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法學本科論文
作者:于海斌 單位:長春理工大學法學院
考題設計上偏重理論考試制度是傳統法學本科教學的重要組成,考題的設計更是檢驗法學本科教學成果的重要工具。在傳統法學本科的考題設計上偏重理論考題,名詞解釋題、簡答題和論述題是最常見的考試題型。考試結束后,一般教師評完卷子之后很少發給學生。將卷子發給學生,明確指出考題錯誤之處的情況更是少見。所以,考試后,學生因為“意外”得到高分而驚喜者非常常見,因為分數不如預期而“錯愕”萬分者亦有之。
司法考試制度下法學本科教學的困惑
這種傳統法學本科教學方式培養的是具有系統法律知識的法律人,其性質是一般性的人文科學教育,強調的是培養復合型、通用型的人才。而司法考試的目的是為國家選拔具備從事司法(法律)職業能力的人才,司法考試的基本職能是檢驗欲擔任法官、檢察官以及律師的考生是否掌握了所應當具備的學識和應用能力,以保證國家司法活動和與司法活動相關的法律職業活動具有比較高的水平。[1]司法考試考核的是專業型、實用型的人才,所以司法考試更加關注學生與司法實務的密切聯系,知識點的考核上傾向于實踐性和操作性,而傳統法學本科教學強調知識的系統性和理論性,這就造成了法學本科教學的結果是學生無法適應司法考試,造成司法考試通過率很低,進一步影響到學生的就業。另一方面,在法學高校的法學本科教學上也存在著另一種傾向。由于司法考試是本科畢業生走向法律實務的前提條件,在這種情況下,一些法學院校甚至將司法考試的通過率看成是學院生死攸關的大事,在教學方式、課程設置上甚至完全以司法考試為依據,大搞題海戰術,完全以司法考試的通過作為衡量法學本科教學的唯一標準,結果這種教育模式下培養出來的學生多是機械型、記憶型的學生,這些學生通過死記硬背雖然通過了司法考試,但并沒有形成理論化、系統化的法學體系,更缺乏學術性和思想性的理論訓練。最終,這樣的法學院校必定無法培育出淵博的法學學者,更無法走出啟迪人生、開啟智慧的法學大師。
法學本科教學目標的再定位
面對當前法學本科教學所遇到的困境,我們必須尋找司法考試制度與法學本科教學的契合點,對法學本科教學的目標進行再定位。在一個法治社會,法律人常自負地認為,大者能經國濟世,小者能保障人權,將正義帶給平民。[2]那么法律人自負的資本究竟是什么?或者說法律人究竟具備哪些非法律人所不具備的能力?這正是我們法學本科教學設定教學目標的依據所在。一個法律人能夠依靠法律實現正義,能夠勝任立法者、法官、檢察官、警察、政府工作人員以及企業法律事務等工作任務,應當具備以下幾方面能力:第一,掌握系統的法律知識。通過法學本科的學習,法律人應當明確現行的法律制度、基本法律的內容,各種權利義務關系以及權利的救濟程序等。第二,形成法律思維。法律人應當能夠依循法律邏輯,以價值趨向的思考、合理的論證,解釋適用法律。[2]而這點是法學本科教學培養法學人才永遠的主題,如果法學本科教學不能做到這一點,而完全以專業化、實踐性的司法考試結果為追求目標,培養出的記憶型、機械型的應試高手,在遇到法律空白或者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時候,定將無所適從。所以,通過系統的法學本科學習培養出具備法律思維的法學理論專業人才,是我們法學本科教學的責任所在。第三,具備解決爭議的能力。能夠依據法律規定,作出合理性的規劃,預防正義發生在先,處理已發生的正義在后,建立并維護一個公平和諧的社會秩序。因此,我們法學本科教學過程中,必須注重此方面能力的培養,培養出既能解決具體的訴訟糾紛,也能完成合同、章程及各種規章制度的制定等工作的法學人才。
法學本科教學的改革路徑
(一)案例式教學“案例教學法”又稱“蘇格拉底式教學法”,它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臘時代的哲學家、教育家蘇格拉底。1829年,英國學者貝雷斯率先將其適用于法律教學中。1870年前后,時任哈佛法學院院長的克里斯托弗•郎得爾將案例教學運用于哈佛大學的法學教育中并加以推廣。[3]案例教學方法在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學教學中占據主導地位,而在大陸法系國家則無足輕重。但近年來,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學教育也開始注重案例教學法。[3]在司法考試制度背景下,筆者認為,案例教學法應當被廣泛地應用,通過對實踐中具體案例的研讀分析,培養學生的實務能力。而實踐中的案例正是法學理論教學和司法考試應試的最佳結合點,通過案例探討法理,通過案例將法學理論應用于實踐,因此,案例教學法是法學本科教學尊重司法考試本質規律的體現,是實現法學本科教學與司法考試制度良性互動的橋梁和紐帶。
(二)成立法學討論小組由老師指導,帶領6~8人組建一個法學討論小組,每周末舉行一次討論,配合學校的課程進度,輪流由學生提供案例,并提供答案供全體學生討論。研討的過程有助于學生對法律產生興趣,通過發現爭點和構思問題,引導學生對教科書、專題論文、案例、判決等進行深入思考。同學集體討論可以互相切磋,取長補短,提高辯論能力和解說風采。這種教學法的長期實踐和反復演練有助于學生法學思維的形成,是法學本科教學改革的一種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