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宗教文化論文
《詩經》在儒家倫理的整體建構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有著重要的作用。首先,盡管《詩經》在中國文學史上占有特別重要的地位,但對于儒家而言,《詩經》的重要性表現在它是一部具有倫理性質的思想性著作。《詩經》被奉為儒家經典之一,并不在于它的文學性,而在于它是一部傳達了儒家倫理精神要義的作品。天人關系、“生”的主題、富有德性內涵的生命義理,這些在《詩經》中都有充分的反映。對于儒家而言,《詩經》是作為彰顯儒家倫理要義的思想性作品存在的。歷代儒家論《詩》,也只注重其倫理內涵,而極少關注其文學成就。以先秦儒家代表為例,孔子、孟子和荀子論《詩》,均是以《詩經》蘊含的倫理義為中心。孔子在《論語》中共有九章涉及到《詩經》,均與儒家倫理問題相關。孔子說:“詩可以興,可以觀,可以群,可以怨,邇之事父,遠之事君,多識於鳥獸草木之名。”(《論語•陽貨》)在孔子那里,《詩經》不僅蘊含著重要的倫理關系,也為實踐這些倫理關系提供了方法和途徑。比如在和子貢論“禮”時提示弟子們持守禮義、涵養德性要具備“如切如磋,如琢如磨”(《論語•學而》)的心態與意志,警示其弟子“人而不為《周南》、《召南》,其猶正墻面而立”(《論語•陽貨》),等等。《孟子》一書引《詩》四十六處,亦完全服務于孟子的倫理主張。譬如他通過引《詩經•大雅•靈臺》的詩句向梁惠王說明施“仁政”的重要性(《孟子•梁惠王上》);通過引《詩經•大雅•文王》中的“永言配命,自求多福”的詩句來論證“德”與“天命”的辯證關系(《孟子•公孫丑上》);通過引《詩經•大雅•思齊》中的“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的詩句來說明“推恩”的行仁方式和道理(《孟子•梁惠王上》),等等。荀子大量援引《詩經》,也是服務于其倫理目的。比如《荀子•儒效》論《雅》、《頌》曰:“《小雅》之所以為小雅者,取是而文之也;《大雅》之所以為大雅者,取是而光之也;《頌》之所以為至者,取是而通之也。”這些均是說明《雅》、《頌》所彰顯出的“盛德”氣象。總體上,《詩經》對于儒家而言,其意義主要在于深刻的倫理內涵,由此也形成儒家的“詩教”傳統。《毛詩正義•序》云:“故正得失,動天地,感鬼神,莫近于《詩》。先王以是經夫婦,成孝敬,厚人倫,美教化,移風俗。”錢穆亦說:“故求通上下之情,制禮作樂以治國而安民者,其大綱要旨備于《詩》。”
其次,在儒家生命倫理系統中,《詩經》是表現儒家生命韻律和意義的重要一環,它與儒家其他經典和倫理要素共同構筑了整體的儒家生命倫理大廈。孔子有云:“興于詩,立于禮,成于樂。”(《論語•泰伯》)這表明,詩與禮、樂等儒家倫理要素具有一種互動關系,它們相輔相成,共同譜寫出儒家倫理的生命節奏。《詩經》以特有的藝術形式興起儒家倫理的生命樂章;“禮”以制度化、可操作性將儒家生命倫理落實到人倫日用中;“樂”以音樂的形式將源于生命本真的性情和諧地表達出來,從而使生命的意義得以完善表達。在生命意義的整體圓融型的展示中,《詩經》起著一種“起興”的作用,而這種起興是伴隨著儒家的倫理意識而產生的,是通過一種詩意化的語言將融于身體深處善的意識喚醒并促使其滋長及蓬勃發展的功能,故朱熹釋“興于詩”云:“故學者之初,所以興起其好善惡惡之心而不能自已者,必于此而得之。”
《詩經》在儒家的“禮樂”倫理文化中的重要作用還表現在,《詩經》并不只是一種純粹的詩歌形式,它也是可以配樂加以歌詠的“樂章”,這是因為儒家生命倫理本身具有一種“生命樂感”的形式,不能和諧中正地表達出來的生命不是恰如其分的生命,不符合天地生命的本質。生命作為天道的載體和表現形式,是陰陽和諧的靈性物,是與樂理相通的。“哀而不傷、樂而不淫”的《詩經》諸篇要表達的也正是生命的這種本質和表現形式。因此,在儒家那里,詩經與其說是一部詩歌作品,毋寧說是一部以文字形式體現人之真生命的樂譜。沒有這樣一部具有生命韻律的思想性的詩歌作品,整個儒家生命倫理的言說也就缺少了頗能打動人心、深入生命本性的一種入門途徑,儒家生命倫理的普及和實踐程度也都將大打折扣。所以說:“詩三百五篇,孔子皆弦歌之,以求合《韶》、《武》、《雅》、《頌》之音,禮樂自此可得而述,以備王道,成六藝。”(《史記•孔子世家》)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荀子•勸學》曰:“其數則始于誦經,終乎讀禮。”
由上可見,《詩經》對于儒家生命倫理的建構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我們了解儒家生命倫理的起始典籍,因此,探討儒家生命倫理思想,不能忽視《詩經》。事實上,儒家生命倫理言說的基本方式、理論模式、主要觀念都在《詩經》中有所反映,《詩經》處處展示的也是儒家倫理“生”的主題或基本精神。
《詩經》中透露著濃郁的生命倫理意識,其言說“生命”的方式經儒家的創造與轉化,也成為儒家生命倫理基本的構成方式。《詩經》中蘊含的生命倫理觀念,事實上對整體儒家生命倫理系統起著一種基礎性的奠基作用。
我們知道,儒家倫理的基本建構方式是“推天道以證人事”,天人關系是儒家倫理建構的邏輯起點,也是我們把握儒家生命倫理要義的中心線索。儒家通過天人互動的模式建立起整體的生命倫理體系,其關于“生命”的觀點也完全蘊含在這一以“天道性命相貫通”為基本特征的義理系統中,也就是說,要理解和把握儒家有關“生命”的觀點,就必須注重從“天人關系”的角度去理解儒家視野中的有關“生命”的內涵。換句話說,對儒家倫理的這一形上義理系統的理解,是我們把握和理解儒家關于“生命”觀點的前提和關鍵,脫離了這一形上義理系統來理解儒家有關“生命”的看法,至少不是真正儒家的觀點。在儒家那里,所謂“生命”具有這樣的形上義蘊:“生”是天地間永恒的創造力,是天地之本性,故曰“天地之大德曰生。”(《易•系辭傳》)天地存在的本質就是永恒地創化萬物,這種創化遵循著固有的法則和模式,即陰陽互動的創化法則與模式,這就是“天道”。天地萬物都是基于天地的“生”性按照陰陽創化法則而產生的,都有“生”性,且均受天地創化法則的規定。所以一切生命本源于天,且均有先天的規定性,而不能超越這種規定性。儒家用“命”來解釋這種先天規定性以及生命形式的殊異性,也即陰陽創化萬物的基本法則固然一致,但表現變幻萬千,萬物因此而各個不同,這就是萬物之“命”。這樣,天地萬物都具有天之所賦的“生”的統一性,亦因“命”的不同,表現出各自不同的殊異性。“命”由天定,因此“命”意味著人力無法駕馭的某種外在力量。但是,儒家并不因此認為“命”是可以消極對待的,相反我們應該積極有為地對待“命”。因為在儒家那里,“天”之“生”性,本質是一種剛健有為的“生生不息”的創造力,所以稟受天之“生”性的我們,便不可消極無為地對待“命”,必須要“自強不息”,躬行實踐,把“命”本身內涵的“生”的天性弘揚出來。這就是儒家關于“生命”的內涵及其本質和意義的基本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