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人身保險論文
作者:李佳 陳清峰 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
根據衛生部最新公布的艾滋病疫情,截至2009年底,估計我國目前存活的艾滋病病毒(Humanim-munodeficiencyvirus,HIV)感染者和艾滋病(Ac-quiredimmunodeficiencysyndrome,AIDS)病人(簡稱感染者和病人)約74萬人。目前,感染者人數仍呈逐年上升的趨勢。感染者和病人通常經濟、社會地位低下,屬于弱勢群體。我國政府制定了“四免一關懷”等艾滋病防治政策措施,在醫療、生活等方面為感染者和病人提供了一定的社會保障,但不能滿足感染者和病人的多層次的保障需求。作為提供保障服務的重要方面,感染者和病人享受商業人身保險服務的問題引起了各界關注和爭論。但目前針對商業人身保險涉及的艾滋病相關問題的研究很少。本文從艾滋病相關商業人身保險服務現狀,以及針對這些現狀的不同觀點入手,旨在理清艾滋病相關商業人身保險服務所面臨的問題,探討解決感染者和病人依法享受商業人身保險服務的問題。
1材料與方法
主要采取文獻研究的方法,通過檢索萬方數據資源系統的學術期刊、查詢學術會議資料、Google網絡搜索引擎、選讀相關專著等方式,獲取相關文獻資料并進行篩選和歸類。目標文獻包括艾滋病歧視相關學術文章,網絡、報刊媒體對艾滋病相關商業人身保險服務的報道,人壽和健康保險、風險管理控制相關專著,保險業相關法律法規和指導性意見,艾滋病防治政策法規,以及為感染者和病人提供人身保險服務的國外最佳實踐等文獻資料。總結歸納出艾滋病相關商業人身保險服務的現狀和不同看法的對立焦點,運用人身保險風險管理控制理論,結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艾滋病特點,對焦點進行分析,找出其深層背景和影響因素,發現艾滋病相關商業人身保險服務所面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建議。
2結果
2•1商業人身保險艾滋病相關保險服務現狀據報道,云南省一位感染者在購買了某保險公司的人身意外保險產品后,發現該產品免責條款規定,被保險人患艾滋病或感染HIV期間,保險公司對其所投保內容不予理賠。這名感染者認為此條款具有歧視性,遂將該公司告上法庭;同時,有其他20多家保險公司的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也將HIV感染者和病人列入免責范圍。據了解,近年國內一些人壽和健康保險公司嘗試推出了艾滋病相關保險產品。如,太平洋保險公司推出了獻血、輸血者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及“益康”、“怡康”長期健康保險,將輸血導致HIV感染納入承保范圍,經吸毒和性途徑導致HIV感染不在承保范圍之內。新華人壽保險公司推出了“健康天使”重大疾病保險,太平人壽公司推出了“太平團體HIV感染疾病保險”,為醫療、執法等部門有可能與HIV傳染源接觸的人員提供艾滋病相關保障。
2•2針對商業人身保險涉及艾滋病相關問題不同看法的爭論焦點近年出現的艾滋病相關商業人身保險服務法律訴訟案件,以及保險公司推出的艾滋病相關保險產品,引發了各界爭論,焦點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1)商業人身保險服務中,艾滋病相關的區別對待,是否構成歧視?有HIV感染者和法律界人士認為,《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艾滋病屬乙類傳染病。一些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免責條款中將艾滋病單獨列出,但并未列出其他更嚴重的傳染病,構成對HIV感染者和病人的歧視[1];一些保險公司將因輸血感染HIV納入保險理賠范圍,而將經性、吸毒途徑感染HIV排除在外,不但缺乏實際意義而且強化了艾滋病歧視。但一些保險從業人員和專家認為,這種區別對待符合保險原理,并不構成艾滋病歧視[2-3]。(2)將艾滋病納入商業人身保險責任范圍,是否對保險公司的風險管控產生影響?有人認為,因性、吸毒途徑感染HIV,是由主觀可控因素造成的,存在較大的道德風險,根據保險公司經營原則,任何道德風險都要回避。艾滋病發病率和治療費用等不確定性很高,在缺乏可靠精算依據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無法評估相關風險,也就不能輕易承保。也有人認為,“艾滋病險”只是發生HIV感染后對被保險人在經濟上做出補償,人們不會因艾滋病險的存在而有更多的高危行為,因而不會導致HIV感染概率上升而增加理賠的風險[2]。(3)提供艾滋病相關商業人身保險服務,是否應作為保險企業的社會責任之一?有人認為,為弱勢群體提供保障是政府部門而不是商業機構應當承擔的責任[4]。另一種觀點是保險企業不同于一般的商業機構,既要考慮自身的經濟利益,還要考慮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包括為HIV感染者和病人在內的弱勢群體提供補充保障。
3討論
結合人身保險風險管理控制理論知識、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艾滋病自身的特點,針對上述三方面爭論的焦點分析如下:
3•1對商業保險特性的認識,可能影響人們對人身保險領域艾滋病歧視的認識艾滋病歧視是指由于個人感染HIV或患艾滋病而采取的對人的區分、排斥、限制或不公平對待[5]。以下兩方面因素可能影響對商業人身保險艾滋病相關區別對待是否構成歧視的認識。(1)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之間的差異。社會保險的目的之一就是為弱勢群體提供保障、實現社會公平。社會保險由政府強制實施,保費由政府確定和征收,其額度與被保險人的風險狀況不相關,因此對參保人的風險狀況進行區分、評估可保性不是必需的。而商業保險的經營以風險成本最小化、公司價值最大化為目的。商業保險是非強制性、自愿的,保費由被保險人全額負擔,其費率與被保險人的風險狀況密切相關。保險公司只能承擔符合成本效益核算原則的可控風險,因而區分被保險人的風險狀況、評估可保性,對商業保險十分必要[6-7]。正是由于二者的差異所決定的,商業保險不能做到像社會保險一樣,不對被保險人的風險狀況進行區分和評估就全部承保,進而也就不能提供實現社會公平所需的全部社會保險產品和服務。比如,病人和健康人都可以參加社會醫療保障,而大部分商業人壽和健康保險產品僅針對正常、健康的準被保險人。了解二者的差異,就不難理解對于HIV感染者和病人等群體,要求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一樣并不恰當。(2)商業人身保險領域的精算公平原則會造成“非歧視性”的區別對待。商業保險的成功運作,要求每個被保險人支付一個精算公平價格,即通過實行差別費率制度,對具有不同潛在期望損失的被保險人,收取不同的保險費率,使之與被保險人帶入保險集合的期望損失成本相稱,避免有不同期望損失的被保險人之間的不公平補貼[8]。例如,在健康保險中,吸煙者繳納的保費高于非吸煙者;在意外傷害保險中,從事安全職業的人繳納的保費低于從事危險職業的人。對于某些風險狀況,如果增加保費仍不能承保,保險公司就會拒保或免責[7]。只要符合保險原理、有充足的精算依據,本質上這些區別對待并不構成歧視。艾滋病是一種累及全身免疫系統、病死率較高的嚴重疾病,也是一種會增加死亡和患上某些疾病風險的疾病。保險公司如經過科學、嚴格的風險核算后對感染者或病人,以及存在艾滋病相關高危行為的被保險人提高保費承保、有條件承保或拒保,并不構成歧視。但是,人身保險公司不能就與風險無關的因素,調整費率甚至拒保。例如,任何人都有可能發生意外,在缺乏感染HIV或患艾滋病增加意外發生率的證據時,人身意外保險使用“被保險人患艾滋病或感染HIV呈陽性期間”這一免責條款,就意味著如果感染者與健康人同樣遭遇不可預見的交通意外,感染者將僅因自己的感染狀態而不能獲賠,這顯然是不公平的,構成了艾滋病歧視。