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經濟學教育論文
注重“長利”的思維路徑
通讀韓非的文集,不難發(fā)現,韓非是非常重視“長利”的,有時他也將之稱為“大利”。統(tǒng)計下來,“長利”和“大利”出現在韓非文集中的次數多達21處,其中“長利”6處,“大利”15處。不管如何稱謂,兩者所表達的意思是一樣的,即韓非要求統(tǒng)治者和民眾不要太短視,應以發(fā)展的眼光看到更長遠的利益,這就要求人們能夠理性地區(qū)分“長利”與“短利”,“大利”與“小利”,并能正確地取舍。
不過,韓非對于普通百姓的這種理性的存在性缺乏足夠的信心,他的“長利”觀更多地是圍繞其法治觀點而講給君主聽的。我們可結合其人性論來細細分析。韓非對于人性的看法很是冷峻客觀,他不止一次地指出了人求利避害的本性:“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奸劫弒臣第十四》)(以下有關《韓非子》的引文均出自此書);“人情皆喜貴而惡賤”(《難三第三十八》);“民之故計,皆就安利如辟危窮”(《五蠹第四十九》);“夫民之性,惡勞而樂佚”(《心度第五十四》),可見,韓非眼中的人“德性”成分缺失而“自然”成分十足,類似自然界的弱肉強食,每個人都為了爭取最適合自己生存的舒適環(huán)境而努力,在這種前提下,喜貴惡賤、喜利惡害、喜佚惡勞、喜富惡窮、喜安惡危等選項自然成了人們的最佳選擇。在《備內第十七》、《外儲說左上第三十二》等章節(jié)中,他還列舉了社會中的種種現象來說明人“挾自為心以自利”的特點:國君以權位誘使大臣為其打理國事,大臣出賣自己的智力和勇力來獲取一定的地位與俸祿;父母和孩子因為彼此的簡薄而互相埋怨;醫(yī)生不嫌棄病人骯臟為患者吮吸傷口之膿血、做棺材的工匠希望天天都有人死掉、后妃和太子希望君主早死、地主為庸客提供美食和豐厚待遇、庸客深耨且熟耘、不遺余力地為地主效力等行為的指向只有一個———利益。“求利之心”成了“社會上一切人進行活動的最根本的動因”。雖然認定人心向利,但韓非覺得百姓的目光很短淺,他們所追求的只是眼前的蠅頭小利,不會考慮到長遠利益。《顯學》篇中,韓非將“民智”比喻成“嬰兒之心”:“民智之不可用,猶嬰兒之心也。夫嬰兒不剔首則腹痛,不痤則益,剔首、痤必一人抱之,慈母治之,然猶啼呼不止,嬰兒子不知犯其所小苦致其所大利也。”韓非認為,老百姓如同嬰兒一樣不明白暫時吃苦卻可以獲得長久利益的道理,所以必須有一位具有睿智的國君以其掌握的“法”“術”“勢”等工具為百姓硬性規(guī)定一些看似嚴酷但卻溫情的獎懲制度以驅使百姓按照國君設計好的路徑前行并最終獲得“長利”。
那么,何為“長利”與“大利”,如何才能實現呢?通考韓非文集不難發(fā)現,韓非的所謂“長利”即富國稱王。這一點從《史記》“韓非疾治國不務修明其法制,執(zhí)勢以御其臣下,富國強兵而以求人任賢,反舉浮淫之蠹而加之于功實之上”之論述也可以看出來。那么又該如何實現這樣的長遠目標呢?韓非選擇了和商鞅一樣的路徑:“利出一空”[1](《飾令》)的農戰(zhàn)政策。顯然,在終極目標上,韓非繼承了前期法家的宗旨,其一切政策與主張都圍繞著能否使國家稱王稱霸而展開。但無論其目的如何,韓非著眼于長遠利益的思維路徑、犧牲“小利”“短利”以獲取“大利”“長利”的辯證思維方式卻使其思想具備了相當濃厚的理性。更難能可貴的是,這種理性也深深地滲透到其經濟思想體系中,他在生產觀、消費觀、分配觀等領域的相關思想都說明了這一點。
“長利”指導思想下的經濟思想
(一)生產觀
1“.前苦而長利”的指導思想。韓非特別重視農業(yè),他的這種重農情結與其特別青睞的以“耕戰(zhàn)”為主要治國政策的思路不無關系。農業(yè)既然如此重要,那么,在實際的生產實踐中,應怎樣指導農業(yè)生產呢?韓非選擇了富含生態(tài)因子的“長利”觀。在韓非看來,百姓如果能夠吃得一時之苦,“相忍以饑寒,相強以勞苦”,那么以后即使碰到了大災之年、饑饉之患,也能過著“溫衣美食”的生活,此即所謂的“前苦而長利”[1](《六反》)、猶如“刺骨”之“小痛在體而長利在身”[1](《安危》)的道理。反之,如果百姓平時過著舒適的生活,不去努力生產卻經常以得到他人惠助的方式得到財物,那么一旦遇到“天饑歲荒”的情況,“嫁妻賣子”也只能是他們唯一的選擇了,這是選擇“小利”而忽視“大利”的必然結果。2.實現“長利”的具體措施。為了得到“長利”,在具體的生產過程中又該如何操作呢?韓非強調了兩點。
第一,以獎懲為工具引導百姓積極從事農業(yè)生產活動。但韓非似乎明顯地青睞于以法律和刑罰作為主要手段,而把賞賜視為次要的輔助手段。在《心度》一篇,韓非明確地闡述了他的這種思想:“刑勝而民靜,賞繁而奸生,故治民者,刑勝、治之首也,賞繁、亂之本也。夫民之性,喜其亂而不親其法。故明主之治國也,明賞則民勸功,嚴刑則民親法”,《飾令》篇也有類似的論述:“重刑少賞,上愛民,民死賞。”在重刑輕賞的基礎上,韓非希望國君能使百姓都能“利出一空”[1](《飾令》),所謂的“利出一空”是指對于全體國民而言,要想得到想要的財富與賞賜,只能通過“耕戰(zhàn)”這一種途徑來取得。當然,韓非將引導的主動權交給了國君,而且特別強調刑法的作用。對于一味勸告國君施行仁政而自身又不事耕戰(zhàn)且“四體不勤,五谷不分”(《微子篇第十八》)的儒家學者,韓非是非常排斥的,在《八說》篇中他對擅長于“博習辯智”但又“不耕耨”的孔孟等學者很不以為然,認為他們“不能具美食而勸餓人飯,不為能活餓者也;不能辟草生粟而勸貸施賞賜,不能為富民者也”,所以根本沒有資格在如何富民如何引導百姓積極耕種方面說三道四。第二,重視并利用各種影響農業(yè)收成的因素來保證農業(yè)生產的豐收。韓非有關這方面的論述主要有兩大段,一個可見于《顯學》篇———“今夫與人相若也,無豐年旁入之利而獨以完給者,非力則儉也。與人相若也,無饑饉疾疚禍罪之殃獨以貧窮者,非侈則也。侈而者貧,而力而儉者富”,一個可見于《難二》篇———“舉事慎陰陽之和,種樹節(jié)四時之適,無早晚之失,寒溫之災,則入多。不以小功妨大務,不以私欲害人事,丈夫盡于耕農,婦人力于織,則入多。務于畜養(yǎng)之理,察于土地之宜,六畜遂,五谷殖,則入多。明于權計,審于地形、舟車機械之利,用力少致功大,則入多。利商市關梁之行,能以所有致所無,客商歸之,外貨留之,儉于財用,節(jié)于衣食,宮室器械,周于資用,不事玩好,則入多。入多、皆人為也。若天事、風雨時,寒溫適,土地不加大,而有豐年之功,則入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