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項目管理論文
隨著海島管理工作的不斷加強,海島整治修復工作投入力度也將進一步加大。值得一提的是,海島整治修復項目中許多項目內容屬于工程建設范疇,這些項目的管理不同于科研項目管理,而是要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工程管理法律法規(具體涉及建筑法、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安全生產法、環評法、勞動法、合同法等7部法律和多項政府規章),并在此基礎上逐步建立一整套海島整治修復項目管理制度文件,用以規范項目管理秩序,保證工程質量安全和資金規范使用。
目前海島整治修復項目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通過對3年來已經實施的海島整治修復項目實地調研了解到,海島項目管理中尚存在以下問題。
1.實施方案深度不夠影響項目實施
根據國家海洋局海島管理司的要求,項目的確立需要各省海洋主管部門組織項目承擔單位編制海島整治修復項目實施方案,并報國家海洋局審批。然而由于時間原因和實施方案編制單位的水平等原因,對于工程標準和工程規模均缺少深入研究,方案的深度往往達不到要求,直接影響項目實施。(1)投資估算不準,無法完成批復工程內容。實施方案研究深度不夠直接影響投資估算的準確性,部分項目批復后,在進一步開展項目方案深化細化中發現,所批資金只能完成上報方案工程規模的一半甚至更少,造成與原批復方案嚴重不符,必須重新報批,影響項目實施。(2)方案深度不夠,未考慮因素較多。部分項目方案對必要性和緊迫性均研究不足,對于征地補償、方案比選與實施的可行性等均缺乏實地調研和落實,有些項目甚至出現施工順序、項目選址、建設方案等多處不合理,因此必須進行調整,以免影響工程如期實施。
2.基本建設項目前期程序繁雜影響工期
根據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要求,項目單位必須向發改部門申請項目立項后,方可憑發改部門批文辦理規劃、土地、環評、招投標等相關手續。在這個環節,部分海島整治修復項目承擔單位在國家海洋局批復項目后,又重新編制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分別報地方發改委審批,耗時較多;有的項目承擔單位則采用報地方發改委備案或者通過地方各部門聯合會商的方式獲得其他部門支持,辦理相關手續,既與地方有關部門銜接,又簡化了程序。但是不管采取何種方式,辦理項目前期相關手續的周期均在1年左右甚至更長。
上海海島項目管理提供的借鑒
2009年,上海在政府機構改革中設立海洋局,與上海市水務局合署辦公。由于海島整治修復項目管理相關制度尚處于完善過程中,上海市發揮了海洋、水務合署辦公的優勢,在征得國家海洋局同意后,海島整治修復項目的管理參照較為成熟和嚴格的水利工程和市政工程項目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即參照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要求進行前期研究、審批、實施和驗收等全過程管理。
1.嚴格執行工程建設4項基本制度
工程建設4項基本制度包括項目法人制、項目招投標制、項目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上海海島整治修復項目的管理嚴格執行工程建設4項基本制度。(1)項目法人制:項目法人責任制是指經營性建設項目由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償還債務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的一種項目管理制度。國家計劃委員會(現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于1996年1月制定頒發的《關于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要求,國有單位經營性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必須組建項目法人,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2)項目招投標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在我國境內進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并在發改委《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具體明確了必須招標的范圍和標準。(3)項目監理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指出,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并在建設部《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明確了建立范圍和規模標準。(4)合同管理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69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2.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程序簡介
由于上海的海島整治修復項目管理主要參照了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程序進行管理,這里有必要對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程序進行簡單介紹。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程序一般分為8個階段,水利部對各階段都制定了嚴格的具體管理制度。①立項階段:編制項目建議書,主要闡述項目建設的必要性。②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方案設計,包括選址、需求和外部條件、工期、技術經濟等方面進行初步方案比選和工程估算。③初步設計階段:經方案比選最終確定設計方案,確定主要材料、設備,確定工程概算,控制工程投資。④施工準備階段:施工圖審查,管理部門開工許可。⑤施工階段:嚴格按照工程設計施工,參建單位各盡其職。⑥試運行階段:對于機械設備進行一定時間的試運行,找出設備磨合及管理中的問題,進行完善。⑦驗收階段:確認無工程質量問題,并進行竣工決算。⑧審計階段:接受政府審計或委托審計事務所審計。
3.上海海島項目管理程序
上海在海島整治修復項目管理中,根據國家海洋局的管理規定和海島項目的具體特點,對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程序進行了簡化,主要包括5個階段。(1)立項階段:根據國家海洋局的要求編制海島整治修復項目實施方案。實施方案的深度做到工程可行性研究深度,報國家海洋局審批。實施方案獲批后,由項目承擔單位確定項目法人單位、投資監理單位和招標代理單位等參建單位,并由項目法人單位根據工程資金量的大小確定是否需組織項目設計和施工、監理招投標,并組織項目的前期研究和報建。(2)初步設計階段:對已經國家海洋局批準的海島整治修復項目實施方案進一步深化,編制海島整治修復項目實施大綱。實施大綱做到初步設計深度,報國家海洋局審批。(3)施工準備階段:對已經國家海洋局批準的海島整治修復項目實施大綱進一步深化,編制海島項目施工圖。施工圖編制完成后,報上海市海洋局審查,上海市海洋局審查通過后,批準項目開工。(4)施工階段:參建單位各盡其職。項目實施整個過程的資金管理由投資監理單位負責把關;工程質量問題由工程監理單位負責把關。在施工過程中,由項目施工單位適時對已經完工的單元項目進行驗收。(5)驗收階段:由項目法人單位組織竣工決算和法人驗收,上海市海洋局組織政府預驗收,國家海洋局組織政府驗收。最后接受項目財務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