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循環經濟論文
作者:俞金香 賈登勛 單位:蘭州大學經濟學院
我們認為,必須從人類本體原初角度出發,探索循環經濟對人類之存在價值,繼而對人類當前的生活方式之合理性進行質疑,方能使循環經濟成為一種積極的人類追求。“人不可能脫離自身的利益而存在,正如蜘蛛只能以蜘蛛為中心”。極端的“自然中心論”被證明是站不住腳的。純粹的臭名昭著的“人類中心主義”因為“其實質是個人中心主義或人類沙文主義”[2]充滿著野蠻色彩而無法為我們接受。我們能夠認同的具備實質理性的“人類中心主義”必然是自尊(肯定人類為自身之需要)、尊他(尊重自然界人類以外其他生物)且經由道德權衡的。無需置疑的是,人類在事實上享有自然界的支配權。但是,人只是萬物之一種,人不能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濫用這種特殊的主宰權利,而應該履行人類責任去關注、愛護更廣泛的生態系統分子。循環經濟承認理性的“人類中心論”,恰恰是基于對上述觀點的認同———人只能以人類為中心(人之為人)。但是,這種實然狀態的存在并不是承認人類的消費行為可以肆無忌憚,恰恰是人類的主人翁地位,才要求人類的消費行為必須要對其他非人成員和生態系統負責,這才是符合人類長遠、共同利益的做法。既然人類是生物系統中一個重要而特殊的角色,則人類對于地球上不可或缺的其他生物的尊重及對其負責任勢為必然。第一,這是人類對社會網狀結構中眾多“他人”的道德義務和對生生不息的后代人類的必須道德義務;第二,這是人類對生物界非人類成員的必須道德義務。因此,理性的人類中心論就構成了本文中消費者參與循環經濟應該承擔法律義務的倫理學基礎。
消費正義論———從道德義務到法定義務對于當前全球資源枯竭、廢棄物過剩等最重要環境問題的產生,“消費主義”價值觀應該承擔最大份額的責任。“消費主義”價值觀從社會宏觀的經濟模式和個人微觀的價值追求兩個維度,支持了“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廢棄”的生產生活方式[3]。聯合國環境獎得主、美國地球政策研究所所長萊斯特•布朗認為:“20世紀中葉兩種促進全球經濟演變的觀念逐漸出現,即把物品用完就立刻扔掉以及有計劃地將用品廢棄掉。此兩種觀念在美國、在二戰后作為促進就業和經濟增長的途徑都被經濟采用了,似乎物品扔的越快,損耗的越快,經濟發展的就越快。”[4]在上述觀念的支配和主宰下,發達國家經濟領域內過度消費流行并成為時髦,并一度造成了嚴重的后果。消費正義的實質是“用人類整體理性反思人類消費行為,主張合理、正當、適度和可持續消費”[5],遵循消費行為的代內公正及代際公正原則。消費正義要求個體在消費行為中將個人利益結合社會利益進行考慮,從而實現生產、消費與生態保護的有機結合,并促進生產、消費、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及循環利用,最終達致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狀態。消費行為最初強調道德的自律性和倫理性,但是,當下社會中日益滑坡的消費道德水平使我們看到了忽視道德的他律性與法律性的不足。換言之,消費者的消費行為不應該只是出于其意思自治而可有可無的一廂情愿的選擇,也不應只是出于道德感召下的個別消費者的個別偶爾行為,消費者行為應該是受法律明確約束的一種義務。在當前大量不良消費行為此起彼伏、生態環境危機日益嚴重的情形下,消費正義從道德義務到法定義務的有效轉化已成為必然應對。每個公民都是消費者,循環經濟符合我國最廣大人民的發展利益。我國憲法14條“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規定是消費者參與循環經濟承擔法律義務的基本依據。2009年《循環經濟促進法》第10條直接規定了公民的“合理消費”義務。雖然只是一條比較原則性的規定,但這是從基本法角度對于消費者法律義務的直接規定。另外,2009年熱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相較于原來的法律條文,在第5條4款增加了“國家鼓勵可持續消費,提倡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消費模式”之規定??梢钥吹剑M正義從理論落實為實踐,從道德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在我國趨勢初顯。如果能夠將道德規范法律化,使消費者道德義務中的一部分轉化為法律義務,則可以為消費者的消費行為提供基本的法律準則與統一標準,法律調整手段的作用就可能被充分發揮出來,與道德調整互有長短、相得益彰。
循環經濟背景下消費者行為的本質確認:生態化消費
在社會生活中,一個消費者時常以比較復雜的多重面孔出現,每張面孔下又可能有不同的行為職能存在。對于經濟的發展,消費者的貢獻取決于其在經濟社會中的多重角色。事實上,無論是家庭成員、行政官員,還是販夫走卒,都是生態系統的一分子,并具有明顯的優于其他生物的行為職能,這是人類的本性。消費者行為始終處于生態環境中,與生態環境互為約束和影響。
(一)傳統經濟模式下消費者之人性假設:“理性”經濟人傳統經濟模式中的消費者行為是建立在“理性經濟人”的假設基礎上之的。“理性”經濟人假設遵循如下命題:第一,自利的動機。經濟行為主體的動機與出發點只是追求個人的自我利益;第二,經濟理性行為。經濟行為主體依據主體預期假設,通過有效手段了解相關信息,明確手段與目標間的邏輯關系,即偏好一致性,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第三,經濟個體對于個人效用最大化的追求在市場經濟無形之手的引導下會無意識增進社會利益,實現“小河水滿大河寬”,即利己同時利他。理論界對于“理性”經濟人假設曾有很多批評與不滿。批評主旨為:(1)純粹的個人利益至上不考慮利他因素,割裂人與社會間的聯系,是一種不完整的個人行為模式;(2)經濟個體追求個人效用最大化的行為不必然增進社會利益(因為經濟理性之個人性、功利性極有可能演變為反自然性),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實現并不具有天然的方向一致性。因此,在傳統經濟模式下,消費者的消費決策目標為整體預算約束下的效用最大化,即通過比較不同的商品(服務)組合,然后簡單選擇以追求效用的最大化。這個決策過程是以不存在消費外部性為假定前提的,根本不考慮消費行為的外部性影響,尤其是忽視人與自然之間的生態聯系。所謂“理性”的消費者其實并不“理性”,以個人私利最大化為出發點,在貪欲、奢侈欲及炫富欲等不健康的消費觀影響下,買了就扔,扔了再買,多買多扔,嚴重污染生態環境。而如果在進行消費決策時將生態成本納入決策考量的范圍,“經濟理性”與“生態理性”同時給予考慮,消費者的經濟行為就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