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刑法研究論文
作者:肖中華 徐藩 單位:中國人民大學
公司資本制度變革潮流與刑法的錯位保護
公司資本制度是指在公司立法中規定的,為了有效規范公司資本的籌集和運營,切實保障資本運營效率的有關公司資本的一系列規則和機制,主要是公司資本在形成、維持和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一)公司資本制度變革趨勢
1.從法定資本制向折衷資本制和授權資本制轉變大陸法系國家的公司資本制度主要是建立在資本三原則(資本確認、資本維持和資本不變原則)基礎上的法定資本制;而英美法系國家的公司資本制度則是在資本授權原則、資本充實原則〔4〕以及“揭開公司面紗”制度限制下的授權資本制。兩大法系的公司資本制度最大的區別在于資本確認原則和資本授權原則的差異,主要是基于立法理念的不同造成的:傳統大陸法系各國多以事先審查、防患于未然為出發點,實行法定資本制,強調資本確定原則,即公司設立時必須確定資本總額,在公司章程中如實記載,股東必須認足和實繳所有股份,此后公司運營過程中的增減資行為都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有效保證公司設立時最低限度資本額的適格性和真實性,公司運行過程中資本的真實性,以防止公司設立和經營過程中的欺詐行為,維護債權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英美法系國家則基于為投資者和公司提供便利條件、方便公司設立的指導思想,確立資本授權原則,即公司在設立時在公司章程中記載公司資本總額,股東只需認定并繳納部分資本即可成立公司,未認定部分由董事會自行決定,隨時發行新股募集,不需要進行嚴格的增減資程序。雖然從形式上看,英美法系國家中的公司根據資本授權原則在公司設立初始實收資本微乎其微,且出資方式復雜,這種制度設計可能被不法分子實施欺詐行為所利用,而在公司經營過程中,董事會自行決定增減公司資本,隨時發行新股募集,這些公司自治的權利也可能被意圖侵犯公司資本的犯罪分子利用,會不利于公司債權人和市場交易安全的保護。但“揭開公司面紗”和“資本充實”原則的適用在極大程度上削減了授權資本制的種種弊端。比如,股東在設立時如果出現資本顯著不足時,可以通過“揭開公司面紗”制度使利用公司獨立人格侵害債權人權益的股東承擔無限責任。正是因為有了“揭開公司面紗”和“資本充實”原則的制衡,授權資本制在賦予股東及公司更多私法自治權利的同時,有效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反觀大陸法系國家,公司設立需要足額認繳公司資本,否則公司無法成立,經營過程中再進行新股發行也受到嚴格限制,這一規定極有可能造成公司資本的閑置,不利于公司成立的方便和滿足快速集資的彈性需求。因此,越來越多的大陸法系國家發現法定資本制過度僵化的弊端后,吸收和借鑒授權資本制度的優點,采用折衷資本制度。折衷資本制既保留了資本確定原則的基本要求,即在公司初始財產形成規模及要求上的國家強制性,又緩和了法定資本制過度僵化的剛性特點,成為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的制度選擇。我國舊公司法實行的是嚴格的資本確定原則,在新修訂的2005年公司法中,我們在保留資本確定原則的基礎上也采用了部分折衷授權資本制〔5〕。
2.公司資本制度價值理念的轉變傳統公司法理論認為,公司資本是公司償還債務的物質基礎,是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是對公司債權人的信用保證。公司資本具有投資功能、責任功能、用益功能以及保障功能。而相對于其他功能而言,責任功能和保障功能是法定資本制的基石。正是認識到公司資本對于公司債權人有擔保和公示公司信用的作用,法定資本制要求公司嚴格貫徹資本確定、資本維持以及資本不變三原則,實行注冊資本法定最低資本額制度,在公司運營中公司的增減資行為都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然而隨著理論與實踐的發展,人們發現公司設立時的出資額或公司設立后通過增減注冊資本而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資本額,都只是一個相對靜止的概念,而公司財產在交易過程中會時刻發生變化,公司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和信用不是以公司章程和公司登記中的注冊資本為基礎的,而是取決于公司實際擁有的資產。從這個角度而言,公司資本對于公司債權人而言是虛幻的,并不十分可靠。想要通過公司資本來公示公司信用、擔保公司債務的履行,為債權人提供交易安全的保障,其實際價值非常有限。因而,世界各國在公司資本制度的價值認識上發生了變化,有學者將其概括為從資本信用到資產信用的轉變。以往公司資本制度價值的局限性使得各國在公司法修訂中逐漸放棄了以資本為核心的公司資本制度設計。當然,不以資本為核心并不意味著對公司資本制度價值的完全否定,即便是在采取授權資本制且取消最低資本額制度的國家,比如美國,也仍然會通過資本充實原則及“揭開公司面紗”制度來強調公司資本的重要性,畢竟注冊資本至少可以為判斷公司信用提供一個大體參照的標準。也正是如此,在保障公司資本制度的資本三原則中,資本確定原則的地位隨其功能認識的深入而有所下降,而資本維持原則和資本不變原則則因為使資本具有實際意義而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6〕。我國也順應了這一潮流,不僅將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作了大幅下降,也對增減資程序、股份回購等制度作出了相應的調整。由此可見,從法定資本制向折衷資本制和授權資本制的公司制度轉變,從資本信用到資產信用的價值理念的轉變,表明防止公司財產的虛化,緩和僵化的資本制度,是當代公司資本制度變革的方向。
(二)我國刑法對公司資本制度的錯位保護目前我國刑法對于公司資本制度的保護最主要的罪名是虛報注冊資本罪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都是1997年刑法典根據舊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新設立的。根據舊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在設立公司時必須一次性募足其所認繳的全部資本,且注冊資本達到法定最低資本額。注冊資本即為發行資本,亦是實收資本。虛報注冊資本罪的增設,在當時我國市場經濟的轉型階段,對濫用公司制度設立“皮包公司”和“空殼公司”等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公司信用機制的行為,起到積極作用。然而,在新修訂后的公司法實施后,虛報注冊資本罪即有空閑虛置之嫌。修改后的公司法采用了更為靈活的折衷授權資本制,規定在滿足一定前提條件下,允許股東在一定期限內分期繳納已認繳的剩余股權。可以看出,這種分期繳納的方式會使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呈現分離狀態,股東或發起人繳納法定的首次出資額即可申請成立公司,注冊資本可以在公司成立后法定的期限內繳足。這種繳納制度的改變致使公司登記機關在審查階段更關注的是實收資本而不是注冊資本是否實際到位。從這個角度來說,行為人虛報的更多是實收資本而不是虛報注冊資本。勿怪有學者稱,新公司法使刑法所規定的虛報注冊資本罪基本處于“法律虛置”的狀態〔7〕。此外,虛報注冊資本罪的法益也因公司法的修改而喪失刑法保護的必要性。虛報注冊資本罪所保護的法益是我國的公司登記管理制度和公司資本管理制度〔8〕。根據公司法對其出資方式的修改,資本管理制度已經無法成為刑法保護的法益,而公司登記制度是否可以單獨成為刑法保護的法益呢?在舊公司法中對公司的設立采取的是以準則主義為原則,以核準主義為例外的立法方式,強調刑法對公司登記制度的保護,其實質上維護的是法定資本制以及以法定資本制為外在形式的資本信用。新公司法采取的部分折衷授權資本制放寬了對注冊資本的要求,公司登記制度作為一種公示手段,其功能主要是將公司信息公之于眾,借以保護公司本身和債權人利益。因而違反公司登記管理制度和違反其他的登記管理制度一樣,是純粹的行政法需要解決的問題,并不能達到需要刑法介入進行刑罰制裁的程度。虛假出資罪自其產生伊始就備受爭議。筆者認為,公司作為獨立的商事自治主體,其對外承擔責任必須以公司財產獨立為保障,必須在認識到公司資本制度價值局限性的基礎上,盡可能地賦予其可能承擔的自治權,而不是通過強化傳統公司資本制度所涵括的各種嚴厲的限制性規范來實現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立法目的〔9〕。刑法的介入更是應該慎之又慎。再者,從法定資本制轉向折衷資本制和授權資本制是公司資本制度的變革趨勢,對資本信用依賴的逐漸減弱使得對虛假出資的違法行為以犯罪處理已不合時宜,與當前公司資本制度的緩和化變革潮流是背道而馳的。根據我國新公司法第28條、31條的規定,股東必須履行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義務,如果股東未按期履行出資義務,應承擔繼續履行出資義務的責任和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如果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但其出資不足時,可以要求其承擔出資填補責任,同時,在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該股東的出資不實承擔連帶責任。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