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金融風險防控論文
創業板上市公司財務風險成因
創業板上市公司財務風險的成因,可以歸納為外部環境和內部因素兩個方面:
(一)外部環境因素分析
從外部宏觀環境來看,創業板上市公司財務風險的成因,可以從經濟環境、金融環境、稅收環境、法律環境等多個方面尋找根源:首先,從宏觀經濟環境來看,收入水平是影響需求的關鍵:在經濟快速發展、社會需求持續增長時。社會對產品需求量大,公司容易獲得穩定的現金流,財務風險較少。但受全球性金融危機的影響,近幾年整體經濟形勢并不理想,社會經濟相對較為蕭條,產品銷售困難,使得創業板上市公司面臨著較大的財務風險。此外,國家產業政策變化,以及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等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創業板上市公司的穩定發展,使其面臨著較大的財務風險;其次,從金融環境來看,自2009年實施緊縮性貨幣政策以來,創業板上市公司面臨著利率不斷提高、信貸規模不斷萎縮的外部環境,籌資成本越來越高、籌資難度越來越大,資金供給主體(尤其是銀行)對企業信用的要求也越來越苛刻,加重了企業財務負擔和財務風險;再次,從法律環境來看,為保證上市公司的有效運轉,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切身利益,政府和有關管理部門對上市公司的財務活動作出了一系列嚴格的規定。上市公司的許多活動,受到諸如《證券法》、《公司法》、《票據法》、《合同法》等法律的約束。作為創業板上市公司,由于其經營活動的高科技性、高風險性,法律管制更加嚴格,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公司的財務風險;最后,從稅收環境來看,應納稅額是公司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稅務籌劃則是在合法范圍內降低稅負的有效手段。然而,創業板上市公司起步較晚,國家有關稅收政策還處于摸索、調整過程,其中必然涉及到某些稅收政策的改變,進而影響創業板上市公司納稅籌劃和實際稅負,使得公司面臨較大的財務風險。
(二)公司內部因素分析
從企業內部因素來看,誘發創業板上市公司財務風險的因素,首先是公司本身的行業特征所決定的市場不確定性:創業板上市公司多分布在信息技術行業或科技含量較高的制造業,決定其必須將主要資金投向產品研發和技術創新領域,才能確保產品的創新性。但產品研發、技術創新行為本來就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資金回收風險較大,如果研發、創新行為失敗,就可能使公司面臨著巨大的財務風險;其次,從公司組織結構來看,創業板上市公司股權相對集中,公司很多經營管理決策實際上體現了少數大股東的要求,這為大股東侵占中、小股東利益提供了,便利。即使是代表股東利益的董事會,也多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而股東大會又被大股東所控制,這使得獨立董事制度實際上流于形式,并不能對大股東形成有效的約束力,影響了企業決策的科學性,進而可能誘發企業的財務風險;再次,對于創業板上市公司而言,財務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但在實踐中,一些企業員T認為風險管理是財務部門或公司高管的事,與自己無關。而公司高管和財務人員則認為,高科技產品科技含量高、市場適應能力強,不需要考慮財務風險問題。由于缺乏對公司籌資、投資、利益分配過程中財務風險的全面考慮,財務風險往往在不經意間產生,影響著公司的發展;最后,從財務運行狀況來看,創業板上市公司多處于創業初期,資金投入量大,現金供給緊張,在財務風險控制手段不成熟的情況下,容易產生財務危機。在投資決策中,往往由于缺乏科學的決策程序和方法,忽視公司規模擴大的資金約束,容易使公司陷入財務危機之中。在存貨管理方面,創業板上市場公司多處于市場開拓期,既沒有穩定、忠實的客戶群,也沒有固定的銷售渠道,使得公司產品存貨周轉期長。為了擴大銷售,一些公司盲目賒銷,加大了資金回收風險。此外,創業板上市公司市盈率高、股份波動幅度較大,為了穩定股價,一些公司傾向于采用高股利支付政策,以此吸引投資者的投資信心。而股利(尤其是現金股利)支付比例過高,留存收益就會相應減少,必然加大上市公司的財務風險。
創業板上市公司財務風險控制對策
加強對創業板上市公司財務風險的控制,是實現創業板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和必然選擇。強化對創業板上市公司財務風險控制,應從外部環境和企業內部兩個方面采取積極措施:
(一)外部環境方面的財務風險控制措施具體如下:(1)強化對創業板上市公司財務風險控制的宏觀指導。創業板上市公司財務風險控制過程,是一項系統而復雜的工=作,需要從總體上把握。因此,有關主管部門要在借鑒西方發達國家創業板企業財務風險控制措施和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創業板上市公司所處的宏觀環境和自身特征,加強宏觀指導,從總體上規范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財務行為,督促、引導創業板上市公司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體系,保障創業板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2)完善監管機制、提高監管水平。市場監管,有自律監管、集中監管和綜合監管等多種模式。我國的創業板市場,并不完全等同于主板市場,有其獨特性。對創業板市場的監管,不能完全借用主板市場的監管模式。筆者認為,對創業板市場的監管,宜采用以證監會為主體、以交易所為支撐的集中監管模式。其中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首先要完善保薦人制度:一方面,要借鑒國外做法,適當延長保薦人對公司的保薦期限,擴大保薦人的責任范圍,加大對保薦人違規的懲罰力度,提高保薦人的保薦責任;另一方面,保薦人要確保公司發行文件資料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對企業的成長性作m合理評價,對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公司運作的合規性、承諾的執行情況等進行定期報告、準時發布,并加強必要的監督檢查;其次要規范公司信息披露機制,提高公司信息透明度。主要是要求創業板上市公司嚴格執行證監會有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對有關信息進行及時、完整地披露;監管機構要依據《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的有關規定,強化對創業板上市公司的監管力度,尤其是強化對管理層、股東、董事會的監管,建立有效的財務風險控制機制,加大對違規行為的整治力度,提高監管效率。(3)健全創業板七市與退市機制。健全創業板l=市和退市機制,首先要制定更為嚴格的上市標準。目前,我國創業板發行條件中,對公司財務指標的要求明顯低于主板市場的t:市要求(見表1)。與此同時,創業板在凈利潤(或營業收入)指標上也有兩項標準可供選擇,降低了公司上市的門檻。筆者認為,創業板E市門檻偏低,一些財務狀況不佳的企業可能混入市場,使他們有更多的機會與其它優質企業發生財務往來,這為財務危機的轉移潛伏了風險。因此,有必要制定更加苛刻的上市標準,保證上市公司的質量,切實維護創業板市場的町持續發展。在嚴格人市標準、保證人市公司質量的同時,也要健全退市機制。筆者認為,退市數量標準是退市門檻的決定性因素,我尉創業板市場退市標準的制定,要借鑒海外做法,對退市數量標準作出嚴格的規定,并建立與入市標準體系相統一的退市標準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