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財政經濟論文
中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法治化的立法原則
(一)民主立法
我國《憲法》第2條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肯定了公民參與權,公民參與程度日益縱深拓展,通過政府信息公開使得公民了解政府想什么、做什么以及行為結果是怎樣,并且有權提出批評建議。因此公眾的評價意見必須被納入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當中,通過立法形式保障人民合法權利,使人民有權參與政府績效評估,充分享有民主權利,人民有權對績效評價方法進行選擇,有權參與確定評價主體、參與制定評價程序、參與監督評價過程。
保障公民參與、監督績效評價的前提是建立透明的評估制度,公開績效評價的各個環節,這也是現代陽光政府的本質要求,也才能得到公眾對績效評估結果的。如英國公民憲章運動中“信息和透明度”原則。只有公開績效評價環節,將評價的各個階段透明的展示給公眾,公眾才有可能全面了解與監督績效評價。如果刻意隱藏績效評價的某些方面,一方面被評價方無法全面掌握已完成工作的達標情況,更無法通過評價行為督促自身改進相關工作;另一方面,公眾也無法通過績效評價工作來行使監督權。
(二)公正立法與公正立法
法律作為法治社會中的有效調節器,在調整不同利益關系時必須恪守公正、公平,對所有政黨的利益和權利進行公平保護和促進,社會成員才能真正遵守法律制度。否則,將損害和干擾法律的至上性。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社會大生產以及社會分工的家具,導致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結成了更加密切的聯系與依賴關系,于此同時,利益沖突在所難免,只有通過公平、公正具有權威性的法律制度才能緩和這種由于資源短缺的需求矛盾。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能否達成預期的關鍵就是績效評價的系統性與全面性。只有將財政支出績效當做一個由多種因素、多個環節組成的綜合系統,將各方面有機的聯系在一起,從系統性的角度構建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只有將財政支出績效的各方影響全部納入評價體系,考慮全多個方面,不能遺漏評價內容,從全面性的角度構建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才能真正制定評價制度。結合我國當前實際,避免將某指標當做“一票否決”的標準,應當將我國現階段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生態環境開發與保護、科技進步與社會主義文化發展等納入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系統范圍,避免只顧眼前利益,先破壞后治理等行為,推進循環經濟、和諧社會、生態平衡可持續發展。
中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法治化的內容構想
(一)評價主體制度
通過引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尤其是行業專家以及公眾代表來廣泛參與建立多主體的績效評價制度,變封閉式的評價主體為開放式的評價系統。進一步明確各參與主體的權利、職責和義務。重新設計評價流程和制度,充分體現績效評價的公平性、科學性和全面性。
1.確立領導機關
各國的實踐證明,財政支出績效評價都需要一個核心領導機關來保證其實施。在我國,應考慮賦予全國人大財經委這一領導地位,在法治化過程中確保其地位與職權從而能夠真正、有效地指導、監督財政支出績效評價。領導機關的職責應當從以下幾方面來考慮:檢查、監督政支出績效評價的實施,包括審查績效評價程序、指標、各要素的實施是否符合規定;指導政支出績效評價的發展,包括制定各具體的實施辦法,研究績效評估發展趨勢,開展績效評估試點,總結經驗;為權力機關提供決策參考,通過收集、整合、分析各機關的績效信息,為權力機關的提供決策基礎。
2.第三方評價機制的建立
按照不同行業、不同領域遴選體制外的專家作為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專家。在進行績效評價的時候注重評審人員的平衡,例如確保行業專家和財務專家一定數量的比例。通過構建績效評價專家數據庫,利用計算機隨機抽取的方式選擇專家;通過建立項目成果數據庫,通過對比已選定專家和專家曾參與完成項目情況,回避相關聯性強的專家。最大限度的保證評價的公正性,維護評價主體的中立性。
3.公共評價理念的引入
通過財政支出績效評價,一方面加深公眾對政府的了解程度,促進政府對公眾負責的責任;另一方面是提高公共資金的使用效率和配置合理性。當前,行業專家參與評審的程度已經有了很大提高,然而公眾評價作為績效評價的重要理念,也是不可缺少的環節。在引入公眾評價之前,政府必須掌握足夠的信息來對公眾偏好做出評價,構建偏好模型匯總公眾評價取向。為此部分試點政府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地區,紛紛推出聽證會制度,代表廣泛參與等不同方式,提高社會公眾的參與度。
4.審計部門作用的發揮
鑒于我國現階段全國和地方人大從事監督工作人員數量較少,以及伴隨著監督范圍有限的情況,更要充分發揮政府財經經濟衛士——審計部門的職責,行使預算監督職能。與其他職權部門相比,審計部門有著自身的優勢,如具有較強的專業功底,既有的工作經驗具有較高的技術含量,都有利于其開展績效評價工作。近年來審計部門自身也在積極開展各類資金使用績效的審計,通過對績效的審計來提高對預算執行的審計,對預算信息數據的收集和挖掘,評價公共資金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達成對開展財政績效評價的前期保障和基礎依據。
(二)評價客體制度
按照財政支出的總目標和實施評價工作的具體要求,評價對象的確定應遵循實際經濟管理情況和按照財政投資管理慣例進行。
1.對各級政府實施綜合績效評價將中央財政部、省(市)財政廳(局)、地(市)財政局、縣財政局、鄉鎮財政局作為財政收入初次分配的評價對象,其評價內容主要涉及財政配置是否合理、合法、合規,是否依照審核標準撥付資金,評價財政資金整體使用效率的特點。根據我國財政體制的分級制度,各級財政部門代表各政府,組織進行財政支出效果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請各級人大或相關部門提請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