為官田,但是與政府直接經(jīng)營的官田還是有很大差別,對佃戶的剝削更為殘酷。例如,“太祖之訓,凡四方水旱輒免稅”,但是外戚莊田并不在免稅之列,也就是說外戚莊田“雖遇災荒不得比軍民田地量免征稅”。外戚的莊田需要佃戶耕種,佃戶的來源和成分也有所不同。賞賜或乞請的土地多隨土地賞賜一些佃戶,這種佃戶世代在此耕種,不得隨意脫籍,身份較低,帶有佃奴性質(zhì);強占、投獻的土地多由原來在此耕作的自耕農(nóng)轉(zhuǎn)為佃戶耕作,人身依附關(guān)系較第一種弱;還有莊田主自主招佃耕種,這類佃戶經(jīng)常發(fā)生逃跑的行為,人身依附關(guān)系最弱。此外,耕種外戚田的佃戶需要繳納更多田賦。明初,太祖即規(guī)定天下官田實物地租征租標注,凡官田畝稅五升三合五勺,但外戚莊田的田賦要高于規(guī)定的數(shù)量,田租約每畝征糧五升至一斗,多者甚至達四至六斗,貨幣地租實行后也如此。弘治十二年,賜外戚張鶴齡肅寧縣地一千一百二十一頃,該地多位沙堿地,戶部提議按每畝銀三分征收,而孝宗卻定租銀五分,言官力求而不得。因為外戚莊田由外戚自行管理,所以導致外戚莊田的實際租額要高于科則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