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法學本科論文
作者:王愛鮮 單位:河南大學法學院
受到傳統教育模式和教學觀念的影響,我國對法學實踐教學的理論研究十分薄弱,對法學實踐教學的內容、培養目標以及評價體系等缺乏科學、統一的認識,這就造成了法學實踐的課程設置不科學、教學內容單一、質量控制缺失、教材建設落后和評價體系不健全等方面的缺陷。例如在實踐課程設置方面,除了司法實習和畢業論文外,有很多學校還引進了模擬法庭、法律診所、案例研討等形式多樣的實踐性課程,但是往往由于隨意性強,缺乏統一、規范的安排,導致其在整個法學教學中的比重輕微,其作為法學本科學生綜合素質培養的評價比重更顯微不足道。再次,法學實踐教學的實施困難重重,教學效果不佳。實踐教學課程的設置固然重要,但是實踐教學的實施也不應放松??v觀國內各主要高等學校法學實踐教學課程的安排和實施,面臨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其一,師生對法學實踐課程的重視程度不夠,參與程度不高,實踐教學流于形式;其二,學校和實踐、實習單位對實踐教學疏于監督與管理,效果不佳;其三,教學資源的配置不健全,高質量的實踐教學指導教師嚴重欠缺,實踐教學經費、設施和基地建設無法滿足實際需求。
我國法學本科實踐教學模式的選擇
(一)域內外法學實踐教學模式的比較分析
由于歷史、文化傳統和政治等方面的不同,域外各國,特別是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在法學教育的目標上存在差異,因而在法律人才培養上的做法也不完全一致,法學實踐教學模式有其各自特點。
1.大陸法系國家法學實踐教學模式。在大陸法系的德國、日本、韓國乃至我國臺灣等主要國家和地區,往往將法學教育的目標定位于通識教育,在法學本科教育中強調法學基本素質的培養和鍛煉,教育的直接目標是造就大眾化的法律人才。在這種通識教育目標指導下,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學教育更加注重基礎理論知識的講授,學術氣息濃厚;雖然從事法律職業需要經歷大學法學教育,但是法律職業教育并非本科法學教育的基本甚至主要目的,畢業生多數從事的是法律之外的職業。德國法學家茨威格特•克茨指出:“法律并不純粹是一種專業訓練的對象,而是人們可以從中學習清晰地思維、透徹地表達以及練習修辭技巧的一個領域”。④雖然大陸法系各國普遍重視法學實踐教學,但在大學法學本科教育階段并未將法學實踐教學放在主要層面上,法學實踐教學被當成法學通識教育的一個部分,是理論教育的輔助性手段,法律實務訓練更多地是在完成了本科學習后進行。例如,德國的大學法學院遵循的是“學術教育與職業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既注重法律理論知識的學習,又注重學生法律實踐能力的培養,有益于培養出專業的幾綜合的、高素質的法律人才,保障了法律職業的整體素質。
2.英美法系國家法學實踐教學模式。在英美法系國家,特別是美國,法學教育以市場為導向,致力于為社會輸送符合其需要的法律職業人才,尤其是律師。因此,美國等英美法學國家的法學教育以實用為首選,法學教育是一種典型的職業教育模式。正因如此,法學院對課程的設置、課程的內容以及教學方法等方面都強調理論知識與實踐運用能力的結合,不僅著重于講授法學基礎知識來培養學生的法律素養,更致力于培養學生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例如,美國的法學教育是本科后教育,其采用多種教學方式和大量的課外實踐活動,特別是采用的是案例教學法,培養學生的法律邏輯思維??傊?,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學教育以法律職業教育為目標,更加注重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的培養,法學實踐教學不僅形式多樣,而且占據著相當大的比重。⑤
(二)我國法學本科實踐教學模式的選擇
比較分析世界各國法學教育的不同模式,不同的法學教育觀往往具有不同的法學教育目的。⑥雖然目前我國學界對于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仍有爭論⑦,但是總體來講,主流觀點將法學教育歸為通識教育,并非將培養律師等實務人才作為法學本科教育的唯一選擇。例如蘇力教授認為,法學本科教育要完成培養“通用型、法律交叉學科型”人才,使本科法學教育成為入門教育;⑧霍憲丹認為,普通本科法學教育應定位于法學學科教育,而非職業教育,法學本科教育應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專業人才,而非培養法律職業人才。⑨就此而言,我國的法學教育目的與大陸法系國家有著諸多相似之處——培養高素質的法律通才。然而,同樣是堅持“通識”的教育培養理念,但是我國法學本科教育中對實踐教學的重視程度遠遠落后于大陸法系主要國家,造成了前文所述的種種困境和問題。因此,選擇何種法學實踐教學模式就成為當前我國理論界的聚訟之一:是全盤接受西方的法學實踐教學模式,還是在借鑒國外法學實踐教學優勢的基礎上構建適合我國特色的法學實踐教學體系?是借鑒大陸法系的法學實踐教學體系還是全面移植英美法系的教育理念及實踐教學體系?受法學教育目標的定位不同所決定,筆者認為不能全面移植英美法系國家職業教育的實踐教學體系,而應該根據我國國情,在充分重視法學實踐教學價值的基礎上,更新對法學實踐教學的理念和認識,借鑒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有益經驗,構建以“通識教育”為本體的法學實踐教學新體系。⑩
我國法學本科實踐教學體系的構建
(一)實踐教學在我國法學本科教育中的定位
一個國家的法學教育體系往往是適應該國不同的教育培養目標而組織構建的,可以明顯體現一國法學教育的特點和定位。在我國,經過60多年特別是近30年的發展,高等學校的法學教育已經呈現出多層次、多元化、多軌制的辦學特點,即法學教育涵蓋了中專、大專、本科、研究生等各個學歷教育層次。因此,“我國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應建立在區別對待基礎上的分類型和層次型定位”。11在這種多層次、多軌制的法學教育體系中,通識教育和職業教育在每個辦學層次的定位有所差別:在中專、大專層次,職業教育為基本培養目標;在本科教育中,通才教育是目前獲得認可的目標定位,即培養出法律及其他專業知識豐富、能夠適應現代社會多方面需要的法律人才;在研究生教育中,精英教育成為必然要求。當然,在研究生教育中,精英培養目標也有所側重,例如法律碩士偏重于職業精英群體的培育,而學術型碩士側重于法學理論精英的培養。當前,我國高等學校法學院本科教育培養的是復合型、外向型、應用型的高素質“法律通才”,即樹立的是“通識教育”目標。在這種教育目標之下,作為法學本科教育內容的法學理論教學和法學實踐教學之間的關系如何把握?也就是說,法學實踐教學在法學本科教育中的地位如何確定?分析世界范圍內主要國家法學教育模式的變遷后,我們可以看到,各國的法學教育在培養目標和途徑上有日益融合的趨勢:在大陸法學國家的法學院,在普通教育的基礎上紛紛加強了職業教育的分量,有利于職業教育的實踐教學在不斷加強和革新;而在素以職業教育為目標的英美法系國家,也加強了理論法學的教育,講授式教學也有所增加??梢?,兩大法系對法律人才的培養目標更是日益相互接近,即同時兼顧學術教育和職業訓練兩方面,在形式上也日趨一致。在我國,隨著近些年來社會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特別是法學本科畢業生就業環境的改變,人們已經逐漸認識到法學本科教育中存在的種種問題,意識到法學實踐教學在法學本科教育中的積極作用,法學院、系也開始創新教育理念,改革和創新法學實踐教學內容及方式,法學實踐教學在法學本科教育中的地位顯著提升。但是,對于法學實踐教學在法學本科教育中的定位,仍沒有一個較為清醒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